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贷款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的贷款是指针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本行开办的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本行在制定产品制度时应遵循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产品制度对操作规程有特殊规定的,参照产品制度执行。第二章 基本程序第三条 办理一般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为:申请与受理授信阶段客户申请用信用信阶段合同文本的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第四条 授信阶段的基本程序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第五条 用信阶段的基本程序为:用信调查用信
2、审查用信审批。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并符合本行相关信贷业务规定的基本条件。凡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通过书面、自助渠道等本行认可的形式向本行提出借款申请。第七条 经办调查人在接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对借款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具体要求见贷款受理、授信和用信主要操作要点(附件1)中1-4的内容。第八条 经办调查人经初步审核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授信业务的主体资格和基本准入条件,如不符合准入条件暂不受理的应及时回复客户并做好
3、解释工作。第四章 授信管理第九条 授信调查 (一)经办调查人在受理客户的申请后,应向客户收集相应资料,并对客户的授信业务进行调查、核实、风险识别与评估,资料收集的具体要求见信贷资料要求(附件2)。 (二)经办调查人在授信调查过程中应着重调查分析借款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授信调查方式原则上应为现场调查,可通过拍照、录音、视频等方式记录调查过程。借款申请人为小微企业的,应通过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或有负债等信息重构财务数据。重视水电表、工资表、银行对账单、借款人口述等信息之间的交叉检验,着重通过软信息了解借款申请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意愿。具体要求见贷款受理、授信和用信主
4、要操作要点(附件1)中5-45的内容。 (三) 授信调查应严格执行面谈机制,通过有效途径确定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的真实身份和借款、担保意愿。 (四) 调查人应将借款申请人、担保人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或维护,同时根据相关信用评级和信用风险评定办法,测算出客户的评级等级和信用风险限额。信用评级结果作为是否授信和确定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 (五) 调查人在完成授信业务调查后,应根据不同客户类型撰写或生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内容翔实、逻辑清晰、数据准确、格式规范,对贷款调查事项披露详尽。报告中应明确同意或不同意,如不同意办理授信,应告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如同意办理,须确定信贷业务
5、种类、标签、风险分类、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用信条件和管理要求等要素。 (六)调查人须按我行电子信贷档案管理要求上传电子信贷档案,在确认完整无误后,将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文本资料根据我行信贷业务流程规定提交有权审查人审查。 (七)经办调查人应对信贷资料和调查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 授信审查(一)审查人在接到调查人提交的授信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对提交的授信进行审查。审查资料是否规范、有效、完整;审查信贷业务调查报告格式、内容、分析及结论是否符合要求;审查上传的电子信贷档案是否符合要求。对送审材料不符合要求,调查报告不真实、不详细、不清楚的,退回客户经理,责成补充资料,
6、再次调查。支行审查人具体要求见贷款受理、授信和用信主要操作要点(附件1)中46-56的内容;总行审查人具体要求见57-67的内容。(二)审查人在完成授信业务审查后,应撰写审查报告或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报告和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一条 授信审批(一)授信有权审批人在接到审查岗的申请资料后,应对提交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批。根据本行信贷业务流程,须经过审议环节的,应先提交审议环节,再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二)授信有权审批人认为授信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应要求相关人员补充完善或重新调查。(三)若授信申请未通过,否决环节应给出明确意见,反馈至经办调查人,由其告知客户并做好
7、解释工作。支行审批人具体要求见贷款受理、授信和用信主要操作要点(附件1)中68-74的内容;总行审批人具体要求见75-80的内容。 第五章 用信管理第十二条 经办调查人根据客户的具体申请,调查客户在信用记录、组织结构、资债状况、经营情况、授信条件落实、担保情况、资金用途、合同约定事项等方面是否发生不利于用信的变化,分析客户申请用信时的风险状况,形成用信调查意见,明确调查结论,并提供有权人审查审批。用信审查、审批人对用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具体要求见贷款受理、授信和用信主要操作要点(附件1)中81-100的内容。第十三条 经办人应区别不同的担保方式,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
8、事项: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经办人须到相关的不动产、车辆、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登记管理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止付手续。 (二)以动产及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质押的,应向签发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查询证实并取得相应书面回复函件后,方可办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止付)手续。没有权利凭证的,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三)抵(质)押(预)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等涉及抵(质)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利证明文本原件均须由经办人从登记部门取回。(四)质物交付或出质登记手续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应确保产权抵质押登记环节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
