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协议书(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项目名称:_委托方:_监理方:_付款方:_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制第一部分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协议委托方_和监理方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以下:1. 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2. 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3. 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4. 本协议签署地点:_二、本协议中相关词语含义于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1. 本协议标准条件(第二部分);2. 本协议专用条件(第三部分);3. 本协议附加协议条款(第四部分);4. 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部分)
2、;5.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和修正文件。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根据本协议要求,负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根据本协议注明期限、方法、币种,向监理方支付酬劳。本协议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协议一式_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委托方_份,监理方_份。委托方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络人(签章)住所(通信地址)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监理方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络人(签章)住所(通信地址)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付款方单位名称 (公
3、章)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络人(签章)住所(通信地址)电 话电 挂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标准条件(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有以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_。(2) “委托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本项目委托方是_。(3) “监理方”是指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在本顶目中指_。(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组织。通常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它人员组成。(5) “工程监理正常工
4、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6) “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是指委托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范围和内容;因为委托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连续时间而增加工作。(7) “工程监理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工作,即非监理方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工作。(8)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9)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日历日。(10) “月”是指依据公历从30天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30天对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第二条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协议适用法律是指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监理方义务第四条 监理方按协议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关键组员名单、监理计划,完成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在推行协议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标实施过程中依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傍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协议约定,定时向委托方汇报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方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
6、为委托方提供和其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正当权益。第六条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下物品按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移交给委托方。第七条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取得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和本工程、本协议业务相关保密资料。第八条 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30天内,整理和监理相关资料并移交委托方。委托方义务第九条 委托方在和监理方签定本协议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无偿提供工程相关资料.第十条 委托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全部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要求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依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方负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
7、工作和对应酬劳。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该在双方约定时间无偿向监理方提供和工程相关监理工作所需要工程资料。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该在专有条款约定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该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要求时间内作出决定项目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和监理方联络。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方。本工程项目联络人是:_。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该将授予监理方监理权利,和监理方关键组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立即书面通知己选定承包协议承包方,并在和承包方签署协议中给予明确。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时间内提供以下资料:(1) 在本项工程中使用工
8、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目;(2) 提供和本工程相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目及联络人和联络方法;(3) 帮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自备设备、物品进场时间。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无偿向监理方提供临时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第十七条 依据情况需要,假如双方约定,由委托方无偿向监理方提供必需配合人员,在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给予明确。监理方权利第十八条 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工程范围内,享受以下权利:(1) 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包含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计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效要求,向委托方提议权。(2) 用于工程实施设计文件(包含由集成承建单位提供设计)核查确
9、定权,只有经监理服务机构确定并加盖公章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工程建设依据;对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标准,向设计方提出提议;假如拟提出提议可能会提升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该事先取得委托方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协议约定质量标按时,监理方应该书面汇报委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标准,向承包方提出提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汇报。(4) 主持工程建设相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关键协调事项应该事先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汇报。(5) 取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公布开工令、停工令、
10、返工令、复工令,但应该事先向委托方进行书面通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 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汇报。(6) 工作中使用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质量证实文件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协议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 工程施工进度检验、监督权,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出工程施工协议要求完工期限签认权。主持工程验收及出具验收汇报监理证实文件权力。(8) 在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
11、程范围内,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和工程结算复核确定权是否决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定,委托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不进行完工验收。第十九条 监理方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变更审核权,确定其必需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公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给予实施。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按时,监理方所做变更也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方人职员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相关人员。第二十条 在所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任何意见和要求(包含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
12、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职能,以独立身份判定,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该提供作证事实材料。委托方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和和其签订协议权利。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计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效要求认定权,和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第二十三条 当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方同意。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题汇报。第二十五条 当委托方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协议推行监理职责,或和承包方串通给委托方或工
13、程造成损失,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协议并要求监理方负担对应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方责任第二十六条 监理方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协议使用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出书面约定日期,双方应深入商议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工程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监理附加费。第二十七条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该推行约定义务。假如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经济损失,应该向委托方赔偿,按第三部分第六条计算,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该工程监理服务协议款50%。第二十八条 监理方有责任对承包方违反协议要求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委托方提交证实汇报,但不因承包方违规操作而
