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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投资企业薪资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规则乃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要求,订定职员之薪资结构和给付标准,并将升迁、奖惩等措施共同订定之。
第二条 薪资决定标准
职员薪资百分比,应考虑社会薪资水准、企业支付能力、本人工作能力、年纪、尽责态度、年资及物价指数改变等标准下,而订定之。
第三条 薪资包含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两大部份。
第四条 支付期限
薪资之计算期间,乃自上个月20日开始至该月21日为止之薪资,并于每个月25日给付薪资。
第五条 薪资之很给付
职员结婚、生子、死亡或疾病、受意外灾难时,可不依前条之要求,由职员提出书面申请,提前支付薪资。但薪资给付以已执勤之薪资为基准。
第六条 薪资给付型态为月薪制。
(一)职员申请年度有薪休假及尤其休假时,企业得依要求给付相等之薪资。
(二)职员请假时,则下列计算方法直接由薪资中扣除:
[(基础薪资+附加薪资)´请假日数]/30天平均上班日数
(三)职员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则依下列计算方法,直9接由薪资中扣除。但缺勤时间未超出30分钟者,则不9扣薪。
[(基础薪资+附加薪资)´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总时数]/ 30天平均上班日数
(四)主管阶级在第3项及第4项之请假时,薪资扣除额最多以3日为限。
第七条 中途进入、退出企业薪资计算
薪资计算期间进入企业服务或离开企业时,得依下列方法计算之:
(基准内薪资+基准外薪资交通津贴)´上班日数 / 每个月要求平均勤务时间
第八条 薪资支付方法及扣除
(一)薪资之支付,通常以现金直接发放给职员本人。
(二)经由职员提出书面申请后,亦可将薪资直接汇入职员之银行帐户内。
(三)但薪资所得税及劳保费用,则直接从薪资中扣除。
第九条 平均薪资
(一)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要求,平均薪资之计算方法以下:
平均薪资=前三个月内平均薪资总额(基准内薪资+基准外薪资)/前三个月内之平均勤务日数
(二)平均薪资之计算,不含临时性薪资及奖金。
第十条 休业津贴
(一)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受社会经济改变之影响,不得不临时休业时,得于休业期间给付职员之休业津贴。
(二)休业津贴则依平均薪资百分之六十支付给职员。
第十一条 无工作经验者起薪支付方法
无工作经验之职员薪资,除参考基准内薪资之计算外,并和同业间之薪资比较后决定。
第十二条 中途采取者起薪
(一)中途任用之职员,其薪资计算除依第11条要求外,对于职员任职前之经历及年纪,则依职能资格等级来区分。
(二)若为单纯劳务之勤务时,不管其学历及经历,而给其职能等级第1等之职务。
第十三条 未经企业同意就职者,不给付薪资。
第二章 基准内薪资
第十四条 基础薪资
基础薪资是由年纪薪资、年资薪资及职能薪资所组成,其标准以下:
(一)年纪薪资 第15条(年纪薪资参考表)
(二)年资薪资 第16条(年资薪资参考表)
(三)职能薪资 第17条(职能薪资参考表)
学 历 别
职能资格等级
总 合 职
定 型 职
中学毕业
1等14级
9,050
高中毕业
1等24级
11,250
10,050
二、三、五专毕
1等34级
12,500
11,050
大学毕
1等22级
14,125
12,875
第十五条 年纪薪资
年纪薪资以15岁为基准年纪,每个月以给付肆仟元之薪资为基准,每增加一岁则按下列标准给付。
16-25 壹佰贰拾元
26-35 壹佰伍拾元
36-45 壹佰元
46-50 陆拾元
50岁以上之年纪薪资则以捌仟元为基准。
第十六条 年资薪资
凡在企业服务满十二个月以上者,可按下列标准给付年资薪资
1- 壹佰元
16-30年 陆拾元
31年以上 肆拾元
第十七条 职能薪资
(一)职位包含总合职及定型职两种。
(二)“总合职”职能分类分成下列8种等级,并依据职能等级分类给付薪资。
(三)“定型职”职能分类分成下列四种等级,并依据等级分类给付薪资。
(四)职能资格等级需经由人事科评定后,依评定之标准划分职员最低等级、级职薪资及升等,其评定标准以下:
总合职 Ÿ 职能资格等级区分
等 级
职 层
职 位
8 等 级
管 理 职
总 经 理
7 等 级
总经理 Ÿ 副总
6 等 级
副总 Ÿ 三总师
5 等 级
部门经理 Ÿ 部门副经理
