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商行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商行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效的在职教育培训体系和机制,提高全系统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农商行员工管理暂行办法和全省农商行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第三条 培训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省联社结合全省农商行教育培训实际,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管理和指导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含合行、商行,下同)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教育培训项目。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在省联社的管理、指导下,结合具体实际,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并承担具体培训任
2、务;(二)构建培训体系,培育学习机制的原则。省联社根据全省农商行实际,逐步构建覆盖全员的培训体系和内在学习机制,最终形成以员工自学为主、单位培训为辅、社会教育为补充的终身学习格局;(三)联系实际,按需施教的原则。培训围绕全省农商行发展目标、远景规划、中心工作,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安排相应的内容,并结合工作重点的变化改进和强化培训工作,使各层次职位的培训效果符合农商行发展需要。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省联社教育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农商行的教育培训组织工作。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教育培训职能,在省联社教育培训中心的安排下,开展培训项目或完成省联社教育培训中心下达的教育培训任务。
3、第五条 省联社教育培训中心职责:(一)负责拟定全省农商行教育培训制度和办法,对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二)根据全省农商行人力资源建设规划,组织制定全省农商行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实施并督促、检查各级农商行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三)负责组织省联社员工、全系统高级管理人员、后备干部、业务骨干的教育培训;(四)负责省联社机关各处室、直属中心对业务骨干的教育培训,选拔和推荐系统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境培训;(五)负责与职业技能、等级资格鉴定、认证等外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沟通、协调;(六)统一制作、管理、核发培训登记证书等;(七)负责组织编辑全省农商行教育培训资料等;(
4、八)负责系统内师资力量的培养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外师资力量的协调、联络和审查聘用;(九)负责系统内员工本科及本科以上后续学历、学位教育的组织牵头工作;(十)负责本中心教育培训档案的管理,及对教育培训活动效果评价及相关考核;(十一)负责各市农商行教育培训基地的指导、协调;(十二)负责省联社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第六条 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职责:(一)协助省联社开展教育培训资料收集及数据统计,落实省联社教育培训年度计划;(二)开展教育培训需求评估调查,结合省联社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制定辖区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报送省联社教育培训中心;(三)指导和检查县级联社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及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四)按
5、照省联社要求,完成市、县两级教育培训活动的评价、考核及奖惩。第七条 县级联社的主要职责:(一)协助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开展教育培训资料收集及数据统计,落实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教育培训计划,并就培训效果评价和反馈;(二)开展辖内培训需求评估调查,结合省市教育培训计划,制订辖区年度培训计划,报办事处(市联社);(三)根据省市教育培训计划,结合辖区教育培训计划,全面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四)对员工学历、学位申报审查,并及时归入档案。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 省联社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根据全省农商行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建设规划,由教育培训中心牵头,结合省联社各职能部门和各市、县培训需求意见,拟定
6、全省农商行教育培训计划,经省联社研究同意后,印发执行。第九条 市、县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每年末,全省各级农商行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报同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汇总,结合省联社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全辖下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具体实施。培训计划同时报上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备案。(一)调查培训需求。培训需求调查是制定培训计划的重要依据,应及时收集和了解国家有关金融改革、金融政策、制度变化等信息,形成培训需求调查报告。全省农商行每年末开展一次全面的培训需求调查,省、市、县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从同级相关部门收集培训需求,同级相关部门亦可通过问卷调
7、查、工作实际等向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提出培训需求;(二)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是培训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应综合考虑培训需求、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建设规划、培训资源等因素;(三)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方案是培训项目实施的依据,业务部门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定的培训方案,包含培训对象、时间地点、课程内容、设备需求、效果要求等。第十条 教育培训的实施。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实施培训项目。(一)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进行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训练,不断提高高管人员的经营和管理能力;(二)各类专题培训。针对业务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按需施教,培训专门人才,推进相关工作;(三)各类岗位从业资格培训
8、。对各专业岗位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流程进行专门培训,使之达到岗位职能要求;(四)新员工培训。了解农商行的历史和发展现状,了解规章制度和纪律,熟悉行为规范,尽快转变角色,使其认同农商行的企业文化;(五)出境培训。为扩大视野,更新观念举办的境外培训班(研讨班)等,由省联社人力资源处、办事处(市联社)推荐或教育培训中心提出方案、人选,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理事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项目的效果评价和考核。(一)培训效果评价。培训结束后,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对培训师、培训对象在培训活动中的表现和能力做客观评价,填写培训登记证书;(二)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活动结束后,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收集整理文档、
9、影像等相关培训资料,完整记录培训活动;(三)实施培训登记证书管理。全省统一印制、颁发培训登记证书,作为员工上岗、等级管理、升等的依据。第四章师资管理第十二条 培养系统内师资队伍。建立系统内培训师队伍是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面,为全省农商行基础培训提供保障。(一)内训师实行兼职有偿服务;(二)内训师分专业、分等级管理、培养。第十三条 建立外部师资库。经教育培训中心考察,在高等院校、监管部门、省内外行业专家中选拔专业理论和业务水平高、有经验的人员,组成外部师资库。(一)外聘培训师由教育培训中心聘用,实行动态管理;(二)涉及较深理论知识、前沿性技术问题以及
10、先进管理理念的培训项目,优先考虑选用省联社教育培训中心师资库中的培训师;(三)控制省外培训项目,县级联社原则上不组织参加系统外的教育培训项目和聘请省外培训师。第五章培训基地与费用第十四条 对教育培训基地的管理。省联社教育培训基地由教育培训中心直接管理,市、县农商行培训基地在教育培训中心指导下,适当承担全省农商行培训任务。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经费由各级法人机构按规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教育培训事业。参训人员培训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在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中心会同人力资源、财务管理部门,对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章后续学历与学位第十七条 市、县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按照本办
11、法第九条之规定,每年对学历、学位进行需求调查,分析辖区员工学历、学位结构,并将学历、学位需求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第十八条 后续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需求,应报送省联社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中心通过与相关专业院校沟通、协调,组织实施,提高员工学习效果和学历、学位层次。第十九条 对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一)全省农商行员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遵循“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的原则选择专业;(二)鼓励在职员工参加后续学历、学位教育,报考前须填写农商行在职学习申请表,经用工单位批准同意,在规定时间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单位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补助;(三)参加任何形式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均需经组织批准、备案,未经批准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或批准参加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证书的,不享受单位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四)员工在工作时间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享受单位相关待遇和补助,在辞职或需调离本系统工作时,应按农商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退还用人单位培训费用。第二十条 对学历学位变更的管理。员工在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应填写农商行学历学位变更审核表,审核部门要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审核表连同有关学历、学位档案资料归入本人档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