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概念
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单位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可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
(一)按照用途分类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等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对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按照是否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登记分类
1.核准类账户
核准类账户是指开户时,银行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才办理开户手续的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等。
2.非核准类账户
非核准类账户又称备案类账户,是指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后,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账户。除上述核准类账户外,存款人开立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属于非核准类账户。
第二条 基本规定
(一)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三)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四)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五)对单位银行结算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六)单位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变更、销户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必须现场提供其有效身份证原件。所有开户手续必须由其办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办。所有客户签字环节,必须由其在柜台当场面签,不可由他人代签,也不可离柜办理。
(七)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结算账户开户、变更、销户手续的,我行工作人员要与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对授权事项进行电话核对,核对无误才能办理相关手续。核对结果应在授权书背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核对时间、核对人、核对电话、核对经办人、核对结果等事项。初次在我行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的,应由支行指定专人调查核实授权事项。
(八)银行办理单位结算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销户等,均需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其授权经办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九)结算账户应严格按照我行《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开展对账工作。
(十)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范由总行统一制定,各分行具体组织实施,地区由总行代行分行职能组织实施。
(十一)本操作规范未涵盖的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
第三条 基本规定
(一)开立结算账户时需按规定的流程进行相关处理,主要包括:单位提出申请、支行指定专人调查核实、账户管理员初审、会计经理复审、在规定时间内报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
(二)支行调查核实人员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账户管理员和会计经理主要对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调查审核过程应填制《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审核表》(见附件1)。
(三)单位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经银行审核后,一律不准再由单位和他人经手,不准银行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如有关材料在银行审核后被单位以任何理由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效。单位将有关材料再次交回时,所有开户审核手续和程序应重新进行。
(四)我行办理非核准类账户开户手续后,必须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五)我行对单位新开立结算账户的前十笔收支业务,应重点关注,若发现其资金往来属于《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6]第 2 号令)规定的可疑交易的,应及时上报,必要时可立即停止其办理支付业务。
(六)我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单位办理开户申请手续。
第四条 业务处理要求
(一)客户申请
1.单位若是初次在我行申请开立结算账户,须先建立客户号。若单位在我行己存在客户号,支行应审查客户信息是否相符,若无误则可使用已有的客户号。
2.申请单位需向我行提交以下资料: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2)根据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的不同性质,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提交单位有关开户证件,我行需审查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① 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审批外地常设机构的省(市),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以上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③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QFII资金,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④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增资验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3)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我行需通过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留存复印件上加盖“核查相符”戳记。
1. 收取单位开户资料原件时,我行应向其出具《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资料收据》(见附件2)。
2. 开户单位应与我行签订“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参照人民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银行和存款人的有关规定,订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3. 经常有大额业务往来的单位,应出具证明,约定以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或单位指定其他人员(非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共2人做为大额“双热线”对账联系人,并预留联系电话。单位在相关人员变动时也应及时向我行出具证明变更。
