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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银行保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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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复旦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论银行保密制度 准考证号:专业:行政管理作者:小臭猪指导老师:胡金星完成日期:二一年五月摘 要 在银行法中,银行保密制度是银行和用户关系中一个很关键法律问题,它对于用户金融隐私权保护含相关键作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此全部有明确要求。但伴随社会发展,银行保密制度也逐步暴露出部分弊端。所以,法律又创设了银行保密制度例外规则,即在特定情形下,银行有义务对用户相关信息进行披露。银行保密制度弊端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招致越来越多争议。尤其是在信用征信、打击洗钱犯罪、开展税务调查和金融监管等方面,严格银行保密制度全部为信息获取造成了极大法律障碍。从理论上

2、看,这些问题实际上是银行保密和信息披露之间、个人隐私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矛盾造成。而不一样国家对银行保密制度确定宽严程度不一,加之管辖权域外扩张,又使得这种冲突在国际交往中频繁发生。表面上看这是各国立法存在分歧所致,但造成份歧根本原因则在于各国立法选择背后利益趋动。比如,美国为配合其中国打击恐怖主义及金融犯罪需要加大了信息披露力度,而瑞士为维持其金融业繁荣则固守严格银行保密制度。处理银行保密制度带来多种法律问题,既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又要重视保障公民金融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既要改革完善中国立法,又要加强和国际社会合作;既要符合本国社会需要,又要重视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协调。中国法律对银行保密

3、义务缺乏系统要求,在实践中也往往忽略对金融隐私权保护。不管从立法体例还是制度内容来看,全部存在很多缺点,所以,中国亟需加紧银行保密立法步伐,制订专门银行保密法律,完善银行保密具体内容,规范信息披露范围和程序,从而建立起一套适应该代社会发展需要银行保密制度体系。关键词:银行保密;信息披露;金融隐私;公共利益目 录第1章 绪论. . . . . . .5 1.1选题背景和意义. . . . . .5 1.2中国外文件综述. . . . . .51.3本文研究方法及基础思绪. . . .7 1.3.1研究方法. . . . . . 7 1.3.2基础思绪. . . . . . .7第2章 银行保密制

4、度产生及理论基础. . .7 2.1银行保密制度概念. . . . .8 2.2银行保密制度历史渊源. . . . .82.3银行保密制度产生经济政治背景. . .9 2.3.1银行保密制度产生经济背景. . . .9 2.3.2银行保密制度产生政治背景. . .9 2.4银行保密制度理论基础. . . .10 2.4.1“默示条款”理论. . . . .10 2.4.2“附随义务”理论. . . . . .11 2.4.3隐私权理论. . .11 2.4.4对银行保密制度理论依据评析. .12第3章 银行保密制度范围和例外. .13 3.1银行保密制度范围. . .13 3.1.1银行保密义

5、务主体. . .13 3.1.2银行保密义务对象. . . . .13 3.1.3银行保密义务客体. . . . .14 3.1.4银行保密义务内容. . . . . . 15 3.2银行保密制度例外. . . . .15 3.2.1法律强制披露. . . . . .16 3.2.2为公共利益而披露. . . . . .16 3.2.3银行为本身利益而披露. . . . .17 3.2.4经用户同意而披露. . .17 3.2.5银行保密信息披露程序. . . . . .18结 论. . . . . . . .19参考文件. . . . . . . . .21第1章 绪论1.1选题背景和意义银

6、行对用户账户及和账户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是长久以来形成通例,这被认为是维护用户隐私权、促进银行和用户之间信赖关系、增强银行竞争力关键手段。然而在最近几十年里,银行保密义务总是和部分严重社会问题联络在一起,如逃税、洗钱、贩毒、贪污受贿等。同时,银行保密制度也妨碍了各国经济信息交流,成为跨国金融监管障碍。于是,各国立法开始对银行保密制度做出种种例外要求,在特定情况下,银行有义务根据一定程序对用户信息进行披露。中国社会现在对银行保密制度尚缺乏足够认识,尽管公民对加强隐私权保护呼声越来越高,不过极少有些人意识到银行保密法律制度对于个人财产隐私保护关键性,立法中对银行保密要求也没有形成一个完备法律体系

