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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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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条文说明(.5.1)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已于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要求在总结多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基础上,依据中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相关要求,对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做好要求学习、宣传和落实实施工作,对深入推进单位落实本身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含有十分关键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降低火灾危害,依据中国消防法,制订本要求。【说明】本条是相

2、关本规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要求。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是组成社会基础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主体地位、作用是政府和监督部门无法替换。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推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方法,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即使消防法第十四、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职责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要求,但比较标准,操作性不强,很多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全方面落实落实。尤其是现在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成份、经营方法趋于多元化,各类企业大量涌现,因为部分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微弱,造成诱发怒灾原因对应增多,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所以,

3、深入明确、细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预防和降低火灾事故含相关键意义。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中国境内机关、团体、企业、机关(以下统称单位)本身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说明】本条是相关本规章适用范围要求。 该要求中“单位”表述,沿用消防法中机关、团体、企业、机关称谓。消防法第四条要求,“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所以,该要求中“单位”不包含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等单位。 “企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应该包含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不一样全部制和不一样经营管理方法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不适用本要求。第

4、三条 单位应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推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照方针、标准要求。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包含:消防法和其它法律中包含消防工作相关内容;国务院制订相关消防工作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会市、自治区首府、经济特区所在地和经国务院同意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相关消防工作地方性法规;公安部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相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同意较大市人民政府制订规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它强制性消

5、防技术标准等。推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提升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本身消防安全,是单位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要求,也是单位应尽法律义务,表现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单位依法自我管理、自负责任基础标准。第四条 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关键责任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方面负责。【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求。单位分为含有法人资格和不含有法人资格两种,即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法人是指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组织。法人成立应该含有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需财产或经费;三是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

6、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法人代表是指依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要求,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责任人。此条确立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明确要求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关键责任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方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鉴于省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机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常由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为此,需明确指出,省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所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方面负责。第五条 单位应该落实逐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层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建

7、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要求。此条要求单位在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全方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前提下,落实逐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层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建立起单位内部自上而下逐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该推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实施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和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同意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需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层消防安全责任,同意

8、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验,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立即处理包含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六)依据消防法规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必需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到权责统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该保障单位消防工作计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重大事项落实,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决议和统筹安排,并和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工作同时进行、同时发展。第七条 单位能够依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

9、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验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验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职员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该定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

10、全情况,立即汇报包含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前款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要求。本条在社会单位传统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基础上,借鉴国外优异经验做法,并考虑中国加入WTO后和国外优异消防安全管理方法接轨发展需要,确立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法律地位。单位能够依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能够由单位某位副职担任,也能够单独设置或聘用。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此条还对消防安

11、全管理人职责作了明确要求,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并授权其就包含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立即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既明晰职责分工,又表现权责统一性,确保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第八条 实施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该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中依据相关要求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包含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该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单位应该遵守本要求,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推行消防安全职责。【说明】本条是相关建筑物单产权单位和相关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要求。针对实施承包、租

12、赁或委托经营、管理单位和建筑物产权全部单位之间,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往往相互推诿、扯皮,致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情况,要求在签订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时,应依据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各自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责任,要求各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推行对应消防安全职责。考虑到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含有公共性、系统性、完整性等特殊性,不宜实施多头管理,此条要求消防车通道、包含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该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好用。同时,针对部分建筑物产权全部者,在建筑物尚不含有消防安全条件

13、时,私自出租给使用者情况,明确要求产权全部者应该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包含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该明确管理责任,能够委托统一管理。【说明】本条是相关建筑物多产权单位之间及其和使用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要求。此条对多产权建筑和多家单位使用建筑中消防车通道、包含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统一管理作了要求。现在,大多数多产权建筑管理,包含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全部是委托物业单位统一管理,但也有部分多产权建筑管理没有委托物业单位,能够许可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组成管理机构对包含公共消防安

14、全事项实施统一管理,也能够在明确各自应负管理责任前提下委托统一管理。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在管理范围内推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订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验,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畅;(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说明】本条是相关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要求。现在,居民住宅区通常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但大多数物业管理单位管理范围未明确消防管理内容,致使居民住宅区消防管理职责不清,消防安全工作难以落

15、实。此条就物业管理单位应该负担具体消防管理职责作了明确要求。同时,明确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十一条 举行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含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接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应该在签订协议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说明】本条是相关举行大型活动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要求。举行含有火灾危险性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和大型商品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举行单位、承接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应该在签署协议时确定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并落实各自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活动场所和各项活动消防安全。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总

16、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协议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说明】本条是相关建筑工程施工和改建、扩建、装修工程施工中相关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要求。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据此,本条要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同时,为汲取多年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教训,尤其是因局部施工引发怒灾造成群死群伤惨痛教训,明确要求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

17、、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协议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单位是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应该根据本要求要求,实施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稚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和含有火灾危险性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给、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

