资源描述
餐厨垃圾解决技术规范(CJJ 184-)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关于餐厨垃圾解决法规和技术政策,保证餐厨垃圾得到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解决,使餐厨垃圾解决工程建设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餐厨垃圾收集和解决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餐厨垃圾解决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技术和设备,做到工艺技术先进、运营可靠、消除风险、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1.0.4餐厨垃圾收集和解决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术语
2.0.1餐饮垃圾restaurant food waste
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饮食剩余物以及后厨果蔬、肉食、油脂、面点等加工过程废弃物。
2.0.2厨余垃圾food waste from household
家庭寻常生活中丢弃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0.3餐厨垃圾food waste
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总称。
2.0.4泔水油oil in food waste
从餐厨垃圾中分离、提炼出油脂。
2.0.5煎炸废油waste fried oil
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做煎炸食品后废弃煎炸用油。
2.0.6地沟油oil made from restaurant drainage sewage
从餐饮单位厨房排水除油设施分离出油脂和排水管道或检查井清掏污物中提炼出油脂。
2.0.7干热解决dry thermal treatment
将餐厨垃圾预脱水后,运用热能进行干燥解决,同步杀灭细菌解决过程。
2.0.8湿热解决hydrothermal treatment
基于热水解反映,在恰当含水环境中,运用热能对餐厨垃圾进行解决,并变化垃圾后续加工性能餐厨垃圾解决过程。
2.0.9含固率ratio of dry solid to total material (TS)
物料中具有干物质重量比率。
2.0.10反当动物饲料ruminant animal feed
用来饲养具备反刍消化方式动物饲料。反刍动物普通涉及羊、骆驼、鹿、长颈鹿、羊驼、羚羊等。
3餐厨垃圾收集与运送
3.0.1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对产生餐饮垃圾进行单独存储和收集,餐饮垃圾收运者应对餐饮垃圾实行单独收运,收运中不得混入有害垃圾和其她垃圾。
3.0.2餐饮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3.0.3对餐饮单位餐饮垃圾应实行产量和成分登记制度,并宜采用定期、定点收集方式收集。
3.0.4煎炸废油应单独收集和运送,不适当与餐饮垃圾混合收集。
3.0.5厨余垃圾宜实行分类收集和分类运送。
3.0.6餐厨垃圾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盛装,采用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收集,专用收集车装载机构应与餐厨垃圾盛装容器相匹配。
3.0.7餐厨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采用餐厨垃圾饲料化和制生化腐植酸解决工艺时,其餐厨垃圾在存储、运送过程中应采用防止发生霉变办法。
3.0.8餐厨垃圾运送车辆在任何路面条件下不得泄漏和遗洒。
3.0.9餐厨垃圾宜直接从收集点运送至解决厂。产生量大、集中解决且运距较远时,可设餐厨垃圾转运站,转运站应采用非暴露式转运工艺。
3.0.10运送路线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运送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3.0.11在寒冷地区使用餐厨垃圾运送车,应采用防止餐厨垃圾产生冰冻办法。
3.0.12餐厨垃圾运送车装、卸料宜为机械操作。
4厂址选取
4.0.1餐厨垃圾解决厂选址应符合本地都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都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有关规划规定。
4.0.2厂址选取应综合考虑餐厨垃圾解决厂服务区域、服务单位、垃圾收集运送能力、运送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4.0.3餐厨垃圾解决设施宜与其她固体废物解决设施或污水解决设施同址建设。
4.0.4厂址选取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解决设施建设和运营规定。
2应有良好交通、电力、给水和排水条件。
3应避开环境敏感区、洪泛区、重点文物保护区等。
