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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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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涉及异地个人授信业务的,遵循银行异地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按照贷款用途划分,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可分为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第四条 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贯彻双人面谈面签制度;坚持真实

2、身份信息、真实交易背景、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能力的“四真实”原则;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行对个人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的贷款全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岗位制衡,对贷款管理各环节尽职情况严格考核和问责。第六条 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贷款对象。指借款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并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第九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

3、人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本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长期有效居住证明;(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七)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职业要求。我行在客户职业要求方面,对以下优选职业或行业的客户可申请办理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一)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认的中型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中层人员。(二)国家机关(仅限在职公务员)及区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

4、人员。(三)二级甲等(含)以上公立医院的医师、护士等正式在编人员。(四)公立学校正式教师或行政人员。(五)邮政、电信、通讯、烟草、电力、石油、燃气、有限电视等垄断性行业正式在职人员。(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研所的中层、高管人员(必须具备该专业资质证书);铁路、航空等高收入人员。(七)我行认可的其他优质高收入个人客户。对除以上优选职业或行业以外的低收入客户,各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偿债能力、负债情况、职业稳定性等因素确定是否贷款,并确定相应借款额度。第十一条 征信要求。对于有逾期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贷款,除非客户能够提供正当、合

5、理的书面证明材料:1、贷款有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2、信用卡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3、在信用报告上显示涉及贷款安全的诉讼信息或不良公共事业记录。4、列入银联个人信用联网提供的黑名单。5、属于公安局提供的有犯罪记录登记在案人员。6、其他降低借款人信誉的情况。第三章 贷款额度、审批权限、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经办机构应结合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以借款人稳定的收入来源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一)质押贷款。1、存单质押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按照不得超过存单金额的90%确定,各支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

6、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2、其他有价单证质押贷款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有关规定确定贷款额度。(二)抵押贷款。1、以营业用房(含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及个人住房(按揭住房除外)抵押的,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5%。2、以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且以具备担保能力的单位予以担保的,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3、以机器设备或钢结构抵押的,应当是易于变现的通用机器设备和钢结构,抵押率不超过其评估价值的40%。 4、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

7、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的规定:(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2)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3)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经办行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

8、,且该套住房贷款未结清而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或者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经办行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信贷政策。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5、个人按揭营业用房贷款,购房首付款不低于国家相关规定,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评估)价值的50%;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评估)价值的60%。(三)保证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其最高授信额度:1、科级以下一般人员,客户信用评级至少为A级以上,原则上单户最高授信额度为10万元,且以最高授信额度贷款时担保人应为2名(含)以上优选职

9、业中正式在职人员。2、科级人员,客户信用评级至少为AA级以上,原则上单户最高授信额度20万元,且以最高授信额度贷款时担保人必须为2名(含)以上优选职业中科级(含)以上人员。3、县级人员,客户信用评级至少为AA级以上,原则上单户最高授信额度30万元,且以最高授信额度贷款时担保人必须为2名(含)以上优选职业中县级(含)以上人员。4、市级人员,客户信用评级至少为AA级以上,原则上单户最高授信额度50万元,且以最高授信额度贷款时担保人必须为2名(含)以上优选职业中市(县)级(含)以上人员。5、市级以上人员,客户信用评级至少为AA级以上,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其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负债情况以及偿债能

10、力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四)个人贷款客户信用等级划分及贷款额度参照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014年修订稿),将贷款申请客户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AAA级、AA级、A级、B级。评定的内容主要是:资格、能力、收入、环境、与银行关系等,实行百分制。客户等级的划分,依据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信用等级评定表确定的要素确定,满分为100分。对贷款方式中以法人客户担保的,其信用等级的评定按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填制银行法人客户评价报告。第十三条 个人贷款各级审批权限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将个人贷款

11、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经办机构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四)个人自用车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五)个人商用车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遇流动性指标控制时(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超过120%),适当调整贷款期限;(七)贷款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

12、规定。第十六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申请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经办机构提交贷款展期的申请报告,说明展期理由、金额和期限。申请展期的贷款还应由担保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个人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执行,浮动比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动范围内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具体按照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不