7、。伴随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越来越多外国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将进入中国市场,不管是从规范金融市场还是从规范金融机构监管角度出发,银行保密法律制度完善无疑是至关关键。现在中国对银行保密制度研究大多停留在对制度概略性表述上。本文试图对银行保密制度做一较为全方面系统研究,结合中国现实情况并吸收借鉴其它国家立法实践,提出完善中国银行保密制度立法提议,努力争取使银行保密制度引发种种法律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用户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1.2中国外文件综述银行为用户保密是银行业一项历史悠久做法,并被各国视为一个法定义务。不过对于这一法定义务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着不一样理论依据。在英美两

8、国分别最早确立银行保密义务Tournier v.National Provincial andUnion Bank of England和Peterson v.Idaho First National Bank著名判例中, 百科名片:“银行为用户保密是指银行推行对用户全部事宜保持缄默一项义务。”法官全部利用了“默示条款”理论判决银行负担保密义务,这一理论被认为是英美法理论巨大发展。(李勇)在大陆法系,银行负担保密义务则是以“附随义务”为理论依据。依据民法理论中诚信标准,能够将银行保密义务解释为附加于银行和用户协议之上“附随义务”。(阮品嘉1998)除以上两种理论之外,岳彩申()在美国银行保密法

9、理论和实践中还提出过“代理关系”和“当事人合理期待”等见解。英美银行法律制度在认可银行负有金融隐私保护义务同时,又确立了银行保密例外规则,即信息披露规则。伴随社会发展,银行保密制度被越来越多地被牵涉到一些严重危害社会问题中。谈李荣在金融隐私权和信息披露冲突和制衡一文中分析了当包含毒品及洗钱等可疑交易而需要披露用户信息时,银行保密义务就和反洗钱产生了冲突。同时,因为毒品交易和洗钱等犯罪往往含有跨国性,当一国就这些犯罪对域外银行进行调查取证时,将会引发和外国主权冲突问题。杨建锋在税务调查中银行保密法律障碍研究一文中则着重分析了税务调查和银行保密制度冲突。这种情况不仅会发生在一国中国,也会发生在银行

10、保密法要求不一样国家之间。部分人因其母国严格纳税申报制度,而将财产、收入转移至实施严格银行保密制度国家和地域,从而逃避对母国纳税义务,而那些实施严格银行保密制度国家往往会被指责为避税天堂,招致其它国家不满和训斥,造成国家间矛盾。王锐等人完善中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法学思索一文从信用征信和金融隐私矛盾出发,叙述了征信中敏感信息在非授权第三方之间传输侵害个人隐私权问题。处理这些法律问题根本出发点在于怎样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利之间寻求平衡。首先,立法应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法律目标不是为了最大程度自我维护,而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需要(陈云生1994);其次,也要确保银行和用户之间在信息保密和

11、公开上权利和义务分配公平和公正,和在公开程序上正义(黎四奇)。即使现有研究和探讨还极少提出对中国银行保密立法全方面构想,但最少为借鉴国外银行保密法和完善中国银行保密法律体系提供了十分有益参考。 2“信用机构、信用机构合作机构、相关政府管理机构组员和在上述机构供职工作人员,对仅仅因为信用机构和用户商业关系而取得秘密,不能披露或加以利用。”奥地利1979年银行法第23条第1款1.3本文研究方法及基础思绪1.3.1研究方法 第一,采取比较分析方法借鉴国外实践经验,对美国、瑞士等有代表性银行保密制度进行细致比较,评析两种制度优劣和国际社会上发展趋势。首先,美国逐步放松银行保密制度改革表现了银行保密制度

