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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新规制度的价值与完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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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制度价值与完善思考 山东省商业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 王茂松 摘要 公司律师制度是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完善律师制度需求而诞生,有其独特制度价值。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推动公司律师制度发展新规定,预示着历经十余年试点公司律师制度,将迎来职业发展春天。公司律师制度通过长期试点,其存在问题也不断显现,本文即以笔者所在单位试点中遇到难题出发,并结合解决这些问题实践摸索,为公司律师制度完善发展提供建议,为故意试点公司律师公司提供参照。 核心词 公司律师 公司法律顾问 制度价值 完善建议 引言 一种多层次、多领域和全方位法律服务体系是依法治国战略基本保障和必然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构造合理律师队伍”。但依照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记录数据,截至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27.1万多人,其中公司律师仅2300多人,占比0.85%;山东省共有执业律师1.8万多人,其中公司律师仅95人,占比为0.52%。据理解,国外公司律师已占整个律师执业队伍15%,且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由此,当前律师队伍构造中公司律师占比较低,贯彻依法治国战略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新规定,公司律师队伍需要进一步壮大,公司律师制度需要不断发展完善。但这需要以明晰公司律师在法律职业群体中定位,以及公司律师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局限性解决为前提。 一、法律职业群体中公司律师 (一)公司律师制度与公司法律顾问制度衔接 公司律师与公司法律顾问均为在公司内部从事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笔者所在单位自起设立法律事务部,既有公司法律顾问26人;自起正式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试点公司律师制度,现拥有执业公司律师12名,公司律师同步也是公司法律顾问,即另14法务工作人员尚因未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已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处在公司律师实习期间而未获得公司律师执业证。现法律事务部与公司律师事务部并行,两个名称,一套人马。 在公司律师与公司法律顾问两套制度并行中,笔者深刻地感受到两种制度功能目、基本职责、身份与地位几乎完全一致,界限不明、分工不明,并且两种制度主管机关不同,在制度价值和管理上存在交叉、重叠,一定限度上给管理带来不便,因而,建立统一公司法务工作制度十分必要。同步,国家一也已于发布取消公司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这也给公司律师与公司法律顾问两种制度融合统一带来契机。笔者以为,两种制度融合统一趋势是公司律师制度,重要基于如下因素: 1.现行公司法律顾问制度较为封闭,公司律师制度则有更大身份转换空间与平台。同样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虽然存在比较普遍身份交叉,却不能相对自由顺畅地实现身份转换,且法律顾问作为公司内部员工,在公司中普遍处在相对边沿地位,身份不独立,开放限度低,不利于提高专业水准。 相对公司法律顾问封闭性而言,公司律师虽然在劳动关系上从属于公司,但法律业务由律师事务部管理,并作为律师群体一某些,直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业务指引,可以与其她“法律人”相对顺畅地进行身份转换,对外交流渠道较多,平台相对辽阔;享有更广泛业务资源获取渠道,更容易形成夯实专业功底。 2.公司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含金量和被承认度不及公司律师,不利于与国际律师制度接轨。公司法律顾问资格考试难度明显低于素有“中华第一考”之称司法考试,入门门槛不同,导致社会特别是法律界人士,以为公司法律顾问资格不如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含金量高。 同步,公司律师制度是一项世界通行制度,经济发达国家只有统一律师制度,不存在公司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双轨制,实行公司律师制度有助于与国际律师制度接轨。 3.现行公司法律顾问管理体制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规定不吻合。当前,公司法律顾问制度仅限于在国资委主管中央公司及各级国有公司范畴内履行,而对其她经济主体如混合所有制公司、民营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等无法涵盖。而公司律师制度自身无公司性质与类型限制,虽然当前重要在大型国企试点。 (二)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比较 公司律师相较于社会律师有其独特优势,重要体当前: 1.