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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电动车协会标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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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单县电动车(摩托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定名为单县电动车(摩托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单县境内从事电动车(包含摩托车)整车及零配件生产销售(包含摩托车、电动车维修业)相关行业单位和个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并成立非营利性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行业自我管理基础上,建立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正当利益和正当权益,反应会员愿望和诉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广泛动员、组织、团结会员,行业企业和相关人士,自觉接收政府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支持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会员凝聚力,为推进行业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提供多方面良好服务,率领会员共同致富为单县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在单县商务局指导下、单县个私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落实国家电动车(摩托车)相关政策、法令,教育会员遵纪遵法,自觉接收和维护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领导,帮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制订、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倡行业正气,反对不正当竞争,改善行业整体形象,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维护整体利益。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搜集、统计、分析行业信息,提供行业发展计划,网点布局,技术标准,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依据和提议。  (四)协调电动车协会会员和会员之间纠纷,交流经营理念和技术合作,推进协会内部会员之间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五)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库,依法创办技术、经营、咨询、中介等有偿服务。  (六)为会员提供各方面服务。组织技术开发、攻关、培训、交流、竞赛等活动,扩大新技术、新工艺,推进经营新理念、新模式,开展行业评选,增强业内经营管理,提升行业技术、经营、服务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能够推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三)有加入本会并参与其活动和工作意愿;  (四)团体及个人会员应是依法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经营各类电动车(摩托车)生产销售、电动车(摩托车)维修业及其相关行业(如电动车配件销售和摩托车配件等)依法成立团体及个体户。  (五)按要求标准立即足额交纳会费。  (六)依法经商,诚信经营。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调查核实和讨论经过;  (三)按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工作权利;  (三)优先参与本协会举行各项活动;  (四)取得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等方面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帮助、指导、处理符合本宗旨相关问题。  第十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参与协会工作权利;  (三)实施本会决议,支持协会工作,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定;  (四)维护本会正当权益和声誉,对本行业协会不公开数据、资料帮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主动参与本会所组织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工作任务; (六)按要求按时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八)维护和促进同行之间交流、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十二个月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及退会手续,会员退会后,不得分配本行业协会共有资产。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违反本章程或违反行规行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批评教育无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关键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及秘书处等实施机构,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组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决议、工作汇报和财务收支汇报; (四)确定本会工作任务、讨论并决定或终止本会其它事项; (五)审议决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通常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能够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1、理事会提议;  2、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共同提出。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同意同意后召开,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代表协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能够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难以任职时,原推荐单位能够提出调整人选,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代行决定任免。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落实、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收支等相关事项;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增补变更;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七)制订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订本会财务预、决算汇报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组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业,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临时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设秘书处和正副秘书长,在各乡镇级分片设置联络处作为协会常设机构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本会设置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和会长工作制度,设常务副会长帮助会长分管协会事务,组织宣传、开发市场、研究行业管理等方面工作。会长办公会议参与人员为会长、各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必需时扩大至讨论事项相关常务理事或人员出席。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很好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熟悉本行业情况,热心为本会服务,有一定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在任期间,不能推行职责,或随意不参与协会活动,连续数次不出席会长会议,应自行提出辞职,或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请理事会劝其辞职或解除其协会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一)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或扩大会议);代表本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帮助会长召集、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保管协会公章,起草相关关键文件;帮助会长监督检验协会经费收支情况,维护协会经费收支合理性和正当性;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浙江商贸城永久提供本协会办公地址;协会依据相关财经纪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时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起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活动或服务收入;承接政府部门及其它单位委托工作取得收入; (四)协会存款利息; (五)出版宣传刊物收入;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相关要求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关键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本行业协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开支; (二)购置本行业协会必需办公用具及设施; (三)其它所需正当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实措施,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选配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资产起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构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其它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章程草案已于1月20日会长办公会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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