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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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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规范《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告知 建标〔1992〕653号 依照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规定,由能源部会同关于部门共同修订《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已关于部门会审。现批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为强制性国家规范,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同步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经管,其详细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贵,出版发行由建设部规范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修订阐明 本规范是依照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规定,由我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会同关于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修订而成。 规范组在修订规范过程中,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经验,吸取了某些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关于单位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关于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规范共分四章和十一种附录。修订重要内容有:增长了63kV、110kV变电所某些;新增章节为并联电容器装置、二次接线、照明、远动和通信、屋内外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过电压保护及接地、土建某些等;原有蓄电池章合并入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章节中:对主变压器和电气主接线章节充实了内容深度:原规范土建某些条文过于简略,本次作了较多增补,增补重要内容为变电所构造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本极限状态设计原则、建筑物和构筑物荷载、主建筑物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物抗震构造办法、变电所防火设计等。 本规范土建某些,必要与按1984年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建筑构造设计统一规范》GBJ69-84制定、修订《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构造设计规范、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GBJ68-84制定、修订国家各种建筑构造设计规范、规范混用。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关于资料寄送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武宁路415号),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经管局(北京六铺炕),以便此后修订时参照。 能源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依照工程5~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对的解决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关系,恰当考虑扩建也许。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必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拟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必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 第1.0.6条 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关于规范和规范规定。
第二章 所址选取和所区布置 第2.0.1条变电所所址选取,应依照下列规定,综合考虑拟定: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土地; 三、与城乡或工矿公司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运送以便; 五、周边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六、具备适本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场合),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关于部门批准; 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防洪办法或与地区(工业公司)防洪规范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 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以便及水源条件; 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边环境、邻近设施互相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立不低于2.2m高实体围墙。