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校发*192号(*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体现育人导向,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具有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2、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
3、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
4、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招生与注册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新生经过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
5、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经治疗康复的学生,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招生与注册处申请入学。经审查和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合格,方可重新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条 在籍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院(系)指定的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院(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获国家助学贷款可交清学费的学生,可以凭相关贷款合同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认定,在办理缓交手续后应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
6、学费者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生的正常学制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弹性学制为3至8年(包括5年制本科),除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期外,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专科生正常学制为3年,弹性学制26年,最长不超过6年。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本规定中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以考试为主,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方
7、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和实验操作等。考查课程成绩是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考核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第十六条 凡培养计划中列入的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课程),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重修。重修的学生随本专业下一年级(或学期)修读该课程,并参加考试。第十七条 如某课程考核合格,但学生对考核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考。同一门课程重考次数不限,课程结业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8、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由院(系)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在考试结束二周后,通过校园网查询考试成绩。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书面申请查阅试卷,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转开课院(系)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十九条 为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与双学士学位制度。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与双学士学位按*大学修读辅修专业和攻读第二专业、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经批准后办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可以申请转学。
9、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三)应作退学处理者;(四)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五)不按时交纳学费者;(六)体育类转非体育类、艺术类转非艺术类、生源为中职生的专业转非中职生源专业者;(七)其它经学校审查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
10、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四)应予退学者;(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毕业生可申请休学一学期)。休学期满后,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仍须休学者,应重新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次数不能超过二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时间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而缺课
11、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校认为因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者。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持本人申请或有关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招生与注册处审批。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12、应予留级:(一)在第二、四、六学期结束,已修的必修课课程未修满的学分累计20学分者;(二)因欠学分本人申请留级者。第三十三条 留级学生编入低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按低一年级相应专业标准交纳学费。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连续留级超过二次者;(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开学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七)本人申请退学
13、者。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应填写*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招生与注册处审查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本人。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20天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自正式决定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归还贷款。 (二)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者,由抚养人负责领回。 (
14、四)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五)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缴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如有异议,参照本规定第七章办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学分,且未取得的学分累计10,本人又不愿意留级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校按规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学位并
15、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
16、校务公开、校长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务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
17、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有益于成长成才的学术、科研、艺术、体育等课外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依照*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承担
18、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五十四条 学生住宿应当遵守*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等规定,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在学生寝室,学生不得留宿异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调换寝室和留宿外来人员。第五章 奖励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
19、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个人和学生集体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院(系)可依据*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学生表彰和奖励项目。学校对各类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学校设立“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优良学风班”、“优秀班集体”等荣誉奖项。物质奖励主要
20、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等。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奖项。第五十七条 学生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学校实行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第五十八条 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和学期制,学生综合奖项评定和学生鉴定以综合测评的结果为依据。第五十九条 学生奖励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六章 纪律处分第六十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违反宪法,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
21、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发文,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公告等方式送交
22、。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文件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八条 学生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七章 学生申诉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七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七十一条 学
23、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七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七十四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实施。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自文件颁发之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