12、发展大势所趋;其次,借鉴瑞士保密制度,对于改善中国银行保密制度对隐私权保护不力情况会有所帮助。第二,经过广泛查阅国外文件填补现在中国研究不足,考察和归纳国外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第三,经过实证分析方法,分析中国现在相关银行保密立法中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处理方案。1.3.2基础思绪本文以银行保密制度引发中国外法律冲突及对策为根本,对银行保密制度各个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研究,并为完善中国银行保密法律制度提出若干立法提议。文章首先对银行保密制度概念加以界定,简明概述银行保密义务制度产生及其社会经济和法律背景,并深入分析银行保密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在此基础上,界定银行保密制度范围,信息披露作为银行保

13、密范围例外,是银行保密制度中一项关键内容。银行保密制度造成中国外法律问题是本文研究关键。目前社会打击洗钱犯罪、信用征信、税务调查和跨国金融监管等问题,无不包含到银行保密制度。银行保密制度阻碍了这些法律活动进行,其中存在更深层次原因。处理这些法律问题,重在建立合理制度和机制。文章在分析瑞士和美国银行保密制度基础上,提出处理这些法律问题对应对策。完善中国银行保密制度体系,是本文研究现实意义所在。 3“信用机构企业机关组员、工作人员、核实师、教授、受托人及长久或偶然向其提供或曾提供劳务人员,对在担任本身职务或提供该劳务所获知相关事实,应受保密义务约束,不得泄露或使用所获知资讯。”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14、第九章“职业保密”第78条第1款第二章 银行保密制度产生及理论基础2.1银行保密制度概念银行保密制度是银行和用户关系中一个关键法律问题。依据负担保密义务主体范围不一样进行划分,能够分为狭义银行保密制度和广义银行保密制度。对于前者而言,银行是保密义务唯一负担者;不过伴随社会发展,部分和银行有特定关系机构或个人,如银行业务合作机构、银行监管机构等,也能够获知银行用户金融隐私。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用户利益,在广义银行保密制度中,这些机构和个人也成为了负担银行保密义务主体。本文所研究是广义上银行保密义务。另外,银行保密对象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户信息资料秘密,另一类是银行内部本身秘密。本文所探讨属于前者。

15、据此,本文所称银行保密制度是指银行和其它和银行有特定关系机构或个人对银行用户信息保密制度规范。2.2银行保密制度历史渊源根据部分学者见解,银行保密法历史最早能够追溯到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时期也已经有了银行保密习惯。法国大革命之际,很多王公贵族将钱存入瑞士日内瓦银行,要求银行为其保密。那时瑞士银行只是作为一个践约者存在,还没有将保密义务上升到法律高度。直到19世纪,银行保密义务才发展成为银行和用户协议关系中一项内容,并成为宪法中对人权保护一项要求。1最早将银行保密上升为一项具体法律义务是一般法。1922年英国最高法院判决图尔尼尔诉英格兰国家地方联合银行案1被认为是英美法系国家相关银行保密义务方面

16、判例法最早源头。2该案对银行负担保密义务法律依据及保密义务范围所做认定对以后银行保密制度发展含有深远影响。20世纪30年代,瑞士制订了瑞士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第一个将银行保密义务以成文法形式加以确定。2.3银行保密制度产生经济政治背景在1924年“图尔尼尔”案判决做出之前,法院通常认为银行保守用户秘密只是一个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银行也通常将为用户保密视为一个习惯,而非强制义务。相关银行负担保密义务判决和立法大全部是从20世纪20、30年代开始,这里面蕴涵着更为深层次经济和政治原因。2.3.1银行保密制度产生经济背景从经济学见解分析,银行负担保密义务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银行所掌握用户信息大

17、多含有商业价值,如用户资信情况、资产质量、关键交易领域等。假如这些信息包含商业秘密,其商业价值就会更高。一旦银行将这些信息透露出去,将会使用户处于极其不利地位。而为用户进行保密,将避免含有竞争优势信息为竞争对手所获知,从而有利于经济效率提升。3其次,市场经济活动要求社会中各类经济个体享受充足活动自由度,这也是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关键公共利益之一。用户要使其商业活动免受她人干预和控制,肯定关心个人信息不被她人利用。银行作为为社会融资中介机构,其对用户保密义务正是建立在这一公共利益基础之上。另外,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有利于经济尤其是金融业发展。银行业作为一个信用经济,是以用户对其信任为基础,丧失公众信任

