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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公司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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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5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2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公司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研究凤建军商静宜摘要:公司登记制度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我国公司法及相关登记法律制度,要求公司住所登记申请的材料比较复杂、“住改商”条件限制较多。而公司经营场所作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理空间,对交易安全、稳定亦有重要意义,但其尚未纳入公司法调整范畴。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未对上述问题进行针对性回应和完善。应完善我国公司住所登记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将经营场所登记引入公司法体系,建立经营场所备案、公示制度,从而推进公司登记制度体系的优化与完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关键词:营商环境;住所;经营场所

2、;公司登记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致力于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已然成为市场发展的主旋律。2 0 2 2 年3 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逐渐放宽了商事主体的准人标准,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也逐渐从行政许可走向行政确认。此外,2 0 2 3 年12 月2 9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登记制度设专章予以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住所是公司登记必要事项,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必要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条例第八条仅笼统规定要登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

3、就该问题进行了细化,主要分为三种情形,即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要求登记住所;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则需登记经营场所及合伙人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各类分支机构则需登记经营场所。“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而“经营场所”则是指企业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二者本身承担着不同的法律职责,发挥着不同的法律作用。住所是确定法人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但经营场所不影响法人资格的取得;住所通常确定了公司法律关系的空间范围,但经营场所一般不具有此法律功能。因此,从商事主体自身及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厘清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公示制度的差异性

4、,推进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的完善,进而促进市场主体交易的便利性与安全性、优化营商环境显得十分必要。二、公司住所作为必要登记事项的应然性考察公司法人作为一种法律拟制型主体,其法人资格的取得需满足一定条件,通常包括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除此之外还要具有自已的名称并完成法定登记程序,以上即为法人人格构成的“五要件说”。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条规定可以被解读为立法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得的一般条件。除此之外,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亦对公司必要登记事项进行了对应性

5、规定,住所是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登记事项(一)住所是公司法人资格取得必不可少的主体要素住所是民商事法律主体资格获得的必要要素。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将住所界定为:“凡以久住之意思,住作者:凤建军,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商静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高秦伟:行政确认的法理与商事主体登记的监管研究,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 0 2 2 年第9期,第5页。16中国市场监管研完2024-2商事制度改革于一定之地域,该地域即为其人之住所。”这一规定源自古罗马法时期对于住所的定义,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住所之所以成为住所,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即久住的意思和久住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大陆法

6、系国家法律规范中,关于住所的规定均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资格相关联,定位基本属于自然人法律资格取得不可缺少的必要要素,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瑞士民法典智利共和国民法典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我国民法典在“自然人”一节与“法人”一节中,均对“住所”进行了界定和厘清,住所作为民事主体必要登记事项被法律规范所确立。公司作为法人型主体,住所是人格获得的必要条件,只有拥有住所才能成为独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才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二)住所是公司进行民商事法律活动的基础住所除了是民商事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以外,还是民商事主体开展一系列民商事活动,确

7、立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司法、行政等管辖的重要依据。如民法典中规定的监护制度多处涉及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税收制度中多以住所地确定有关税收政策的适用;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住所是确定管辖法院、仲裁机构及文书送达地的重要依据。对自然人而言,“居住”是其住所确定的主要标准;对公司而言,住所的界定则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标准,即源于公司法人人格设计之所需,又因公司交易安全、便捷的原因,公司住所具有唯一性。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其相当于自然人身份证上的住址信息。公司的住所既是其设立必要登记事项,同时也记载于营业执照上,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因此,更好地规制

8、公司进行民商事法律活动,住所成了公司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基础。首先,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商事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住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持交易稳定的作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都作为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他主体与公司取得联系的重要依据,使得公司在交易过程当中更具有信赖力,更容易为对方当事人所信赖,从而促进交易的形成和发展。其次,住所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进行交易事项的空间范围,其将公司所参与的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确定公司纠纷的管辖地,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确定公司

9、的合同履行地;确定公司适用的相关税收政策等。最后,当公司存在一个住所、多个经营场所,或住所与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登记的住所对公司法律行为开展、责任承担及有关法律程序的启动等均起到决定性作用,当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时,住所并不能产生公示对抗效力。总之,住所作为民商事主体资格确认的必要要素,且作为一种法人人格拟制要件,在公司进行各项民商事法律活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在公司登记事项中予以明确,从而既确定公司主体资格,又保护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维护经营活动和交易行为的安全稳定,有利于营商环境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三、公司住所登记制度的实践弊端及改善路径(一)公司