5总体设计
5.1普通规定
5.1.1餐厨垃圾总产生量较大都市可优先采用集中解决方式解决餐厨垃圾。
5.1.2餐厨垃圾解决厂建设宜依照餐厨垃圾收集率预测或收集效果拟定与否分期建设以及各期建设规模。
5.1.3餐厨垃圾解决生产线数量及规模应依照所选工艺特点、设备成熟度,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并应考虑设备和生产线备用性。
5.2规模与分类
5.2.1餐厨垃圾解决厂建设规模应依照该工程服务区域和顾客餐厨垃圾现状产生量及预测产生量拟定。
5.2.2餐饮垃圾产生量应依照实际记录数据拟定,也可按人均日产生量进行估算,估算宜按下式计算:
5.2.3餐厨垃圾解决厂分类宜符合下列规定:
1Ⅰ类餐厨垃圾解决厂:全厂总解决能力应为300t/d以6上(含300t/d);
2Ⅱ类餐厨垃圾解决厂:全厂总解决能力应为150t/d?300t/d(含150t/d);
3Ⅲ类餐厨垃圾解决厂:全厂总解决能力应为50t/d?150t/d(含50t/d);
4Ⅳ类餐厨垃圾解决厂:全厂总解决能力应为50t/d如下。
5.3总体工艺设计
5.3.1餐厨垃圾解决主体工艺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技术成熟、设备可靠;
2应做到资源化限度髙、二次污染及能耗小;
3应符合无害化解决规定。
5.3.2生产线工艺流程设计应满足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解决需要,做到工艺完善、流程合理、环保达标,各中间环节和单体设备应可靠。
5.3.3餐厨垃圾解决车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质流顺畅,各工段不应互相干扰;
2应留有足够设备检修空间;
3进料和预解决工段应与主解决工段分开;
4应有助于车间全面通风气流组织优化和环境维护。
5.4总图设计
5.4.1餐厨垃圾解决厂总图布置应满足餐厨垃圾解决工艺流程规定,各工序衔接应顺畅,平面和竖向布置合理,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安全规定。
5.4.2E类以上餐厨垃圾解决厂宜分别设立人流和物流出人口,两出入口不得互相影响,且应做到进出车辆畅通。
5.4.3餐厨垃圾解决厂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关于规定及本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4.4厂区道路设立,应满足交通运送和消防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5.4.5当解决工艺中有沼气产生时,沼气产生、储存、输送等环节及有关区域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防爆原则规定。
6餐厨垃圾计量、接受与输送
6.0.1餐厨垃圾解决厂应设立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具备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解决、传播功能。
6.0.2餐厨垃圾卸料间应封闭,垃圾车卸料平台尺寸应满足最大餐厨垃圾收集车卸料作业。
6.0.3餐厨垃圾解决厂卸料口设立数量应依照总解决规模和餐厨垃圾收集高峰期车流量拟定,I类餐厨垃圾解决厂卸料口不得少于3个。
6.0.4卸料间受料槽应设立局部排风罩,排风罩设计风量应满足卸料时控制臭味外逸需要,卸料间通风换气次数不应不大于3次/h。
6.0.5宜设立餐厨垃圾暂存、缓冲容器,缓冲容器容积应与餐厨垃圾解决工艺和解决规模相协调,且应有防臭气散发设施。
6.0.6餐厨垃圾卸料间应设立地面和设备冲洗设施及冲洗水排放系统。
6.0.7餐厨垃圾输送和卸料倒料过程中应避免飞溅和逸洒。
6.0.8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餐厨垃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导水办法,防止污水横流。
2带式输送机上方应设密封罩,并对密封罩实行机械排风。
3设有人工分拣工位带式输送机移动速度宜为0.1m/s?0.3m/s。
6.0.9采用螺旋输送机输送餐厨垃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螺旋输送机转速应能调节;
2螺旋输送机应具备防硬物卡死功能;
3应具备自清洗功能。
7餐厨垃圾解决工艺
7.1普通规定
7.1.1单位或居民区设立小型厨余垃圾解决设备应做到技术可靠、排放达标,解决后残存物应得到妥善解决。
7.1.2餐厨垃圾解决残渣做有机肥时,其有机肥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有机肥料》NY 525规定。
7.1.3餐厨垃圾制肥中重金属、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值指标应符合现行国标《城乡垃圾农用控制原则》GB 8172规定。
7.2预解决
7.2.1餐厨垃圾解决厂应配备餐厨垃圾预解决工序,预解决工艺应依照餐厨垃圾成分和主体工艺规定拟定。
7.2.2餐厨垃圾预解决设施和设备应具备耐腐蚀、耐负荷冲击等性能和良好预解决效果。
7.2.3餐厨垃圾分选应符合下列规定:
1餐厨垃圾预解决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不可降解物有效去除。