4. 预留印鉴或设置支付密码作为支付依据
(1)单位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如预留印鉴名章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需提交其授权他人名章为预留印鉴名章的授权书,并提供授权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我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其在开户申请和账户管理协议上的签章应为所有出资人或被委托人的签章。
② 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③ 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3)单位领用印鉴卡
① 若单位能够在柜面办理预留印鉴手续,支行印鉴卡管理员应审核单位印章、营业执照、开户申请书名称是否一致,并要求客户根据提交的开户申请书相关信息,填写印鉴卡上除账号以外的信息内容,开户单位账号栏由经办柜员填写。开户单位在印鉴卡正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印鉴卡管理员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登记,由客户签收。
② 若单位不能在柜面办理预留印鉴手续的,可按以下两种方法办理:
一是由单位提交公函申请(必须注明愿意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经开户银行会计经理审核同意后,授权印鉴卡管理员为客户办理印鉴卡领用手续,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由客户签收。单位根据开户资料内容填写印鉴卡信息并加盖预留印鉴,印鉴卡应于3个工作日内送回开户行。公函申请放入账户资料袋中保管。
二是若单位要求我行为其上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客户提交书面公函申请,经支行行长或主管业务行长审批同意后,授权印鉴卡管理员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业务公章及印鉴卡管理员私章后,交本行两名指定人员,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由两名指定人员同时签收。
单位在印鉴卡上加盖预留印鉴后,应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交由银行工作人员送回交印鉴卡管理员。印鉴卡的领取、送交客户、取回的过程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严禁单人操作。
印鉴卡管理员应审查银行工作人员交回的封包是否完好,骑缝章是否完整、与印鉴卡上的印章是否一致。同时,应由会计经理与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在印鉴片上登记联系时间、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签章认可。
单位出具的公函申请放入账户资料袋中保管。
(4)印鉴卡正反两面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不得缺项,记载内容不全的预留印鉴卡无效。支行印鉴卡管理员收到客户送回的印鉴卡时,必须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① 印鉴卡是否为本行发放,对印鉴卡真伪情况进行鉴别;
② 三联印鉴卡的编号、内容是否一致;
③ 印鉴卡所载签章是否正确、清晰;
④ 印鉴卡背面的单位公章是否与开户申请书上的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5)单位也可另外设置密码作为支付依据,须在账户管理协议上或另出具公函约定。
(二)支行指定专人对开户单位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初次在我行申请开立结算账户,尚无客户号的单位,受理其开户资料后,支行应指定专人核实开户资料真实性,开户资料与事实不符的,应将开户资料退回开户申请单位。
1.核实时间
最迟在客户提交开户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
2.核实方式
(1)按照营业执照、开户申请书填明的办公地址、留存的电话号码实地核查。
(2)向工商管理部门等发证机关或行文单位查询。
(三)账户管理员初审
1.支行账户管理员必须认真审查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规、有效。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包括营业执照是否为正本;证书、批文等证明文件是否为原件;编号是否符合规律、行文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有效期内等;需年检的资料是否有年检标志;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上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是否具备账户开立资格和条件。包括申请开立的账户类型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开户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授权办理的是否出具授权书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等。
(3)单位填写的开户申请书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与证明文件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申请书上填写的要素和加盖的印章与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相符。
(4)单位填写的账户管理协议内容是否齐全、无误,协议上的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与相关证明文件、开户申请书是否一致。
(5)审核无误后,在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戳记,并由审核人员签章确认。
2.印鉴建档
(1)支行印鉴卡管理员接到账户管理员初审合格的通知后,在防伪系统中建立印鉴档案。
(2)防伪系统中印鉴卡背面的单位公章设为第一组,不参加票据凭证的验印,只用于印鉴更新时的核验;印鉴卡正面的印章设为第二组,用于票据凭证的验印。
(四)会计经理复审和报人民银行核准、备案
1.会计经理收到账户管理员送交的开户资料后,应对开户资料进行复审。
2.属于核准类账户的,会计经理复审通过后,由账户管理员统一递送当地人民银行核准登记。人民银行核准后,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对无误后妥善保管开户资料。
3.属于非核准类账户的,会计经理复审后将开户资料交账户管理员向人民银行做备案处理,并妥善保管开户资料。
4.印鉴建档复核
(1)会计经理收到印鉴卡管理员送来的一式三联的印鉴卡后,应审查印鉴卡是否齐全、印章加盖是否符合标准等。
(2)审核无误后,登录防伪系统进行建档复核。
(3)复核通过的三联印鉴卡会同印鉴卡管理员用密封袋密封,并在袋口骑缝加盖双人名章后,及时送分行印鉴审核员并进行交接登记。
(五)分行对印鉴建档确认
1. 分行印鉴管理员收到网点送达的印鉴卡密封袋,应检查印鉴卡密封袋是否破损、是否有双人签章、印鉴卡是否齐全等。
2. 审核无误后,登录防伪系统进行建档复核。
3. 建档确认后,在复核处加盖管理员私章,将第一、二联印鉴卡封包退还支行印鉴卡管理员。确认完成后的第三联印鉴卡由管理员集中统一保管。
(六)客户领取开户资料
开户手续完成后,开户申请回执联和印鉴卡客户联、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营业执照等开户资料,由账户管理员交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并出具《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资料领取单》(见附件3),由其签字确认,严禁由他人代领。