18、势必影响银行业乃至社会经济发展。很多国家(如瑞士和巴拿马)作为国际银行中心吸引力,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银行对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因为用户重视是她们金融隐私受到保护,假如银行不能对用户信息进行有效保密,无疑将丧失公众对她们信任。所以,银行保密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业务运作一个关键方面。在西方国家,银行保密制度得到了银行界、司法界和全社会广泛认可,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推进作用。2.3.2银行保密制度产生政治背景在银行和用户关系中,基于金融服务需要,银行往往能方便而全方面地掌握用户个人信息,如身份资料、资产情况,甚至消息习惯和偏好等常人通常不愿为她人所知悉信息。假如银行不妥披露或使用,便会对用户隐私

19、权造成严重侵犯。对个人隐私权保护,是银行负担保密义务一项关键原因。从银行保密义务政治历史背景来看,当初正值二战前后,因为法西斯猖獗,公民权利 4丹宁勋爵法律训诫“没有没有所不知立法者,也没有静止凝固社会。”遭受严重践踏和侵犯。为了愈加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尊重人权,隐私权被看成公民一项关键权利而受到保护。银行所获知用户金融隐私,自然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所以,从本世纪3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颁行银行保密法,要求金融机构为用户保守财产秘密。世界上第一部银行保密法,即瑞士联邦银行法制订就是一个例证。20世纪30年代,因为德国法西斯暴力强迫,德国公民尤其是犹太人在瑞士银行存款几乎全部转入德国国家银行,犹太公

20、民权利遭受严重侵害。为了避免这类事件再次发生,瑞士政府在1934年制订了瑞士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第一次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要求了严格银行保密义务,以保护那些受纳粹和其它排犹反犹政权迫害犹太人财产权和其它公民权利。2.4银行保密制度理论基础尽管很多国家已经经过判例法或成文法将银行为用户保密习惯上升为一项法定义务,不过对于这一法定义务法理依据却有着不一样理论见解。其中最具代表性是“默示条款”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和隐私权理论。2.4.1“默示条款”理论所谓“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指是协议本身虽未要求,不过在纠纷发生时由法院确定、协议中应该包含条款。1924年,英国上议院经过“图尔

21、尼尔”案,以“默示条款”理论最先确立了银行对存款人保密义务。美国法院则在1961年彼得森诉爱达荷第一国民银行案中适用了相同理论,并认为“银行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认为它有自由向外界透露和用户账目相关细节是能够了解。不容侵犯保密性是银行和用户关系内在和最根本标准之一。”“默示条款”理论将银行和用户关系视为协议关系,即银行对用户负有协议及协议法上保密义务,这一理论被认为是英美法理论巨大发展。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写道:“即使没有明确条款,法律本身意即法院本身就意味着一项条款,它把双方没有写上一条写入了协议,而她们双方从未就这一条取得过一致,这么做是为了实现情理和正义要求。” 5“经法律诉讼中任何一方申请,法院

22、得命令该方为诉讼中任何目标而可自由检验和复制一家银行账册中任何统计。”英国1879年银行账册证据法第7条2.4.2“附随义务”理论基于民法理论中诚信标准,能够将银行保密义务解释为附加于银行和用户协议之上“附随义务”(Nebenpflicht)。“附随义务”是大陆法系相关协议义务一个相当关键理论,其基础含义是,在协议关系发展过程中,除协议给付义务以外,基于老实信用标准,还会发生意在辅助当事人实现其利益多种通知、帮助、照料、保护、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并不意味着隶属,而是为了填补当事人约定义务乃至法定义务不足。它表现了以下特征:第一,附随义务不是协议约定中肯定存在义务,而是协议约定之外含有或然性

