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认定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导》(以下简称《工作指导》)相关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关键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内,连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结果转化,形成企业关键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十二个月以上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照突出企业主体、激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标准。
第四条 依据《认定措施》、《工作指导》和本实施细则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关键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合格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键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确定认定(复审)企业;
(二)负责制订和修订《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研究制订工作计划,督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
(三)负责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验,处理相关举报;
(四)负责审定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教授和中介机构,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
(五)负责审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汇报》,并报送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负责公布《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汇报》。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其关键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起草和修订《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组织遴选并提出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教授和中介机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负责教授库建设和管理;
(四)受理省内企业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认定(复审)合规性审查评审工作;提出认定(复审)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验,受理核实相关举报,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六)接收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七)建立教授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查实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
(八)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汇报》报领导小组审定;
(九)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汇报》报领导小组审定;
(十)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宣传、培训等事宜;
(十一)承接领导小组交办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郑州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当地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推荐单位),依据本细则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核实相关举报;
(三)负责推荐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教授和中介机构;
(四)完成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其它工作。
第三章 中介机构和教授
第八条 教授和中介机构采取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方法申报。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相关条件筛选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教授和中介机构报领导小组审定;将教授立案表统一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教授库由技术教授、财务教授、管理教授组成;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教授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教授5倍;教授采取聘用制度,实施动态化管理。
(一)技术教授条件:
1.含有中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身体健康,含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含有《关键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发展及市场情况有较全方面了解。
3.含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标准,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
(二)财务教授条件:
1.含有中国公民资格,在河南省境内居住和工作。
2.身体健康,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并有丰富工作经验,含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职称。
3.含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标准,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
(三)管理教授条件:
1.含有中国公民资格,在河南省境内居住和工作。
2.身体健康,长久从事科技管理工作。
3.含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标准,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教授职责:
(一)审查企业申报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认定措施》及《工作指导》要求。
(二)根据独立公正标准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关键自主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教授评价表》,按要求上传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教授组综合评价表》,按要求上传给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教授纪律:
(一)应根据国家《认定措施》、《工作指导》、本实施细则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二)不得压制不一样见解和其它教授意见,不得有意做出和客观事实不符评价。
(三)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她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四)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五)未经领导小组许可不得私自进入企业调查。
(六)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任何好处和利益。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定时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条件中介机构进行筛选补充,对于违反第十五条要求纪律中介机构将取消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中介机构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含有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统计;
(二)负担认定工作当年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员整年月平均人数百分比不低于20%,整年月平均职员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职责:
接收企业委托,依据《认定措施》和《工作指导》和本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技术)收入和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汇报。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纪律:
(一)应遵照公平、公正、独立、客观标准,不得出具虚假审计汇报。
(二)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三)不得刁难企业,不得违规收取申请企业审计费用。
(四)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对申报认定企业相关资料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相关信息。
第四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境内注册企业,近三年内经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或经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法,对其关键产品(服务)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关键自主知识产权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外观设计(关键是指:利用科学和工程技术方法,经过研究和开发过程得到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收方对协议约定知识产权享受排她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给方和任何第三方全部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关键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要求范围。
(三)含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员总数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员总数10%以上。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它技术活动,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人员。研发人员包含:专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熟练技工。
(四)企业为取得科学技术(不包含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发明性利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善技术、产品(服务)而连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百分比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十二个月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企业,百分比不低于6%;
2.最近十二个月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企业,百分比不低于4%;
3.最近十二个月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企业,百分比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百分比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取得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新知识,发明性利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善技术、产品(服务)而连续进行含有明确目标活动。
发明性利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善技术、产品和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创新取得了有价值进步,对河南省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含有推进作用。不包含企业从事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结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取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取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标开发活动。
本条中研究开发费用是根据各个研发项目为基础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其中研发项目是指“不反复,含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应根据《工作指导》相关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核实。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
(六)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科技结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销售和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综合得分达成70分以上。其具体计算方法见《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以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要求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注册登记
提出认定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记录表》,并经过网络上传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完成企业身份确定后将用户名和密码通知企业。
(三)准备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经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实材料,包含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有效性证实、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实(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汇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实,和其它相关证实材料;