13、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分段计息。第十八条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第十九条 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二十条 个人贷款的担保按照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管理规程规定执行。其中,使用贷款资金购买的汽车、住房等资产原则上应全额用于贷款抵押。第二十一条 个人贷款担保具体担保方式(一)保证方式1、保证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对申贷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必须要提供至少一名以上具有代偿能力的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特定行业工作的人员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作

14、为保证人。2、对申贷金额在5(不含)万元以上的必须要提供至少二名以上具有代偿能力的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特定行业工作的人员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作为保证人。3、所有保证人应对该笔贷款负全额连带责任。以保证方式办理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守下列规定:借款人借款额度及担保人担保额度应在自身还款或担保能力范围内。以保证方式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借款人或个人类担保人原则上应选择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特定行业(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电信、烟草、供水、供热、电力、科级(含)以上卫生部门直属的医疗系统等)工作的优选类职业的客户或在我市大优企业任职的中层以上高管人员

15、。以公司类企业作为保证担保的,信用等级应达到BB级(含)以上,并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其所有者权益。(二)抵押方式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充足、易于变现。各经办机构应优先选择产权明晰的现房及其他易于控制和变现的房地产抵押,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1、我行可接受抵押人以位于市直及各区(市)驻地范围内的临街营业用房和个人住房为抵押物,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5%,房产原则上须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名下的营业用房。2、以个人住房抵押的,借款人名下必须至少拥有2套住房,抵押房屋应坐落地理位置优越,且易于变现或转

16、让,同时以个人住房办理抵押贷款的,应查看房产证原件并到房管部门查询住房未抵押设置后方可受理借款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中“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的条款规定,各经办机构在办理以个人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业务时,应切实核实借款人及抵押人身份,不得办理属于低保对象借款人或抵押人以自有个人住房作为抵押的贷款业务,办理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业务时,应由借款人或抵押人出具个人住房房产抵押人身份证明承诺书。“低保对象”的范围与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执行。3、需办理机器设备或钢结构抵押的

17、,应当是易于变现的通用机器设备和钢结构,抵押率不超过其评估价值的40%;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应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抵押人应提供原始购置发票(或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4、按规定须办理保险的还须办理保险手续,应在保险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我行。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我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5、借款人以贷款所购商品作抵押物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经办机构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到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并在保险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我行。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办机构

18、应要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或缴纳保费,费用由借款人或产权人承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且经办机构应再次确认并落实借款人的贷款担保。对于贷款期内的保险应争取一次性投保,在仅投保当年保险的情况下,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对贷款期内后续期间的保险提供一定的担保方式或相应降低贷款额度。6、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我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等相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代偿责任。7、借款人连续6期(含)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我行依

19、照担保法的规定可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代偿责任。(三)质押方式客户申请期限一年以内(含)的质押贷款,其质押额度按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管理规程、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稿)和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且最长为3年。以多份质押权利进行质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质押权利确定质押期限,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采用质押担保的,优先选择存单、银行票据、保险单质押,其中存单质押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存单价值的90%确定,各经办机构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第五章

20、 贷款程序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二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向经办机构递交个人借款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二)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存折;提供其拥有的资产证明和其债务情况的书面说明;(三)能有效证明其贷款用途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四)拟办抵押、质押、保证的材料,如权属证明、评估报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估价证明等;(五)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 贷款受理。经办机构应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资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对资料不全,情况不明或有疑

21、点的贷款资料,应要求补充完善或退回重报。第二十四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人员应坚持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的原则,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对借款人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至少与借款人、担保人面谈一次,形成个人贷款书面面谈记录(见附件1)。面谈时,应按照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留存相关图像资料。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借款人基本情况时,应重点识别借款人身份,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是否属实,借款人年龄和身份是否符合本行贷款条件。(二)借款人

22、信用状况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调查,应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或其他信息来源进行调查了解。(三)借款人收入情况在对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时,应利用个人收入证明资料如个人税务凭证、公积金查询记录、社保记录、工资单并结合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银行存折流水和资产等信息,核实和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真实性、稳定性、合理性及未来预期收入水平。(四)借款用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调查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通过调查了解借款人收入、资产和负债情况判断其还款来源是否真实、稳定,借款人每期还款额是否超过其还款能力,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选择

