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安部相关征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通知公消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依据工作计划,本局组织对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公安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 1994年12月25日公安部令第19号公布实施)进行了修订,名称修改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现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12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由公安部消防局网页数据传输上传到部消防局防火处。联络人: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 赵新文联络电话: 附件: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安部消防局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商场、市
2、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安部、商务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降低火灾危害,依据中国消防法,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商场、市场包含:(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经营有可燃商品商场、市场;(二)室外占地面积或室内外占地总面积大于平方米经营有可燃商品商场、市场;(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第三条 中国境内商场、市场必需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要求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本要求。第四条 商场、市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方面
3、负责,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实施逐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据本要求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五条 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商场、市场应该依法推行下列职责,保障本单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一)落实实施消防法规,确定逐层消防安全责任和场内经营者消防安全责任,制订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消防安全经费;(二)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制度,依据消防法规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三)根据消防安全要求确定平面部署
4、,合理设置经营柜台和摊位;(四)开展防火检验、巡查,立即阻止违反要求用火用电或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五)消防法规要求其它职责。商场、市场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保障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商场、市场能够依据工作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商场、市场应该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列为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商场、市场应该确定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商场、市场,和其它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商场
5、、市场应该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八条 商场、市场应该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该主动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灭火救助演练,参与扑救本单位火灾。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商场、市场应该建立配有消防车辆及配套设施专职消防队。商场、市场集中区域能够共同组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该参与防火检验、巡查,定时开展灭火演练,负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第九条 商场、市场及摊位、柜台全部权、经营权转让时应该在协议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转让协议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时,转让全部权,由受让人负责消防安全;转让经营权,转让人对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负责,受让人对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第十条
6、 同一建筑物内多个相连独立经营者形成商品经营区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场名义登记,其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由产权单位共同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机构,公共消防安全由产权单位共同负责。当事人签署协议对消防安全责任有尤其约定依据协议要求实施。第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负责其经营活动消防安全,应该遵守消防法规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制度,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方法,并接收商场、市场统一消防安全管理。第三章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商场、市场应该确定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职责,定时检验维护,保障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要求要求。 第十三条 商场、市场应该确保
7、建筑防火间距不被占用,严禁利用防火间距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经营摊位、货物堆场。 第十四条 商场、市场应该合理组织车流、物流,确保消防车道通畅。严禁利用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设置停车场、堆放物品;严禁设置影响消防车操作障碍物。 第十五条 商场、市场应该立即维护敞开式连廊两端设置挡烟设施、封闭式连廊和建筑物连接处门洞设置防火分隔方法,对经营性连廊严格根据商场、市场建筑营业厅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管理,严防连廊成为火灾蔓延途经。严禁私自在建筑物之间设置连廊,严禁私自封闭敞开式连廊、装修连廊,严禁在非经营性连廊设置柜台、摊位或堆放物品。 第十六条 建筑之间顶棚应该采取防碎不燃烧材料,最小净高大于5
8、.5米,顶棚上部应该设有开口或顶棚和建筑相邻处敞开,开口有效通风面积大于顶棚投影面积10%。严禁私自设置、改建、封闭顶棚,严禁在顶棚下设置经营场所。(商场、市场应该保障建筑物之间顶棚符合国家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屋盖通廊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外墙广告后面窗户、洞口应该采取防火封堵方法,并不得降低室内自然排烟要求,不得影响灭火救援。 第十八条 商场、市场住宿场所不得和营业厅、仓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附设珍贵金属加工、电器维修、服装熨烫等场所应该采取不燃烧体隔墙和营业厅隔开。 市场摊位分隔体、自选商场货架应该采取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第十九条 商场、市场辅助餐饮场所厨房应该根据国家标准要求