公司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更能从公司实际出发,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相结合。公司律师专职服务于固定公司,更理解所在公司管理现状和经营战略、运作模式、制度流程,在驾驭公司政策及受规制环境方面,更具优势。同步,公司律师在公司中具备法律人员与管理人员双重职能,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单纯就法律而法律,而更注重考量公司经营实际、战略目的、市场环境等诸多方面因素,能从公司经营管理者角度综合思考问题,提出法律与管理相结合建议,从而满足决策需求。 2.公司律师可以及时解决法律事务,减少公司成本。一方面,聘请社会律师,公司要付出一定常年顾问费,且在某些纠纷案件解决、重大项目并购上往往需另行付费,而公司律师薪酬普通比较固定,基于金钱成本考虑,大型集团或跨国公司普通仅将专业性极强法律事务外包给社会律师解决;另一方面,相较于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作为公司员工,更可以密切跟踪、关注公司面临法律环境与风险,有条件进行风险全过程管理,在发现法律风险苗头时,能及时介入并采用控制办法,从而有效减少时间成本。 3.公司律师能更好地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亦能严格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先进社会律师普通为众多公司提供顾问服务,并且存在着某些执业上风险,特别是当社会律师服务不同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时,如不进行回避而选取为某方提供服务,便也许出既有失职业道德行为,损害一方利益。而公司律师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只为就职单位提供服务。服务对象固定性使得公司律师服务具备更强针对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对本公司所涉专业领域法律事务往往具备更高专业性,在提供符合公司需求高品位法律服务方面并不比社会律师逊色,同步作为公司员工,公司律师对公司具备较强人身依附性,可以与公司同荣辱、共患难,也能具备较高保密意识。 二、设立公司律师考量 作为山东省内第二家试点公司律师国有公司,笔者所在单位履行公司律师,除去多产业板块经营法律需求外,重要在于公司律师制度有不同于公司法律顾问制度与社会律师独特价值。 (一)利于获取社会律师资源,提高人员专业素质 人员素质是保证法务工作质量核心一环。笔者所带单位产业多元化,发展速度快,对法律人员素质规定高。而本单位属于地方国有公司,法务人员同外界沟通积极性不够,理解律师界最新信息及理念、培训资源等方面机会与途径有限,信息相对闭塞,并且法务人员自身较为年轻,专业经验局限性。为加强法务工作同律师界沟通,获取司法部门、律协等诸多方面培训资源,不断提高法务人员专业素质与技能,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尤为必要。 (二)便于吸引留住高素质人才,为法务人员打造发展平台 笔者在同众多公司交流中发现,公司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流失严重已成为普遍现象。笔者所在单位也面临同样窘境,先进法务人员受社会律师高薪酬吸引,诸多转行进入律所,某些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也想法设法挂靠在律所,法律顾问队伍不稳定,打乱了法务工作延续性,增长了公司用工成本。 通过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可为法务人员提供与同行学习交流、提高专业素质渠道与平台。同步,公司律师可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且执业年限持续计算,使得公司律师可在法律职业群体内进行身份转换外,一定限度上稳定法务队伍及人员思想。 (三)便于法务工作内部宣传 如前所述,公司法律顾问入职门槛低,公司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含金量和社会承认度不及公司律师,当前大某些公司普遍存在重外部律师意见、轻内部法务人员能力问题,某些领导以为外来和尚会念经,久而久之,内部法务人员得不到高层承认,并且,其她业务部门也会误以为法务工作重要依赖外部律师,法务人员专业性不如社会律师。通过设立律师事务部,便于宣传法务人员同样具备律师资格条件和专业素质,有助于改进自身地位,提高领导层及业务部门对法务工作承认度,增强法务人员话语权。 (四)便于工作开展,更好地为公司提供服务 公司律师享有更广泛执业权利和更多执业便利,如调查取证、阅卷等,公司法律顾问进行该类工作时,往往需要委托律师进行,给工作带来不便,通过试行公司律师,此类问题可迎刃而解。对公司而言,公司律师可以更独立地开展工作,长远看更有助于公司法律风险控制与商业价值创造。 三、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后实践状况 由于可参照借鉴经验有限,笔者所在单位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后,不断摸索公司律师管理模式,运用律师事务部平台加强人员培训,并积极参加同管理机关沟通,努力为公司律师制度发展建言献策。 (一)试行“公司律师事务部 + 服务单位”双重管理模式 笔者所在单位公司律师事务部设在集团总部,子公司具备条件法务人员可申请加入,由总部统从来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实习、培训、考核等,集团总部对公司律师进行双重管理,即在专业业务上由公司律师事务部纵向统一管理,涉及轮岗交流、培训等方面;在管理职能上公司律师接受所在单位管理,涉及人事关系、薪酬福利发放等。 笔者以为,该双重管理模式仅是过渡,公司律师管理最后应走向集团化统一管理,即:统一招聘、统一实习、统一执业、统一培训,由此发挥集团总部更为强大号召力和更为丰富资源优势,为子公司律师获取集团层面统一执业和培训机会提供便利,也使整个集团内部职位流动、岗位轮转更加便利,从而利于公司律师开拓视野、打破身份界限、进行职业规划。 