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操作,依据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拟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即期结汇是本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即期售汇是本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银行自身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是指本行因自
2、身经营活动需求而造成或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支付业务。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和本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第二章对公即期结汇业务第四条 本行办理的结汇按性质分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的结汇,经常项目又分为贸易(货物贸易)和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第五条 货物贸易项下出口结汇应当具备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本行应为企业开立“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和“经常项下外汇账户”。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
3、户或结汇。B类和C类企业境外汇入的贸易项下收入均应将其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二、类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结汇(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审核单位外汇支付凭证。B类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的结汇,应审核单位外汇支付凭证及查询国际收支申报信息。C类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的结汇,审核单位外汇支付凭证、查询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三、对于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的,出口与收汇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管局报告,须经外汇局核准方可按上述流程办理结汇业务。四、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收汇性质、企业错误说明等原因致使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本行可依据有关企业
4、说明及有关协议、发票等关于单证直接从待核查账户的结汇或划转。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的,本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转。资本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本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简称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五、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本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企业应向本行提交相应的转口贸易买卖协议,支出申报凭证及有关的货权证明,本行审核有关单证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同一协议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融超过相应支出金额的2%(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本行应当凭登记表办理。B类企业和C
5、类企业未能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六、对于其他一些特殊性质的出口结汇的,应提供外汇局审核批准材料,本行方能为其办理结汇业务。第六条 非贸易项下结汇应依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一、本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结汇申请、协议(协议)、发票(支付凭证)、有关有权机关出具核准性资料文件。二、经常项目账户资金进行结汇的申请,可直接为其办理结汇业务,+无须再审核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三、对于资本项下派生的收益,如红利等,汇入经常项目账户后需要结汇的,企业应提供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有关年度的财务报表。第七条 资本项下结汇资本项下结汇目前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本行依据有关企业提供的真实性资料文件进行审核处理的结汇(包括前期
6、账户,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等);另一种是本行审核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下核准件和业务登记证,并依此为企业办理结汇。一、资本项下结汇应严格依照*农村商业银行的直接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和结汇操作。二、外债专户结汇,中资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外债可以按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可分为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三、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备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一)支付结汇1.本行应审核审核外债用途与债务人经营范围、外汇管理规定、协议商定及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形表记载内容是否
7、一致,并留存有关材料备查。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形表验原件后返还,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存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盖章 的最新表格的复印件。2、外汇结汇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来源、金额及用途等,同时明确“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若不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单一企业每月的备用金(含支付结汇和意愿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本行应依据有关自身对客户的了解情形、债务人申明的资金用途类型及结汇金额,合理确定债务人应当提供的资金用途证明资料文件。(包括协议,协议,发票,收款人通知(收款人),付款人指令(付款人),清单或凭证等证明材料及本行认为必要的
8、其他补充材料)4、外债的审核原则:外债结汇除另有规定外,应遵循实需原则。即债务人应当在实际需要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支付时,方能申请办理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未能用于偿还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除备用金等特殊用途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于结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给收款人。(二)意愿结汇外债意愿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本行开立一一-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第八条 企业应客观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应严格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办理,经常项目外币现钞的收付,应当具备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本行应当审核可证明
9、外币现钞交易必要性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有关单证。符合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在本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本行转为现汇。第三章个人结汇业务第九条 境内个人储蓄外汇账户结汇,境内个人结汇实行年度累计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含万美元)。一、年度累计结汇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如需代办,仅限于直系亲属,需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各方的真实身份证明、直系关系证明。二、年度累计结汇超万美元,凭个人真实身份证明和合法外汇来源证明材料办理。如代办,除前述规定资料文件资料外需代办人真实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第十条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
10、理。个人分拆结汇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征: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三、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四、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五、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汇行为。六、本行发现个人结汇行为符合以上特征之一的,应依照以下规定处理:1、对于个人分拆结汇特征明显、本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汇行为的,应不予