(七)正式开立结算账户
1.核准类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以人民银行核准签章日期为准;非核准类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以支行会计经理确认加盖业务印章日期为准,该日期应与单位结算账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的开户日期保持一致。
2.支行应在单位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做账户状态修改处理,并由账户管理员在打印的“业务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外。
3.对于非核准类账户,支行会计经理复审不同意开立账户的,开户基层营业机构应对已预开账户作销户处理。
4.对于核准类账户,人民银行未核准或已核准但相关信息不符的,开户基层营业机构应在接到人民银行通知书后,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已预开账户作销户或修改相关信息处理。
第三章 账户的使用
第五条 基本规定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缴存现金,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三)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四)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第六条 业务处理要求
(一)开户单位领购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重要空白凭证应当登记在开户单位结算账户下进行系统控制。业务处理时必须输入凭证号码,不得以其他凭证种类代替重要空白凭证,避开系统的凭证编号控制。
(二)对开户单位办理支付业务的,必须认真审核凭证、票据,核验印章及支付密码。按照出款金额的大小需要相应级别的柜员进行授权审批。
柜员需要通过印鉴防伪系统鉴别印鉴无误后办理支付业务。验印时,应严格操作人员的密码管理,操作人员离开验印机具时,应退出印鉴防伪系统。
印鉴核对正确后,经办员应在有关凭证上签章证明。如果系统未能自动验印通过,则需进行人工处理验印。如果人工处理验印结果被系统判为“注意审核”或者“无效”,但是能确定印鉴为真实的,则可经换人复核选择强制通过。换人复核应由另一名柜员登陆印鉴防伪系统重新对同一票据验印并选择强制通过,经办员、复核员须同时在凭证上签章确认。
(三)各类专用存款账户应审查其资金往来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不符的应拒绝办理。
(四)对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审核存款人账户是否符合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要求,支取用途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大额现金要按我行现金管理规定分级审批。单笔支取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支取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我行应在联网核查系统中核查取款人的身份信息,并提供支取的相关依据证明。
(五)开户单位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与开户单位预留联系人进行“双热线”查证,查证时应在支付凭证后面留下核对时间、结果、核对人、核对方式、联系电话、核对经办人等信息记录。
(六)支行在办理单位结算账户业务中,应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6]第 2 号令)规定及时向分行运营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分行集中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下列款项可转入个人结算账户:
——工资、奖金收入。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继承、赠与款项。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纳税退还。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其他合法款项。
(八)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某一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每笔或一日累计超过50万元的应要求支付单位出具单位证明并提供相关劳务、购销、借款等合同,涉及退还款项的,还应附原始缴款、转账凭据。特殊情况下单位不能提供支付依据的,需经与单位“双热线”对账,支行行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账户的变更
第七条 基本规定
(一)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存款人变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业务处理要求
(一)变更账户信息
1.单位申请
单位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信息的,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向开户银行提交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2.开户行处理
(1)审核要求
① 账户管理员应审核账户变更资料,单位提交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内容和相关证明文件完整、无误,客户加盖的公章与预留银行的公章必须相符。
② 如有必要,支行可对变更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账户变更资料与事实不符的应立即报告会计经理采取相应措施。
(2)账户管理员审核资料无误后,复印相关证明文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章,将所有资料提交给会计经理审核,会计经理审核无误后在“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审批签章。
(3)对于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信息,开户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变更。
(二)变更印鉴
1.单位申请
(1)单位提交的资料
① 因账户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开户单位应向开户行提交:“更换印鉴申请书”、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等。
② 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更换等原因需要变更个人名章的,开户单位应向开户行提交“更换印鉴申请书”、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客户留存联、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等。
③ 客户需变更预留的授权人名章的,可以不提供营业执照,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撤销原授权及新的授权文件或授权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授权代理变更经办人的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
④ 因印章磨损、长期使用变形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所提供材料参照本条前三款执行。但客户提交的新印章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内容必须与原预留印章内容一致,新旧印章大小、字体必须有明显区别。