城网变电所、工业公司变电所围墙高度及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规定重要道路宽度,应为3.5m。重要设备运送道路宽度可依照运送规定拟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2.0.5条变电所场地设计坡度,应依照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拟定,宜为0.5%~2%,最小不应不大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适当不不大于6%,平行于母线方向坡度,应满足电气及构造布置规定。当运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纵向坡度最小不适当不大于0.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不大于0.3%;最大不适当不不大于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不不大于6%。 电缆沟及其她类似沟道沟底纵坡,不适当不大于0.5%。 第2.0.6条变电所内建筑物标高、基本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 第2.0.7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规定,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规定。 第2.0.8条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绿化规划应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安全运营。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第2.0.9条变电所排出污水必要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工业公司设计卫生规范》关于规定。
第三章 电气某些 第一节 主变压器 第3.1.1条主变压器台数和容量,应依照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营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拟定。 第3.1.2条在有一、二级负荷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获得足够容量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3.1.3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别的主变压器容量不应不大于60%所有负荷,并应保证顾客一、二级负荷。 第3.1.4条具备三种电压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量15%以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圈变压器。 第3.1.5条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变电所,如经计算普通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顾客对电压质量规定期,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二节 电气主接线 第3.2.1条变电所主接线,应依照变电所在电力网中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拟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营灵活、操作检修以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规定。 第3.2.2条当能满足运营规定期,变电所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接线。 第3.2.3条 35~110kV线路为两回及如下时,宜采用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超过两回时,宜采用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接线。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第3.2.4条在采用单母线、分段单母线或双母线35~110kV主接线中,当不容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立旁路设施。 当有旁路母线时,一方面宜采用分段断路器或母联断路器兼作旁路断路器接线。当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可装设专用旁路断路器。主变压器35~110kV回路中断路器,有条件时亦可接入旁路母线。采用SF6断路器主接线不适当设旁路设施。 第3.2.5条当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线路为12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当不容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立旁路设施。当6~35kV配电装置采用手车式高压开关柜时,不适当设立旁路设施。 第3.2.6条当需限制变电所6~10kV线路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办法之一: 一、变压器分列运营; 二、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三、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 第3.2.7条接在母线上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开关。对接在变压器引出线上避雷器,不适当装设隔离开关。