9、和其它部位隔开。厨房排油烟罩及排油烟管道应该立即清洗,燃气灶具周围应该配置灭火毯,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管道不得穿过营业厅、仓库。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不得采取明火加热,并应该用不燃烧体隔断和营业厅进行分隔。 第二十条 商场、市场应该保持营业厅内关键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大于2米,次要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大于1.4米;双向疏散走道行走距离小于45米,单向疏散走道行走距离小于20米。 自选商场应该保障收银区一个侧面有宽度大于1.4米无障碍疏散通道。当收银区宽度超出20米时,应该设有多个无障碍疏散通道,通道之间间隔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 营业厅安全出口前方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营业期间严禁锁
10、闭、遮挡安全出口。 自选商场经营时需常闭安全出口门能够采取火灾时用户能徒手推开电磁门或推闩式外开门,并应该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和使用提醒。 第二十二条 建筑楼梯间、前室严禁使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设置铁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障碍物,严禁挪作她用。 第二十三条 商场、市场应该保持用于自然排烟窗户、洞口常开。不能保持常开,应该明确火灾时开启责任人或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确保火灾时能立即开启。严禁私自封堵、遮挡排烟窗户、洞口。 第二十四条 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应该由含有法定资格电工负责安装、检验和维修,发觉不安全原因,应该立即处理,保障营业照明用电、动力、消防用电相互独立设置,电气线路敷设符合国家要求。 配电箱、
11、电表箱应该用不燃材料制作,下方不得设置、堆放可燃物。霓虹灯变压器、日光灯镇流器和白炽灯等电器发烧部位应该设置在不燃结构上,并应该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方法。 商场、市场应该每十二个月最少对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全方面检测一次,能够委托由含有法定资格中介服务组织检测。电气检测应该做好统计。 第二十五条 商场、市场应该根据消防产品质量要求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立即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保养,发觉损坏、故障,应该立即修复或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严禁私自停用消防设施、屏蔽消防报警信号。 室内消火栓正前方应该留有宽度大于1米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两侧0.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探测器、喷头周围不得
12、设置影响其性能障碍物。 建筑消防设施每十二个月最少由含有法定资格消防中介服务组织或含有法定资格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全方面检测一次。检测汇报应该存入消防档案。 第二十六条 商场、市场配置灭火器材应该设置在显著便于取用固定地点,灭火器材类型应该和经营物品火灾类别相适应。严禁私自移动、损毁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应该根据要求设置对应消防安全标志。营业厅内消防安全设施应该实施标识化管理。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疏散通道、防火卷帘下方、室内消火栓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前方应该依据其消防安全功效进行划线标识,标明宽度、面积、方向等。 确定为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商场、市场应该在每层设置紧急疏散图。紧急疏散
13、图应该设置于人员集中出入口周围,并表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消火栓、灭火器材、报警按钮。 第二十八条 营业厅柜台、摊位、室内广告、悬挂物、模特、物品等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不得遮挡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影响建筑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局部装修施工时,应该将施工区和营业区隔离,并采取防火方法,确保消防安全。局部装修不得私自停用营业区消防设施。营业期间,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该在专业商场、市场销售,实施样品式经营,样品储存量不得超出日平均经营量。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其它商场、市场经营摩丝、空气清新剂、杀虫剂、一次性打火机等含有易燃易爆性质日化小商品时,应该
14、专柜、专位经营,严格控制商品储量,最多储量不得超出日平均经营量。商场、市场应该具体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日化小商品最多储量。 第三十一条 室外市场应该确保和甲、乙类厂房、仓库、室外变配电站、可燃材料堆场安全距离大于50米,并合理设置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应该满足火灾扑救需要。市场构筑物应该采取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场、市场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该经过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同意,并明确现场监护人,清除作业区周围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对应消防安全方法。 营业厅营业期间严禁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营业厅和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15、并应该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禁火标志。 第三十四条 严禁私自拉设临时线路,严禁违反要求在营业厅、仓库内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和高温照明灯具,严禁超负荷用电。营业厅、仓库内严禁非值班人员留宿。 第三十五条 包装物料、废弃物应该明确专员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立即进行清理。严禁占用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临时堆放。 第三十六条 商场、市场应该严格落实值班和交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严守岗位,做好值班统计,不得脱岗、漏班。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该持证上岗,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统计。消防控制室在接到报警后,应该立即通知报警点周围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商场、市场应该根据要求进行防火巡查。巡查
16、内容包含: (一)有没有违反要求吸烟、使用明火行为; (二)营业厅、仓库内有没有私自拉设临时线路,有没有使用电炉、电饭煲、电加热器等大功率电气设备和高温灯具;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是否通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被遮挡、损坏,排烟外窗是否封闭、遮挡;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是否根据消防安全标识要求设置、摆放物品;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在位; (六)其它需要巡查内容。 商场、市场在营业期间应该最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必需立即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清离留宿人员,切断营业、照明等无关电源,落下防火卷帘。 巡查人员发觉
