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XX通信集团XX
在职人员考勤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劳动纪律,加强考勤管理,确保企业生产运行顺利开展,依据国家及XX市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企业依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协议法》、《国务院相关职职员作时间要求》及配套法规,实施标准工时制为主、综累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为辅工时制度。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企业全部在职人员。
第二章 考勤组织
第一条 企业考勤实施分层分级、属地管理。各单位作为在职人员考勤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应安装考勤设备,完善考勤步骤,严格进行考勤监督管理。
各单位自行负责其日常考勤管理,安排人员统计、核实考勤统计并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数据录入考勤系统,方便核发薪资。录入时限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各单位考勤统计,并将其作为薪资发放、奖惩、劳动关系存续关键依据。
第三章 假期类型及期限
第一条 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要求实施。
第二条 年休假
(一)在职人员连续工作满12个月,次月起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年休假5个工作日;已满不满20年,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已满20年,年休假15个工作日。
新进企业且符合第一条要求职员,在试用期满次月可申请年休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根据在企业工作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企业工作日历天数÷365天)×职员本人整年应该享受年休假天数。
(二)年度内在职人员休年休假,最多分三段申请。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经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休假,企业按本人日工资标准300%对未休假天数支付工资酬劳。
(三)不享受年休假要求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在职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不满20年在职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在职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4.在当年内休假后又请病假超出上述要求,下十二个月度则不享受年休假。
第三条 公假
(一)因公参与多种社会活动期间可申请公假。
(二)无偿或义务献血后,可休3个工作日以内公假。
(三)经企业同意参与培训,可按公假对待。
第四条 事假
在职人员因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亲自办理,可申请事假,事假标准上每个月累计不超出5个工作日,年累计不超出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病假
(一)在职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依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医疗期为3个月;5年及以上医疗期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及以上: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医疗期为6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以下,医疗期为9个月;
(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以上以下,医疗期为12个月;
(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以上20年以下,医疗期为18个月;
(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医疗期为24个月。
(二)医疗期计算:当年或跨年度病休,在6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成3个月,按达成3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2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成6个月,按达成6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5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成9个月,按达成9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8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成12个月,按达成12个月医疗期处理;在24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成18个月,按达成18个月医疗期处理;在30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成24个月,按达成24个月医疗期处理。
第六条 婚假
(一)在职人员本人符合《中国婚姻法》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5个工作日婚假。凡男女双方均系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领取结婚证年纪为准),另奖励晚婚假10个工作日(仅限一次)。婚假及晚婚假应在登记结婚后1年内使用。
(二)男女双方工作(居住)地相隔旅程较远,在职人员需要在对方所在地结婚,能够另给旅程假(往返不超出2天);符合探亲条件未婚职员,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其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同时享受探亲假和婚假待遇。
第七条 产假
(一)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许可范围内生育女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在职女性第一次生育,其年纪在二十四面岁以上生育,另增加产假30天。
(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许可生育,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产假为30天。
(四)有未满1周岁婴儿女职员,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30分钟,2次哺乳期间能够合并使用。
(五)配偶晚育产假期间,给男方7个工作日护理假;配偶未达成晚育年纪,给男方3个工作日护理假。
(六)在职女性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经医疗机构证实后,其超出产假期休假时间视同病假。
第八条 节育假
(一)剖腹产同时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同时输卵管结扎可休假30天。
(二)女性安节育环可休假3天,取节育环可休假2天,人工流产同时安节育环可休假10天。
(三)输卵管结扎可休假20天,输精管结扎可休假7天。
第九条 工伤假