2餐厨垃圾分选系统可依照需要选配破袋、大件垃圾分选、风力分选、重力分选、磁选等设施与设备。
3分选出不可降解物应进行回收运用或无害化解决。
4分选后餐厨垃圾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应不大于5%。
7.2.4餐厨垃圾破碎应符合下列规定:
1餐厨垃圾破碎工艺应依照餐厨垃圾输送工艺和解决工艺规定拟定。
2破碎设备应具备防卡功能,防止坚硬粗大物破坏设备。
103破碎设备应便于清洗,停止运转后应及时清洗。
7.2.5泔水油分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照餐厨垃解决主体工艺规定拟定油脂分离及油脂分离工艺。
2餐厨垃圾液相油脂分离收集率应不不大于90%。
3应对分离出油脂进行妥善解决和运用。
7.2.6餐饮单位厨房下水道清掏物可用于提炼地沟油,地沟油提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沟油提炼过程中产生废气应得到妥善解决,并应达标排放。
2提炼出地沟油和残渣均不得用于制作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3提炼后残渣和废液应进行无害化解决。
7.2.7禁止将煎炸废油、泔水油和地沟油用于生产食用油或食品加工。
7.2.8运用湿热解决办法对餐厨垃圾进行预解决时,湿热解决温度宜为120℃?160℃,解决时间不应不大于20min。
7.2.9运用干热解决办法对餐厨垃圾进行预解决时,物料温度宜为95℃?120℃,此温度下物料停留时间不应不大于25min。
7.2.10应依照解决后产品质量规定拟定控制盐分办法。
7.3厌氧消化工艺
7.3.1厌氧消化前餐厨垃圾破碎粒度应不大于10mm,并应混合均匀。
7.3.2餐厨垃圾厌氧消化工艺应依照餐厨垃圾特性、本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7.3.3湿式工艺消化物料含固率宜为8%?18%,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适当低于15d。
7.3.4干式工艺消化物含固率宜为18%?30%,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适当低于20d。
117.3.5消化物料碳氮比(C/N)宜控制在(25?30):1,pH值宜控制在6.5?7.8。
7.3.6可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或高温厌氧消化,中温温度以35℃?38℃为宜,高温温度以50℃?55℃为宜。厌氧消化系统应能对物料温度进行控制,物料温度上下波动不适当不不大于2℃。
7.3.7餐厨垃圾中钠离子含量高对厌氧发酵影响较大时,宜采用减少钠离子办法。
7.3.8餐厨垃圾厌氧消化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良好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在室外布置,应具备耐老化、抗强风、雪等恶劣天气性能。
2容量应依照解决规模、发酵周期、容器强度等因素拟定。
3厌氧消化器构造应有助于物料流动,避免产生滞流死角。
4厌氧消化器应具备良好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消化器中形成沉淀。
5应有检修孔和观测窗。
6应配备安全减压装置,安全减压装置应依照安所有门规定定期检查。
7.3.9对厌氧产生沼气应进行有效运用或解决,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7.3.10工艺中产生沼液和残渣应得到妥善解决,不得对环境导致污染。
7.3.11沼液做液体肥料时,其液体肥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 1106规定。
7.4好氧生物解决
7.4.1好氧堆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餐厨垃圾采用好氧堆肥方式解决时,应对餐厨垃圾进行水分调节、盐分调节、脱油、碳氮比调节等解决,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mm以内,含水率宜为45%?65%,碳氮比宜为12(20?30):1。
2餐厨垃圾宜与园林废弃物、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混合堆肥。
3餐厨垃圾好氧堆肥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都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解决技术规程》CJJ/T 52关于规定。
4餐厨垃圾好氧堆肥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标《城乡垃圾农用控制原则》GB 8172规定。当堆肥成品加工制造有机肥时,制成有机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有机肥料》NY 525和《生物有机肥》NY 884规定。
5餐厨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残存物应进行回收运用,不可回收运用某些应进行无害化解决。