23、义务;第二,附随义务产生以诚信标准为基础,即使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也不影响附随义务存在;第三,附随义务设定意在最大程度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第四,附随义务产生自当事人缔约接触开始,并延伸至协议终止以后。所以,银行保密义务尽管没有列明于协议之中,但其目标在于维护银行和用户之间基础协议关系,维护用户利益,从而组成银行和用户协议中附随义务。2.4.3隐私权理论“默示条款”理论和“附随义务”理论从银行和用户契约角度,确定了银行对用户信息保密义务源于双方间契约。然而,当银行和用户还未正式缔结契约时,用户就已经向银行透露了相关信息,但却不能援引“默示条款”和“附随义务”理论作为依据。在隐私权理论逐步确立以后,

24、银行保密义务便得到了侵权法支持。“隐私权”这一法律概念最早是由萨谬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1890年发表隐私权一文中提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受对其个人、和公共利益无关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一个人格权。隐私是个人维持其人格尊严和独立关键条件,保护隐私权,在于“预防以不正当方法公布或使用她人隐私,预防减损她人人格。”在银行和用户法律关系中,银行因职业关系所获取用户信息组成了金融隐私权内容,所以,银行不得违犯保密义务,不妥披露或使用用户信息,不然属于侵犯人格权行为,客 6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各缔约国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理由拒绝向有权机关提供银行统计或其它司法帮助。”户能够提起侵权之诉。英美

25、法系经过“蒂尔瓦扎德”案确立了即使没有协议明示或默示义务,银行对原告亦负有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该案中,法院认为,在银行和借款申请人之间存在不平衡关系,双方缔约之前,银行即要求借款申请人完全披露全部相关信息,这使用户处于危险劣势处境。双方力量不平衡使银行应该负担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以起到矫正双方悬殊力量平衡作用。2.4.4对银行保密制度理论依据评析笔者认为,银行和用户关系是一个协议关系,但银行和用户通常并不专门签订协议,即使订有协议,也极少列有保密条款。所以认定银行为用户保密是一个协议义务还需要从协议法相关法学理论中取得支持。为此,一般法利用了“默示条款”理论,而大陆法则利用了“附随义务”理论。

26、“默示条款”理论将银行保密义务视为协议中基础义务,是协议中省略义务;而依据“附随义务”理论解释,银行保密义务是隶属于协议基础义务义务。所以,“默示条款”理论中保密义务法律地位应高于“附随义务”理论中保密义务。但在实践中,二者差异并不大,不管依据“默示条款”还是依据“附随义务”理论,违反银行保密义务做法全部组成对协议义务违反,要负担违约责任。银行为用户保密依据对隐私权保护义务是一个绝对义务,而作为协议义务则是一个相对义务,二者存在着竞合问题。不过,这两种义务对银行用户秘密保护效果不完全相同。隐私权保护义务是一个不作为义务,单单将隐私权保护义务作为银行为用户保密依据并不利于对用户秘密充足保护。正如

27、在“彼得森”案中,原告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但法院认为不足以组成公开她人私人生活侵权行为,所以转而依据“默示条款”理论判决原告胜诉。所以引入协议义务理论能够使银行对用户负担更为直接、具体保密义务,有利于增强对隐私权保护效果。银行保密制度多种理论依据,其产生背景和适用范围不尽相同,对用户权利保护效果也有所区分。所以,笔者认为,在适用时应该以有利于保护用户正当权益为标准,由用户选择诉讼依据。第3章 银行保密制度范围和例外3.1银行保密制度范围3.1.1银行保密义务主体在传统银行保密法律关系中,银行是保密义务唯一负担者,全部在银行工作人,不管是高级职员还是一般职员全部必需负担保密义务,各国法律对此

28、全部有明确要求。伴随社会发展,和银行有特定关系其它部分机构或个人也有可能接触到银行用户金融隐私。比如,银行为了增加竞争力,通常和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分享信息,其中往往包含用户相关信息资料。另外,银行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管工作中,也会接触到用户相关信息。为了有效地保护用户金融隐私权,这些机构和个人也被要求负担一定保密义务。奥地利1979年银行法第23条第1款要求,信用机构、信用机构合作机构、相关政府管理机构组员和在上述机构供职工作人员,对仅仅因为信用机构和用户商业关系而取得秘密,不能披露或加以利用。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九章“职业保密”第78条第1款也要求,信用机构企业机关组员、工作人

