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农商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操作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除普通储蓄存款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各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开户的审核和账户使用的政策性把关,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资金来源、用途性质和资金管理要求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按账户核算方式可分为支票户和存折户。根据现阶段上级管理要求和本行实际,统一规定如下:
(一)用支票核算的存款单位,应有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财务制度健全。现金业务凭现金支票和现金缴款单办理;转账业务使用转账支票和规定的其它结算凭证办理;定期结息,定期对账。
(二)对个人结算账户和财务制度不健全、对账不及时的企事业单位,应以存折核算。用存折核算的存款单位,一个账户只能核发一本存折,凭折支取、账折见面。对预留印鉴的账户,款项支付时必须凭预留印鉴办理。
第四条 在密码支票未推行之前,所有企事业单位的结算账户均应预留银行印鉴,个人结算账户是凭密码支取还是凭印鉴支取,由客户自主选择。对已预留印鉴的结算账户,其发生支付业务时,支票等付款凭证上必须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办柜员和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检验印鉴真伪。
第五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条 开户网点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信息,除国家法律、法规指定的有权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查询、冻结、扣划。
第二章 开户条件和资料审核
第七条 现阶段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对象如下:
(一)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二)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除因借款需要外,一律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办理转账和现金的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三)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l、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四)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l、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五)个人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第八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九条 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时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和批文;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组织仅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但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存款人拥有组织机构代码的,还要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对有上级法人的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要求出具上级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存款人还应提供《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向人行申请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1、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其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包括: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1、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其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
3、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包括: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因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须在办理开户手续的同时,向开户银行提交填写齐全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书”;
财政预算单位开立所有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同时提交经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的财政预算单位开户申请书。
(四)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其基本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以及其基本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五)个人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护照等。
(六)异地存款账户。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应根据其相应的账户性质向银行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代码信用证和有关证明外,还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应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第三章 开户的操作
第十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的操作要求如下:
(一)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办柜员受理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必须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相一致;
2、带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
3、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4、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相一致;
5、所有提交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和身份证必须是原件,其中需年检的证件必须在年检查有效期内;
资料审核无误后,经办人柜员必须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三)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存款人,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然后根据存款人的资金性质确定会计科目,在开户申请书及有关证件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一并交主办会计审核签章,柜员在系统中录入开户信息并办理相关开户登记手续。
(四)对开户申请书填写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应将审核无误后的存款人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经其核准后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办理开户手续;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条件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对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及时向存款人解释原因,并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五)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六)企事业单位和凭印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开户时,存款人应填写“银行印鉴卡”一式三份,并加盖预留印鉴,经办柜员初审后,在印鉴卡上注明启用日期、账号和本网点统编的编号等规定内容,加盖本人名章后交主办会计审核签字,相关柜员在应由存款人留存的一联印鉴卡背面加盖开户行“业务专用章”,交存款人签收,一份送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另一份装入预留印鉴册,由本网点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供电子验印系统无法识别时手工折角验印用。
对印鉴卡建立、编号、领用、更换、挂失等情况,经办柜员必须在《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上及时、详细记载,有关印鉴卡的使用与管理要求参见《xx农商银行印鉴卡管理细则》。
(七)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核准类账户为人行核准日期,报备类账户为银行开立账户日期)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账户和因借款转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八)各支行(部)应严格按照总行“一户一档”要求,将辖属网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书、法人代表(负责人)、代理人、账户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资料逐项登记,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为切实加强开户管理,防止因存款人欺诈开户、利用银行账户洗钱给本行带来的风险,各营业网点必须从“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出发,切实把关:
(一)企业开户时,应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公函,落实专门人员作为向开户行办理支票购买、账户管理、账务核对等工作的联系人,对其大额资金进出的核实,也应事先与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预留联系人电话联系确认,并做好记录;
(二)对存款人、开户经办人(账户联系人)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可通过电信114查号系统、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和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对非开户企业人员代理开户的,要保持高度警惕,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核实;
