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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协会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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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认证认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CCAA)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认证认可及相关工作的机构、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教育、监督、管理、约束会员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本协会的工作方针是:服务、自律、诚信、创新。本协会的工作原则是:建立协调沟通渠道,发挥纽带服务作用;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执业行为;完善自律诚信机制,提高认证认可信誉;构筑公平和谐环境,促进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促进认证认可事业发展;   (二)围绕认证认可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工作,提出建议,反映意见;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认证认可工作政策要求,参照国际标准和准则以及行业特点,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行业规范和办法,创新认证认可工作方法;   (四)接受政府委托,协助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技术文件和组织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五)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平竞争、服务质量、运作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准则及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按照认证认可行风建设要求,树立认证认可行业诚信形象;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调解同行之间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经政府授权,根据国际标准和国际组织规定,拟定各类认证及相关人员执业注册准则、规则,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接受政府委托负责各类认证认可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考核、注册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国内外业务、学术交流,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促进行业创新;参加国际相关组织和机构的活动;为会员提供认证认可方面的培训、咨询服务;   (九)建立信息系统,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为政府决策、会员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参与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翻译出版认证认可方面的期刊、书籍、文集和标准资料等;   (十)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与认证认可相关的单位,经过申请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经过本协会注册的各类认证人员及与认证认可工作有关人员经过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认证认可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认证认可从业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明。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能自觉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与本协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质检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质检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28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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