18、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关键科研单位;(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和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关键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关键工程施工现场,应该根据本要求对消防安全关键单位要求,实施严格管理。【说明】本条是相关确定消防安全关键单位要求。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加强本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群死群伤火灾发生,是中国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多年来形成一条基础经验和行之有效做法。为了科学、正确地确定消防安全关键单位,本条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相关要求

19、,对消防安全关键单位范围作了界定。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界定标准以下: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稚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托

20、儿所、幼稚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和含有火灾危险性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含有火灾危险性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

21、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给、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给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和其它需要界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职员在100人以上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关键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22、关键工程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关键交通隧道; 3、国家贮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其它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可燃物品仓库、堆场;7、国家和省级等关键工程施工现场。十二、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和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该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立案。【说明】本条是相关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立

23、案要求。此条所指“立案”,不属于行政审批。目标是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界定标准单位自觉“对号入座”,根据要求对消防安全关键单位要求,实施严格管理。同时,经过立案制度,保障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立即掌握本辖区内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基础情况。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应该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该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能够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要求。现在,很多单位未设置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归口

24、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分工不明,职责不清,权责分离,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方法难以真正落实。考虑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应有必需组织机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本条对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和其它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等作了要求。另外,还要求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下(没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一个科学、合理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制度和方法落到实处。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该在含有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

25、行消防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职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说明】本条是相关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应含有消防安全条件要求。依据消防法第十二条要求:“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该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但对单位申报前提条件却未作明确要求,很多单位不含有基础消防安全条件

26、就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所以,这里对单位使用或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时应含有消防安全条件作了具体要求。第十七条 举行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含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主办或承接单位应该在含有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举行。【说明】本条是相关举行含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申报、审批要求。为保持要求完整性,本条重申了消防法第十三条相关要求。第十八条 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关键包含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

27、;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检验和管理(包含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需消防安全内容。【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基础方法。本条将单位应该建立关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一列举,基础涵盖了单位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制度建设关键方面。因为单位全部制和经营方法各异,本要求不可能详尽每个单位应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具体内容,单位应根据本要求和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单位既能够制订若干不一样方面消

28、防安全制度,也能够制订一个综合性消防安全制度,但内容应该涵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基础方面,保障消防安全需要。第十九条 单位应该将轻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和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关键部位,设置显著防火标志,实施严格管理。【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确定消防安全关键部位要求。轻易发生火灾部位关键是指火灾危险性较大,或发生火灾危害性大,和发生火灾后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等部位。单位要结合实际将轻易发生火灾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管理关键部位。如生产企业油罐区、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生产工艺步骤中易出现险情部位;公众聚集场所中人员聚集厅、室、疏散通道、舞台等部位;单位内部珍贵

29、物品室、档案资料室、精密仪器室、加油站等和和火灾扑救亲密相关配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部位。含有上述特征部位全部和单位消防安全亲密相关,必需采取严格方法加强管理,确保消防安全。第二十条 单位应该对动用明火实施严格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含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动火部门和人员应该根据单位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定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该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并落实对应消防安全方法。公众聚集场所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该共同采取方法,将施工区和使用

30、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员监护,确保施工及使用范围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动火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大量火灾事故教训表明,不少动火施工人员因为缺乏必需消防安全常识,违法、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屡禁不止,发生火灾后,既不会报警,也不会扑救初起火灾,往往造成严重后果。为此,本条要求:一是对单位本身因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必需推行审批程序,采取切实可行消防安全保护方法;二是公众聚集场所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建筑物内,当一家需施工动火时,施工单位必需和其它使用单位共同制订防范方法,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公共娱乐场所

31、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是重申公众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公安部第39号令)第十五条要求。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并设置符合国家要求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行为。【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内部疏散设施和相关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据统计,近十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

32、上特大火灾中,有三分之二和建筑物安全疏散通道被封堵、阻塞等有直接关系。为严防类似群死群伤火灾再次发生,本条对此作了严格要求。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该遵守国家相关要求,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销毁实施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说明】本条是相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销毁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标准要求。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该依据消防法规相关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置对应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升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标准要求。本条是对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要求重申。第二十四条

33、单位发生火灾时,应该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立即报警,快速扑救火灾,立即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该给支援。任何单位、人员全部应该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该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该保护现场,接收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帮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私自清理火灾现场。【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组织火灾扑救及接收火灾事故调查要求。本条是对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要求重申。第四章防火检验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应该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

34、频次。其它单位能够依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应该包含: (一)用火、用电有没有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通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关键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该最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该对营业现场进行检验,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稚园应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关键单位能够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该立即纠正违章行为,妥

35、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理,应该立即汇报。发觉初起火灾应该立即报警并立即扑救。防火巡查应该填写巡查统计,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该在巡查统计上署名。【说明】本条是对单位防火巡查频次、内容要求。本条对消防安全关键单位要求了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对其它单位也作了对应要求。单位组织防火巡查,是立即发觉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关键方法,也是检验相关消防安全制度、方法是否落实有效手段。本条对防火巡查内容、频次和方法等作了要求,突出强调巡查人员对违章现象巡查,和对消防安全关键部位、安全疏散设施巡查。同时要求填写巡查统计以立案待查。另外,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应该对营业现场进行检验,消除遗留火种,严防遗

