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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企业对分、子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企业对分、子企业协调管理,帮助分、子企业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分、子企业法人治理机构规范运作,完善分、分、子企业管理制度,维护某某股份(以下简称“总企业”)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总企业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为标准性要求,仅要求各项事务管理权限划分,各项事务管理具体实施程序依据总企业企业其它规章制度和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细则。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分企业,是指由总企业投资注册但不含有法人资格企业;本措施所称分、子企业,是指企业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组员组成,或能经过协议或其它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第四条 分、子企业应遵照本制度要求,结合企业其它内部控制制度,依据本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以确保本制度落实和实施。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 总企业对分、子企业管理关键
1.派驻董事(或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制订分、子企业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决定其战略和发展计划;
4.决定其重大投资项目,并负责实施;
5.重视风险控制,加强对投资项目标管理;
6.帮助其开展外部资源整合及建立系统管理和运行体系;
7.提供任何须需技能和资源支持,如项目开发、资金、政府关系等,并培育其建立关键竞争力;
8.实施严格财务监控。
第六条 总企业经过外派代表(如董事或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形式来保障对分、子企业有效管理和监督。董事或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参与分、子企业经营管理外派人员在做好分、子企业管理工作同时,应切实保障总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条 总企业决议权集中于企业高层,包含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总企业审计部、财务部、企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负担企业对分、子企业相关管理职能。
第八条 下列事项,需由总企业决定,经过总企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决定外派人员名单及职责;
2.决定分、子企业发展战略;
3.审批分、子企业重大改革方案;
4.审批分、子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和退出方案;
5.审批分、子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填补方案;
6.审批分、子企业增资或减资方案;
7.审批分、子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
8.决定分、子企业薪酬、考评基础政策和标准;
9.决定对分、子企业审计事项;
10.决定分、子企业及参股企业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产处理,基建投资等重大经营决议;
11.分、子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调动和处理;
12.分、子企业投资性支出;
13.分、子企业重大协议;
14.需报总企业审批其它事项。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职能
第九条 战略管理
董事会为分、子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并下达分、子企业战略发展计划。
第十条 重大事项管理
董事会负责实施对分、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职能,关键包含以下多个方面:
(一) 指导分、子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和审议程序。
(二) 对下列管理事项,分、子企业进行决议前须报投资部,投资部审议后报经企业同意后下达至分、子企业实施:
1.章程制订和修改;
2.增减资、分立合并、重组、改制;
3.发展战略及计划调整;
4.利润分配方案;
5.产权转让;
6.对外投资决议修改;
7.全方面预算和经营业绩考评。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
董事会负责实施对分、子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关键包含以下多个方面:
(一) 董事会向分、子企业下达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二) 审议分、子企业月、季、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 对分、子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进行信息立案;
(四) 审查分、子企业经营结果,帮助相关部门对分、子企业进行考评评价;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总企业财务中心负责实施对分、子企业财务管理职能,关键包含以下多个方面:
1.分、子企业财务责任人由总企业财务中心提出提议人选,董事会讨论经过后向分、子企业派驻财务责任人;对分、子企业会计机构设置,其它财务人员续聘、提拔、工资提升、奖金发放等有相关提议权;
2.审核分、子企业财务预算,定时编制财务预算和实际对比分析汇报,实时监控各分、子企业财务预算实施情况;
3.审核分、子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并统一分、子企业会计核实相关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会计制度选择、会计标准和会计政策制订、核实步骤组织等;
4.依据总企业资金授权、同意、审验等相关管理制度,审核分、子企业资金计划、资金支付;审核分、子企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等重大资金支付事项;
5.对于分、子企业出纳、销售回款等关键业务、关键岗位实施定时监控;
6.对分、子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指导管理;
7.搜集汇总分、子企业会计报表及其它财务资料并汇总分析;
8.对企业审计分、子企业相关工作提供业务支持。
第十三条 审计管理
总企业审计部每十二个月定时或不定时组织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分、子企业进行审计,关键包含以下多个方面:
1. 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2. 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
3. 经营管理和绩效审计;
4. 基建、大修等工程项目标预算和决算;
5. 重大资产重组、吞并、收购、战略投资行为专题审计;
6. 风险和危机控制审计;
7. 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评审;
8.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审计;
9. 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10. 实施企业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11. 总经理和财务责任人离任审计。
第十四条 信息管理
总企业企业对分、子企业信息控制包含财务信息汇报、经营管理信息汇报、重大专题事务汇报、重大突发事件汇报等内容。
1.企业建立财务信息汇报制度,以立即了解分、子企业财务情况,包含会计报表、财务预算实施情况、财务情况分析汇报、管理报表。
2.建立经营管理信息汇报机制,将相关经营管理信息立即上报企管部,定时召开经营分析会议,方便企业立即了解分、子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3.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检验、新闻媒体进行采访、职员越级反应情况等可能对总企业形象产生影响事项产生时,分、子企业应立即向企业相关部门汇报。如遇重大安全事故、职员集体上访等重大突发事件,分、子企业能够越级向总企业领导班子汇报,接到汇报领导应立即采取对应方法。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对分、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关键包含以下多个方面:
1.审核分、子企业人员管理配置方案。
2.审核分、子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3.审核分、子企业人员招聘工作。
4.审核并监督分、子企业职员培训工作。
5. 分、子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总企业派驻人员由总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绩效考评方案并组织考评,各分分、子企业帮助实施。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由各分分、子企业自行制订考评方案报总企业审批后实施。
6. 分、子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总企业派驻人员由总企业负责其薪酬管理,核定中层管理人员薪酬,通常工作人员由分分、子企业根据行业标准制订对应《一般工作人员薪酬管理措施》,报总企业审核经过后自行发放。
7.指导分、子企业人事档案及人员信息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企业负责确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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