23、是否合理。(六)担保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的调查,应严格按照我行有关授信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撰写调查报告。贷款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意见,连同其它资料一并提交信贷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第二节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二十六条 对收入较高、职业稳定且资信优质的客户,经办机构可根据客户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发展前景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信用等级水平,测算授信额度。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

24、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调查内容审查。主要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特别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二)基本要素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和内部资料是否真实完善;(三)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效收入证明是否真实合理;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四)信贷政策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是否符合监管限制性比例规定;(五)信贷风险审查。审核借款人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

25、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担保物价值、变现能力、租赁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保证意愿。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价。贷款审查人员应独立履行贷款审查责任,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认真核实、评定,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重点分析借款人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对资料不全,情况不明或有疑点的贷款资料,应要求补充完善或退回重报。第二十九条 贷款审批。按照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第三节 合同签订第三十条 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贷款审批意见落实放款条件后,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本行制式借

26、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借款合同与相关的担保合同必须建立明确的担保关联。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信贷经办人员负责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合同。告知义务和签字要求如下:(一)合同签订前,应告知签约人关于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应当注意和充分考虑的问题等;(二)当面核验签约人身份证明,由签约人当场签署;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婚的,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对担保人为法人的,担保方签字人应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三)合同签订必须有信贷人员双人办理,并按照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第十四条、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留存相关图像资料,严禁代客户签字或将有关文件交于客户带走自行签

27、字。第三十二条 借贷双方均可要求办理合同公证。公证事项应至少包含借款人主体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以及婚姻状况等内容。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行贷款管理规定需要办理保险的,保险单必须注明经办机构为该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保险单正本必须交由经办机构保管。第四节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管理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由独立的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负责审核放款条件和支付条件的落实,会计部门支付结算岗位负责个人贷款的发放及贷款资金的支付。第三十五条 贷款发放前,信贷经办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交个人贷款提款申请书(见附件2,下称提款申请书)、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并移交发放与支付

28、审核人员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资金用途审核。审核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二)借款凭证要素审核。审核借款人名称是否与客户签章一致;借款用途、期限、利率、金额等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发放与支付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信贷经办人员应通知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会计柜台办理贷款发放与支付事宜。第三十六条 会计部门支付结算人员应对信贷部门移交的提款申请书、放款通知书和借款凭证等放款资料进行会计审核,重点审核提款申请书、放款通知书和借款凭证的金额是否一致、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批等内容,审查通过后进行贷款记账,签字并注明日期后交回信贷部门存档。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

29、通过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自己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八条 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本行规定其他

30、情形。第三十九条 支付资料收集。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客户应提交提款申请书和银行个人贷款委托支付通知书(见附件3,下称支付通知书),以及相关支付证明材料,收集整理完毕后移交发放与支付审核人员审核。第四十条 支付审核。发放与支付审核人员收到信贷经办人员移交的支付资料后,应做好以下审核工作。(一)采用受托支付的,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支付证明材料和书面支付委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函证、电话询问等方式核实;2、收款人审核。审核收款人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用途相适应,是否为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载明的信息一致;3、金额审核。审核付款金额是

31、否与借款金额相符,付款金额是否与借款人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数量、价格相符,是否与工程进度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等。支付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应在支付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注明日期后移交会计部门进行贷款资金支付。(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书面汇报信贷资金的自主支付情况,形成借款人自主支付清单(见附件4),并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支付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等方式核查借款人提供的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第四十一条 贷款支付。(一)受托支付。会计部门审核支付凭证是否与支付通知书要素一致后完成支付,并在支付通知书上批注办理

32、结果,签字并注明日期后,连同支付凭证复印件,移交信贷部门归档保管。(二)借款人自主支付。由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支用信贷资金。采取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必须按照自主支付申请金额由借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四十二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可能危及本行贷款资金安全的事项,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五节 贷后管理第四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应区分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通过短信、电话、信件、上门等多种方式提醒客户按时还款付息,采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定期与非定期检查相结合等多

33、种不同方式,按照不同的频次进行贷后检查,撰写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信贷人员应及时反映,有关人员及时处理。贷后检查资料应及时归档管理,并建立贷后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相关规定,真实、动态地揭示贷款质量和潜在风险,并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第四十六条 贷后检查(一)首次跟踪检查。个人贷款发放后15天内进行一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贷款使用用