7.4.2制备生化腐殖酸应符合下列规定:
1餐厨垃圾制生化腐殖酸时,应加入腐殖酸转化剂和碳源调节材,C/N比宜控制在(25?30):1,物料含水率宜控制在60%±3%,并应经历复合微生物好氧发酵过程,发酵过程中物料温度宜控制在75℃±3℃,并持续8h?10h。
2工艺过程使用微生物菌剂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容许使用菌种,且应具备遗传稳定性和环境安全性。
3发酵完毕后,应将物料中不不大于5mm杂物筛除。
4餐厨垃圾制生化腐殖酸所使用生化解决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垃圾生化解决机》CJ/T 227关于规定。
5生化腐殖酸成品质量应符合表7.4.2规定
7.5饲料化解决
7.5.1饲料化解决餐厨垃圾在解决前应严格控制存储时间,应保证存储和解决过程中不发生霉变。
7.5.2应对饲料化解决餐厨垃圾进行有效地预解决,将混杂其中塑料、木头、金属、玻璃、陶瓷等非食物垃圾进行去除,去除后杂物含量应不大于5%。
7.5.3选取饲料化作为主解决工艺餐厨垃圾解决,应考虑对霉变餐厨垃圾无害化解决办法。
7.5.4餐厨垃圾在进入饲料化解决系统前,应对其进行检测,发生霉变餐厨垃圾及过期变质食品不得进入饲料化解决系统。
7.5.5餐厨垃圾饲料化解决必要设立病原菌杀灭工艺。
7.5.6对于具有动物蛋白成分餐厨垃圾,其饲料化解决工艺应设立生物转化环节,不得生产反刍动物饲料。
7.5.7用于解决餐厨垃圾微生物菌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列表容许使用菌种,保证菌种有效性和安全性。
7.5.8采用加热工艺去除餐厨垃圾水分时,加热温度应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产生燋化和生成有毒物质。
7.5.9生产工艺中任何接触物料设备,在停运后应及时对残留物料进行清理,防止残留物料霉变影响产品质量。
7.5.10饲料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标《饲料卫生原则》GB 13078以及国家现行关于饲料产品原则规定。
7.5.11饲料化产品包装及标签应符合现行国标《饲料标签》GB 10648规定。
8辅助工程
8.1电气与自控
8.1.1餐厨垃圾解决厂生产用电应从附近电力网引接,并依照解决工艺需要考虑保安电源,其接入电压级别应依照餐厨垃圾解决厂总用电负荷及附近电力网详细状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8.1.2餐厨垃圾解决工程高压配电装置应符合现行国标《3?llO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关于规定;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标《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关于规定;过电压保护、防雷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关于规定;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中关于规定。
8.1.3对于餐厨垃圾厌氧发酵沼气发电工程,电气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上网时,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双向受、送电线路。
2发电自用时,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受电线路,当该线路发生故障时,应有可以保证安全停机和启动内部电源或其她外部电源。
8.1.4厂用电电压应采用380/220V。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选取,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车间内安装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8.1.5电测量仪表装置设立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电力装置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和《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关于规定。
8.1.6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照明设计原则》GB 50034中关于规定。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供电系统。
8.1.7电缆选取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标《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关于规定。
8.1.8餐厨垃圾解决厂应设立中央控制室对全厂各工艺环节进行集中控制。
8.1.9餐厨垃圾解决厂自动化控制系统,宜涉及进料系统、预解决系统、解决工艺系统、副产品加工系统、通风除臭系统和其她必要控制系统。