⑤ 开户单位在变更印鉴时旧印鉴卡未能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证明中需有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的表述。
⑥ 单位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视同印章丢失,按预留印鉴挂失的相关条款办理。
(2)单位领取空白印鉴卡一套三份,加盖印鉴。具体领取手续同开户领用。
2.开户行审查
(1)确认更换印章的单位在本行开户,且单位申请更换印章的账户账号与户名相符。审核单位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公函相关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合理。
(2)核实原预留个人名章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授权他人办理印章更换手续的,还需核实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核对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签章及身份证件与营业执照或批文等证明文件的名称一致。
核对公函上的公章与单位预留银行的公章是否相符。若印章遗失,公函上填写的印章遗失内容必须与公安机关证明或登报公告等内容一致。
(3)如有需要,可对印鉴遗失、更换情况进行核实。
(4)开户单位交回的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使用情况登记簿”登记的号码是否相符,与本支行留存的印鉴卡第二联是否一致。
3.办理更换手续
(1)印鉴变更录入
① 支行印鉴卡管理员登录防伪系统在印鉴卡管理中进行新印鉴卡的客户领用和校核。在账户印鉴管理中进行印章更新并修改客户资料,调出印鉴卡背面印章原预留印鉴和单位公章,与系统印章库中记录进行核验。
② 验印通过后,录入新印鉴的启用日期,进行印鉴卡正面印章新预留印鉴的更新建档,其操作与印鉴建档处理一致。若验印不通过则不得进行更新处理。
(2)会计经理复核。
会计经理收到印鉴卡管理员送来的一式三联新印鉴卡和原印鉴卡第一、二联,审查印鉴卡是否齐全、三联编码是否一致、印章加盖是否符合标准等。无误后登录防伪系统进行复核。
① 在账户复核中扫描印鉴卡第二联正反面。有多组的依次扫描印鉴卡。
② 系统自动调出印鉴卡背面印章原预留印鉴和单位行政公章,与系统印章库中记录进行核验。
(3)验印通过后,检查印章分组是否准确:对经办柜员初步建档的印章和会计经理扫描的印章进行核验比对;有效通过后,会同印鉴卡管理员对一式三联的新印鉴卡和原印鉴卡第一、二联进行密封处理,并双人在袋口加盖骑缝名章后,及时送总行印鉴管理员。
4.印鉴变更确认。
(1)分行印鉴管理员收到网点送达的印鉴卡密封袋,检查印鉴卡密封袋是否破损、是否有双人签章、印鉴卡是否齐全、三联编码是否一致、更新手续是否完备等。
(2)无误后登录防伪系统进行复核。
有效通过后,将原预留印鉴卡留存联取出,并注明“更换”字样和更换日期,旧的印鉴卡附在新印鉴卡后集中统一保管;将第一联、第二联印鉴卡封包退还支行印鉴管理员。
5. 预留印鉴的挂失、补办。
(1)开户单位发生印鉴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开户行提交公函并填写“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办理书面挂失后,重新办理新印章的印模预留。
(2)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挂失按挂失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不同情况处理:
① 开户单位挂失公章或财务公章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公函、“印鉴挂失申请书”,同时提交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声明印章遗失的相关资料及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② 挂失个人名章的,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印鉴挂失申请书”,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及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3)开户行为开户单位办理印鉴挂失手续后,应即时在印鉴卡上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已挂失”字样,同时在印鉴卡上注明挂失申请经办人、挂失原因和日期、经办柜员。
已经建档的印鉴卡还应在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进行挂失操作。
(4)办人员受理挂失后未及时进行挂失处理造成客户损失的,由经办人员负责;受理挂失前该账户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由客户自行承担负责。
(5)效期自挂失手续办妥之时起至客户重新办妥新印模预留手续时止。
(6)已办理挂失手续的预留印鉴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提示付款的,支行不予受理,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7)失后办理补留新印模手续时,开户单位应提交补办日前一天与银行核对账务后确认无误的对账回执、新刻制的公章和财务章在相关管理部门(公安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证明,办理补办手续。
(8)补留的新印模内容必须与挂失前预留印章内容一致,但印章大小、字体必须有明显区别。
(9)的启用日期不得早于办妥挂失手续时间。
(10)重新刻制印章并办理补留手续后,开户行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在备注栏注明“某年某月某时某分补留”字样,并在新印鉴卡上注明印鉴卡更换日期,然后在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做预留印章变更操作。
印鉴自挂失之日至办妥印章补留手续前,原印鉴卡仍保留在支行印鉴册内,办妥印章补留手续后根据上款规定将旧印鉴卡更换。
(11)后又办理解除挂失的,开户单位需填写“解除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支行经办柜员在印鉴卡上注明“某年某月某时某分解除挂失”字样,同时必须在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进行印鉴解挂的相关操作。
第五章 账户的撤销
第九条 基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撒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销户申请。
第十条 业务处理要求
(一)客户申请
1.提交一式三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交回印鉴卡、全部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的,应由单位出具有关书面证明并明示责任自负。
3.核准类账户销户,单位还需交回开户许可证正本,如无法提供,应出具证明。
(二)开户行审核
1.申请撤销的账户是否为本行开立,单位填写的账号户名与本行系统记载的账号户名是否一致。
2.单位填写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无误,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书上加盖的单位公章与本行留存的是否相符。
3.单位销户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授权办理的,是否有授权书及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4.验资账户验资不成功撤资时,须由原出资人一并持有效身份证明或原被委托人持身份证件及出资人签章的委托书(有条件的还应提供公证书)到柜台办理撤资手续。
5.单位交回的印鉴卡是否真实,与防伪系统的印章记录、编号是否相符;开户许可证是否是原人行核发的许可证。
6.与单位核对存款余额,确保余额核对相符。
