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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专项计划生育协会标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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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县计划生育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该协会名称:**县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条 该协会性质:行业性,由社会五老及热爱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育龄夫妇和主动分子组成。 第三条 该协会宗旨:在党领导下,帮助政府主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该协会接收地域计生协会业务指导和**县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该协会住址:**县计划生育局办公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该协会任务: 1、宣传党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帮助育龄群众提升科技水平和致富技能。 2、发动会员带头实施计划生育。 3、为育龄群众提供多种服务,帮助独生儿女户、二女结扎户、计划生育贫困户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4、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和管理。 5、帮助政府搞好人口福利事业和计划生育保险事业。 6、调查研究,组织培训,表彰优异,交流经验,搞好本协会本身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该协会会员种类可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在我县群众、团体认可该协会章程,拥护党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愿意支持实施计划生育,志愿参与该协会组织和活动,可申请加入**县计划生育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该协会人,由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凡从事和计划生育活动相关组织和单位,认可会章,提出申请,经**县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同意,可成为该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在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会员,由本协会授予优异工作者称号,并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享受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兴办文化、福利事业等优惠待遇权利; 3、有享受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表彰、奖励权利; 4、会员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要求计划生育协会给保护权利; 5、有对本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活动提出提议、批评,和要求免职或免职、违法协会工作人员权利; 6、有介绍新会员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1、有遵守章程,实施决议、负担工作任务义务; 2、有学习宣传和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义务; 3、有自觉实施计划生育义务; 4、有联络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共同搞好计划生育义务; 5、有帮助群众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义务;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由参与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相关活动,享受计划生育协会表彰,和对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提出批评权利、有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实施计划生育协会决议,负担计划生育协会相关工作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出协会自由。会员退会应该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违反该协会章程,由理事会提出批评、劝其退会或由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本协会组织标准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八条 本级协会对下级协会进行指导,下级协会接收上级协会指导,并负担上级协会安排任务。 第十九条 协会组织建到村、居民委员会和企机关。流感人口主管部门组建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协会。 第五章 县级组织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需是可提前和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职权是: 1、审议和同意县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工作汇报; 2、修改**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3、选举县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 4、讨论并决定县理事会提交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协会理事会负责实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县协会理事会职权是: 1、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或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5、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6、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7、讨论和决定其它关键事项; 理事缺额时,由缺额理事所在单位协会提出补选人选,报县计生协会理事会审议经过给予确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该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1、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该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 5、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该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该协会签署关键文件; 第二十九条 该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理该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督促检验指导基层协会工作; 3、办理理事会交办工作任务;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以育龄群众为主体,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工人、老农民等热心计划生育人士为骨干。 第三十一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审议和同意本协会理事会工作汇报; 2、修正协会章程; 3、选举该协会理事会; 4、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重大事项; 理事会缺额时,由缺额理事单位协会提出补选人选,报协会理事会审议经过,并由下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给予确定。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推选会长、秘书长,由会长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具体实施。 乡镇理事会通常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村(居委会)理事会通常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任务是: 1、组织会员学习党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施计划生育; 2、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实施计划生育; 3、主动开展计划生育各项服务活动,帮助独生儿女户、二女结扎户、计划生育贫困户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4、帮助搞好农民人口福利事业和养老保险事业; 5、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倾听育龄群众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正当权益;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立会员之家等活动阵地,实施会员联络户制度,使各项活动深入、活跃、扎实,扎根于群众之中。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协会经费,关键来自政府资助、个人或社会集团捐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县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经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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