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职员培训教材
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应知应会系列
之十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1.总则
1.0.1 为落实实施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省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基础功效和性能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1.0.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照安全生产、确保供给、经济合理、节省资源和保护环境标准。
1.0.4 本规范要求了城镇燃气设施基础要求,当本规范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实施。
1.0.5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尚应符合经国家同意或立案相关标准要求。
2.术语
2.0.1 城镇燃气 city gas
由气源点,经过城镇或居住区燃气输配和供给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等用途,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气体燃料。
2.0.2 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给多种设施(含其隶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
2.0.3 燃气类别 sort of gases
依据燃气起源或燃气燃烧特征指标,将燃气分成不一样种类。
2.0.4 燃气交换性 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es
以a燃气(基准气)设计燃具,改烧s燃气(置换气),假如燃烧器不作任何调整而能确保燃具正常工作,称s燃气对a燃气含有交换性。
2.0.5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要求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标使用时间。
2.0.6 调压箱 regulator box
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负担用气压力调整设施。包含调压装置和箱体。
2.0.7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负担用气压力调整设施。包含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2.0.8 调压装置 regulator 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较低压力设备单元总称。包含调压器及其隶属设备。
2.0.9 燃气燃烧器具 gas burning appliance
以燃气作燃料燃烧用具,简称燃具。包含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等。
2.0.10 用气设备 gas burning equ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
2.0.11 隶属安全装置 accessory safety device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含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效紧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总称。
2.0.12 非居住房间 non-habitable room
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其它房间。
2.0.13 用户管道 user piping
从用户室内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燃气管道。
3.基础性能要求
3.1 燃气设施基础性能要求
3.1.1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城镇计划和燃气专业计划要求。
3.1.2 城镇燃气设施选址选线时,应遵照节省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标准,依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围环境等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城镇边缘或相对独立安全地带。
3.1.3 城镇燃气供给系统应含有稳定可靠气源和确保对用户安全稳定供气必需设施和合理供气参数。
3.1.4 关键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操作场所应有规范、显著安全警示标志。
3.1.5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应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可靠运行。当达成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灾难后,应对其进行评定。
3.1.6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有效确保人身和公共安全方法。
3.1.7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方法降低污染,并应按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对产生污染物进行处理。
3.1.8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能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9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域,燃气设施建设必需采取抗震方法。
3.1.10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可能损坏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3.1.1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应有完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对应组织机构。
3.2 许可标准
3.2.1 城镇燃气设施必需使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材料和设备。
3.2.2 当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采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应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完工后,应按要求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燃气质量
4.1 质量要求
4.1.1 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热值和组分改变应满足城镇燃气交换性要求。
4.1.2 当使用液化石油气和空气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混合气中液化石油气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2倍,在工作压力下管道内混合气体露点应一直低于管道温度。
4.1.3 当使用其它燃气和空气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应采取可靠预防混合气中可燃气体体积分数达成爆炸极限方法。
4.2 其它要求
4.2.1 城镇燃气应含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人能够感知警示性臭味。
4.2.2 城镇燃气加臭剂添加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害,并不应腐蚀或损害和此燃烧产物常常接触材料。
5.燃气厂站
5.1 通常要求
5.1.1 本章适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灌装和加气等场所。
5.1.2 燃气厂站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但厂站内关键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5.1.3 厂站工艺步骤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和系统调度要求。