8.1.10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好设备和元件。
8.2给排水工程
8.2.1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规定。
8.2.2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规定。
8.3消防
8.3.1餐厨垃圾解决厂应设立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GB 50140关于规定。
8.3.2油脂储存间、燃料间和中央控制室等火灾易发设施应设消防报警设施。
8.3.3设有可燃气体管道和储存设施车间应设立可燃气体和消防报警设施。
8.3.4餐厨垃圾解决厂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中关于规定。
8.4环保与监测
8.4.1餐厨垃圾输送、解决各环节应做到密闭,并应设立臭气收集、解决设施,不能密闭部位应设立局部排风除臭装置。
8.4.2车间内粉尘及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集中排放气体和厂界大气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现行国标《恶臭污染物排放原则》GB 14554关于规定。
8.4.3餐厨垃圾解决过程中产生污水应得到有效收集和妥善解决,不得污染环境。
8.4.4餐厨垃圾解决过程中产生废渣应得到无害化解决。
8.4.5对噪声大设备应采用隔声、吸声、降噪等办法。作业区噪声应符合国家关于原则规定,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标《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原则》GB 12348规定。
8.4.6餐厨垃圾解决厂应具备常规监测设施和设备,并应定期对工作场合和厂界进行环境监测。
8.4.7餐厨垃圾解决厂工作场合环境监测内容应涉及:噪声、粉尘、有害气体(H2S,NH3等)、空气中细菌总数、苍蝇密度等。排气口监测内容应涉及:粉尘、有害气体(h2s,so2,NH3等)。厂界环境监测内容应涉及:噪声、总悬浮颗粒物(TSP)、有害气体(H2S,S02,NH3)等、苍蝇密度、排放污水水质指标(BOD5、CODcr,氨氮等)。
8.5安全与劳动保护
8.5.1餐厨垃圾解决厂安全生产应符合现行国标《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规定总则》GB/T 12801规定。
8.5.2餐厨垃圾解决厂劳动卫生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8.5.3餐厨垃圾解决厂建设与运营应采用职业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劳动保护办法。
8.6采暖、通风与空调
8.6.1各建筑物采暖、空调及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关于规定。
8.6.2易产生挥发气体和臭味部位应设立通风除臭设施。散发少量挥发性气体和臭味部位或房间,可采用全面通风工艺,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适当不大于3/h。散发较多挥发性气体和臭味部位或房间,应采用局部机械排风除臭通风工艺。
9工程施工及验收
9.0.1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献、设备技术文规定。
9.0.2对工程变更、修改应获得设计单位设计变更文献后再进行施工。
9.0.3餐厨垃圾解决厂涉及建(构)筑物、道路、设备、管道、电缆等工程施工及验收均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施工和验收规范或规程规定。
9.0.4餐厨垃圾解决专用设备应由设备生产商负责安装或现场指引安装和设备调试,调试不满足设计规定不得通过设备验收。
9.0.5餐厨垃圾解决厂竣工验收前,禁止解决生产线投入使用。
9.0.6餐厨垃圾解决厂工程验收根据应涉及(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主管部门批准文献;
2批准设计文献及设计变更文献;
3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阐明书和技术文献;
4专项设备施工、安装验收规范;
5施工、安装纪录资料;
6设备调试及试运营纪录资料。
9.0.7餐厨垃圾解决生产线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进料、储料、输送、预解决、主体解决、后解决、配套环保设施等均安装完毕,并带负荷试运营合格;
2解决量和各项技术参数均达到设计规定;
3电气系统和仪表控制系统均安装调试合格。
9.0.8重要构造部位、隐蔽工程、地下管线,应按工程设计规定及验收原则,及时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不得作覆盖工程和后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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