29、员、核实师、教授、受托人及长久或偶然向其提供或曾提供劳务人员,对在担任本身职务或提供该劳务所获知相关事实,应受保密义务约束,不得泄露或使用所获知资讯。3.1.2银行保密义务对象银行保密义务对象是指银行对哪些人负担保密义务。对银行法上“用户”,现在很多国家立法还未有明确定义。通常认为,在银行开立账户人被称为“用户”。换言之,只要某人在银行开立了某一类型账户,不管该账户是通常存款账户、往来账户或是其它账户,全部是银行用户。不过银行是否对全部用户全部负担保密义务,这是一个有争议问题。不一样国家对用户范围了解不一样,做法也不尽一致。英国法认为银行保密义务并不依靠于用户身份,银行对存款人和借款人全部要负

30、担保密义务。而美国各地法院对此则有不一样做法,纽约州法院在Grane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v.Taksen一案中明确表示,银行和用户之间存在默示保密义务只适适用于存款人,并不适适用于借款人。但在“蒂尔瓦扎德”案中,法院不仅确定了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存在保密义务关系,还将这种关系扩展到借款申请人。笔者认为,银行用户,不管是存款人还是借款人,或是其它类型用户(甚至包含银行潜在用户),银行所掌握资料信息对于她们而言,全部可能含有很关键意义。不管银行泄露哪一类用户信息资料,全部有可能对其造成伤害。所以出于对隐私权保护考虑,不能仅要求银行对存款人保守秘密,而不对其它用户负担保密

31、义务。3.1.3银行保密义务客体从信息起源上看,银行应该保密信息既包含用户提供信息,也包含银行本身取得相关用户信息,如银行对用户印象、评价等。从信息种类上看,能够归纳为以下几类:第一,个人身份信息,通常包含姓名、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等。即使这些信息通常处于较为公开状态,不过对这些信息不妥搜集和使用也可能破坏个人隐私利益。比如广告企业搜集她人通讯地址,不停地经过电话和信件进行推销活动可能会侵犯个人私生活安宁;第二,个人账户信息,包含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号码、密码、数量、资产数额(比如储蓄存款余额)、资产组成(比如证券账户中各类证券组成情况)和支取情况等。这些信息不仅包含个人金融资产安全,而且在

32、整体上反应了个人金融资产情况和信用情况,是个人财富水平关键表现,通常也是个人不愿意让她人知悉事情;第三,个人形象信息。个人经过金融机构进行多种多样、大量交易,统计了个人生活中很多细节。它们可能反应出个人职业背景、消费习惯、投资偏好,甚至性格特点、不良癖好和交际圈子,从而形成一个个人“形象”。比如经过对个人刷卡消费统计和分析,就能够了解其消费时间、地点、数额、交易对象,甚至所购置商品种类和品牌,从而判定出其消费习惯和偏好。伴伴随金融交易手段日益电子化、网络化和无线化,和计算机软件统计、分析能力日益增强,这种“形象”将越发真实和丰满,使得个人生活在金融机构面前愈加透明。不过,保密范围是否也包含银行

33、获知和用户财产情况无关其它个人隐私(如婚姻情况等),这是有争议。笔者认为,这类事项和用户金融财产情况无关,不组成金融隐私。但就上文所提及附随义务而言,银行也应负有保密义务。假如银行能够随意透露用户这类隐私,也可能对用户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危及其财产或人身安全。所以基于诚信标准,和金融财产情况无关个人隐私也应包含在保密范围之内。3.1.4银行保密义务内容银行保密义务要求银行除了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应该为用户信息资料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或使用这些信息资料。如香港银行业条例第120条“公事保密”要求“受保密义务约束人士,除因依据本条例行使任何职能或因施行本条例条文而有需要外,对于她在依据本条例行使任何职能