第三节 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第3.3.1条在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容量相似可互为备用所用变压器。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一种可靠低压备用所用电源时,亦可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当35kV变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及一台主变压器时,可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第3.3.2条变电所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采用分段单母线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第3.3.3条重要变电所操作电源,宜采用一组11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电池组。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其她变电所操作电源,宜采用成套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装置。 第3.3.4条蓄电池组容量,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全所事故停电1h放电容量: 二、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 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中镉镍电池容量,应满足分闸、信号和继电保护规定。 第3.3.5条变电所宜设立固定检修电源。
第四节 控制室 第3.4.1条控制室应位于运营以便、电缆较短、朝向良好和便于观测屋外重要设备地方。 第3.4.2条控制屏(台)排列布置,宜与配电装置间隔排列顺序相相应。 第3.4.3条控制室建筑,应按变电所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第3.4.4条 无人值班变电所控制室,应恰当简化,面积应恰当减小。
第五节 二次接线 第3.5.1条变电所内下列元件,应在控制室内控制: 一、主变压器; 二、母线分段、旁路及母联断路器; 三、63~110kV屋内外配电装置线路,35kV屋外配电装置线路。6~35kV屋内配电装置馈电线路,宜采用就地控制。 第3.5.2条有人值班变电所,宜装设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解除,或手动解除音响中央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装置。驻所值班变电所,可装设简朴事故信号和能重复动作预告信号装置。无人值班变电所,可装设当远动装置停用时转为变电所就地控制简朴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断路器控制回路,应有监视信号。 第3.5.3条隔离开关与相应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团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尚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设施。闭锁联锁回路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信号回路电源分开。
第六节 照明 第3.6.1条 变电所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工业公司照明设计规范》规定。 第3.6.2条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重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第3.6.3条照明设备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可运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但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电力装置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规定。 第3.6.4条在控制室重要监屏位置和屏前工作位置观测屏面时,不应有明显反射眩光和直接阳光。 第3.6.5条铅酸蓄电池室内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器,不应在蓄电池室内装设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也许产生火花电器。 第3.6.6条电缆隧道内照明电压不应高于36V,如高于36V应采用防止触电安全办法。
第七节 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3.7.1条自然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规范变电所,应装设并联电容器装置。其容量和分组宜依照就地补偿、便于调节电压及不发生谐振原则进行配备。电容器装置宜装设在主变压器低压侧或重要负荷侧。 第3.7.2条电容器装置接线,应使电容器组额定电压与接入电网运营电压相配合。电容器组绝缘水平,应与电网绝缘水平相配合。电容器装置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星形或双星形接线。 第3.7.3条电容器装置电器和导体长期容许电流,不应不大于电容器组额定电流1.35倍。 第3.7.4条电容器装置应装设单独控制、保护和放电等设备,并应设立单台电容器熔断器保护。 第3.7.5条当装设电容器装置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容许值或需要限制合闸涌流时,应在并联电容器组回路中设立串联电抗器。 第3.7.6条电容器装置应依照环境条件、设备技术参数及本地实践经验,采用屋外、半露天或屋内布置。电容器组布置,应考虑维护和检修以便。