36、留火种引发怒灾。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机关应该最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防火检验,其它单位应该最少每个月进行一次防火检验。检验内容应该包含: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防范方法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没有违章情况;(六)关键工种人员和其它职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关键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方法落实情况和其它关键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统计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和

37、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它需要检验内容。防火检验应该填写检验统计。检验人员和被检验部门责任人应该在检验统计上署名。【说明】本条是相关防火检验频次、内容要求。此条要求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应该定时进行防火检验。因为生产、经营等企业(包含事业性编制企业化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动态性较强,诱发怒灾危险原因对应增多,为了确保安全,本条要求其防火检验频次要高于其它单位。另外,本条对单位防火检验内容作了明确要求,涵盖了单位必需做到消防安全“软件”和“硬件”管理基础内容。此条一样要求单位填写检验统计,以立案待查。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该根据建筑消防设施检验维修保养相关要求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

38、验和维修保养。【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检验和维护义务标准要求。本条中“建筑消防设施”包含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消火栓、泡沫、气体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防火分隔等防火、灭火设施。要求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验和维修保养,是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关键保障方法。现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要求(暂定名)正在抓紧制订。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定时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方面检验测试,并出具检测汇报,存档备查。【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推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义务要求。本条要求检测对象关键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及其联动系统,正在制订建筑消

39、防设施管理要求(暂定名)将对此作深入要求。在该要求公布施行之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单位,能够根据公安部、建设部相关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通知(公通字67号)相关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要求,聘用已经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进行检测。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定时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验。对灭火器应该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验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相关情况。【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对灭火器实施维护保养和维修检验和建立档案要求。正在制订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要求(暂定名)将对此作出要求。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火灾隐患

40、,应该立即给予消除。【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责任要求。为确保单位火灾隐患整改落实,保障消防安全,必需明确要求单位对本身存在火灾隐患负有立即消除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行为,单位应该责成相关人员当场更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含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通畅;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她用;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41、;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八)其它能够当场更正行为。违反前款要求情况和更正情况应该有统计并存档备查。【说明】本条是相关对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行为应该当场更正要求。本条列举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直接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不立即更正,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严重后果。为此,明确要求单位应该责成相关人员当场更正并督促落实。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更正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该依据本单位管理分工,立即将存在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该确定整改方法、期限和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

42、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该落实防范方法,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怒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该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要求。考虑到有火灾隐患确属单位不能当场更正客观情况,本条要求单位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和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和期限,立即落实整改对应方法,并要求单位在火灾隐患未整改消除之前,落实安全防范方法,确保单位消防安全。此条还要求单位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怒灾或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火灾隐患和危险部位,应该自行采取停产停业整改方法,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负责整改部门或人员应

43、该将整改情况统计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定后存档备查。【说明】本条是相关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统计和存档要求。火灾隐患整改,关键是要明确和落实各级领导、各相关方面责任。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在实施整改过程中和整改完成后,要求负责整改部门或人员将整改情况统计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定后存档备查,是确定各方面推行职责情况关键依据。第三十四条 对于包含城市计划布局而不能本身处理重大火灾隐患,和机关、团体、机关确无能力处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该提出处理方案并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本身难以整改火灾隐患处理路径要求。对于包含城市计划布局重大火

44、灾隐患,如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原本处于城市边缘地带,安全布局符合安全要求,但伴随城市建设发展,逐步毗邻城区或居民住宅区,成为危及城市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其整改工作往往包含选址、搬迁问题,超出了单位本身处理权限范围。另外,部分机关和团体、机关整改火灾隐患时,所需经费开支数目较大,超出了本身筹集能力,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给予经费资助或协调,单位应该提出处理方案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这么要求,表现了火灾隐患整改中权利和义务对称性,有利于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更正火灾隐患,单位应该在要求期限内更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

45、消防机构。【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程序要求。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单位在整改工作结束后,正式复函公安消防机构,是单位推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工作程序。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该经过多个形式开展常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对每名职员应该最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该包含: (一)相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方法; (三)相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职员

46、消防安全培训应该最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培训内容还应该包含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知识和技能。单位应该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职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说明】本条是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要求。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十分关键。但现在此项工作十分微弱,很多单位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重视,造成单位领导和职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常识匮乏,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低下,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处理不妥,致使小火酿成大灾。为此,本条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时间及关键内容作了明确要求,并着重对公众聚集场所单位提出了对职员培训最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其培训内容应该包含引导群众

47、疏散知识和技能要求。同时,第三款还对单位应该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职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作了要求。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该经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稚园应该经过寓教于乐等多个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说明】本条是相关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稚园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关键要求。本条关键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开展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宣传工作特殊性提出了专门要求。同时,考虑到学校、幼稚园等单位防火工作关键性,也提出了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要求。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该接收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四)其它依据要求应该接收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前款要求中第(三)项人员应该持证上岗。【说明】本条是相关特殊岗位人员接收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要求。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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