10、住所登记制度的实践弊端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交易安全,2 0 13年以来,我国在市场准入即公司资格取得方面呈放宽趋势,而严管则着眼于准入后的规制方面,使得公司设立及后续经营活动呈现出了一种宽准人、严监管的态势,这与世界银行公布的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是相吻合的。但着眼于住所登记,仍有部分规定与宽入严管的精神相悖。刘清波:民法总论,中国台湾开明书店197 9年版,第4 2 页。周栅: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2 0 0 5年版,第13 8 页。4郭富青:我国企业住所制度及改革的法理检讨与前瞻性构想,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 0 2 0 年第2 期,第8 8 页。5【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

11、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0 年版,第16 8 页。史际春: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 6 页。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2商事制度改革首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办理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在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相关规定中,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自有房产应提交房产产权证明相关文件;租赁房产应提交租赁协议;还未取得产权的,也应当提交未来可取得产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尽管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

12、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地方性规定往往并未做出更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规定,如2 0 2 2 年11月通过的德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便利化登记规定第二章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规定,依旧要求提交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互联网时代,这种住所登记模式对于登记材料的要求明显过高,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准人。其次,在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登记住所即“住改商”的要求上,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多地出台的地方性规定也均以其为标准,明确“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浅谈此处的立法背景,确立这样的法

13、律制度主要是因为企业登记住所的概念仍旧停留在住所和经营场所重合的视角下,默认公司等市场主体会在其住所内开展经营活动,可能影响到其他业主,从而侵犯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民事权益。但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当下,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现象已经习以为常,公司将某处住宅仅作为住所,而非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对于利害关系业主权益侵害的潜在风险已大大降低。若仍然要求“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这种未能从具体情况出发“一刀切”式的规定,显然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二)公司住所登记制度的改善路径1.分类调整、简化住所登记申请材料。在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材料要求上,不再审查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的权属和房屋用途,仅需要提

14、交市场主体对住所合法使用的证明,如产权证明、租赁使用证明等。如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改革意见明确指出,实行“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制度,即除负面清单所明确的不适用自主承诺申报情形以外,其他情形下市场主体皆可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制度,仅需提交自主承诺书,以作为住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负面清单内的特殊情形仍需采取传统形式,要求提交住所登记的相关材料。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住所登记情形进行了分类,汕头市市场主体自主承诺负面清单中涵盖的多是传统的市场主体,如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等,这种依市场主体类型或行业不同而分类进行住所登记材料的提交,显然更有利于不同行业市

15、场主体的登记设立。2.对“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解释进行分类厘清。对“住改商”的准人条件,民法典虽已明确规定,且不论有无修法的必要,但从法解释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予以不同的解释,以适应当下我国公司登记“住改商”的需要实为可行之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包括:其一,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其二,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业主,甚至在司法实践中有多地为便于统一标准,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扩大解释为“小区全体业主”。这种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合理的扩大解释,显然限制了“住改商”的本意。从文义解释角度,

16、“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仅限于公司进行“住改商”时涉及了谁的利益,则需谁的同意,并且应当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如针对传统的“BtoC型线下服务公司(如住宿、餐饮、线下超市等),其登记住所如果涉及“住改商”,则至少需要相邻业主知晓且同意;针对互联网公司或新型“BtoB型线上服务公司,若其“住改商”后住所外观与普通住宅无异,且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则可以征求业主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便利化登记规定)的通知,德阳市人民政府网,https:/ 09:23。8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

17、改革意见,汕头市人民政府网,https:/ 18:23。18中国市场监管研完2024-2商事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或只备案即可。四、公司经营场所登记制度现状及问题检视(一)从公司法修订中对登记制度改革的确认看公司法规制理念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公司登记制度设立专章无疑是我国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进步,对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着重体现公司法宽人严管的规制原则。其一,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文件规范事项上升至法律规范的高度,以强调公司登记的统一规制,注重进行统一的登记机构规制;将登记的基础事项上升到法律层面,以增强对于公司登记规制的统一性与完备性;尽量减少因登记制度理解与适用上带来的实践纠纷,进一