此外,通过统一注册和管理,也使集团总部可以整体掌控公司风险管理方略与尺度,提高法务人员地位与作用,一定限度上提高全集团内公司律师队伍凝聚力,拓宽发展空间和上升渠道,减少人员流失。 (二)组织开展内部集中培训,培养复合型公司律师 随着笔者所在单位进军新兴行业以及商业模式不断创新,法律事务渐趋复杂。法务工作追求高质量、高原则,规定公司律师不能仅局限于掌握法律专业技能,更应具备一定财税、管理、业务知识,针对复杂法律问题,可以从多角度提出综合方案。适应公司需求,笔者所在公司律师事务部建立了定期培训交流制度,每月定期举办一次内部集中培训会,并将财务知识、管理知识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将工作中遇到重大、复杂法律问题或纠纷案例作为研讨课题,共同窗习研究,促使公司律师专业素质与整体服务能力提高。 (三)加强同管理机关、社会律师沟通,借鉴同行经验 当前笔者单位公司律师事务部所属司法局、律协等主管部门并不对公司律师进行区别管理,协会中“公司律师业务委员会”实为公司提供服务社会律师委员会,普通由社会律师担任主任,公司律师参加度较低。基于此,针对公司律师试点中存在困惑、社会律师如何更好地为公司提供优质服务等问题,积极与司法局、律协等主管部门沟通,使主管部门理解公司律师特殊性,使社会律师服务可以站在公司角度更具针对性,同步,积极参加并成为律协公司业务委员会一员,学习、借鉴同行先进经验。 四、公司律师制度局限性与完善建议 公司律师制度为法务人员培训、专业素质提高等带来便利同步,笔者以为,该制度存在着一定局限性。 (一)顶层设计缺失,配套制度缺少 司法部于印发《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意见》,对公司律师试点指引思想、任职条件、重要职责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至今仍未出台细化配套制度。除个别省份外,大某些省份司法部门及律师协会也缺少细化贯彻意见与办法。同步,重新修订《律师法》并没有对公司律师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律师缺少法律根据。顶层设计缺失与配套制度局限性直接导致公司律师制度始终处在缓慢试点过程中。 (二)申请设立公司律师方面存在诸多障碍 1.执业律师3人以上方可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出于加强管理本意,《律师法》规定3人以上才干成立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成立也合用该规定,这就将故意愿申请公司律师执业但本公司又达不到设立律师不条件人员拒之门外。实践中,存在某些中小公司可申请公司律师人员,通过各种变通方式在律师事务所挂靠实习和执业现象,存在不规范之处。 在当前状况下,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在司法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下设公司律师管理中心,发挥与律师事务所类似公共挂靠平台作用,给因人数限制而不具备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法务人员提供挂靠机会,并由该平台做好实习、培训、年度考核等挂靠管理。 挂靠平台做法虽然与律师法不完全吻合,但却完全符合三中全会会、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规定,有助于迅速推动公司律师发展,建议容许有条件省份对该挂靠平台进行试点。 2.实习指引律师数量难以满足实习人员需求。依照规定,实习指引律师需执业满五年,且同步指引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人。笔者所在律师事务部设立之初,急于发展壮大公司律师队伍,浮现实习指引律师数量局限性状况,经与司法部门、律协沟通,采用由社会律所实习指引律师委托培养方式,一定限度上影响了实习效果。 (三)公司律师寻常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1.国有公司公司律师受国资委与司法部门、律协双重管理。如前所述,笔者所在单位公司律师也是公司法律顾问,事实上存在双重管理。作为律师,接受司法部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要进行执业实习及考核、年度考核和执业培训;作为公司法律顾问,又接受国资委等公司主管部门管理,在外部管理体制上需要国资部门与司法部门进行衔接。 对此,建议取消双重管理,或者在双重管理下,进一步明晰管理部门权限与分工。例如,作为公司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体制机制建设、人员队伍配备、法律顾问级别评审、薪资待遇、职责范畴、履职能力考核等方面接受国资部门管理与指引;在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律师实习、注册、律师执业考核等专业素质与技能提高方面由律协行业自治,司法部门监督指引。 2.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没有理顺,未真正与社会律师形成差别化管理。 由于顶层设计与配套制度局限性,对于公司律师管理只能参照社会律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没有特定化管理体制。公司律师培训也是与社会律师培训一同进行,但是公司律师更多关注是公司经营管理有关内容,这是社会律师培训所缺少。再者,公司律师因起步晚,发展慢,没有形成师资力量雄厚培训团队,培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而,公司律师管理附庸于社会律师管理,并未形成与社会律师并驾齐驱管理体系。 3.缺少勉励机制,薪酬机制未市场化、社会化。 当前试行公司律师公司多为大公司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相对高品位,接触业务面广,人员成长较快,在某种限度上同于社会律师工作广度和深度。