11、办理。2、个人结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本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依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本行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依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3、本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汇的,应注意收集有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地外管局报告。第十一条 个人结汇本行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银行版个人外汇业务系统进行查询年度累计结汇总额有无超过5万美元,审查有关资料文件资料无误后对此次结汇进行登记,打印结汇通知书留存备
12、查。一以下情形,本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无须纳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1、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汇;、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3、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4、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二、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1、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协议。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2、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有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3、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4、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协议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
13、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5、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协议;6、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协议;、职工报酬:雇佣协议及收入证明;8、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资料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三、其他注意事项1、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天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天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饰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2、本年度已
14、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依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结算外汇账户结汇,个人结算外汇账户只能以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非自然人)名义开立。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结汇按一般机构办理,联网核查可收汇额后办理。二、个体工商户只能由委托企业通过其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办理其贸易收入,结汇凭各方代理协议、代理方出口报关单
15、办理。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外汇结汇一、境外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二、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1、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2、生活消费类支出:协议或发票;、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其它:有关证明及支付凭证。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三、境外个人房地产项下结汇:1、可受理的交易主体: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
16、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一套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一套自住商品房。2、审核的基本原则:合格的交易主体、买房交易背景真实性、购房只能是自用而且仅能购买一套、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符合买房条 件。3、审核材料: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协议或学籍证明(港澳方面无须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协议登记备案等有关证明以及从未购买过自住房的记录;商品房销售协议或预售协议;符合实需自用且仅有一套原则的书面承诺。、其他事项:结汇所得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
17、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将境外外汇资金结汇用于提前归还人民币按揭贷款,除了提供上述要求的审核材料外,还应提供与购房关于的贷款协议、存折或账户余额清单、境外汇款进账凭证。将从境内行取得的外汇贷款结汇用于购买境内房产,除了提供上述要求的审核材料外,还应提供与购房关于的贷款协议。第四章 对公即期售汇业务第十四条 本行的售汇依交易性质可区分为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又包含贸易(货物贸易)、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第十五条 本行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与分类状态,对企业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企业信用证、托收项下
18、进口售汇由付汇本行直接办理。本行应审核以下资料文件资料:A类企业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协议或发票;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协议或发票。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协议、发票;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协议和发票。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凭登记表办理。C类企业,凭登记表办理每笔业务。第十六条 非贸易项下售汇一、企业办理5万以下的非贸易项下售汇,我行应严格依照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服务贸易操作规程办理审查并留存单据。二、企业办理5万以上的非贸易项下售汇,本行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关于问
19、题的公告规定办理。本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外汇支出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第十七条 资本项下售付汇资本项下售汇目前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本行依据有关企业提供的真实性资料文件进行审核处理的售汇;另一种是本行审核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凭证等,并依此为企业办理结汇。一、银行自行审核的售付汇1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行或注册地银行办理购汇。本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债权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外汇账户对账单、自有外汇确认书等真实性材料。债权人应在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加注“已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关于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银
20、行协助办理关于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 。2.驻华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未履行购房交易房地产项下售汇本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含没有履行商品房交易原因说明的申请书、原结汇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的证明资料文件、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有关证明、可反映人民币存款计息情形的账户对账单、原收报告文(购汇资金汇回境外时需提供)、基本信息登记表。如委托开发商、二手房出让方或其他人办理,还应提供经公正的授权委托书。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为原出具备关证明的部门。经办行要审核购汇金额是否与原结汇金额保持一致,有无出现较大差异,允
21、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造成或产生的合理利息购汇汇回。二、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售付汇需外管核准的要提供外汇局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本行在认真审核核准件内容基础上,依据有关外汇局要求为客户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对于直接投资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本行应依据有关企业提供的商务部批复资料文件,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等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有关的售付汇手续。第五章个人售汇业务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购汇业务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提供真实需求凭证。总额内购汇局只能由直系亲属代办;超过年度总额购汇则不局限代办人。前款代办应提