34、时得悉和任何人事务相关一切事宜,均须保密和帮助保密,不得将该等事宜传达她人;不得容受或准许任何人取用由本款适用人所管有、保管或控制任何纪录。”银行为用户保密方法通常有两种:一个是保持缄默,另一个是拒绝非法查询。在实践中,银行为用户保密具体手段多个多样,如许可储户用自己认为妥当任何方法存款、取款,用户能够用代号、密码、化名,甚至虚拟办事处、企业、代理人等形式开户。对于银行保密义务存续期间问题,在银行和用户协议使用期内,银行要负担保密义务。同时依据上文提到“附随义务”理论,笔者认为,银行保密期间还应延伸至在用户和银行关系建立之前,并一直延续到银行和用户关系终止以后。3.2银行保密制度例外银行对用户

35、保密义务是银行保密法基础内容,不过只强调银行对用户严格保密义务,而不许可做出任何披露将会引发部分问题。所以,英美银行法在认可银行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又确立和发展了银行保密例外标准,即信息披 71890年美国两位学者萨姆尔.D.沃伦和刘易斯.D.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第4期)上发表了论隐私权(The Right torivacy)露标准。在“图尔尼尔”案中,英国法院确定了银行保密义务例外情况,即在下述四种情形下,银行无须遵守保密义务,能够给对应信息披露:(1)法律要求银行披露用户账户信息及其它情况;(2)银行对社会和公众负有义务要求其披露用户账户及其它情况;(3)银行本身利益要求透露用户账户及其

36、它情况;(4)用户明示和默示许可银行披露用户账户及其它情况。从“彼得森”案到“胡伯”案5,美国法院对银行保密例外情况要求和英国法院在“图尔尼尔”案中确定四种例外情况大致相同,分别从法律强制性要求、公共利益需要、银行利益要求、用户明示或默示同意等角度确定了银行保密义务例外情况。这些披露作为银行负担保密制度例外要求,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法判决已经给予其法律效力,大陆法系相关法律理论和具体法律要求也以此为基础。3.2.1法律强制披露法律强制对保密信息进行披露,就是依据成文法要求或法院命令,能够不受银行保密义务限制,而对用户信息给予披露。很多国家银行保密法中全部列举了银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包含司法审判

37、、银行监管、税务征收、企业欺诈和内幕交易调查、外汇管制、企业破产甚至遗产继承等。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能够要求银行提供证据和证言;出于税款征收目标,部分国家法律要求银行保留企业和个人从事金融交易统计,并要求政府主管部门能够要求银行提供必需资料或直接到银行查询。在法律强制披露方面,英国首先以成文法形式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要求,英国1879年银行账册证据法第7条要求:“经法律诉讼中任何一方申请,法院得命令该方为诉讼中任何目标而可自由检验和复制一家银行账册中任何统计。”当披露是法律强制性要求时,银行没有义务为她用户进行抗辩,也没有义务通知用户,不然反而会阻碍查询和组成违法。3.2.2为公共利益而披露当

38、公共利益需要银行对一些用户信息给予披露时候,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要求,仍能够要求银行进行披露。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共利益通常包含公共秩序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健康有序、社会资源和机会合理分配和公共道德维护等等。因为个人金融信息集中反应了个人财富水平和移转情况,而这些信息和资料又是国家推行经济管理、防治犯罪等职责关键依据,比如低收入保障资金发放,就需要核实申请者实际经济情况;为预防和追究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也会要求核实纳税人在金融机构资产情况;为防治洗钱犯罪,则需要调查银行相关账目、资料。所以,这种披露可能是面向银行监管机关、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公共利益标准在用户信息披露四种情形中处于关键地位,因为不管

39、是法律强制披露,为银行本身利益披露,或是经用户同意而披露,从本质上讲全部能够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加以解释。公共利益是银行保密义务理论关键所在,所以,全部对该义务例外全部必需参考公共利益给予考虑。即使银行因多种公共利益而披露信息很多情形已由法律确定下来,成为法律强制性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理由已不再关键。在一般法系国家,公共利益含有广泛涵盖面,即使没有法律具体要求,银行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披露用户信息,仍然能够得到法院支持。3.2.3银行为本身利益而披露尽管从理论上看为银行利益进行披露能够作为银行信息披露理由,不过这一理由通常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银行仅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为本身利益使用或披露它所掌