5.1.4 厂站内燃气储存有效储气容积应依据供气、调峰、调度、气体混配和应急要求确定。
5.2 站区部署
5.2.1 厂站站址选择应依据周围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5.2.2 厂站内建(构)筑物和厂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防火间距,厂站边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
5.2.3 厂站内生产区和生产辅助区应分开部署;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疏散要求。
5.2.4 不一样类型燃气储罐应分组部署,组和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和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防火间距。
5.2.5 厂站生产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
5.2.6 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厂站生产区应设置高度大于2m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5.2.7 液化石油气厂站生产区内,除地下储罐、严寒地域地下式消火栓和储罐区排水管、沟外,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生产区地下管沟内应填满干砂。
5.3 设备和管道
5.3.1 燃气设备、管道及附件材质和连接形式应符合介质特征、压力、温度等条件及相关标准要求,其压力等级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5.3.2 燃气设备和管道设置应满足操作、检验、维修和燃气置换要求。
5.3.3 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工艺和安全要求设置放散和切断装置。放散装置设置应确保放散时安全和卫生。
5.3.4 燃气进出厂站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当厂站外管道采取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方法时,其和站内管道应采取绝缘连接。
5.3.5 燃气压缩、输送和调压设备应符合节能、低噪声要求。
5.3.6 燃气调压装置及出口管道应采取方法预防低温对装置和管道材料不利影响。
5.3.7 燃气压送设备设置应满足压力和流量要求,应含有非正常工作情况报警和自动停机功效;设备周围应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5.3.8 输送低温介质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预冷方法。
5.4 燃气储罐
5.4.1 燃气储罐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防沉降和抗震方法,并应设置切断装置。
5.4.2 低压干式燃气储罐密封系统应能可靠地运行。
5.4.3 严寒地域低压湿式燃气储罐应有预防水封冻结方法。
5.4.4 低压燃气储罐应设置含有显示储量、高低限位调整及报警功效装置。
5.4.5 当燃气储罐高度超出当地相关限高要求时,应设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5.4.6 固定容积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检测、安全泄放、切断等装置。
5.4.7 地上固定容积燃气储罐金属支架应进行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5.4.8 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1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液化石油气储罐液相出口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5.4.9 地下或半地下固定容积燃气储罐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储罐室应采取防渗透方法,室内应填满干砂;
2 储罐必需牢靠固定在地基上,并应采取防浮方法;
3 罐底部不应设置任何管道接口;
4 罐体应采取阴极保护和绝缘保护层等腐蚀控制方法。
5.4.10 容积大于0.15m3液化天然气储罐(或钢瓶)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应固定安装或长久存放在建筑物内。
5.5 安全和消防
5.5.1 厂站应依据介质特征和工艺要求制订运行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5.5.2 厂站内应依据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原因设置消防系统。
5.5.3 厂站内燃气储罐、设备设置和管道敷设应满足防火要求。
5.5.4 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应设置周围封闭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内不应设置钢瓶灌装装置和其它可燃液体储罐。
5.5.5 厂站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和含有爆炸危险生产厂房防爆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5.5.6 厂站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要求。
5.5.7 厂站内含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建(构)筑物电气装置,应依据运行介质、工艺特征、运行和通风等条件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采取对应方法。
5.5.8 厂站内含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应采取防雷接地方法。
5.5.9 厂站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方法。
5.5.10 厂站含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建(构)筑物内不应有燃气聚积和滞留,严禁在厂房内直接放散燃气和其它有害气体。
5.5.11 厂站含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报警浓度不应高于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下限20%。
5.5.12 低温燃气储罐区、气化区等可能发生低温燃气泄漏区域应设置低温检测报警连锁装置。
5.5.13 对可能受到土壤冻结影响低温燃气储罐基础和设备基础应设置温度检测装置,并应对储罐基础和设备基础采取有效保护方法。
6.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
6.1 通常要求
6.1.1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和总体部署应依据城镇地理环境、燃气供给起源和供气压力、用户需求和用户分布、原有燃气设施情况等原因合理确定。
6.1.2 燃气管道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
6.1.3 城镇燃气管道应按设计压力分级进行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管道管径应本着合理利用压力降标准,在水力计算基础上确定。
6.1.4 不一样压力级制燃气管道之间应经过调压装置连接。
6.1.5 燃气管道和附件材质应依据管道使用条件确定,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6.1.6 钢质燃气管道和钢质隶属设备应依据环境条件和管线关键程度采取腐蚀控制方法。
6.1.7 当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燃料时,应采取管道供气。
6.1.8 在管道安装结束后,应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2 燃气输配管道
6.2.1 燃气管道和建(构)筑物及其它管线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
6.2.2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下面穿越,但架空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6.2.3 地下燃气管道应依据冻土层、路面荷载和道路结构层确定其埋设深度。当埋设深度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应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方法。