第八节 电缆敷设 第3.8.1条所区内电缆,依照详细状况可敷设在地面槽沟、沟道、管道或隧道中,少数电缆亦可直埋。 第3.8.2条电缆途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免电缆受到各种损坏及腐蚀; 二、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施工地方; 三、便于运营维修; 四、电缆较短。 第3.8.3条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通道宽度及电缆支架层间距离,应能满足敷设和更换电缆规定。 第3.8.4条电缆外护层应依照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取。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并有黄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电缆。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电缆,不应有黄麻外护层。
第九节 远动和通信 第3.9.1条 远动装置应依照审定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规定设立或预留位置。 第3.9.2条遥信、遥测、遥控装置信息内容,应依照安全监控、经济调度和保证电能质量以及节约投资规定拟定。 第3.9.3条无人值班变电所,宜装设遥信、遥测装置。需要时可装设遥控装置。 第3.9.4条工业公司变电所,宜装设与该公司中央控制室联系关于信号。 第3.9.5条远动通道宜采用载波或有线音频通道。 第3.9.6条变电所应装设调度通信;工业公司变电所尚应装设与该公司内部通信;对重要变电所必要时可装设与本地电话局通信。 第3.9.7条远动和通信设备应有可靠事故备用电源,其容量应满足电源中断1h使用规定。
第十节 屋内外配电装置 第3.10.1条变电所屋内外配电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规定。
第十一节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第3.11.1条变电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规定。
第十二节 电测量仪表装置 第3.12.1条变电所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规定。
第十三节 过电压保护 第3.13.1条变电所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电力装置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规定。
第十四节 接地 第3.14.1条 变电所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规定。
第四章 土建某些 第一节 普通规定 第4.1.1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关于设施设计应统一规划、造型协调、便于生产及生活,所选取构造类型及材料品种应通过合理归并简化,以利备料、加工、施工及运营。变电所建筑设计还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4.1.2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应考虑下列两种极限状态: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相应于构造或构造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变形。规定在设计荷载作用下所产生构造效应应不大于或等于构造抗力或设计强度。计算中所采用构造重要性系数ro,荷载分项系数r,可变荷载组合系数ψc及其她关于系数均按本规范关于规定采用,构造设计强度则应遵循关于现行国家规范采用。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相应于构造或构造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某项规定极限值。规定在规范荷载作用下所产生构造长期及短期效应,不适当超过附录三规定值。计算中所采用可变荷载组合系数ψc及准永久值系数ψq按本规范关于规定采用。 第4.1.3条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级别,均应采用二级,相应构造重要性系数应为1.0。 第4.1.4条屋外构筑物基本,当验算上拔或倾覆稳定性时,设计荷载所引起基本上拔力或倾覆弯矩应不大于或等于基本抗拔力或抗倾覆弯矩除以表4.1.4稳定系数。当基本处在稳定地下水位如下时,应考虑浮力影响,此时基本容重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容重减10kN/,土容重宜取10~11kN/ 。 基本上拨或倾覆稳定系数 表4.1.4
计算办法
荷载类型
在长期荷载作用下
在短期荷载作用下
按考虑土抗力来验算倾覆或考虑锥形土体来验算上拔
1.8
1.5
仅考虑基本自重及阶梯以上土重来验算倾覆或上拔
1.15
1.0
注:短期荷载系指风荷载、地震作用和短路电动力三种,别的均为长期荷载。
第二节 荷载 第4.2.1条荷载分为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及偶尔荷载三类。 一、永久荷载:构造自重(含导线及避雷线自重)、固定设备重、土重、土压力、水压力等: 二、可变荷载:风荷载、冰荷载、雪荷载、活荷载、安装及检修荷载、地震作用、温度变化及车辆荷载等; 三、偶尔荷载:短路电动力、验算(稀有)风荷载及验算(稀有)冰荷载。 第4.2.2条荷载分项系数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永久荷载荷载分项系数r宜采用1.2,当其效应对构造抗力有利时宜采用1.0;对导线及避雷线张力宜采用1.25; 二、可变荷载荷载分项系数rq宜采用1.4,对温度变化作用宜采用1.0,对地震作用宜采用1.3,对安装状况导线和避雷线紧线张力宜采用1.4; 注:在大风、覆冰、低湿、检修、地震状况下导线与避雷线张力均作为准永久性荷载解决,其荷载分项系数宜采用1.25,但安装状况紧线张力宜作可变荷载解决,其荷载分项系数宜采用1.4。 三、偶尔荷载荷载分项系数rqi宜采用1.0。 