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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薪资保障贷款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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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薪资保障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个人消费信贷需求,扩大个人优质客户的融资渠道,规范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发展,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个人薪资保障贷款(以下简称“随薪贷”),是指银行以信用方式向资信良好的个人优质客户发放的、以个人稳定的薪资收入作为还款保障的、用于满足消费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随薪贷”业务开办的原则是明确定位、差别授信、动态管理、便捷服务。 明确定位指“随薪贷”业务定位以稳定的薪资收入为还款来源的个人优质客户。差别授信指根据个人客户薪资收入、信用评分和职级等,差别化核定信用额度。 动态管理指强化贷后管理,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便捷服务指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提供便利快捷的个贷服务。 第四条 “随薪贷”业务决策流程按照《个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随薪贷”纳入“一般消费贷款”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贷子系统“个人薪资保障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 贷款对象 “随薪贷”业务贷款对象为以稳定的薪资收入为还款来源的个人优质客户,主要包括: (一)优质行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员工(以下简称“优质行业单位个人客户”),包括我行代发工资优质行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员工和 非我行代发工资优质行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员工。 (二)其他以稳定的薪资收入为还款来源的优质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单个优质个人客户”)。 第七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贷款行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 (三)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贷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 (四)信用评分为490(含)以上。 (五)收入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六)贷款用途合理、明确。 (七)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八条 贷款用途 “随薪贷”业务主要用于个人消费用途,包括购买自用车、房屋装修、大额消费品、旅游、教育等各项消费支出。 “随薪贷”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政策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九条 为控制贷款风险和操作成本,对申请“随薪贷”的批量客户和单个客户实行准入管理。批量客户授信仅限生命周期较长的优质行业单位个人客户。单个授信客户包括优质行业单位员工和一般行业单位的优质个人客户。 第十条 优质行业单位标准 (一)国家党政机关。 (二)财政统发工资或具有公益性质(学校、医院等)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三)部队(含武警)。 (四)总行级核心客户。 (五)一级分行级核心客户。 (六)系统性法人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烟草、电信、电力、石油、邮政、铁路、航空、交通管理等。 (七)总行最新年度授权书中优质行业客户名单内的法人客户本部及一级分部。 (八)其他国有银行总行、一级分行认定的优质企业。 第十一条 优质行业单位个人客户准入标准优质行业单位个人客户须工作满1年(含)以上,其中本规程 第十条(四)至(六)优质行业单位中级(含)以下职称或中层(含)以下职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 对一级分行核心客户,授信仅限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一般行业单位优质个人客户准入标准 一般行业单位的优质个人客户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个人客户信用评分为540(含)以上。 (二)具有2年(含)以上信用记录。 (三)税后年薪资收入为100000元(含)以上;或具有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税后年薪资收入为50000元(含)以上。 第十三条 优质行业单位确认流程 优质行业单位实行名单管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含武警)名单,由支行上报,报二级分行个贷客户部门审核,二级分行行长审批确定。 (二)总行级核心客户、一级分行级核心客户、系统性法人企业以及总行年度授权书中优质行业客户名单,由一级分行个人客户部门收集汇总分发,以后按年度核定增减名单。 (三)其他国有银行总行、一级分行认定的优质企业,由一级分行个贷分管行长审批准入,授信仅限于优质企业高管。 第四章 贷款期限、额度及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随薪贷”贷款期限最短为3个月,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特定优质个人客户(见附件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满足:贷款期限+借款人实际年龄≤国家法定退休(退役)年龄。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 “随薪贷”业务贷款额度最低为2万元,最高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额度核定方法 (一)优质行业单位个人客户额度核定。 原则上,优质行业单位个人客户采取收入调节系数法核定贷款额度(见附件2)。 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本人月税后收入-借款人本人月债务性支出)×85%×贷款月数×N×M 其中:N为资质调节系数;M为信用调节系数。 (二)一般行业的单个优质客户额度核定。 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本人月税后收入-借款人本人月债务性支出)×85%×贷款月数×M 其中:M为信用调节系数。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 “随薪贷”业务根据客户资质、风险覆盖、贷款成本、同业竞争等因素实行差异化定价管理,具体按照总行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可选择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各种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从贷款发放日的次月(季)开始,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季)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特定优质个人客户贷款期限在二年以内(含)的,可采取按月(季)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九条 批量客户受理调查流程 适用于批量准入的优质行业单位个人客户。 (一)收集单位资料。 贷款行取得优质行业单位出具的《员工基本情况及职级收入对应表》和单位员工批量授信的申请函。 (二)核查单位资料。 贷款行核查单位出具的《员工基本情况及职级收入对应表》是否属实。 (三)收集个人申请材料。 贷款行集中收集优质行业单位个人客户的申请资料。优质行业单位的个人客户填写《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4.视评级需要提供,学历、赡养人口、居住稳定性、现有住房情况、家庭资产、家庭负债信用评分指标需要的资料。 (四)调查核实个人资料。 