6.2.4 当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预防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有效防护方法。
6.2.5 当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它沟槽时,应采取预防燃气泄漏到沟槽中方法。
6.2.6 当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和城镇关键干道时,应采取不影响交通、水利设施和确保燃气管道安全防护方法。
6.2.7 在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燃气管道上,应依据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求设置分段阀门。
6.2.8 在燃气管道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应确保施工人员及其周围环境安全。
6.2.9 对停用或废弃燃气管道应采取有效方法,保障其安全性。
6.2.10 新建下列燃气管道必需采取外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系统腐蚀控制方法:
1 设计压力大于0.4MPa燃气管道;
2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且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燃气管道。
6.2.11 燃气管道外防腐层应保持完好;采取阴极保护时,阴极保护不应间断。
6.3 调压设施
6.3.1 城镇燃气调压站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计划和系统设置要求,站内设置调压装置建筑物或露天设置调压装置和周围建(构)筑物之间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3.2 对调整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箱内。
6.3.3 调压箱安装位置应依据周围环境条件综合确定。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地上单独调压箱,其燃气进口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6.3.4 设置调压装置建筑物和体积大于1.5m3调压箱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相关防爆要求。
6.3.5 设置调压装置场所,其环境温度应能确保调压装置正常工作。
6.3.6 调压装置应含有预防出口压力过高安全方法。
6.3.7 下列调压站或调压箱连接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
1 进口压力大于或等于0.01MPa调压站或调压箱燃气进口管道;
2 进口压力大于0.4MPa调压站或调压箱燃气出口管道。
6.3.8 调压站或调压箱燃气进出口管道上切断阀门和调压站或调压箱应保持一定距离。
6.4 用户管道
6.4.1 用户燃气管道运行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内,不应大于0.2MPa;
2 商业用户建筑内,不应大于0.4MPa;
3 工业用户独立、单层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8MPa;其它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4MPa。
6.4.2 暗埋用户燃气管道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管道最高运行压力不应大于0.01MPa。
6.4.3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6.4.4 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6.4.5 穿越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燃气管道应适应建筑物沉降;高层建筑燃气立管应有承重支撑和必需赔偿方法。
6.4.6 敷设在室外用户燃气管道应有可靠防雷接地装置。采取阴极保护腐蚀控制系统室外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
6.4.7 用户燃气管道连接必需牢靠、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
6.4.8 用户燃气立管、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式切断阀。
6.4.9 用户燃气管道和电器设备、相邻管道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4.10 用户燃气管道应设在便于安装、检修和不受外力冲击位置。
6.4.11 暗设燃气管道除和设备、阀门连接外,不应有机械接头。
6.4.12 燃气管道安装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及房屋任何部分耐火性。
7.燃气汽车运输
7.0.1 城镇燃气汽车运输应采取专用车辆运输,专用车辆上储存燃气容器及附件应满足燃气特征和运输危险货物要求。
7.0.2 燃气运输车辆应依据燃气种类需要配置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对应安全装置;罐(槽)外部附件应有可靠防护设施。
7.0.3 运输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液体燃气运输车辆气、液相管道应设有紧急切断装置。
7.0.4 燃气运输车辆应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材;每具灭火器均应设置在方便取用位置;灭火器应保持良好性能。
7.0.5 燃气运输车辆车厢或罐体两侧和尾部显著位置应有符合相关要求安全标志,在驾驶室两侧门上应标注遇有紧急情况时联络电话。
7.0.6 燃气车辆运输,储气容器严禁过量充装。
7.0.7 燃气运输车辆使用和装卸应有对应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8.燃具和用气设备
8.1 通常要求
8.1.1 居民、商业和工业用户使用燃具和用气设备应依据燃气特征和安装条件等原因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合格产品,并应和当地使用燃气类别相匹配。
8.1.2 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8.1.3 燃具和管道连接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软管,安装应牢靠,软管长度不应超长,并应定时更换。
8.2 居民用燃具
8.2.1 居民住宅应使用低压燃具,其燃气压力应小于0.01MPa。
8.2.2 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8.2.3 燃具、用气设备和可燃或难燃墙壁、地板、家俱之间应采取有效防火隔热方法。
8.2.4 安装直接排气式燃具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2.5 使用烟道排气燃具,其烟道结构和情况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8.3 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
8.3.1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8.3.2 用气设备安装场所应能满足其正常使用和检修要求。
8.3.3 当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8.3.4 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后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8.3.5 经过改造用气设备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8.4 用户计量
8.4.1 使用管道燃气用户应设置燃气计量装置。
8.4.2 燃气计量装置应依据各类燃气计量特点、使用工况条件等原因选择。
8.4.3 选择燃气计量装置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法规要求。
8.4.4 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要求。燃气计量装置严禁安装在卧室、卫生间和危险品和易燃品堆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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