18、步使得公司登记更加高效便捷,优化营商环境。其二,进一步落实“先照后证”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先完成行政许可的情形外,其他类型的公司在完成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他有关证书可随后办理。这简化了企业设立手续,降低了注册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其三,身处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立法与时俱进。在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之下,无纸化也成为时代潮流。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并强调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一条则进一步明确:“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

19、,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充分体现出了其对于适应数字时代的重视。通过信息化、数字化的登记措施,有利于实现登记过程、登记内容的留痕化、可再现化,有助于减少公司登记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减少信任危机发生概率、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二)早期住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原因企业是随着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商业从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中分离,从这两次社会大分工中逐渐产生的工商业经营组织形式。从企业产生、发展进行历史考察,可以明显地看出企业的组织形式演变呈现出从原始的单业主制到合伙经营,再发展为现代公司组织形态的轨迹,其间经营方式从单个公司的经营到集团化联合经营,经

20、营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作为企业构成要素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在性质和功能上也经历了从融合到逐渐分化的渐变过程。早期“经营场所”只是一个单纯的税法概念,在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有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其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其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其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其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因公司法人人格拟制是以自然人人格要件为蓝本,故对公司住所的规定也起源于自然人的住所规制。处在自然经济时代的古罗马私法规定,

21、自然人以有久居意思的居住地为住所,最初以设祖先祭坛之处为住所,一个家长一个家,一个人只有一个住所,即经常居住之处,也是奴隶、牛、马等财物的集中地。手工业和商业发达以后,住所、作坊、店铺时有分离,设祭坛之处与业务之处也不再吻合一致,于是,变为以业务中心为住所。若业务中心有多处且有主次之分,则以主要业务中心为住所,无主次之分者,则皆为住所,于是发展为复数住所。手工业作坊和商铺通常采用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的模式,这两类原始企业形态均依附于作为业主的自然人,传统民事立法不承认其拥有独立主体资格,因此被称为自然企业或非法人企业。企业的业务中心即经营场所,就是经营企业的自然人业主的住所。但法人不是自然人的“

22、对应物”,而是“模仿自然人”的法律拟制物。为了将法人塑造得如同自然人一清研企业托管:企业的登记住所与经营场所,清研企业托管公众号,https:/mp.w e i x i n.q q.c o m/s/y f IM y h T g k E LO a PXD X5M j D g.2 0 2 3-0 5-0 90 9:5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 0 0 1年版,第7 91页。梁上上:中国的法人概念无需重构,现代法学,2 0 16 年第1期,第7 4 页。19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2商事制度改革般,对自然人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主体要素,如姓名、住所与国籍等,均属于法

23、人模拟的构成要素,从而达到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均具有人格,有一定之住所,使之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为了将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统一适用法律责任的承担、纠纷的解决,自古罗马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均将住所作为各类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构成要素加以规定。企业产生、发展的早期阶段,企业的经营通常属于小本经营,因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小,其生产、经营活动往往局限于一个城市或村镇,甚至仅限于一条街道。因此,立法规定企业以经营场所为住所,如果企业有多个经营场所,则以主营业地的经营场所为住所。此时,企业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地理空间,彼此不分,经营场所即住所,住所也是经营场所。进人工业经济时代,土地和房产成

24、为企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本形态,从事生产经营和商业交易活动依附于土地、厂房和商铺等具有物理空间形式的经营场所,企业的经营场所自然成为缔结、变更和实现相应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因此,立法仍然要求企业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或营业中心所在地为住所。企业经营场所若为住所,因二者处于同一地理空间,自然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功能。基于前文所述,在互联网时代,多元化、新业态经营模式层出不穷,经营场所和住所不合而为一的情形已经比比皆是,因此,当下必须进行分制,并给予相应的法律规制,从而适应新的社会需要。(三)公司经营场所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的历次修订对“经营场所”只字未提,更没有关于“经营场所

