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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规划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有关详细规定及日照.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699007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5.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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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关于规定(修订版)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工作,依照我市建设项目实际状况,对我局正在试行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关于规定(如下简称技术规定)中某些概念予以明确和调节:一、技术规定第十二条调节为: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其中:(一)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用地范畴内建筑物地上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总和。(二)建筑用地面积为规划用地红线坐标范畴内用地面积。二、将技术规定第十三条调节为: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以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和居住区建设中存在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矛盾,勉励建设单位在都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

2、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原则内建设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12不参加该地块容积率计算。2、凡居住建筑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过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备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某些,其建筑面积不参加该地块容积率计算。3、居住建筑应配备恰当比例地面停车位。第一章规划设计规定 第一条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 依照大连市地区特点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五层;为便于规划控制,将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第二条

3、居住社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1规定执行。特殊项目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按表1规定可恰当进行调节。用地 分类面积低层区多层区中高层、高层区不不大于等于3公顷密度不大于15%20%-25%15%-20%绿地率不不大于50%30%-40%不不大于40%不大于3公顷密度15%-18%20%-28%不不大于20%绿地率不不大于45%不不大于30%30%-40%注:混合区取两者指标上、下限定值作为控制指标上、下限定值。 第三条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距离,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物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级别拟定,其退线距离不得不大于表2所列值,并同步符合日照、消防、环保、防汛和交

4、通安全等方面规定规定。 建筑退线应同步满足都市绿线控制规定,都市绿线范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以上大型公建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可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方案拟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都市道路重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已审定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不大于10米,并应留出暂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沿都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沿线后退距离,不不大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沿线后退距离,不不大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多(

5、低)层建筑不得不大于5米,高(中高)层建筑不得不大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连线算起)。 对于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畴内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满足关于规定及规范规定。表2(单位:米) 居住公建多(低)层高(中高)层多(低)层高层都市迅速路、主次干道(不不大于等于40米)8-1010-208-1515-20都市主次干路(不大于40米)、支路(不不大于20米)58-105-1010-15都市支路(不大于等于20米)3-5555 第四条建筑用地面积不大于下列规定面积,不应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

6、0平方米; (三)高(中高)层居住建筑为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拟定不妨碍都市规划实行,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毕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她类似状况,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二)因都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三)因特殊状况(如危房、洼地、棚户区改造和都市规划需要等),的确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 第五条原有建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不应在原有建筑用地范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六条居住建筑阳台及突出墙面楼梯间某些合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

7、长度1/2(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应以阳台及楼梯间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新建建筑应避免对原有居住建筑导致视线干扰,有效保障私密性,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最小距离不应不大于18米。 第二章建筑设计规定 第七条公共建筑可设坡屋顶,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面,但不得对其周边建筑形成日照遮挡。屋面坡度应控制在25-28度内(特殊造型除外),起坡点距坡顶层楼板垂直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60米。 居住建筑坡顶层如果作为阁楼使用,则单元内公共楼梯不得通入阁楼层,顶层住宅可设室内跃层楼梯以便使用;运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净高低于1.20米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

8、在1。202。10米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米空间所有计入使用面积。 第八条平屋顶建筑如确因建筑外立面形式及都市景观设计需要,需在建筑有效层数以上设立封闭建筑空间,则此建筑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不不大于顶层建筑面积1/4,并应作为辅助房间使用。如无特殊因素,不得与公共楼梯间连通。其层高不不大于2.20米某些应按规定计入总建筑面积。第九条局部突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都市普通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及层数,但突出某些水平投影面积不得不不大于顶层建筑面积1/4,且应符合大连市都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当建筑地处国家或大连市发布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

9、区以及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讯、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边有净空规定控制区时,上述突出某些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及建筑层数。 坡地建筑建筑层数,按建筑物朝向都市重要道路或都市重要景观方向外立面露出地面以上某些实际层数计算,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地面以上有效层数。其中,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地下室楼顶板建筑标高均不得超过其相应室外地平计算点高度1.5米以上。在坡地建筑中,建筑地下层某些任何一侧露出室外地面超过1.5米,应按半地下室计

10、算层数。 第十条 多、高(中高)层居住建筑层高宜为3.0米,不应高于3.6米;公共建筑层高可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方案详细拟定,普通不应超过5.4米;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不不大于室内使用面积1/3;运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应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风格应与都市环境相协调,力求体现都市文脉与地方特色,并具备时代特点。 都市中心区、非中心区重要地段以及对都市景观有较大影