第4.2.3条可变荷载荷载组合系数ψc,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房屋建筑基本组合状况: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6; 二、构筑物大风状况:对持续架构,温度变化作用组合系数ψcr取0.8; 三、构筑物最严重覆冰状况: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15(冰厚≦10mm)或0.25(冰厚>10mm); 四、构筑物安装或检修状况: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15; 五、地震作用状况:建筑物活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5,构筑物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2,构筑物冰荷载组合系数ψcj取0.5。 第4.2.4条房屋建筑活荷载应依照实际工艺及设备状况拟定。其规范值及关于系数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四所列数值。 第4.2.5条架构及其基本宜依照实际受力条件,涉及远景也许发生不利状况,分别按终端或中间架构来设计,下列四种荷载状况应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其中最低气温状况还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条件对变形及裂缝进行校验。 一、运营状况:取30年一遇最大风(无冰、相应气温)、最低气温(无冰、无风)及最严重覆冰(相应气温及风荷载)等三种状况及其相应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 二、安装状况:指引线及避雷线架设,此时应考虑梁上作用人和工具重2kN以及相应风荷载、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 三、检修状况:依照实际检修方式需要,可考虑三相似时上人停电检修及单相跨中上人带电检修两种状况导线张力、相应风荷载及自重等,对档距内无引下线状况可不考虑跨中上人; 四、地震状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风荷载或相应冰荷载、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地震状况下构造抗力或设计强度均容许提高25%使用,即承载力抗震调节系数采用0.8。 第4.2.6条设备支架及其基本应如下列三种荷载状况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其中最大风状况及操作状况规范荷载,还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条件对变形及裂缝进行校验。 一、最大风状况:取30年一遇设计最大风荷载及相应引线张力、自重等; 二、操作状况:取最大操作荷载及相应风荷载、相应引线张力、自重等; 三、地震状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风荷载、引线张力、自重等,地震状况下构造抗力或设计强度均容许提高25%使用,即承载力抗震调节系数采用0.8。 第4.2.7条架构导线安装荷载,应依照所采用施工办法及程序拟定,并将荷载图及紧线时引线对地夹角在施工图中表达清晰。导线紧线时引线对地夹角宜取45°~60°。 第4.2.8条高型及半高型配电装置平台、走道及天桥活荷载规范值宜采用1.5kN/㎡,装配式板应取1.5kN集中荷载验算。在计算梁、柱和基本时,活荷载乘折减系数;当荷重面积为10~20㎡时宜取0.7,超过20㎡时宜取0.6。
第三节 建筑物 第4.3.1条主控制楼(室)依照规模和需要可布置成平房、两层或三层建筑。主控制室顶棚到楼板面净高:对控制屏与继电器屏分开成两室布置时宜采用3.4~4.0m;对合在一起布置时宜采用3.8~4.4m。当采用空调设施时,上述高度可恰当减少。电缆隔层板间净高宜采用2.3~2.6m,大梁底对楼板面净高不应低于2m。底层辅助生产房屋楼板底到地面净高宜采用3.0~3.4m。 第4.3.2条当控制屏与继电器屏采用分室布置时,两某些建筑装修、照明、采暖通风等设计均宜采用不同规范。 第4.3.3条对主控制楼及屋内配电装置楼等设有重要电气设备建筑,其屋面防水规范宜依照需要恰当提高。屋面排水坡度不应不大于1/50,并采用有组织排水。 第4.3.4条主控制室及通信室等对防尘有较高规定房间,地坪应采用不起尘材料。 第4.3.5条蓄电池室与调酸室墙面、顶棚、门窗、排风机外露某些及其她金属构造或零件,均应涂耐酸漆或耐酸涂料。地面、墙裙及支墩宜选用耐酸且易于清洗面层材料,面层与基层之间应设防酸隔离层。当采用全封闭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并有可靠办法时,地面、墙裙及支墩防酸材料可恰当减少规范。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将酸水集中后作妥善解决。 第4.3.6条变电所内重要建筑物及多层砖承重建筑物,在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宜隔层设立圈梁,7度及以上地区宜每层设立圈梁。圈梁应沿外墙、纵墙及横墙设立,沿横墙设立圈梁间距不适当不不大于7m,否则应运用横梁与圈梁拉通。对于现浇或有配筋现浇层装配整体式楼面或屋面,容许不设立圈梁,但板与墙体必须有可靠连结。 第4.3.7条在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变电所,其重要建筑物及多层砖承重建筑,在下列部位应设立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一、外墙四角; 二、房屋错层部位纵横墙交接处; 三、楼梯间纵横墙交接处; 四、层高等于或不不大于3.6m或墙长不不大于或等于7m纵横墙交接处; 五、8度及以上地区建筑物所有纵横墙交接处, 六、7度地区建筑物,纵横墙交接处一隔一设立。 第4.3.8条变电所内重要砖承重建筑及多层砖承重建筑,其抗震横墙除应满足抗震强度规定外,其间距不应超过附录五规定。 第4.3.9条多层砖承重建筑局部尺寸宜符合附录六规定,但对设有钢筋混凝构造柱部位,不受该表限制。
第四节 构筑物 第4.4.1条构造计算刚度,对电焊或法兰连结钢构件可取弹性刚度,对螺栓连结钢构件可近似采用0.80倍弹性刚度,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可近似采用0.60~0.80倍弹性刚度,对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可近似采用0.65~0.85倍弹性刚度。长期荷载对钢筋混凝土构造刚度影响应此外考虑。 第4.4.2条钢构造构件最大长细比应符合表4.4.2规定。各种架构受压柱整体长细比,不适当超过150,当杆件受力有较大裕度时,上述长细比容许放宽10%~15%。 第4.4.3条人字柱受压杆计算长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七采用。 第4.4.4条打拉线(条)架构受压杆件计算长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八采用。 钢构造构件最大长细比 表4.4.2