14、负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委托监理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监理方不负担责任,但有责任维护委托方权益,确保工程按质按量完成。第二十九条 监理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该赔偿因为该索赔所造成委托方多种费用支出。委托方责任第三十条 委托方应该推行委托监理协议约定义务,如有违反则应该负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费总额。监理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事由受到损失,能够向委托方要求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 委托方假如向监理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该赔偿由该索赔所引发监理方多种费用支出。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 因为委托方或承包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
15、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连续时间,则监理方应该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影响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完成监理业务时间对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劳,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协议签署后,实际情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实施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该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双方确定该监理业务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实施监理业务时,应该增加不超出10个工作日时间用于恢复实施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数量支付监理酬劳。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终止条件:1、因客观原因造成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协议要求推行,经监理方和委托方、承包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协议,双方签署终止协议文件
16、,本协议即终止。2、按本协议要求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和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后,监理方按本协议要求移交完全部监理文件,本协议即终止。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能够免去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协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第三十六条 监理方在应该取得监理酬劳之日起7天内仍未收到支付票据,委托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依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实施监理业务时限超出30天,监理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回复,可深
17、入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假如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回复,可单方面终止协议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实施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方负担全部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监理方因为非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实施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和恢复实施监理业务工作,应该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酬劳(可参考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推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推行义务书面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回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协议通知,协议即行终止。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 由监理方单方面原因造成违约责任,监理方负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五条和
18、第二十七条),赔偿最高限额不超出该工程监理服务协议款50%;由委托方单方面原因造成违约责任,由委托方负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条)。监理酬劳第四十条 正常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劳,根据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第八条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一条 假如委托方在要求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要求之日起,还向监理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以下方法计算: 滞纳金=拖欠金额支付期限最终一日银行货款利率拖欠时间累计 (滞纳金按天天千分之5收取)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酬劳所采取货币币种、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三条 假如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支付通知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该在收到支付书
19、面通知书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理方发出表示异议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劳项目标支付。其它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教授咨询或帮助,由监理方聘用,其费用由监理方负担,由委托方聘用,其费用由委托方负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合理化提议,使委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给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收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酬劳或经济利益。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和协议要求和委托方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秘密,监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方对于由其编
20、制全部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和复制这类文件,不得将这类文件外传至和本工程无关机构或个人,不然监理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第四十九条 任何一方因违反协议要求而引发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该协商处理,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依据权力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协议使用法律及监理依据:(1) 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相关规范;(2) 中国技术协议法;(3) 本协议生效后若出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改变,本协议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对应调整。第二条 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第三条 委托方应提供工
21、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 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协议、现场资料(包含原始资料)等;(2) 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定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定交还日期。第四条 委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作出书面回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回复并即补书面回复。书面回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定。若超出约定时限监理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方决定意见,可了解为委托方对监理方明确提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提议意见视为委托方决定。委托方对监理方书面提交要求决议文件回复期限:(1
22、) 通常文件5个工作日;(2) 紧急事项汇报文件2个工作日。第五条 委托方项目联络人为_。第六条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假如渎职,同意按以下措施负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协议款50%。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额 直接经济损失额须经双方核实确定。第七条 委托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经济损失。监理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事由受到损失,能够向委托方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赔偿金 = 因委托方违约而造成监理服务机构直接经济损失,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出该工程监理服务协议款。第八条 本项目总投资为_,监理费总额为工程协议总额_%。第九条 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
23、成监理工作,经委托方同意增加出差费用,能够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地方工作。第十条 费用支付方法: (1) 预付款:预付款占总费30%,该款在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进度款:进度款占总费60%,按工期平均分摊到每_,每_底支付一次,直到进度款支付完成。余 款:余款占总费10%,在项目验收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 因监理服务内容变更所引发费用变动,此变动增加服务费用应在服务完成后一周内支付给监理方。(3) 假如委托方要求技术咨询单位提供超出服务内容范围额外服务,应得到技术咨询单位同意(考虑技术和管理能力,和责任负担能力后),由此对应变更支付条件。(4) 非因监理方原因造成工期延长,则委托方应该给监
24、理方一定赔偿费(延期不足30天可忽略不计),每延期30天赔偿费=协议确定监理费总额/本协议确定工期。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平等互利标准友好立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本协议争议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确保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第四部分 附加协议条款1. 通常情况下,监理服务机构是代表委托方现场建设管理者,委托方对相关工程项目建设意见和决议,经过监理服务机构下达实施。2. 在监理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委托方应保障监理方免受因推行本监理协议而引发外界索赔或干扰。3. 监理方承诺依据监理单位服务规范,确保监理单位服务质量,并负担对应责任。4. 监理方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和自备财产相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假如监理方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相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5. 委托方可要求,要求监理方尽一切合理努力,按委托方可接收条件对监理方责任、第三方责任和委托方为监理单位服务提供财产等进行保险上提议和配合。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方附加服务。6. 承包方违约时,代表委托方向承包方追讨责任和赔偿。 第五部分 实施监理方案和监理内容(详见协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