11、响建设项目,应对外立面色彩及饰面材料组织方案进行论证。外墙应采用优质面砖、石材、金属墙板等耐污染性好、耐久性强饰面材料,并应保证施工质量。不应采用涂料作外饰面材料,特殊状况确需采用涂料作外饰面材料,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禁止采用仿石喷涂等耐污染性差外饰面材料。外墙乳胶漆宜采用水性材料,并应每三年粉刷、养护一次。 第三章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和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容 积 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其中: 1、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用地范畴内建筑物地上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总和。 2、建筑用地面积为规划用地红线坐标范畴内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

12、 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以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和居住区建设中存在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矛盾,勉励建设单位在都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 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原则内建设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12不参加该地块容积率计算。 2、凡居住建筑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过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备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某些,其建筑面积不参加该地块容积率计算。 3、居住建筑应配备恰当比例地面停车位。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都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解决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地运用都市土地资源,加快都市建设步伐,保护

13、居 民基本生活环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 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都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解决工作 主管部门。 第四条 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不大于建筑防火间距 及卫生间距时,须按关于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第五条 沿都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不不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多层 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 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

14、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卧室和起居室重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 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 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不大于17;(二)对原有住宅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不大于15;(三)新建多层建筑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不大于或等 于125米,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不大于10。山墙宽度不不大于12 5米,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不大于15。 第八条 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 控制建筑物间

15、距:(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 病房重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不大于3小时;(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距离不得不大于40米。 第三章 挡日照解决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为自己所有或使 用房屋被挡日照,均可到本地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确认申请后,应指定具备相应勘测设 计资格单位对被申请确认建筑物进行技术勘测或测算,作出与否被 挡日照确认。 第十条 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挡日照,由新建建筑物建设单位在 确认后一种月内,予以被挡日照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一次性补偿。 同

16、一建设单位建设住宅区(或商住区)由于不同步实行或违背规划设 计规定导致挡日照影响,由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 筑物补偿原则如下: (一)位于一、二级地,元平方米;(二)位于三、四级地,1700元平方米; (三)位于五级地如下,1400元平方米。 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合同,可按合同原则执行。 其她县(市)、区补偿原则,由本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状况自行制定 。 第十二条 被挡日照下列房屋使用面积为补偿面积: (一)住宅卧室和起居室;(二)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卧室;(三)中小学教室; (四)医院医疗病房;(五)市政府规定予以补偿其她房屋。

17、 第十三条 经确以为被挡日照建筑物产权人、使用人与建设单位因补偿 发生争议,可申请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或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 条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在对新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时, 应按本规定精确测算挡日照范畴,向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关于技术资料与数据,并对所测算成果负责。因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过 错,给建设单位导致挡日照补偿,建设单位有追偿权。 第十五条 对阻碍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 、殴打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惩罚条例规定惩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18、六条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秉公执 法,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 条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 (一)建筑物间距。指原有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医 疗病房等建筑物,与其正南、正东、正西、东南、西南方向新建建筑 物之间最小水平距离。 (二)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至建筑物檐口垂直距离。当拟定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时以新建建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标高(扣 除底层公建高度)计算。对于宽度不大于或等于125米出屋面水箱间

19、、机房、楼梯间不计入挡日照建筑物计算高度。 (三)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指建筑物间距与新建建筑相对高度比值 。(四)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不不大于或等于24米建筑。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 (五)重要采光窗。指当一种房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光窗时,按南、东、西排列其主次顺序。(六)有效日照时间。指大寒日早8:00至下午4:00时间段。(七)市级公共中心区。 青泥洼桥中心区(面积约40平方公里。北至双兴街,南至南山路,西 至英华街,东至大连港东区地段)。(八)市级公共副中心区。 西安路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09平方公里。北至兴工街、长江路,南 至五一路,西至中长东五街、如意

20、街,东至抚顺街、成仁街)。 星海湾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75平方公里)。 北部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规划南关岭火车站南侧) 。(九)区级公共中心区。 岭前公共中心区(桃源街解放路、八一路两侧100米控制范畴)。 长春路公共中心区(北至民政街,南至五四路,东至沈阳路,西至东北 路)。 春柳公共中心区(北至春柳街,南至学工街,东至华北路东200米控制 范畴,西至凌山街)。 甘井子公共中心区(北至甘井子路,东至甘井子街,西至文体街)。 (十)其她县(市)、区公共中心区,由县(市)、区政府划定。 (十一)土地级别。按市政府关于调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 金原则告知(大政发40号)执行。 第十八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产业技术园区内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解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大连市都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解决规定业经 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6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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