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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住房联名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客户以两人名义联合购房或贷款的合理需求,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个人住房联名贷款,是指两名自然人作为共有权人或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联名贷款商业推广名确定为“联名贷”。
第四条 “联名贷”主要包括“接力贷”和“连心贷”两种类型:
(一)“接力贷”是指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强还款能力,借款人与父/母(含公/婆、岳父/岳母,下同)、子/女中的任意一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的住房贷款。
(二)“连心贷”是指为明确婚前财产归属或增强还款能力,未婚男女朋友作为共有权人,由双方或者一方申请的住房贷款。
第五条 “联名贷”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群(简称C3,下同)中录入“一手房贷款”或“二手房贷款”类别,并按照业务类型勾选“接力贷”或“连心贷”特色产品。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贷款对象
“联名贷”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二)申请“接力贷”的,所购住房应归属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双方应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
(三)申请“连心贷”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登载的买受人应为男女双方,所购住房应归属双方共有,既可由男女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也可由一方单独申请贷款。一方单独申请贷款的,另一方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借款人本笔贷款申请评分符合个人住房贷款准入标准。双方共同申请贷款的,至少一方申请评分符合个人住房贷款准入标准。
(六)办理个人住房贷款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金额
“联名贷”金额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超过所购住房抵押价值×(1-首付款比例)。其中,抵押物价值认定按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贷款金额测算的月还款额与共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比不高于50%,共同借款人家庭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其家庭月收入之比应不高于55%。一方单独申请“连心贷”的,以借款人本人收入负债情况测算还贷收入比。
第八条 “联名贷”期限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借款人年龄的,可以年龄较小的借款人年龄为基准确定。
第九条 借款人住房套数认定应按产权人中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较多的一方认定。
第十条 对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购房人(所有权人)与借款人必须保持一致的,应将全部购房人(所有权人)同时确定为借款人。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一)借款人申请“联名贷”的,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提供申请资料,共同申请人应分别填写《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
(二)对“连心贷”,男女双方应提供未婚书面声明和恋人关系书面声明;对借款人户口簿或个人征信报告中婚姻状况登记为“已婚”的,应要求补充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未婚的合法性文件。
第十二条 调查与审查
“联名贷”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进行调查、审查,并增加以下调查、审查内容:
(一)共同借款人、共同产权人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
(二)对共同借款人中一方年龄偏大的,重点关注该借款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共同借款人总体预期收入是否仍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三)仅以一方名义单独申请“连心贷”的,未申请贷款的一方是否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调查(审查)人员提出调查(审查)意见,按规定将相关信息输入C3,并提交下一环节。
第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将审批意见输入C3。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
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共同借款人均应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签章处签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及所有权人的配偶应在借款合同中抵押人签章处签字。
(二)仅以一方名义单独申请“连心贷”的,所购房屋的共有权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抵押人签章处签字,未申请贷款的一方应同时在保证人签章处签字。
(三)在借款合同的“其他约定”部分或以补充协议形式补充约定以下条款:
1.为申请联名贷,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委托借款人作为主要联系人,由主要联系人代表全部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除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必要文件,全部借款人均不可撤销地承诺对主要联系人签订的其他必要文件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发生任何事项时,贷款人告知主要联系人则视同告知全部借款人。
第十五条 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实施用信管理、贷后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尽职调查操作要点指引(试行)》、《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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