(一)在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须立即提交事故汇报,经相关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需停止工作接收诊疗可享受工伤假。
(二)工伤医疗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后,能够申请延长医疗期,但延长久限不得超出12个月。
第十条 探亲假按国家和XX市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丧假
在职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儿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给5天丧假。异地办理丧事,能够另给旅程假(往返不超出2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上述各类假期中注明“工作日”,遇周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顺延;注明为“天”,连续计算假期时间。
第四章 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一条 在职人员申请各类假期,应事先在企业考勤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内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因急病或意外事故无法自行或事先办理,可电话说明请假原因并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需本人在系统内办理销假手续。请销假步骤及审批见附件1。
第二条 在职人员请2天以上(含2天)病假,需提供医院诊疗证实。未提供证实或提供虚假证实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一条 公假期间职位工资不变,月奖和年奖由各单位在绩效评定及回报时酎情考虑。
第二条 事假期间应扣发当月职位工资和月奖
应扣职位工资=职位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当月事假累计工作日
应扣月奖=当月月奖÷月计薪天数(21.75)×当月事假累计工作日
月度事假累计超出5个工作日,扣发当月月奖。
第三条 病假待遇
病假期间应扣发职位工资,月度病假累计超出10个工作日,扣发当月月奖。月度病假累计工作日超出21.75天时按21.75天计算。
应扣职位工资=职位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当月病假累计工作日×工龄段对应扣减百分比。
(一)因病或非因工受伤休假诊疗在6个月以内,工龄段对应扣减百分比以下:
1.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扣减百分比为30%。
2.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不满20年,扣减百分比为20%。
3.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扣减百分比为10%。
4.本单位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扣减百分比为5%。
(二)因病或非因工受伤休假诊疗超出6个月,工龄段对应扣减百分比以下:
1.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扣减百分比为40%。
2.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不满20年,扣减百分比为35%。
3.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扣减百分比为30%。
第四条 产假待遇
(一)女性在职人员按相关要求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后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假期间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企业不再计发薪资。
生育生活津贴=社保机构核定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二)为保障女性在职人员产假期间正常生活,产假期间由企业先行垫付生育生活津贴,再和社保机构进行结算。如因个人原因造成无法结算,由本人退回企业垫付费用。
(三)产假首月和末月按实际工作日和休假时间分段计算薪资和生育生活津贴,其中月奖在没有考评结果情况下按薪资曲线标准月奖计发。
(四)生育生活津贴不扣个调税。
(五)产假期间因工作需要且自愿书面申请回到工作岗位,除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按工作日计发薪资,其中月奖依据绩效考评或标准月奖计发。
第五条 工伤医疗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期内
1.职位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2.月度绩效评定时,按本单位职员平均成绩计分,其中医疗期不足6个月按应发月奖90%发放,6个月以上(含6个月)按应发月奖80%发放。
(二)工伤医疗期延长久间,职位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停发月奖,其中首月和末月按实际工作日和休假时间分段计算。
第六条 婚假、丧假、节育假、护理假及年休假期间职位工资按原标准发放,月奖由各单位在绩效评定及月奖回报时酎情考虑。
第七条 探亲假期间职位工资不变,月奖按当月累计休假工作日扣减。
应扣月奖=当月月奖÷月计薪天数(21.75)×当月探亲假累计工作日
月度探亲假累计超出5个工作日,当月不发放月奖。
第八条 部分假期应扣减年奖。
(一)产假、工伤医疗期及工伤医疗延长久,除按上述要求扣减薪资外,年奖发放时还应按以下规则扣除有效月份:
年度累计休假天数/30=需扣除有效月份,不考虑小数位,向下取整。
(二)病假、事假、探亲假,除按上述要求扣减薪资外,年奖发放时还应按以下规则扣除有效月份:
年度累计休假工作日/法定工作日(20.83天)=需扣除有效月份,不考虑小数位,向下取整。
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一条 迟到、早退或旷工薪资扣减标准
(一)迟到1次,扣发薪资50元,当月迟到累计5次及以上,扣发当月月奖;早退1次,扣发薪资100元,当月早退累计3次及以上,扣发当月月奖。30天迟到、早退累计5次及以上,按企业违纪惩处条例处理。
(二)旷工1天扣发当月职位工资15%;一月连续旷工超出2天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出4天,按企业违纪惩处条例处理。职员迟到、早退1小时(含1小时)以上,视同旷工。
第二条 加班
(一)特殊工时制人员
实施综累计算工时制,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数不超出以标准工时制计算应该工作总时间数,不视为加班。
实施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它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二)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前提下,经工会及劳动者本人同意,依法合适延长工作时间,且延长时间小时数,平均每个月不得超出36小时。
(三)劳动者加班,须经所在部门责任人同意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各单位应优先安排补休。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补休,应发给加班费。
第三条 因个人原因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或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等客观原因暂离工作岗位且未组成犯罪,按事假对待。
第七章 其它
第一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XX移动通信有限责任企业考勤制度》(XX移动发[XXXX]978号)自行废止。
第二条 本措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