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锡林郭勒盟山金阿尔哈达矿业“三重一大”决议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锡林郭勒盟山金阿尔哈达矿业“三重一大”事项决议行为,提升决议水平,防控决议风险,实现重大决议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集团企业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必需遵照以下标准: (一)依法决议。“三重一大”决议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通知和企业章程相关要求,确保决议内容和程序正当、合规。 (二)科学决议。利用科学方法,在决议事项提出、论证、决议、实施、反馈等步骤,对潜在风险进行综合评定和预判,确保决议科学性、可行性。 (三
2、)集体决议。企业党委组员和经营班子组员在各自权责范围内,集体讨论、审议和决议“三重一大”事项。(四)民主决议。完善和建立民主决议机制,对包含职员群众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应充足听取职员代表意见和提议。 第二章 决议范围 第三条 企业“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议事项、关键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议事项关键包含: (一)决定企业落实落实省国资、集团企业和上级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关键决议、关键工作布署、关键指示意见和方法。 (二)审议需要提交职员代表大会事项方案及汇报。(三)企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久发展计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四)决定企业内部管理
3、机构设置、设置和撤销。 (五)决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制订和调整。 (六)审定企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七)决定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八)决定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决定职员收入分配方案。 (九)审定提交职员代表大会讨论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 (十)决定企业党建、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关键问题。(十一)决定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重大问题。(十二)决定企业向上级请示、汇报尤其重大事项。第五条 关键人事任免事项关键包含: (一)决定聘用或解聘相关人员;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业绩考评并决定其酬劳和奖惩事项。 (二)决定企业各岗位推荐人选。 (三)决定企业人员选聘
4、标准、选聘程序及聘用期限、任期目标、考评措施、薪酬组成、解聘条件和契约双方权利义务等契约化管理事项。 (四)其它应该决定关键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关键包含: (一)需报集团企业核准或立案基础设施和基础建设项目投资。(二)决定国有资产核销、资产处理(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填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其它重大投资项目。 (四)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五)其它应该集体决定关键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自己运作事项关键包含:(一)决定企业融资事项。(二)决定企业对外捐赠事项。(三)决定企业范围内资金使用。
5、第三章 决议主体及基础规则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主体为企业党委组员和经营班子组员,实施党委书记、总经理负责制,经过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三重一大”事项。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要求程序决议。 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需以会议形式集体决议,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部分征求意见等方法替换集体决议。 第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均应经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议或落实。 第十一条 凡属程序不合规、论证不充足、决议事项不正当和存有较大风险事项不得提交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前,企业党委组员和经营班子组员应对相关事项及议题进行充足酝酿
6、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干扰集体决议行为。 第十三条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时,和会人员应充足讨论并逐一发表意见,关键责任人应做到末位表态。会议不得临时动议没有列入议程事项。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议,应在事后立即向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并按要求程序给予追认。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应采取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票决等表决方法。 第十六条 决议“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需确保应到会组员23以上出席时方能召开会议。第十七条 决议“三重一大”事项时,可视情况组织承接部门、综合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第四章 决议程序 第十八
7、条 重大决议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决议程序: (一)提出议题。承接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后,提出具体事项及决议备选方案。 (二)协商沟通。包含多个部门事项,承接部门应该事先征求其意见。 (三)论证评定。包含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承接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论证和评定。 (四)征求意见。和职员群众切身利益相关重大事项,工会应组织听取职员意见和提议,并形成决议。 (五)提交材料。需会议决议事项确定后,承接部门应提交以下关键材料:议题及说明材料,调查汇报,决议备选方案,论证、评定汇报,职代会决议等。综合部收到材料后,应提前送达党委组员,方便有充足时间了解和熟悉待决议事项基础情况。
8、(六)经党委书记或总经理审阅后,依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议计划。(六)会议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安排足够时间,确保参与会议人员充足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在参与会议人员未充足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七)会议决议。企业党委组员和经营班子组员对事项逐一审议后,根据相关要求作出决议。 (八)决议公开。会议决议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九)存档备查。企业综合部应做好会议统计,真实记载会议对事项审议和决议情况,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如属于必需推行而不推行或没有完全推行上述(一)至(五)项程序“三重一大”事项,企业综合部不得安排上会审议和决议。 第十九条 关键人事任免
9、决议程序: (一)酝酿人选。根据相关要求,经过部分或集体酝酿、民主推荐并经企业党委集体研究产生考察对象人选。 (二)考察人选。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相关要求,对企业党委集体研究产生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形成考察意见。考察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意见。 (三)核查档案。综合部核查干部档案信息和个人相关事项。 (四)讨论决定。拟选拔任用人选由企业党委研究决定。党委作出任免决定,由综合部按相关要求推行相关程序办理。 (五)任前公告。对拟选拔任用人选,应按要求进行公告。 没有经过组织考察人选,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一样意人选,应暂缓决定任免。 第五章 决议实施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是实施本实施细则
10、关键责任人。参与决议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一样意见,能够保留心见,或按组织程序向事业部或集团企业反应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决议之前,不得私自变更、阻碍或拒绝决议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后,按要求应向事业部、集团企业或当地机关单位汇报,应立即汇报,并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由关键领导明确牵头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负责实施决议部门应制订决议实施方案,确保决议落实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同时应立即汇报决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未推行或未完全推行集体决议程序就实施“三重一大”事项,负责实施决议部门和人员应立即终止实施程序,并立即向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汇报。 第二
11、十四条 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议内容做重大调整,承接部门应重新按要求推行决议程序。对决议实施过程中发觉新情况、新问题,承接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主动提出并上报意见和提议。 第二十五条 综合部负责督办决议实施和落实情况。 第六章 决议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综合部、纪检监察人员、工会应认真推行监督职责,立即发觉决议和实施决议中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把“三重一大”决议实施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述廉述职、党务公开关键内容。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构应按摄影关要求,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行为和决议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总监应按摄影关要求,对包含企业
12、财务重大事项决议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审计人员应按摄影关要求,对“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应在一定范围内立即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内容及结果,听取职员意见和提议,接收职员群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一条 企业纪委书记向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汇报工作时,应把领导人员落实“三重一大”决议制度情况作为关键内容,加强对“三重一大”决议和实施人员履职情况监督,通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检举等渠道,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决议和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参与会议人员须对会议决议负担责任。对决议结果明确表示异议并在会议统计中有统计,不负担决议失误责任。第三
13、十三条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要求,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决议规则和程序。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事项。 (三)未提供真实信息而造成决议失误。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招投标和集体决议。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私自决议且事后又不汇报。 (六)未按要求实施回避制度。 (七)拒不实施决议或私自改变决议。 (八)实施决议过程中发觉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能够补救而不采取主动方法。 (九)在保密期间泄露决议内容或涉密材料。 (十)会议统计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统计。 (十一)决议实施督办不力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十二)其它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第三十四条 凡属“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依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关键领导责任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对未根据本实施细则落实监督、督办、汇报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企业相关要求实施。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综合部负责解释。锡林郭勒盟山金阿尔哈达矿业 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