40、握用户资料。比如银行因用户账户透支而发出要求用户填补透支通知,通知上载有透支数额;又如银行和第三人(比如用户确保人)发生诉讼时,银行为了本身利益能够披露用户相关信息。英国著名森得兰诉巴克利银行案6是确立银行为本身利益披露用户信息而不需要负担法律责任一个关键案例。不过,假如保密人仅仅出于本身利益需求而披露保密信息,将不符合保密法精神。在实践中,法院通常将银行利益和其它原因结合起来进行考虑,假如为银行利益披露用户保密信息包含到公共利益或已得到用户明示或默示同意,这种披露才是被许可。3.2.4经用户同意而披露假如用户同意银行披露其信息资料,则银行披露用户资料并不会侵害银行和用户之间信赖关系,所以用户

41、同意能够免去银行保密义务。用户同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通常说来,银行应该取得用户许可披露其信息书面同意,这种同意既能够是无条件同意,也能够是附条件同意。用户明示同意往往只限于就特定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理论上,用户一旦给直接同意,这种同意能够长久连续存在,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需要用户重新认定。比如,用户假如同意银行向其核实师披露账户相关情况、担保和连带责任等信息,这种同意就需要定时更新。在特定情况下,用户会被认为是默示地表明许可银行披露其信息。比如,用户担保人向银行咨询用户相关情况,银行应该给予回复。因为用户既然将担保人通知银行,就是默认了银行向该担保人做出披露。7默示同意关键标准是通常交易

42、习惯,即银行和用户以前交易情况和社会上同类交易习惯做法。不过,因为用户默示同意往往因缺乏直接证据而难以判定,所以其适用也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3.2.5银行保密信息披露程序首先,限制获取用户保密信息主体范围和权限,相关部门或机构必需用正当正当手段和程序获取、保留、使用和公开个人统计,而且应该向信息提供者说明下列事项:即获取信息法律依据、目标和使用方法,信息持有者是否必需披露此项信息和拒绝提供法律后果等。其次,给予用户拒绝查询和取得救助权利,当银行用户认为相关部门知悉其银行秘密属于违法并将侵害或正在侵害其正当权益时,能够采取一定对抗方法,如请求法院作出裁定要求相关部门停止查询。当隐私权利已经受到

43、不法查询侵害,用户有权经过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方法取得救助。第三,要求信息披露后保密义务,即相关部门依法获取了用户信息后,不得再将这些信息透露给其它机构和人员。 8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草案第7条要求“创始机构应和主管机关依前条第一项要求为核准或受托机构向主管申报生效后,信托财产转移前,将其依本条例要求和受托机构资产种类、数量及内容,于其本机构所在地日报或依主管机关要求方法连续公告三日。前项公告格式及内容,由主管机关定之。创始机构不为第一项公告或公告不符合主管机关之要求者,不得以其信托对抗第三人。”结 论 初看起来,银行保密制度只是一项简单法律制度,只包含到对用户隐私权保护。实际上银行保密是包含很

44、多内容一整套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个很有争议制度。从对用户个人金融隐私权保护,到各国普遍关注反洗钱、税收合作、金融监管等焦点国际问题;大到像瑞士银行存款问题而引发国家间争端,小到生活中银行所设置“一米线”,无不包含到银行保密制度。笔者在对银行保密制度产生和确立历史、社会背景、发展现实状况进行详尽分析基础上,评析了银行保密制度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正反两方面作用。首先,银行保密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体金融隐私权所不可缺乏有力武器;其次,它也对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造成了很大障碍,由此引发多种法律问题甚至国际争端不停。尤其是在信息日益开放现代社会,建立健全信用征信体系、打击金融领域犯罪、加强税收征管及金融监管要求,全部使得严格银行保密制度遭碰到前所未有困境,和之相正确是对保密信息进行披露主张越来越受到重视。银行用户信息披露是在法律要求情形下,根据一定法律程序,对一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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