34、途与约定用途是否一致,是否有挪用贷款甚至违规流入股市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用途等情况。(二)日常检查。各类个人贷款原则上以履约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替代贷后检查工作。为了防范风险,根据个人贷款种类、金额、方式等特点,采取以下方式加强贷后检查工作:1、对于单笔贷款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贷款,经办行应严格执行每季度一次的贷款检查制度。2、对于批发类综合授信贷款,经办行可采取与授信合作单位联合的方式,了解借款人、担保人的工作、家庭、遵纪守法、道德品质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原则上每半年一次。3、对于单笔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非批发类个人贷款,经办行可采取电话核实或现场检查方式,每季度以不低于25

35、%的比例进行抽查,争取年度检查达到基本覆盖,并做好相关的检查登记。4、对于还本付息不及时的个人贷款,以及形成不良的个人贷款,经办行应严格执行每季至少一次的检查制度,并根据风险管理状况,及时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直至贷款转化为正常类为止。第四十七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是否出现不利本行的变化。如家庭成员失业、收入下降、离婚、疾病或意外、死亡、失踪等。(二)第二还款来源的代偿能力是否出现下降情况。如抵押物价值显著变损、抵押物毁损、灭失、拆迁、被查封、二次抵押、其他抵押权利发生不利我行的变化。(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是否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或出现其他重大不利事项。(四)同一借款

36、人及其配偶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出现信用不良。(五)经营类贷款还须对贷款投向企业进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检查。(六)借款人信用状况出现可疑征兆,如未能及时取得适当的资料和文件、借款人不合作或难以联络等。第四十八条 各支行在贷后检查和日常监测中发现贷款资金挪用、交易背景虚假、抵押物明显贬值等风险隐患的,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风险化解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向总行报告有关情况:(一)提前宣布贷款到期,敦促借款人加快还款进度,提前还款;(二)要求借款人追加补充担保;(三)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及时提起诉讼,防止第三方先于我行查封抵押物;(四)加收挪用贷款罚息;(五)制定重组

37、、盘活措施;(六)其他支行认为有必要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第四十九条 贷款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本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节 贷款偿还第五十条 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一)个人贷款利息一律实行按月收取的方式,每月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征得客户经理同意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核算。(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每月20日为还款日。借款人应于每月21日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经办支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经办支行每月20日从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中划收。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法或递减法,还款方式应在相关信贷合同中载明

38、,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借款本息,计算公式为: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信贷人员应在贷款到期30天之前通知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可按规定提前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信贷人员受理借款人展期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展期情况进行调查,并按程序报总行贷审会审批。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处理,并依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第五十四条 对于借款人逾期3个月,

39、或连续逾期3次,或累计逾期6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第七节 个人批量授信程序第五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在单位统一申请的个人批量授信业务,应按照相关个人贷款的规定向经办机构提交批量授信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以单位名义提交的批量授信申请,申请中应包括申请事由、需要申请授信的人员结构、人数及需申请授信的总金额、贷款用途、期限等内容。(二)本单位申请授信人员基础信息表(见附件5),包括借款人姓名、职务、年龄、年工资收入、配偶姓名、职业、年工资收入以及担保人姓名、收入情况、借款用途简要说明等。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受理相关单位提交的批量授信申请后,通过授信合作单位了解借款人、担保

40、人的工作、家庭、遵纪守法、道德品质等情况,按照我行个人贷款的基本规定要求,内部审议后提出拟办意见,提交总行个人金融部按规定流程报批。第五十七条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受理支行的个人批量授信申请,提交总行贷审会进行审批。总行贷审会审议通过后,向经办机构下达批复,对有限制性条款的,经办机构必须要按照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条款要求,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在授信的范围内,按照个人贷款品种的规定,在每笔贷款发放前,收集整理信贷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合规、有效,扎实办贷手续。第六章 贷款责任制第五十九条 经办机构信贷操作及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银行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未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的;(三)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四)发放不符合条件或无指定用途个人贷款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违反本规程规定其他情形的。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规程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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