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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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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工会章程总 则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职员自愿结合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络职员降价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关键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员利益代表。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根据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推行义务。工人阶级是中国领导阶级,是优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强大而集中社会力量。中国工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落实实施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础标准,坚持改革开放基础路线,全方面推行工会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同时,愈加好地表示和维护职员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员自力更生,艰苦

2、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中国工会关键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员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员主动参与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员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民主管理;教育职员不停提升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委职员队伍。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在维护职员政治权利同时,维护职员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整社会矛盾作为一项关键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长久稳定。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帮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

3、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中国工会在企业、机关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员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和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员正当权益,调动职员主动性,促进企业、事业发展。中国工会实施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组织领导标准,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亲密联络,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关键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员服务,增强基层工会活动,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员之家”。工会兴办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员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

4、国统一战线,加强包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络方针,在独立、平等、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标准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第二章 会员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关键生活起源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认可工会章程,全部能够加入工会为会员。第二条 职员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经过,工会基层委员会同意并发给会员证。第三条 会员享受

5、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批评工会任务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免职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提议,要求工会组织向相关方面如实反应。(四)在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保护。(五)享受工会举行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多种奖励。(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与相关工会工作和职员关心问题讨论。第四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础知识。(二)主动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四)正确处

6、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和行为作斗争。(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六)遵守工会章程,实施工会决议,参与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告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与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更正,应视为自动退会。第六条 对不实施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会员,给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立案。第七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保

7、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待业会员生活,主动向相关方面反应她们愿望和要求。第二章 组织制度第八条 中国工会实施民主集中制,关键内容是:(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二)工会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代表机关外,全部由民主选举产生。(三)工会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工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总工会委员会。(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接收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免职其所选举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施集

8、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组员依据集体决定和分工,推行自己职责。(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常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意见,研究和处理她们提出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汇报工作。第九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产生,要充足表现选举人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足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能够直接彩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差额选举行法进行正式选举,也能够先采取差额选举行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十条 中国工会实施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组织领导标准。同一

9、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多个行业,依据需要建立全国和地方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施垂直管理产业,其产业工会实施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它产业工会均实施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收上级产业工会领导体制。各产业工会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施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

10、员会委员,也能够实施替补制。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能够派出代表机关。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需时,能够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立即处理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名额和产生措施,由召集代表会议总工会决定。会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委员会,能够根据联合制、代表制标准,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关键责任人和合适百分比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能够

11、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机关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落实实施和工会经费使用,并接收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需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能够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机关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施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能够实施替补制。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员委员会,表示和维护女职员

12、正当权益。女职员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足协商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能够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员会组织和正当权益提供服务。第十五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并报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基层组织所在企业终止,或所在机关、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对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立案。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它工作部门。第三章 全国组织第十六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第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

13、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经过,能够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行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审议和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工作汇报。(二)寓言和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汇报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汇报。(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落实实施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十二个月最少举行一次。第十九条 实施委员会全体会

14、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实施委员会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通常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组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于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日常工作。第二十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依据需要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能够根据联合制、代表制标准组成;也能够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准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能够提前或延期举行。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根据联合制、代表制标准组成委员会全体会议职权是:寓言和同意产业工会工作汇报

15、;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喾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第四章 地方组织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第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同意,能够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审议和同意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工作汇报。(二)审议和同意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汇报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汇报。(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

16、员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实施上级工会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当地域工会工作,定时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作。 依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域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县和城市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同意。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年最少举行一次,由喾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17、行使委员会职权。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据当地域实际情况确定。第五章 基层组织第二十四条 多种全部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能够选举组织员一人,也能够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第二十五条 工会基层组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常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施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审议和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作汇报。(二)审议和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汇报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汇报。(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

18、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足酝酿协商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能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能够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机关工会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同意,能够设置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同意。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基础任务是:(一)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工会决定,主持基层工会日常工作。(二)代表和组织职员依据法律要求,经过职员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机关工会委员会是职员代

19、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员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检验、督促职员代表大会决议实施。(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和企业、机关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处理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员和企业、机关行政方面签署劳动协议,代表职员和企业、机关行政方面签署集体协议或其它协议,并监督实施。(四)组织职员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设、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优异经验。做好优异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五)对职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激励支持职员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六)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实施。帮助和督促行政

20、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员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员生活。(七)维护女职员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员现象作斗争。(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主动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接收、教育工作。(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企业、事业。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施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员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正当权益,共谋企业发展。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机关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特点出发开展工作,主动了解和关心职员思想、工

21、作和生活,推进党知识分子政策落实落实。组织职员搞好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员聪慧才智,发明良好条件。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能够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能够依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根据生产(行政)班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主动开展工会小组活动。第六章 工会干部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基础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

22、职员信赖干部队伍。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二)实施党基础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应职员意见、愿望和要求。(五)坚持标准,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员说话办事,维护职员正当权益。(六)作风民主,联络群众,自觉接收职员群众批评和监督。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据相关要求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工会主席、

23、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取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和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多种培训班。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对应待遇,支持她们工作,果断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推行职责。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五条 工会经费起源:(一)会员缴纳会费。(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职员资总额百分之二拨交经费。(三)工会所属企业、事业上缴收入。(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补助。(五)其它收入。第三十六条 工会依据经费独立标准,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

24、督制度。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管理和使用措施,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根据要求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接收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企业、机关拨给工会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隶属关系。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工会全部;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理。第八章 会徽第三十九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择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合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团结统一。会徽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求。第四十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具上工会标志,也能够作为徽章佩戴。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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