25、”登记或公示的规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亦未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地方性法律规范中也多将住所与经营场所进行共同规制。从法律、法规等多层次规范来看,经营场所的规定大都像是住所规定的附属品,非但没有体现出分制,更像是为了弥补住所定义带来的不足而进行的不得已的添加附属。因此,公司经营场所登记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给予其应有的重视,并未建立起与公司住所分制调整的法律规范。五、公司经营场所与住所分制登记的完善建议(一)构建公司住所与经营场所分制调整的基本架从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来看,不少地方通过辅助性规范,即“住所为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的依据”来区分住所和经营场所。这种地方性规范的进步应当上升

26、至立法层面,于根源上解决住所与经营场所的合一问题,从而实现其根本上的分制。我国商事立法应当放弃“企业住所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定义方式。随着市场的变化,这种以空间形式界定住所的方式已经不再适用社会发展的现状,对于住所的界定应当落脚于其发挥的法律作用(管辖、送达等),而不再强调其空间性。经营场所则是一定的空间,可以以空间范围来界定,但是需要注意此“空间”应当做扩大解释,其包括互联网上的虚拟空间即网络空间。只有实现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本质分离,才能进一步完整推行二者的分制调整。(二)建立公司经营场所备案制度条例第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七条对市场主体备案事项做了规定,其中不包括经营场所。笔者认为,综合各

27、方考虑,为配合住所与经营场所分制调整,应当建立公司经营场所备案制度。1.公司备案行为的性质。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行为,其内涵在于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者免除义务。而行政确认没有直接的立法概念,依通说,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给予确定、认可、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司的备案行为既不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者免除义务,也不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地位的确定和认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备案行为仅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其目的在于备案事项对外公示和告知,并不像公司登记那样具有许可或确认的意思,不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

28、影响。2.建立公司经营场所备案制度。为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适应“一照多址”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公司经营场所备案制度。一是根据公司经营活动不2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1年版,第3 6 0-3 6 1页。20中国市场监管研完文琳、杨责任编辑:王20242商事制度改革同,对于不同类型的经营场所采取登记或备案。以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 0 2 1年7 月发布的关于开展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的公告为例,其在经营场所备案的条件中明确规定:1.在备案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的;涉及前置许可,但前置许可证件同时记载企业的住所和

29、经营场所的;涉及后置许可,但企业认为后置许可的取得无须先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2.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均在我区范围内。3.在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未超出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由此可看出,由于备案行为没有行政许可的作用,对于经营活动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场所,仍需采取登记制度,不能通过备案行为予以确认。二是为进一步区分住所与经营场所,达到住所与经营场所的分制调整,建议经营场所已经备案的公司在住所登记后标注“经营场所已备案”。此项举措可使经营场所备案制度在整个体系内更为恰当,使相关法律体系更为自洽。(三)将经营场所公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

30、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第四十条规定了公司自主公示事项。从这一规范背后隐含的逻辑可知,公司法依旧默认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将经营场所视作住所共同登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经营场所的公示。实践中,对有些经营场所只备案不登记已经在多地进行试点。公司法始终对经营场所缺少规制,有必要将经营场所公示纳入第四十条的规制范畴,引导公司对经营场所进行信息公示。一是将经营场所的备案、公示明确纳人公司法中。可对不同的主体提出不同的要求,由此使经营场所从一个税法概念变为公司法上确认的概念,从而使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公示等法律制度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以维护其整体性和性质、效力的层次性。二是根据主体不

31、同区分经营场所“应当”公示和“可以”公示。针对经营场所对实际营业活动影响较大的公司,如传统的“BtoC”型服务产业,其经营场所直接关系广大消费者利益,若不明确经营场所,则很难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公司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进行公示。相应的,如若公司有无经营场所及设在何处对交易影响不大,或者采取线上经营,则可以鼓励其公示但不做强制要求。六、结语在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今天,尽管公司登记制度相关领域已经进行诸多改革和创新,但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登记机关公示事项、公司应当公示和可以公示事项还未形成一个体系化整体,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及公示的分制调整尚未形成,经营场所未被确定为一个公司法概念,这都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当完善我国公司住所登记制度,明确将经营场所引人公司法体系,建立经营场所备案、公示制度,从而推进公司登记制度体系的优化和完善。?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开展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的公告,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众号,https:/ 0 2 2 年第5期,第3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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