22、供委托人的授权书、各方的真实身份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可是户口本、结婚证、公安、公证部门或街道办出具);后者代办应提供各方真实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依照关于规定携带出境。第十九条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售汇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征:一、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二、个人在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三、同一个人的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四、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
23、人分拆售汇行为五、本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以上特征之一的,应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于个人分拆售汇特征明显、本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2、个人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本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依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依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本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售汇的,应注意收集有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地外管局报告。第二十条 本行应在个人外汇业
24、务系统中真实、准确地录入个人购汇用途等关于信息,并打印“购汇录入通知单”,作为业务凭证留存。境内个人售汇须先登陆“个人外汇业务系统”进行查询年度累计结汇总额有无超过万美元。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无需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第二十一条 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第二十二条 个人资本项目项下购汇: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境内个人参加境外上公司职工或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售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
25、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协议、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汇手续。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资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资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境内个人贸易结算购汇1.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2.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署的进口代理协议或协议购汇。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购汇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
26、有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天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天累计不超过等值1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三、符合房产管理规定项下的因故商品房交易不成功购汇汇出或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的购汇汇出:后者需经外汇局核准,前者由原结汇银行审核以下真实资料文件资料后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个人外汇账户。、申请书(包括没有履行商品房交易的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的证明资料文件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
27、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有关证明第六章银行自身结售付汇第二十五条 银行自身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是指本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造成或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支付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年度外汇净收益结汇、自身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经外管局批准的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第二十六条结汇一、福费廷二级*场卖出票据收入外汇:在福费廷二级*场卖出票据所收外汇,不得结汇。二、年度外汇净收益结汇:年度外汇净收益结汇业务只能由总行办理。年度外汇净收益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由总行财务会计部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卖出金额,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
28、案后通过银行间外汇*场卖出。交易成功后,总行国际业务部应将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确认复印件(注明自身结售汇平盘数额和用途)送总行财务会计部,总行财务会计部、国际业务部应按职责分工分别处理有关账务。第二十七条 售汇一、经常项目、自身贸易项下进口本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依照国家关于代理进口的管理规定以及本行关于财务制度,确定并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不得直接办理对外支付。2、自身服务贸易项下本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的项目包括: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因业务需要租用国际线路的支出、SWI公司收取的所有费用等。详细操作如下:、(1)支行
29、(含职能部门)支付境外费用时应将原始支付凭证、经办部门负责人建议或意见及有关业务审批建议或意见(如需)提交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核上述购(付)汇项目财务审核,按规定出具是否同意支付的审核建议或意见,并反馈经办部门/职能部门。()对已审核同意支付的费用,从本行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支行负责有关账务处理并审核费用支付凭证是否齐全,负责制作付款电文。支行应及时向总行上报自身购汇头寸。如需办理已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由财务会计部负责办理。()支行自身结售汇头寸应通过本行外汇资金管理系统汇总全行敞口后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向银行间外汇*场购汇(不得与我行代客结汇对冲),总行国际业务部应按职责分
30、工分别处理有关账务。3、福费廷业务办理福费廷业务包买出口单位的票据,以及在开展福费廷二级场交易对外付款时,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得购汇,亦不得占用总行核准的结售汇周转头寸。二、资本项目本行因经营外汇贷款造成对客户外汇垫款而客户未能及时偿付的,应当依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的规定,用自有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总行所辖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如需购汇补足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业务只能由总行办理。详细操作如下:、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拟定年度不良外汇贷款核销额度并通知资产保所有。资产保所有负责在核
31、销额度内安排总行上报拟核销不良外汇贷款、信用证垫费用目并整理汇总后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审核,经行领导审批后核销。、核销不良外汇贷款后如造成本行外汇资本金不足,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补充外汇资本金申请,报行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后,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银行间外汇*场购汇。国际业务部应按职责分工分别处理有关账务。第七章 结售付汇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结售付汇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结售付汇档案是结售付汇业务的历史记载和重要的法律依据,具备参考价值和保存价值。结售付汇档案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所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正本及复印件,以及银行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
32、造成或产生的各类凭证、表单和电文等。详细档案管理见*农村商业银行单证管理制度。第八章 结售汇业务分级授权制度第二十九条 总行需对被授权支行进行结售汇业务资格/资质审查,符合条 件的方能进行转授权。被授权分行或支行应符合以下条 件:一、具备开办结售汇业务的资格/资质。二、具备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设备条 件和场地条件。三、至少具备3名(含)以上、具备2年(含)以上外汇业务从业经验的业务人员;四、符合其它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有关要求。第三十条 总行及分支行分级授权管理:一、*农村商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对各级有权审批人授权,包括国业部总经理、支行行长等。二、各级有权审批人在各自的授权权限内审批业务。三、超过各有权审批人授权权限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报上一级有权审批人审批。四、总行国业部结售汇业务操作权限授权表的定时更新。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农村商业银行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法规和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制订、说明和修改。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