但是薪酬待遇没有社会化、市场化,还是按照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拟定工资,享有管理处室待遇。 同步,虽然司法部试点意见中规定公司律师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估,但由于公司没有律师职称系列,且职称评估需人事部门资格审查,使得实践中并没有公司律师进行职称评估,一定限度上影响了公司律师积极性。 4.较高会费支出,影响公司试点积极性。以笔者单位律师事务部所属律协为例,每年需缴纳公司律师事务部团队会费,公司律师还需缴纳个人会费,而公司法律顾问无需缴纳费用,既然两种制度功能职责趋同,公司管理层处在控制成本考虑,会减少试点公司律师积极性高。 5.对公司律师考核内容(涉及实习考核、年度考核等)同社会律师考核原则一致,影响考核效果。 上述问题存在成为公司律师进一步发展绊脚石,当务之急建议修订《律师法》,并遴选先进公司律师代表参加修订工作,在增强公司律师社会认知度同步,明确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更好适应公司律师行业发展。详细建议内容如下: (1)明确公司律师制度独立地位,增长区别国内执业律师类型及各自职能范畴、功能作用以及规定各类执业律师之间如何转换条款,丰富律师执业类型,实现国内执业律师类型和功能作用多样化。 (2)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建议增长公司律师必要单独规范。 (3)涉及公司律师纳入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执业证书颁发等详细管理、监督事项,建议同步进行相应调节。 (4)明确公司律师晋升及奖惩机制、考核机制。对于公司律师考核原则,建议应从公司律师岗位职责出发,充分考虑到公司律师作为公司员工,仅服务公司经营管理和行业发展,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职业特点,恰当调配业务素质与管理能力占比,以考核原则引导公司律师职业发展。同步建议参照法律顾问及社会律师既有级别评审制度。 此外,与《律师法》修订相配套,建议完善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会,或在条件成熟时试点建立公司律师专门行业协会。律师协会具备很强自治性质,美、德两国律师协会在律师培训、准入、指引、监督、惩戒、裁减等方面具备很大权力,在律师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责重要为:代表公司律师利益,规定公司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参加修订有关法律,管理公司律师就业,为公司律师谋取福利,搭建交流平台,提高公司律师业务水平;组织公司律师进修,出版公司律师组织刊物等。 五、公司律师与法律顾问资格衔接与过渡 除上述提及问题外,在公司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消后,还需要做好公司律师与法律顾问资格衔接。笔者以为,虽然国家已取消公司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但是既有公司法律顾问人数较多,须谨慎解决公司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身份”切换问题,以平稳度过过渡期。对此,笔者建议考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将公司律师证分为A、B证,详细为: (一)“老人老办法” 1.对已经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颁发公司律师A证,可在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间自由转换工作。 2.仅通过公司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而未通过司法考试,颁发公司律师B证,只可从事公司律师工作,不可以转为社会律师;通过司法考试者,可换取公司律师A证。 3.对当前既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又通过公司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建议公司在待遇及提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二)“新人新办法” 此后新入行公司法务人员,应一律规定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领取A证,否则,只能从事公司律师助理工作。 A、B证设立,分出了层次和级别,完全与世界对律师行业高原则、严规定理念相吻合,便于公司律师队伍稳定和个人价值提高。 需要阐明是,参照《律师法》第八条规定,“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应有例外。即依照该规定“具备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备高档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备相应专业法律知识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符合此类条件,已经申请执业,建议按照“老人老办法”,予以颁发公司律师A证;符合此类条件,但未申请执业,与否可以作为公司律师A证人员,或执行“新人新办法”,仍需明确立法规定,并应从严掌握。 总之,通过公司律师试点,笔者体会到该制度存在诸多局限性,需要从顶层设计、实行管理等方面不断完善。但咱们更应看到该制度存在特殊价值与发展前景,相信公司律师制度春天不久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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