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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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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京市机关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市房产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委老干部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确定《南京市机关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为加紧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员居住条件,依据《市政府相关印发〈南京市深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相关调整相关政策请示〉通知》(宁政办发[]110号),制订《南京市机关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机关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职员。 第二条 补助方法: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与工作职员(简称老职员,下同),属离退休,实施现金发放购房补助和工龄补助(简称住房补助,下同);属在职,实施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助。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与工作职员(简称新职员,下同)实施逐月发放住房补助。本《细则》公布前,新职员已取得公有住房,不再享受新职员逐月补助。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员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工龄。 第三条 离休职员住房补助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员住房补助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次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员住房补助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 住房补助资金关键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处理,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题补助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第五条 住房补助资金按下列次序使用:(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题补助资金。 第六条 住房面积按下列方法认定: 1、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置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住房面积。 2、职员同意将分配给其公有住房,由其儿女承租或购置,仍认定其职员夫妇住房面积,不计为儿女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要求支付超标准款,计为其儿女住房面积(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82号文要求,不符合过户条件除外)。 3、职员离异前购置公有住房,离异后不管归谁全部,也不管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住房面积。 再婚后又取得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4、职员夫妇婚姻期间承租公有住房,在本《细则》公布前离异,法院判决或自行协议并经单位同意给一方,认定该方住房面积,不再计算另一方住房面积;本《细则》公布后离异,不管住房归属哪一方,双方均计算其住房面积。 5、本《细则》公布之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以调换后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私自调换住房,以调换前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6、单位为回原籍离、退休职员建房,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安家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应该从住房补助款中扣除。 7、公有住房被拆迁后以公房安置,以安置给该职员住房计为其住房面积。其中同住人单位支付新增面积赔偿款,新增面积不计为同住人住房面积,但应该在同住人领取住房补助中扣除新增面积赔偿款。 被拆迁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职员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按被拆迁房或安置房面积计算住房面积。 8、军队干部1999年(含)以前转业,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住房应该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置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实施差额补助。 9、住房面积按房屋全部权证记载为准,未领房屋全部权证,可按含有房屋测绘资质机构测定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同幢同套型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可按已登记发证房屋面积计算。 第七条 职员职级按申领住房补助时职级为准;离退休职员按离退休时职级为准;职级有调整,以调整后职级为准;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单位依据其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对应行政职务所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所对应住房面积标准须报主管局同意(此对应关系不包含干部职级问题);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级和其在军队职级不一致,以其中高职级为准。 第八条 于7月1日(含)以后逝世职员,其住房补助可由其正当继承人领取。 第九条 职员申领一次性住房补助,其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工龄超出25年,以25年工龄为限。差额年限部分补助,在其和所在单位签署借款协议后能够预支,在以后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职员如调离,须由本人按借款协议一次性偿还预支住房补助余额。 第十条 (含)以后转业军队干部,其在地方工作期间住房补助可参考新职员逐月补助政策要求,按其缺房面积和应享受补助面积标准之比乘以新职员逐月补助系数(现为18%)所得百分比逐月计发。 第十一条 机关机关应该在建立职员住房档案后,分别核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员缺房人数、面积、补助金额。住房补助资金不足,可实施“轮候”制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住房补助管理实施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市(区)房改办复核,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市委老干部局监督制度。其程序以下: 1、个人申请。向本单位申请住房补助职员应该填写《南京市职员住房情况表》(下称《情况表》)。 2、单位审核。单位依据《情况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住房补助额,并将职员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助面积、补助额等情况给予公告10天以上;公告届满无异议,由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员购房(工龄)补助申请表》、《南京市单位职员购房(工龄)补助审批表》、《南京市单位职员购房(工龄)补助清册》。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县处级(含副职)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市(区)监察部门审核,全部离休干部由市(区)委老干部局审核。 3、报送复核。各单位将上述四表一式四份送市(区)房改办复核,并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单位发放给职员个人,或将补助资金打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十三条 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可依据本《细则》精神,制订符合当地实际机关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并报市房产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 第十四条 本市企业和非财政核发经费机关可参考本《细则》精神实施,同时可依据其经济效益、住房条件、职员收入及以往处理住房政策等,制订符合其实际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市房改办。 第十五条 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在12月前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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