9、。第十四条 具体用信管理工作要求按照我行用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用信申请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提交放款审核岗或部门审核,申请出账,并按规定进行支付或使用。第六章 信贷合同文本的签订 第十六条 经有权人审批同意的贷款业务,须与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等信贷业务相关人员或其授权代理人当面签订信贷合同、借款借据及其他重要格式文本。面签时必须核实以下内容: (一)签署人身份资格的真实性、有效性。(二)对借款人核实借款金额、对担保人核实担保金额、借款人姓名等。(三)确保所有签署的信贷资料中所有客户名称(含保证人、借款人、抵押人)均已填写完毕,提款申请书的支付方式、支付账号已填写完毕。 面签工作原则上在
10、分支行内固定场所开展,如特殊原因需要在经办机构以外地点开展信贷合同文本面签工作的,应在外出面签登记簿上登记外出面签时间、借款人名称、文本编号、签字人名称、外出面签人员,并由本级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在外出面签登记簿上的“外出面签审批人”栏签名。外出面签的过程中,原则上应携带移动身份核查设备。企业公章加盖时必须全程跟进公章的调用和使用,并根据企业公章调用、使用程序判断该公章是否为企业日常使用的公章。第十七条 信贷合同及相关凭证文本(以下统称为“合同文本”)应使用我行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文本并根据业务种类准确选择相应合同文本。如因特殊业务需要,确须采用非格式合同文本,须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具
11、体要求见贷款受理、授信和用信主要操作要点(附件1)中101-106的内容。第七章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第十八条 放款审核。审核人员接到办理信贷业务出账的相关文本凭证后,应按相关审核要求对相关资料、文本凭证、签章、抵质押品核算保管手续等进行详细审核。若手续不齐全或各类文本要素填写不符合要求,审核人员应及时退还给经办人重新补办有关手续。第十九条 出账询征。审核人员在出账前应根据我行相关规定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或相关人员了解真实的借款及担保意愿。第二十条 出账。经审核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贷款出账手续。电子渠道放款的,借款人通过电子渠道申请提款,系统自动将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第二十一
12、条 支付管理。审核人员在发放贷款前应审查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第八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授信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应严格按照本行授信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及时做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第二十三条 提前还款及贷款合同变更 (一)企业非按揭类贷款,经办授信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在接到客户提前还款的申请时,若申请日早于到期日30天(含)的,应要求客户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经办人在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分支行信贷分管副行长(助理)或行长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方可让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二)按揭
13、类贷款或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分期固定金额还款、分期递减金额还款),经办授信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在接到客户提前还款的申请时,应要求客户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在填写个人审核意见后,报分支行信贷分管副行长(助理)或行长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方可让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办理提前还款的还应与客户签订还款变更协议。(三)办理提前还款的,必须归还当期应还贷款利息。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合同履行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贷后检查人员或经办调查人应报告分支行行长,经分支行行长决定后,通知相关部门冻结授信额度,并提交分支行有权人暂停合同尚未使用的额度。若应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或处置担保清偿贷款的,支行应立即采取相关措
14、施。第二十五条 贷款归还和结息(一)经办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应在每月末查询下一月将到期的贷款,在贷款到期前10天,经办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应选用适当的方式(如电话、短信、信函等)告知借款人,通知其准备资金,依约还款。(二)结息规定。自然人贷款一般采用按季结息,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一般采用按月结息,本行产品制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未付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贷款的,从到期日次日起或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借款人应付贷款本息的,经办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立即与借款人、担保人取得联系
15、,上门走访,约见借款人、担保人查明原因,督促其履行合同,按期归还本息。 (三)贷款到期未还,次日起作逾期贷款处理。贷款逾期或跨月欠息后10日内经办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应约见借款人和保证人当面或上门催收,并签发书面贷款催收通知书,取得回执存档。贷款逾期或跨月欠息后30日内贷款所在机构负责人应与经办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共同当面或上门催收。催收工作应进行记录,相关记录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 贷款展期 (一)借款人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贷款展期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有权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 (二)办理贷款展期,须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三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该协议经三方签章后生效。贷款展期的有关文件,归入原贷款档案集中保管。 (三)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以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贷款受理、授信和用信主要操作要点 2、信贷资料要求 3、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及分析(参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