4.企业职员人数、学历结构和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员百分比说明;
5.经含有资质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条件中介机构鉴证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题审计汇报;
6.经含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汇报(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按实际经营年限);
7. 申报企业将以上各项纸质材料书籍式装订成册,提交所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推荐汇报,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汇报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从教授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教授,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经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教授。
评审教授根据《认定措施》、《工作指导》和本实施细则中相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教授评价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教授组综合评价表。
(五)认定、公告和立案
1.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教授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认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2.领导小组依据办公室提出企业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3.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有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告无异议,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立案汇总表,报送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省领导小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公章)。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使用期为三年。企业应在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认定申请书),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汇报、经含有资质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题审计汇报。
复审时应关键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四)款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五)款进行公告和立案,并由领导小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经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使用期为三年。使用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改变(如并购、重组、转业等),应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审查,改变后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要求条件,应该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追回企业已减免税款。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 更名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更名证实材料;
(三) 企业出具更名申请;
(四) 企业申报推荐部门(初审部门)出具企业更名汇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提出相关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经公告、立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和使用期不变。
第五章 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措施》和本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条件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改变,应该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应该依法推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该给予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觉企业不含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应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十四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凡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情况企业,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六条(四)款产生争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采取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和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四)款要求,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并在相关媒体对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和教授应认真推行其职责并遵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相关纪律,对于违反纪律中介机构和教授,将取消其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并在相关媒体公告,五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措施及配套文件解读
备受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措施》和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导》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措施》出台目标和意义是什么?和之前相比有哪些不一样?对高新技术企业将会产生怎样影响?1月22日,科技部火炬中心主任梁桂进行了解读。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掌握国际竞争主动权
记者:新措施是在怎样历史背景下出台?
梁桂: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促进科技和经济结合、推进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经济增加起到了关键作用。不过,从全国企业科技创新情况看,形势并不乐观。
据统计,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这说明,整体上中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显著不足。
多年来,国际科技竞争日益猛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关键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在国际竞争中长久处于垄断地位,中国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起步较晚,受到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本身创新能力不足双重制约,企业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伴随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体制推进,中国已进入必需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新时期。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新时期国家发展重大战略方针。
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党十七大召开,为中国新时期发展提出了明确战略目标,也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发展提出了新更高要求。实践证实,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长远发展关键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是内生,关键技术是买不来。中国要在猛烈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就必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在若干关键领域掌握一批关键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含有国际竞争力企业,大幅度提升国家竞争力。所以,出台符合新形势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措施及其配套文件势在必行。
记者:出台新措施目标和总体目标是什么?
梁桂:制订新《认定措施》总体目标就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指导下,经过激励创新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功效,深入增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关键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总体思绪是深入明确定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什么样企业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梁桂:新《认定措施》最关键特点,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关键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新《认定措施》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关键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内,连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结果转化,形成企业关键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域)注册十二个月以上居民企业。这里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符合国家关键支持产业技术方向,属于《国家关键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要求范围;二是含有连续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相关键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必备条件;三是企业主营业务必需和本身研究开发和技术结果转化活动亲密相关。符合以上特征并达成对应认定指标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规范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协调
记者:企业研发和创新能力是否有具体指标来衡量?
梁桂:新《认定措施》对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等关键认定指标和测度依据全部有明确要求。
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措施存在一个很大不足,就是没有要求关键认定指标测度依据,尤其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标准。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新措施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韩国),结合中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结果转化能力等对应指标也给了明确说明。
新《认定措施》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随意性。
记者:为何新措施在认定工作中用《国家关键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替换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梁桂:为了实现以自主研发和创新为关键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措施》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上世纪90年代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措施是针对国际上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兴起,中国外差距较大情况下制订,当初在很多领域建立生产能力是第一位问题,编制《产品目录》用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含有历史合理性。不过,伴随时间推移,以《产品目录》为导一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已不适应中国科技、经济快速发展要求,造成部分地方将只含有产品生产加工能力,不从事自主研发,长久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大量伴伴随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来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企业又不能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范围。所以,新《认定措施》依据国家中长久科技发展计划和“十一五”发展计划,结合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民生关键任务,配套编制了《国家关键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用来判定企业所进行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活动是否含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关键支持方向,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并将成熟技术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领域排除在外,避免了《产品目录》不足。
记者:新措施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百分比进行调整关键依据是什么?