7.检查账户状态是否正常,是否有冻结、暂封、未结清的事项。账户不得有未结清的贷款和欠息;账户不得为协议转账签约户;不得有未销的以此账户为计息账户的保证金账户;不得有未结清的以此账户为付款账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有未结清的以此户为申请账户的己发出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不得有未收妥的以此账户为收款账户的交换票据;不得有未结清的以此账户为结算账户的定期存款;不得有未销的以此账户为申请账户的贴现。单位存在未结清事项的,不能办理销户手续。销基本存款账户时还应查看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不得有其他未销账户。
(三)经办员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查后,将所有销户资料交会计经理审查。会计经理按上述审查要求进行各项审查无误后,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注明“同意销户”字样并加盖业务公章。
(四)销户处理。
1.经办人员核对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
(1)核对单位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在系统中对单位已缴回凭证进行注销,将收回的凭证加盖作废戳记或右下角剪角作废。
(2)打印“客户交回未用空白重要凭证核点清单”一式两份,由单位加盖公章,一份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入账户档案保管,一份和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一起,随当日业务传票送分行事后监督审核处理。未设事后监督的分行送分行会计档案管理员审核处理。
2.销户计息处理。
审核无误后,经办员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账户结清处理,打印利息传票。
3.经办柜员根据有关要求将账户余额转出。
(1)当单位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需要撤销结算账户时,若申请撤销的账户为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其本息应划转至同名基本账户;确需提取现金的,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或由支行行长审核签批后办理;如没有其他账户,按规定需要上划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核证明上下级关系的相关文件无误后,将款项划上级主管单位。
(2)注册验资账户和未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增资验资账户验资成功后,如单位需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开立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行完成开立结算账户的开户审核,报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后,将验资账户修改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行需重新与客户签订“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办理预留银行印鉴,具体按照开立相关结算账户的手续办理;如单位不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需将验资款转往他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凭原验资账户的预留印鉴和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验资账户的销户和转款手续。已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增资验资户,应注销验资账户,将款项转入其结算账户。
(3)验资不成功撤资时,验资款必须原路划回。原出资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或被委托人持身份证件及出资人签章的委托书,到柜台办理撤资手续,提交工商行政部门的不予核准证明或退资证明等相关销户资料,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行审核工商行政部门的不予核准证明或退资证明,核对验资产或增资验资产开户时的出资证明等资料,检查所有出资人有效身份证明与开立验资户留存的证件相符,销户申请书上的印鉴与验资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后方可办理撒资手续。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的,验资不成功需提取现金的,还应出具办理验资缴款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开户行核对无误后方予以办理。无法出具工商行政部门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4.印鉴注销。
(1)开户行在办理印鉴卡注销时,应将印鉴卡第一联、第二联以及《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登记的印鉴卡号码三者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
(2)单位丢失印鉴卡第一联的,开户行应要求其出具证明,并有“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的表述,支行应在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核验行政公章,无误后办理注销。
单位销户时,若已将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预留印章销毁,开户行应要求其出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销毁印章的证明、印鉴卡第一联、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书等相关证明,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5.经办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账户销户处理。
(1)按规定进行销户处理后,经办柜员在“销户申请书”上加盖业务章和名章,销户申请书一联交与单位留存;一联交账户管理员入结算账户档案中保管。存款利息借贷方传票和相关销户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入当日传票。
(2)只有账户的归属部门才能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销户后该账户不允许操作任何业务处理。账户结清与销户处理必须在同一天进行并完成。
(五)上报人行账户管理系统
1.如销户的账户为核准类账户,账户销户后,账户管理员需将“撤销账户申请书”和人行发的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如销户的账户为报备类账户,需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做撤销账户处理。
3.支行每月打印“部门开销客户清单”,并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核对。
第六章 账户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账户资料的保管
(一)账户资料是银行的核心资料,必须妥善保管。账户资料一户一档按账户性质和账号分类顺序排列。保管人员在收到新开户的账户资料时,应将账户资料的明细(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书等)详细登记在账户资料袋上。
(二)单位变更账户资料时,开户行经办人员审核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误,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放入账户资料袋中,并登记在账户资料保管袋上。
(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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