17、违法违章行为,应该当场给予阻止、纠正。不能当场处理,应该立即汇报。 第三十八条 商场、市场应该制订夜间值班人员夜间消防安全检验制度。夜间值班人员应该最少每四小时检验一次。夜查内容包含: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情况; (三)营业厅、仓库内有没有些人员留宿; (四)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局部装修所采取安全防范方法是否到位; (五)有没有引发怒灾异常现象。 夜查人员发觉违法违章行为,应该立即进行处理。发觉火灾应该立即报警,并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商场、市场应该最少每个月进行一次防火检验。检验内容包含: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隐患整改过程中安全防范方法落实情
18、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火栓及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局部装修采取安全防范方法是否落实,用火、用电有没有违章情况; (六)职员和经营者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仓库、厨房、食品加工区、珍贵金属加工、电器维修、服装熨烫等消防安全关键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防火及配套仓库防火、防爆方法落实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统计情况; (十)防火巡查及夜查情况; (十一)室内外广告设置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情况,柜台、摊
19、位、物品是否根据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堆放; (十三)其它需要检验内容。 防火检验应该填写检验统计。检验人员和被检验部门责任人应该在检验统计上署名。 第四十条 商场、市场对存在火灾隐患应该明确整改责任,确定整改方法和期限,落实整改资金,立即给予消除。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应该落实安全防范方法,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应该停业或将危险部位局部停业。对本身确无能力处理重大火灾隐患,应该提出处理方案,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第四十一条 商场、市场应该充足利用广播、电子屏、电视屏、宣传栏等设施宣传消防常识,宣传报警、逃生自救、扑救早期火灾常识,通知本单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情况,提醒用户遵
20、守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十二条 商场、市场应该加强对职员、场内经营者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岗位火灾预防和报警、引导疏散、逃生自救和正确选择、使用消火栓、灭火器扑救早期火灾技能等。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人员上岗前应该接收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商场、市场应该定时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灭火预案应该包含使用邻近建筑物消防水源内容。第四十三条 商场、市场职员、场内经营者发觉火灾,应该立即向当地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并主动扑救早期火灾,引导用户疏散,打开建筑排烟窗。第四十四条 商场、市场应该根据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全方面反应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消防档案应该包含柜台、摊位部
21、署图和商场、市场建筑电气线路图。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商场、市场上级主管部门应该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商场、市场经营活动日常管理之中,和经营活动进行同布署、同检验、同考评,立即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对确实难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应该立即提交当地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商务部门应该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合理计划商场、市场位置、规模,依法检验、督促商场、市场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方法,协调、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商场、市场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
22、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督促拆除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或影响灭火救援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根据计划立即建设市政供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管理中应该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私自改变经营位置经营、无证经营行为检验监督,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违法行为立即进行处理;对其它显著违反消防法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立即通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理;对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已经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改商场、市场,帮助督促整改或停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商场、市场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要求在
23、商场、市场营业厅、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或在营业期间进行明火作业,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要求锁闭、遮挡安全出口,遮挡消防设施、标志,占用防火间距、楼梯间、前室或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立即更正后,再次发觉锁闭、占用、堵塞,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500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依据前款要求处罚。 第五十二条 商场、市场违反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在建筑物之间设置顶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更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24、 第五十三条 商场、市场消防值班人员脱岗,由公安消防机构处200元以下罚款。 商场、市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由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处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要求在商场、市场营业厅、仓库内留宿,对留宿人员、夜查巡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商场、市场没有根据本要求划线标识或设置消防设施标志,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更正,并对单位处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其它违反本要求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应该进行处罚,依法进行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本要求推行职责,造成社会危害,尚不组成犯罪,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要求所指商场、市场包含营业场所和和之配套仓储、办公、餐饮等辅助部分。 第五十九条 本要求由中国公安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要求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