梁桂:新《认定措施》依据形势发展和中国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不一样企业规模,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百分比进行了必需调整。
上世纪90年代,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大全部处于创业发展阶段,企业关键从事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销售规模较小,原认定措施把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百分比定为5%,符合当初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较大发展,经济规模增加快速。同时也展现出一个规律:伴随经济规模扩大,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百分比较初创期有所降低。这是因为,初创期企业关键从事技术和产品开发活动,在这个阶段,企业研发投入大,销售收入少,所以研发投入比重较大。当企业渡过初创期后,伴随经济规模扩大,企业除了将一部分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外,还需投入大量经费用于市场开拓和扩大生产能力,所以在这个阶段,研发投入比重较初创期有所降低。
经过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统计分析,考虑到中国不一样规模企业发展现实,新《认定措施》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百分比进行了适度调整,将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以下企业,百分比定为6%;销售收入为5000万—2亿元企业,百分比定为4%;销售收入为2亿元以上企业,百分比定为3%。这么做既能引导企业保持较高强度研究开发投入,符合国家自主创新政策导向,又能适应不一样规模企业客观发展规律,实施起来愈加合理可行。
记者:新措施在认定管理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
梁桂:建立部门合作和政策协调长久有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和操作分离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新《认定措施》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一次重大改革。
为了做好企业认定和政策落实工作,新《认定措施》加大了部门合作和政策协调力度。科技部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经过这一改革方法,确保认定企业和享受政策同时进行。
在组织管理方面,新《认定措施》设置了“部门决议、地方认定、机构监管”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议层,研究决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标准,处理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重大问题。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监管层,负责认定工作立案管理,监督、检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省级科技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作为认定机构,负责当地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经过会商制度立即处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相关问题。新《认定措施》还经过公告公告、投诉处理、日常检验等方法加强过程监管,接收社会监督,充足表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标准。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方法
去当地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填写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申请表
一 1、高新技术产品必需含有以下条件:
(1)要有ISO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2)属于国家和省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
(3)产品技术水平应达成中国优异水平以上。
(4)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技术成熟:已经过判定;取得发明专利;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已得到用户认可;有正式技术引进协议)。
(5)产品生产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
(6)产品市场宽广,经济效益显著。
(7)必需经过法定部门同意方可生产产品,须取得法定部门正式同意。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步骤:
(1)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组织相关教授进行评审。
(4)省科技厅对经过教授评审产品进行审核,合格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3、其它
(1)已被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应立即得到财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立案。经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优惠待遇。
(2)被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使用期通常为三年至五年。
(3)能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享受人才激励政策和三免3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既前3年免增企业所得税,后3年按50%增收企业所得税)
二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所含有条件以下:
优惠政策: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1991〕1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要求: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成当年总产值70%以上,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中外合资经营高新技术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可从赢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
3.内资办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建设税(或投资方向调整税)
4.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仪器、设备,可实施快速折旧
5.经海关同意,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区内设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6.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有要求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性基础建设项目,国家每十二个月安排一定数额基础建设贷款和投资规模,并可发行一定额度长久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
8.国家要求其它优惠政策。 各地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税收、信贷、进出口等方面也制订了对应优惠政策,以促进当地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
申办条件:
1.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实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含应用该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经济实体。
2.从事要求范围内一个或多个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其它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另行颁布)。商业贸易性企业除外。
3.含有企业法人资格、上年度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并按要求进行税务登记。
4.含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员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员总数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劳动密集性高新技术企业,含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员总数20%以上。
5.企业技术和产品在中国处于领先地位或达成国际上近十年内优异技术水平。并含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6.有良好市场前景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出口创汇优异技术产品。
7.企业每十二个月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5%以上。
8.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9.企业关键责任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本企业专职人员。
10.含有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11.含有对应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确保方法。
所需提供资料
1、 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 填写《**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单位情况简表》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 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及审计汇报;
6、 经主管税务局机关审核(盖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7、获奖证书复印件(包含投产5年内高新技术产品多种奖状及企业管理各类获奖证书等);
8、 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经过各类体系认证资质证书,需提交复印件。
9、 取得"优异技术企业"称号单位,附证书复印件;
10、 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书面汇报。汇报内容以下:
(1) 企业基础情况(企业资本结构、人员结构、企业规模、关键产品等);
(2) 高新技术产品介绍(指产品技术水平和中国外同类产品比较,产品销售、市场占有和出口创汇等情况);
(3) 生产装备及管理现实状况(包含有那些优异仪器装备,是否已建立质量确保体系、拥有知识产权,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企业诚信体系及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等);
(4) 科研开发经费投入(包含在研项目及在开发项目标水平,关键反应企业技术创新情况、产品市场前景及产业化前景);
(5) 企业发展方法和目标(包含近期发展情况和以后发展方向、计划,和外向型发展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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