调查人员与借款人进行面谈,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借款人是否符合批量个人客户准入条件。 2.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3.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4.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5.对代发工资单位个人客户,核实借款人是否以工资结算账户作为还款主账户。 6.根据借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员工基本情况及职级收入对应表》,测算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否合理。 (五)上传调查资料。 调查人员就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调查意见,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数据信息输入CMS,并将审查审批环节需要的资料扫描上传至CMS(《员工基本情况及职级收入对应表》扫描件上传至CMS,原件由贷款行统一保管,借款人信贷档案资料中留存复印件),提交审查。 第二十条 单个客户受理调查流程 适用于优质行业单位单个客户自行申请和一般行业单位优质个人客户单个申请。 (一)贷款申请。 申请人填写《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4.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书》。 5.视评级需要提供,学历、赡养人口、居住稳定性、现有住房情况、家庭资产、家庭负债信用评分指标需要的资料。 (二)调查内容。 1.借款人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2.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3.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4.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5.借款人工作单位是否属实。 6.《收入证明书》是否属实。 7.按代发工资客户标准申请的,要核查借款人代发工资是否在本行,是否以工资结算账户作为还款主账户。 (三)调查方法。 1.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工作单位和单位联系电话是否属实。 2.电话联系借款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借款人职务、职级等身份信息和收入是否属实。 3.与借款人进行面谈,核查借款对象、借款意愿及用途是否属实。 (四)调查意见。 调查人员就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调查意见,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数据信息输入CMS并提交审查。 第二十一条 小额快速受理调查流程 对个人征信报告中有住房公积金或养老金缴存信息且申请贷款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优质行业单位个人客户,可简化操作流程。 (一)贷款申请。 申请人填写《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工作证件(卡、证、牌)。 (二)调查内容。 1.借款人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2.借款人身份证件、工作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3.借款人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4.借款人工作单位是否属实。 5.通过征信报告记载的住房公积金或养老金缴存数据推算借款人年收入。 年收入=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12或年收入=个人养老保险金个人月缴费基数×12 (三)调查方法。 1.通过查看征信报告,核实借款人申请资料是否属实。 2.与借款人进行面谈,核查借款对象、借款意愿及用途是否属实。 (四)调查意见。 调查人员就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调查意见,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数据信息输入CMS并提交审查。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审查提交的信贷业务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 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三)信贷政策审查。 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申请贷款的金额、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利率定价是否合理;申请人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稳定、充足的还款能力。 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和审查意见及时输入CMS,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 经审批同意的,客户经理应与借款人面签《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 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前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落实发放条件;是否符合《个贷管理办法》支付管理相关要求;与借款人电话(原则上为固定电话)核实贷款金额、期限等贷款基本要素。审核通过的,放款岗从CMS系统打印借款凭证、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人审核签字后,送交会计结算人员办理会计放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 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组织实施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途监督 贷款发放后,贷后管理人员监控贷款资金用途,归集保管相关凭证。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用途证明与实际贷款用途不符,或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行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提供贷款用途证明,到期未提供或提供的贷款用途证明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贷款行可以立即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采 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风险监控 (一)借款人发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等违约行为的,经营行及时查询个人征信系统,核实其在我行其他经办行是否办理房产抵押类个人贷款,并及时通知相关分支机构在本笔贷款清偿前,暂停办理该借款人提前还款手续、宣布已发放贷款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二)由我行代发工资的借款人发生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情形的,贷款行在为该客户所属单位批量代发工资的同时,通过手工方式扣划借款人应还未还贷款。 (三)贷款行对代发工资单位个人客户,要定期核查代发工资表;对批量授信的优质行业单位,应要求单位定期提供干部离职情况表;对其他个人客户,要定期核实借款人收入是否稳定。 (四)借款人出现影响贷款安全或还款能力等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开除、离职等)时,贷款行可采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五)优质行业单位在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出现不良时,应将其从优质行业单位名单中剔除,并立即停止对其员工发放“随薪贷”,密切监控已发放贷款情况,必要时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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