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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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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 (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WATER SUPPLY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WSTA。 第二条 本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要求》精神组建,为本市供水行业同业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施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跨部门、跨全部制非营利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帮助政府实施行政管理;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联络,起好桥梁、纽带作用;反应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促进企业之间交流;协调本行业和其它行业、其它经济组织关系。为促进本市供水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水务局,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标准 第六条 本会任务是: (一)依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公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二)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能够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相关技术标准提议或参与相关技术标准制订。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或会员和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争议事项进行协调,能够对本行业协会和其它行业协会或其它组织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能够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包含行业利益意见和提议。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采取保障方法申请,帮助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五)可代表本行业向相关国家机关反应包含行业利益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意见和提议。 (六)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会员,能够根据行业协会章程要求,采取对应行业自律方法,并可将相关行业自律方法通知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行业协会能够提议并帮助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给予查处。 行业协会能够依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和程序。 (七)行业协会参与相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和和行业利益相关政府决议论证,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提议,参与政府举行相关听证会。 (八)行业协会经过政府委托,能够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布行业信息、公信证实、价格协调等工作。 (九)受委托负责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住宅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等资质管理。 (十)主动做好节省用水宣传工作。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资质管理、专业交流、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中国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标准: (一)本会根据核准章程开展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老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和本行业内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照“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标准,逐步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 本行业同业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二) 认可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代表因多种原因变更后,该单位应推荐代表接替成为单位会员代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相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举行相关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工作,支持并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三) 按要求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假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因吞并、撤消、破产等原因,其会籍及会内职务自动消失。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和会者经过,给予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水务局审查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实施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除名; (五)决定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和免职; (七)依据会长提名,决定声誉会长、秘书长人选聘免; (八)依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经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 ; (五)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依据需要,由会长不定时召开会长会议,研究协会关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聘用声誉会长。声誉会长不受年纪限制,但必需在行业内德高望重,有突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 职条件参考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工作人员应该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本市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收理事会领导,严格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实施由理事会经过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责任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和解聘;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取得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严格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用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汇报。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水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要求宗旨、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水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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