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适用于学校2014年及以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第
2、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5000元。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15%,奖励金额为3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5%,奖励金额为20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5%,奖励金额为1000元。第六条 按照二级培养单位全日制在籍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适当向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倾斜。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按照学校分配名额确定各学科获奖名额。本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能跨学年使用。特等奖学金用于奖励拔尖人
3、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下拨到各二级培养单位,由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评审。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申请特等奖学金的学生不局限在获得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研究生第二学年起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研究生不得在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外申请学业奖学金(申请特等奖学金者除外,但参评成果的时限应属在读期间)。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
4、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2.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术表现突出,恪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学习成绩优秀; 3. 社会责任感强,身心健康,具备强健的体魄、积极的心态、坚强的意志和健全的人格; 4.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按时完成论文工作进程。 二、其它条件 在
5、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与道德素质、课程成绩和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学术科研活动及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各二级培养单位应根据*建筑大学研究生培养量化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科特点自行制定考评办法。对学术型研究生,考核办法的制定应当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办法的制定应当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特等奖学金申请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特等奖学金) 1. 硕士学位论文被评为*省优秀硕士学术学位论文或优秀硕士专业学位示范论文; 2. 在中文核心以上层次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专业论文1
6、篇及以上(不含会议论文); 3.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前3名)或译著1部(前2名); 4. 获得发明专利1项(前3名),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第1名),或发表软件著作权1项(第1名); 5. 获得省部级政府奖项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 (前4名); 6. 获得副省级政府奖项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 (前3名); 7. 获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 (前2名); 8.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竞赛一等奖(含一等奖)及以上、省级科技创新竞赛特等奖。 四、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评审量化考核权重为:思想政治表现与道德素质权
7、重20%,课程成绩权重50%,科研活动及水平权重30%。 五、三年级硕士研究生评审量化考核权重为:思想政治表现与道德素质权重20%,课程成绩权重30%,科研活动及水平权重50%。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构成,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并承担申诉裁决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二级培养单位应当设立由单位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教育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
8、金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需上报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和分配奖励名额。 二、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三、二级培养单位评定和推荐名单,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五、结果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六、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经主管校领导
9、签批印发公文。 八、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九、奖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自每年秋季开学后实施。二级培养单位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标准与规则,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和内部公示等工作,并将推荐结果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 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各二级培养单位推荐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结果汇总、审核、全校公示等工作。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二级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可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应当及时给予申诉人答复;申诉人对所在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
10、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结果名单经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经主管校领导签批,由学校行文公布。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在其收到公文后,将学业奖学金发放名单报送学校财务部门,完成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培养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及资金,并接受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二级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11、 -附件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民族学号入学时间专业攻读学位学术硕士专业硕士身份证号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指导教师推荐意见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评审情况 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组长签名:年 月 日 基层单位意见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 等学业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年 月 日 培养单位意见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培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2*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年)报送单位: (公章) 序号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学业奖学金等级学业奖学金金额(万元)专业学号入学年月 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组长签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