4 等 级
部门副经理 Ÿ 主任
3 等 级
管理职Ÿ通常职
主任 Ÿ 上级职
2 等 级
一 般 职
中 级 职
1 等 级
初 级 职
定型职 Ÿ 职能资格等级区分
等 级
职 种
职 位
4 等 级
管 理 职
主 任
3 等 级
管理职 Ÿ 通常职
主任 Ÿ 上级职
2 等 级
一 般 职
中 级 职
1 等 级
初 级 职
总合职职能薪资及利用
职位
职 能
等 级
最 低
级 职
等级额
评 定
初级E
-上限
S
5级以上
A
4 级
B
3 级
C
2 级
D
1级-0
1等级
1-1
8,400
125
525
500
375
250
125-0
1-1
1-1
2等级
2-1
11,000
150
750
600
450
300
150-0
2-1
2-
3等级
3-1
14,000
185
925
740
555
370
185-0
3-1
3-
4等级
4-1
18,000
235
1,175
940
705
470
235-0
4-1
4-
5等级
5-1
22,600
300
1,500
1,200
900
600
300-0
5-1
5-
6等级
6-1
28,600
375
1,875
1,500
1,125
750
375-0
6-1
6-
7等级
7-1
35,600
450
2,250
1,800
1,350
900
450-0
7-1
7-
8等级
8-1
44,500
5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0
8-1
8-
定型职职能薪资及利用
职
位
职 能
等 级
最 低
级 职
等 级
额
评 定
初级E
-上限
S-
5级
A
4 级
B
3 级
C
2 级
D
-1级
1等级
1-1
7,800
100
500
400
300
200
0-100
1-1
1-
2等级
2-1
16,200
125
625
500
375
250
0-125
2-1
2-
3等级
2-1
13,200
160
800
640
480
320
0-160
3-1
3-
4等级
4-1
16,700
210
1,050
840
630
420
0-210
4-1
4-
第十八条 附加薪资
(略)
第十九条 职务津贴
各级主管之职位别,得依下列要求给付津贴。但主管因晋升(降级)时所发生之异动,其薪资计算则依第7条之要求处理,并采取按日计算。
(一)总经理 14,000元-16,500元
(二)副总经理 11,200元-14,000元
(三)部门经理 8.800元-11,200元
(四)部门副经理 6,200元- 8,800元
(五)主任 3,800元- 6,200元
第二十条 尤其津贴
对于职务困难度高、责任艰巨和有特殊技能之职员,企业得视其工作困难程度,给付尤其津贴。
第二十一条 扶养津贴
有扶养家眷义务之职员,得依要求申请办理扶养津贴。但扶养人最多不得超出5人。
(一)配偶 1,000元
(二)直系亲属六十岁以上者 400元
(三)直系亲属及弟妹未满18岁者 400元
第三章 基准外薪资
第二十二条 时间外勤务津贴
职员因业务上需要而必需在勤务时间外继续完成业务时,企业得依职员加班时数依下列计算方法给时间外勤务津贴:
基础薪资+附加薪资/ 30天要求平均上班时数´1.30
第二十三条 假日出勤津贴
假日出勤津贴之计算同前条之要求办理.但隔日补休者,则不给付该项津贴。
第二十四条 深夜勤务津贴
深夜勤务时间乃自晚上十时至翌日清晨五时为止之勤务,其津贴之计算,同第二十二条之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阶层之主管不得申请时间外勤务、休假日出勤及深夜勤务津贴。
第四章 调薪及升迁
第二十六条 调薪
企业视业务成长率及职员之绩效成绩及贡献度,在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起实施调薪。
第二十七条 定时调薪内容
(一)定时调薪包含自动调薪及核定调薪两部分。
(二)自动调薪乃调整基础薪资中年纪薪资(依第十五条之要求)及年资薪资(依第十六条之要求)
(三)核定调薪乃调整基础薪资中之职能薪资(依第十七条之要求办理)
第五章 奖 金
第二十八条 奖金支付
企业视业绩成长情况,在每十二个月7月(上期)及12月(下期)依据人事科及各单位主管评定在职职员之勤务考绩、出勤率及贡献程度后,决定奖金发放之标准。
第二十九条 奖金计算期间
(一)上期(7月)奖金之计算期间,乃自去年10月21日开始至本年度4月20日止,并和七月份之薪资一并发放。
(二)下期(12月)奖金之计算期间,乃至本年度4月21日开始至10月20日止,并和十二月份之薪资一并发放。
第三十条 附则
本要求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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