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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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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xxx村镇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工作,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确保本行业务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户行,是指本行各对外营业机构。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开户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

2、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规定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开户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

3、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四条 各单位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 计财运营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对人民币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要求进行明确;负责对营业机构执行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的

4、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并将账户管理执行情况纳入对营业机构的考核范围。二、 各业务部门负责在客户经理层面做好账户管理各项规定的宣导,协助各营业机构合规办理对公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工作。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六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个体工商户、等。(二)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需要的非法人组织,主要包

5、括非法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第七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开立,且在同一开户行只能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第八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

6、。(二)具有专项投资用途的资金,包括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等。(三)其他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包括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户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第九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 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二)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三) 公司的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第十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

7、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第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二)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三)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四)民

8、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五)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七)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证明或相关批文。(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九)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

9、记证;但根据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第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或因其他结算需要的有关证明。第十三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批文和财政部门证明。(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或相关部门证明。第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所驻地主管部门

10、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临时经营活动,应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三)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并以书面形式注明出资人名称,存款人没有公章的,由出资人预留各自签章;增资验资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

11、,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开户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或其他能够证明为开户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等措施予以核实,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开户资料留档。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开户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12、实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经甄别后,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支付交易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以上核实措施需留存核实记录,并作为开户资料留档。第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以下有效证件。(一)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二)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

13、份证或户口簿。(三)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四)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出具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开户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开户行应严格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对个人开立银行账户提供的证件要通过机具或人工鉴别等手段进行真伪鉴别,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

14、证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还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合理手段取得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核实记录(作为开户资料留档)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应优先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进行联系。对于同一自然人在我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超过10户以上的,账户开户行应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十七条 存款人有久悬

15、银行账户的,不得为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上如实填写下列要素:(一)存款人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存款人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行业分类、注册资金、地区代码、经营范围、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国、地税登记证号等基本要素;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填写资金性质;临时存款账户,还应填写有效日期。(二)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有关联企业的,还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还应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第十九条 存款人

16、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电话、地址、职业等信息,并对填写或打印的凭证信息进行确认后签字。第二十条 开户行对存款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开户申请书应审核下列事项:(一)存款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是否在时效之内,其证明文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可辨。(二)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与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等证明文件是否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名称前是否加“个体户”字样;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专用资金用途;临

17、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日期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其他各项要素填写是否真实、完整。(三)单位开立银行结算帐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帐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帐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四)存款人印章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预留签章必须是该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存款人预留的个人签章非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被授权人姓名必须与预留的个人签章一致。个人签

18、章可以是签字或盖章。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对其出具的证明文件正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核后,应在其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和审核人签章,在开户申请书上填写开户行名称、开户行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并签署开户行审核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第二十二条 开户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备案类账户,开户行应指定专人于账户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中录入备案;对于基本存款

19、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除外)等核准类账户,开户行应指定专人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录入该类账户的待核准信息,同时将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办理核准手续。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对于核准通过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颁发开户许可证;对于未核准通过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退回开户资料,开户行予以补正后方可重新报送。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款人密码信息应由存款人保管;开户许可证副本应与开户资料、账户管理协议和开户通知等资料由开户行专夹保管。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通过开户行向人民银行提出补(换)发开

20、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二十五条 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按以下规定使用:(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需要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在支取现金时,应按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二)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在账户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行提出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申请,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行报送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核准后展期,但最长(含展期)不得超过2年。对账户使用期需要超过两年的,存款人可

21、在账户两年期满后,撤销原账户,重新出具开户证明,申请开立新的临时存款账户。(三)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应一致。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未成功,需要向注明的出资人退资的,应要求出资人交回现金缴款单或进账单原件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证明。(四)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账户生效日制度,即在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得办理支付业务。但因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五)对于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人民银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

22、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六)个人结算帐户用于办理个人转帐收付和现金存取。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需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发现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柜面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2、账

23、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5、其他可疑情形。(七)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可通过本人申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章)的方式,确认将个人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合法收入款项可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转户。(八)为个人存款人办理单笔5万(含)以上支取业务的,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影印件。(九)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

24、对帐务。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二十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注册资金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变更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地址、电话等信息,应向开户行出具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开户行应对存款人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其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和审核人签章;在变更申请书上签署开户行审核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签章。(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因遗失原因需

25、要变更预留银行印鉴的,应填写“印鉴变更申请书”。财务专用章遗失的,须提供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法人代表印章或授权代理人印章,开户行审核各类证明文件后,对法人代表印章或授权代理人印章验印正确后,予以办理。法人代表印章或授权代理人印章遗失的,须提供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遗失印章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加盖未丢失的预留单位印章,开户行审核各类证明文件,对未丢失的预留单位印章验印正确后,予以办理;因管理需要变更预留银行印鉴的,应填写“印鉴变更申请书”,并出具原预

26、留印鉴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开户行审核各类证明文件,对原预留单位印章验印正确后,予以办理,新旧印章的印鉴内容必须一致,新旧印章大小、字体必须有明显区别,注明的启用日期必须正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遗失、更换预留个人印鉴或更换签字人,应填写“印鉴变更申请书”,并出具原预留印鉴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七条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存款人预留印鉴由法人代表亲自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有我行提供并按要求填写;预留印鉴已销毁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核准通知书”。(二)存款

27、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行核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并申明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开户行应对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等核对无误,在撤销申请书上签署开户行审核意见,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经办人签章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三)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者因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存款人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行或其他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除应向开户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28、外,还应填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四)存款人撤销一般存款账户等备案类账户,开户行还应指定专人于2个工作日内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撤销备案;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等核准类账户,应指定专人将该类账户的撤销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副本报送人民银行办理销户手续。(五)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第二十八条 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我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已列入久悬未取进行专户管理的账户,自转入之日起2年内存款人未至我行办理销户或重新开户手续的,可转入营业外收

29、入,自转入之日起2年内存款人申请恢复结算账户的,视同新开银行结算账户处理。对于转入久悬账户进行专户管理以及转入营业外收入的账户,需安排专人在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久悬账户备案。对于已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存款人可申请销户,开户行按照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予以办理,转出款项从营业外支出列支。第六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开户行应负责按规定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审查和管理,定期与存款人进行对账,并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开户行应将已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专夹保存,按年归档。第三十条 开户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第三十一条 计财运营部应加强对营业机构银行结算帐户在开立、变更、结算及撤销等环节的业务辅导及检查,发现问题应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总行相关部门汇报。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xxx村镇银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xxx村镇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规定(xx村银发201499号)同日废止。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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