构件名称
受压弦杆及支座处受压腹杆
普通受压腹杆
辅助杆
受拉杆
预应力受拉杆
容许最大长细比
150
220
250
400
不限
第4.4.5条格构式钢梁或钢柱,其弦杆及腹杆受压计算长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弦杆:正面与侧面腹杆不叉开布置时,计算长度取1.0倍节间长度;正面与侧面腹杆叉开布置且弦杆使用角钢时,计算长度取1.2倍节间长度,相应角钢回转半径取平行轴值,如弦杆采用钢管则计算长度仍取1.0倍节间长度。 二、腹杆:对单系腹杆计算长度取中心线长度;对交叉布置腹杆,当两腹杆均不开断且交会点用螺栓或电焊连结时,计算长度取交叉分段中较长一段中心线长度。 第4.4.6条人字柱及打拉线(条)柱,其根开与柱高(基本而到柱交点)之比分别不适当不大于1/7及1/5。 第4.4.7条格构式钢梁梁高与跨度之比,不适当不大于1/25,钢筋混凝土梁此比值,不适当不大于1/20。 第4.4.8条架构及设备支架柱插入基本杯口深度不应不大于表4.4.8规定值。依照吊装稳定需要,柱插入杯口深度还应不不大于0.05倍柱长,但当施工采用设暂时拉线等办法时,可不受限制。 柱插入杯口深度 表4.4.8
柱类型
钢筋混凝土矩型、工字型断面
水泥杆
钢管
插入杯口
最小深度
架构
1.25B
1.5D
2.0D
支架
1.0B
1.0D
1.0D
注:B及D分别为柱长边尺寸及柱直径。
第五节 采暖通风 第4.5.1条变电所采暖通风及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规定。在寒冷地区,凡所内有人值班、办公及生活房间以及工艺、设备需要采暖房间均应设立采暖设施。在寒冷地区,凡工艺或设备需要,不采暖难以满足生产规定房间均可设立采暖设施。不属于寒冷或寒冷地区,在主控制室等经常有人值班房间可依照实际气温状况,采用局部采暖设施。采暖方式可依照变电所规模,结合本地经验作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但必须符合工艺及防火规定。 第4.5.2条主控制室及通信室夏季室温不适当超过35℃;继电器室、电力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及屋内配电装置室夏季室温不适当超过40℃:油浸变压器室夏季室温不适当超过45℃;电抗器室夏季室温不适当超过55℃。 第4.5.3条屋内配电装置室及采用全封闭防酸隔爆式蓄电池蓄电池室和调酸室,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均不应低于6次。蓄电池室风机,应采用防爆式。
第六节 防火 第4.6.1条 变电所内建筑物、构筑物耐火级别,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九规定。 第4.6.2条变电所与所外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变电所内部设备之间、建筑物之间及设备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十规定。 第4.6.3条变电所应依照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备恰当数量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对主控制室等设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房间,应在房间内或附近走廊内配备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灭火器。 第4.6.4条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当防火净距不大于本规范附录十规定值时,应设立防火隔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应不不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m。屋外油浸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以上本回路充油电气设备之间防火净距不应不大于5m。 第4.6.5条主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当单个油箱油量在1000kg及以上时,应同步设立贮油坑及总事故油池,其容量分别不不大于单台设备油量20%及最大单台设备油量60%。贮油坑长宽尺寸宜较设备外廓尺寸每边大1m,总事故油池应有油水分离功能,其出口应引至安全处所。 第4.6.6条主变压器油释放装置或防爆管,其出口宜引至贮油坑排油口处。 第4.6.7条充油电气设备间总油量在100kg及以上且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她建筑物房间时,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实体门。 第4.6.8条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入口处、电缆竖井出入口处及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应采用防止电缆火灾蔓延阻燃及分隔办法。 第4.6.9条设在都市市区无人值班变电所,宜设立火灾检测装置并遥信关于单位。对位于特别重要场合无人值班变电所,可以装设自动灭火装置。
附录一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附表1.1
管线名称
压力水管
自流水管
热力管和管沟
压缩空气管
通信电缆
电力电缆(直埋35kV及如下)
事故排油管
压力水管
1.0
1.5~3.0
1.5
1.0
1.0
1.0
1.0
自流水管
1.5~3.0
—
1.5
1.5
1.0
1.0
1.0
热力管和管沟
1.5
1.5
—
1.5
2.0
2.0
2.0
压缩空气管
1.0
1.5
1.5
—
1.0
1.0
1.0
通信电缆
1.0
1.0
2.0
1.0
—
0.5
1.0
电力电缆(直埋35kV及如下)
1.0
1.0
2.0
1.0
0.5
—
1.0
事故排油管
1.0
1.0
1.0
1.0
1.0
1.0
—
注:①表列净距应自管或防护设施外缘算起。②当热力管与直埋电缆间不能保持2m净距时,应采用隔热办法。③同沟敷设管线间距,不应受本表规定限制。④压力水管与自流水管之间净距取决于压力水管管径,管径不不大于200mm应取3m,管径不大于200mm,应取1.5m。⑤电缆之间净距,还应满足工艺布置规定。⑥如有充分根据,本表数字可酌量减小。
