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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论述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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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公务员考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务员考评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依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评要求(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评是指对非领导组员公务员考评。对领导组员公务员考评,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重视实绩标准,实施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和定时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评和单位目标考评(绩效评定)相结合措施,根据要求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考评,以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所负担工作任务为基础依据,全方面考评德、能、勤、绩、廉,关键考评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表现;     能,是指推行职责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考评分为平时考评和定时考评。定时考评以平时考评为基础。 平时考评关键考评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和出勤情况,能够采取被考评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题检验、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时考评采取年度考评方法,在每十二个月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异、称职、基础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异等次须含有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含有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主动,工作作风很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员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确定为基础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通常;     (二)推行职责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通常,或工作作风存在显著不足;     (四)能基础完成本职员作,但完成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础做到廉洁自律,但一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有《公务员年度考评基础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所列对应情况。     第十条 公务员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有《公务员年度考评基础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所列对应情况。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评优异等次人数,通常控制在本机关实际参与年度考评公务员总人数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评或绩效评定为优异机关,和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优异单位,在组织年度考评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本年度考评优异等次百分比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     第十二条 上年度目标考评或绩效评定为差(不合格)机关,其本年度考评优异等次百分比可按百分之十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应依据不一样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第三章 考评机构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务员考评要科学合理,重视实效,简便易行。根据管理权限和要求程序进行,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机关在年度考评时能够设置考评委员会(考评小组)。考评委员会(考评小组)由本机关领导组员、人事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评委员会(考评小组)总人数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考评委员会(考评小组)职责是:     (一)依据相关要求制订本机关年度考评实施措施;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年度考评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考评评语及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评结果不服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年度考评基础程序:     (一)被考评公务员根据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评记录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或民主评议;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依据公务员平时考评、个人总结、定时考评测评结果(《公务员定时考评测评参考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本表深入细化或量化),写出评语,提出考评等次意见,再由考评委员会(考评小组)确定考评等次;     (三)对确定为优异等次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告;     (四)由本机关责任人或授权考评委员会(考评小组)确定考评等次;     (五)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评记录表》签署意见后,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评公务员(《公务员年度考评结果通知书》。     第十八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能够根据相关要求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 各机关应该将《公务员年度考评记录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评结果使用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等级、工资和公务员奖励、培训、解聘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评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根据下列要求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所定等级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所任职务对应等级范围内晋升一个等级;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要求其它任职资格条件,含有晋升职务资格;     (四)被确定为优异等次,当年给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异等次,记三等功,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五)享受年度考评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评被确定为基础称职等次,根据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善;     (二)本考评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评结果晋升等级和等级工资档次考评年限;     (三)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评奖金。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评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根据下列要求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根据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评结果确定之日起30天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实施新任职务对应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等级在新任职务对应等级范围内,降低一个等级;原等级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等级范围,降到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等级,等级工资逐层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等级对应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人员,降低一个等级,等级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等级对应工资标准。无级可降,降低一个等级工资档次。假如其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级次,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严厉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要求给降级,不再反复降低工资等级;     (二)本考评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评结果晋升等级和等级工资档次考评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评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评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根据相关要求给予解聘。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依据考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考评相关问题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务员不参与年度考评: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出考评年度六个月;     (二)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出考评年度六个月;     (三)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务员参与年度考评,但不得确定为优异等次:     (一)当年参与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     (二)有其它特殊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务员参与年度考评,不确定考评等次:     (一)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与年度考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评情况作为任职、定级依据;     (二)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还未结案,参与年度考评,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和未受党纪、政纪处分,从立案当年起按要求补定考评等次,计算考评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从受处分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要求进行考评;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处分期间,参与年度考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评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发生改变公务员,其年度考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调任或转任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现工作单位进行考评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相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要求进行考评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六个月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评并确定等次。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评,依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评,其转业前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判定,无大问题者,通常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不参与年度考评或参与年度考评不定等次,本考评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评结果晋升等级和等级工资档次考评年限。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年度考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与,直接确定其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考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各机关公务员考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机关应将《公务员年度考评结果审核表》、《年度考评优异、基础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表》于翌年年初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兑现考评结果。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考评结果汇总抄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机关责任人、主管领导人和考评机组组员,必需严格实施考评相关要求。有下列情形,由考评主管机关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对不按要求程序考评,责令其根据要求程序重新考评;     (二)对违反要求,突破考评优异等次百分比,应重新确定考评等次;     (三)对考评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相关要求进行严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参考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工作人员考评,参考本实施细则实施。 工勤人员按机关考评相关要求组织考评。     第三十五条 本要求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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