(四)对“熟人”陪同办理开户的,不得简化审核手续,更不得由其他人员代办相关手续;
(五)对非本行业务人员营销和非开户企业人员代理开户的账户(特别是异地企业),开户网点应在账户生效日前落实人员对开户企业的合法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并待账户生效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六)开户手续完成后,应交给开户单位的有关资料、印鉴卡等物品,一律直接交给企业法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并由其签字确认,严禁由无关人员代领。
第四章 账户用途与支付监督
第十二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其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和工资、奖金及现金的支取,均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应根据各类资金的性质不同分别进行管理,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四)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账户有有效期,具体根据开户证明文件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使用中存款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可在有效期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展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现应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五)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主要有: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收入。
(七)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主要办理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的核算,管理要求有:
1、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时必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企业)和上级管理部门批文正本(事业单位)、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全部资料的复印件等,并预留银行印鉴;
2、单位定期存款,一万元起存,存期档次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3、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款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4、单位定期存款,可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5、单位定期存款支取时本息必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存入定期存款时的原转出账户;
6、办理单位定期存款统一使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得质押,如需质押必须另换开单位定期存单。
单位通知存款账户的管理除存期与利率外,其他参照单位定期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只限于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款中的11项用途,每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账户的变更
第十四条 存款人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网点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开户网点经办柜员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查验其提供的主管部门批文(事业单位)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证件(企业单位),经主办会计审查后,按人行相关账户变更操作流程执行, 经办柜员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变更处理,凡涉及账户内容变更的,应同时更换印鉴卡。对涉及的变更内容,经办柜员应及时在相关账户和登记簿上更新。
第六章 账户的撤销
第十六条 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向开户网点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上述(一)、(二)款原因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网点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若撤销的是基本存款账户,则开户网点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相关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十七条 对已获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验资账户,相关网点应及时督促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其原验资账户的资金全额转入其基本账户。对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在验资期满后,应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网点凭工商部门未核准通知书办理销户手续,原验资账户资金应退还原出资人,转账转入的退还原汇款人账户,现金缴入的,退还原现金缴款单上注明的缴款人。办理时,相关现金出资人应出具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经办柜员查验后摘录出资人证件号码,并将付款凭证交由相关出资人签收,收回的现金缴款单作当日付款凭证附件。
第十八条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相关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撤销账户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全部预留印鉴,连同《开户许可证》一并交主办会计审核签字。对符合销户条件的,柜员在系统中办理销户手续,在《撤销账户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复核人名章。同时,在原“开户申请书”上批注“销户”字样和销户日期,销记开销户登记簿。一份撤销账户申请书附原“开户申请书”后存入“一户一档”资料袋保管,一份随收回的“开户许可证”送人行,另一份交存款人收执。
第二十条 柜员在办理销户手续时,应认真核对存款人账户余额,计算利息(有贷款的应先收清贷款),结出存款账户最后余额,由存款人开出支付凭证;缴回各种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经办柜员加盖“注销”截记,连同撤销账户申请书和收回的印鉴卡批注注销日期,加盖“附件”截记作当日付出传票附件,经复核员逐项复核,结清账户。存款人因作废、遗失等原因未能缴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承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承担责任。
第七章 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可自主选择在一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根据需要和规定在其他银行开立相关辅助账户。存款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存款人自身的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和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要加强对各单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检查,发现存款人相关证明文件与留存本行资料不一致的,应及时督促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对其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纳入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对其违规使用、出借账户和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按照《xx农商银行银企对账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定期实施与存款人的账务核对工作,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更正,确保内外账务一致。
第八章 账户的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账户特殊管理是指:存款人因遗失(遗忘)与其存款账户相关的印鉴、存折、密码而向银行申请挂失;银行受理后为其办理解除挂失,重新换发存单(折),重新预留印鉴、密码;存款人因涉及经济、法律纠纷,其账户被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查询、冻结;银行受理后到时办理解除冻结;法院强制执行时对存款人账户资金依法扣划 ;银行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所作的账户止付,以及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不受损失而临时采取的紧急止付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因遗失(遗忘)与其存款账户相关的印鉴、存折、密码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开户网点受理时应严格按照总行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因涉及经济、法律纠纷,其账户被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法查询、冻结、扣划 ,开户网点受理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和《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所作的账户止付和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不受损失而临时采取的紧急止付措施,按照《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柜员违规开立账户,违章办理账户变更、撤销、挂失、冻结、扣划等业务,造成事故和风险隐患,影响本行声誉的,按本行会计事后监督处罚办法和稽核处罚条例相关条款处理;造成资金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另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xx农商银行负责制定和修改,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8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