附录二 地下管线互相交叉或与道路交叉最小垂直净距 地下管线互相交叉与道路交叉最小垂直净距(m) 附表2.1
管线名称
压力水管
自流水管
热力管
压缩空气管
通信电缆
(直埋)
通信电缆
(穿管)
电力电缆
(直埋35kV及如下)
事故排油管
明沟
(沟底)
道路
(路面)
压力水管
0.15
0.15
0.15
0.15
0.5
0.15
0.5
0.25
0.5
0.8
自流水管
0.15
0.15
0.15
0.15
0.5
0.15
0.5
0.15
0.5
0.8
热力管
0.15
0.15
0.1
0.15
0.5
0.25
0.5
0.25
0.5
0.7
压缩空气管
0.15
0.15
0.15
0.1
0.5
0.25
0.5
0.25
0.5
0.7
通信电缆(直埋)
0.5
0.5
0.5
0.5
—
—
—
0.5
0.5
1.0
通信电缆(穿管)
0.15
0.15
0.25
0.25
—
—
—
0.25
0.5
1.0
电力电缆(直埋
35kV及如下)
0.5
0.5
0.5
0.5
—
—
—
0.5
0.5
1.0
事故排油管
0.25
0.15
0.25
0.25
0.5
0.25
0.5
0.25
0.5
1.0
注:①表列净距应自管或防护设施外缘算起。②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交叉时,生活给水管应敷设在上面。③管沟与管线间最小垂直净距按本表规定采用,但穿越道路时最小垂直净距不限。④电缆之间净距应按工艺布置规定拟定。⑤如有充分根据,本表数字可酌量减小。
附录三 挠度及裂缝限值 挠度及裂缝限值 附表3.1
位置
构件类别
挠度限值
钢筋混凝土构造最大
裂缝宽度限值(mm)
预应力混凝土构造裂缝控制级别及α值
Ⅱ、Ⅲ、Ⅳ级冷拉钢筋
各类钢丝热解决钢筋
屋内
屋架及跨度不不大于9m大梁
跨度等于或不大于9m大梁
l/400
l/300
0.2
0.2
二级α=0.5
二级α=0.5
二级α=0.3
α=0.3
屋外
架构横梁
设有隔离开关横梁
架构单柱
除单柱外其她架构柱
隔离开关支架柱
其她设备支架柱
独立避雷针(格构式构造)
l/200(跨中),
l/100(悬臂)
l/300
h/100
h/200
h/300
h/200
h/100
0.2
0.2
0.2
0.2
0.2
0.2
0.2
二级α=0.3
二级α=0.3
二级α=0.3
二级α=0.3
二级α=0.3
二级α=0.3
二级α=0.3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注:①l及h分别为梁跨度及柱高度,架构h普通不包括避雷针。②各类设备支架挠度,尚应满足设备对支架提出专门规定。③对单根钢管或单根水泥杆独立避雷针,宜依照各地运营经验拟定其挠度限值,本规范不作统一规定。④裂缝控制级别及混凝土拉应力限度系数α定义见《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附录三 挠度及裂缝限值 挠度及裂缝限值 附表3.1
位置
构件类别
挠度限值
钢筋混凝土构造最大
裂缝宽度限值(mm)
预应力混凝土构造裂缝控制级别及α值
Ⅱ、Ⅲ、Ⅳ级冷拉钢筋
各类钢丝热解决钢筋
屋内
屋架及跨度不不大于9m大梁
跨度等于或不大于9m大梁
l/400
l/300
0.2
0.2
二级α=0.5
二级α=0.5
二级α=0.3
α=0.3
屋外
架构横梁
设有隔离开关横梁
架构单柱
除单柱外其她架构柱
隔离开关支架柱
其她设备支架柱
独立避雷针(格构式构造)
l/200(跨中),
l/100(悬臂)
l/300
h/100
h/200
h/300
h/200
h/100
0.2
0.2
0.2
0.2
0.2
0.2
0.2
二级α=0.3
二级α=0.3
二级α=0.3
二级α=0.3
二级α=0.3
二级α=0.3
二级α=0.3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注:①l及h分别为梁跨度及柱高度,架构h普通不包括避雷针。②各类设备支架挠度,尚应满足设备对支架提出专门规定。③对单根钢管或单根水泥杆独立避雷针,宜依照各地运营经验拟定其挠度限值,本规范不作统一规定。④裂缝控制级别及混凝土拉应力限度系数α定义见《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
附录四 建筑物均布活荷载及关于系数 建筑物均布活荷载及关于系数 附表4.1
工程
活荷载规范值(kN/㎡)
准永久
值系数
计算主梁、柱及基
础折减系数
适应范畴
不上人屋面
0.7
0
1.0
用于钢筋混凝土屋面,对瓦屋面可用0.3kN/㎡
上人屋面
1.5
0.4
1.0
主控制室、继电器室
及通讯室楼面
4.0
0.8
0.7
如电缆层电缆,系吊在主控制室或继电器室
楼板上,则应按实际发生最大荷载考虑
主控制楼电缆层楼面
3.0
0.8
0.7
电容器室楼面
4.0~9.0
0.8
0.7
屋内3、6、10kV配电装
置开关层楼面
4.0~7.0
0.8
0.7
用于每组开关质量≤8kN,否则应按电气提供采用
屋内35kV配电装置开关层楼面
4.0~8.0
0.8
0.7
用于每组开关质量≤12kN,否则应按电气提供采用
屋内110kV配电装置开关层楼面
4.0~8.0
0.8
0.7
用于每组开关质量≤36kN,否则应按电气提供采用
放置110kV全封闭组合电器楼面
10.0
0.8
0.7
办公室及宿舍楼面
2.0~2.5
0.5
0.85.
室外楼梯
2.0
0.5
0.9
室内沟盖板
4.0
0.5
1.0
注:①合用于屋内配电装置采用成套柜或采用空气断路器状况,对3、6、10、35、110kV配电装置开关不布置在楼面上状况,该楼面活荷载规范值可采用4.0kN/㎡。②屋内配电装置楼面活荷载,未涉及操作荷载。③上表各楼面荷载也合用于与楼面连通走道及楼梯,也合用于运送设备必须通过阳台。④准永久值系数仅在计算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长期效应组合时使用。
附录五 砖抗震横墙最大间距 砖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附表5.1
楼(屋)盖类别
7度
8度
9度
现浇或有配筋现浇层装配整式钢
筋混凝土
13
15
1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
15
11
7
注:①对屋内配电装置楼,当设有不到顶间隔墙并在纵墙与间隔墙交接处一一设立到顶构造柱且每层均设立圈梁时,只要强度满足抗震规定,横墙最大间距可不受上表限制。②当主控制楼每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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