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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作制度
一、 工作时间
五月一日起 早晨8:00—12:00 下午14:00—17:30
十月一日起 早晨8:30—12:00 下午13:30—17:30
二、 打卡制度
1、企业实施上、下班打卡制度,全体职员全部必需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自觉按时打卡,不得迟到、早退。
2、打卡次数:一日四次,早晨、下午上下班各一次。
三、 免打卡人员
1、因工作性质,无法按时打卡人员(如市场人员、工程人员),由各部门经理提出免打卡人员名单,经企业经理同意,报人力资源部立案后,可实施免打卡。
2、免打卡人员仍须报考勤报表,请假及其它登记手续仍实施考勤管
理制度。
第二章 多种假期要求
一、 病假
1、职员看病须填写“职员请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前往。看病时间在半天以内按病假处理。超出半天如无指定医院病休条,则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且半天以内看病请假每个月不超出两次,超出两次以上部分如无指定医院病休条按事假处理。
2、病假休息需持指定医院“疾病休假证实书”向部门经理请假,经
部门经理同意,到本部门考勤员处办理登记后方可休假。若因急
病(需有医院急诊证实)来不及请假,可委托她人或电话请假,
事后补交医院证实书。
二、 事假
1、职员因个人事务请假,按事假处理。请事假需事先填写请假申请,
经部门经理同意,到本部门考勤员处办理请假登记后方可休假。
2、特殊情况(本人或家人重病住院)来不及事先请假,事后必需
立即补办请假手续,不然按旷工处理。假满后应立即到部门考勤
员处销假。未销假又未为办手续,按旷工处理。
三、 婚、丧假
1、职员结婚可请婚假,通常婚假为三天,符合晚婚(男25周岁,
女23周岁)条件婚假为七天。婚假必需在结婚年度内安排使
用,可和休假或事假合并使用。
2、职员亲属(父母、配偶、儿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请丧假
三天,另给合适旅程假。丧假应在丧亡之日左右30天内使用。
3、职员请婚、丧假,能够按常规先办理请假手续,然后在销假时凭
结婚证实或死亡证实给予确定,凡无证实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四、 产假
1、在华为企业工作满两年以后怀孕、生育女职员享受以下待遇:
l 产假为九十天。依据医院证实,难产或剖腹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一孩增加产假十五天。
l 怀孕期间:每个月给一天孕期检验假。
l 哺乳时间: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女职员,每个工作日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个工作日哺乳时间能够合并使用。
2、对于有生育指标女职员,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依据医务部门证实,可休假十五天;三个月以上流产,可休假四十二天,按病假要求实施。对于没有生育指标女职员怀孕流产,依据医务部门证实,可按上述要求休假,休假期间待遇按事假处理。
3、女职员产假结束以后,如需要续假,一律按事假处理,但事假最多不得超出三个月,超出三个月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 计划生育假
职员接收节育手术者,经医务部门证实,给一定时间休假,
休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2、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六、 汽车司机年审假
凡在企业工作满十二个月汽车司机每十二个月给三天年审假,用于办理其本人驾驶执照年审,外省司机给合适旅程假,但年审假最多不得超出7天。
七、 休假
1、凡在企业工作满十二个月职员均可享受年度有薪假一次,假期为1
2天(指净占工作时间,假期中如含节假日,能够按企业要求
休息日增加实际假期天数)。
2、休假必需连续使用,如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连续休假者,经部门
经理同意,能够分两次使用,但不得多于两次。
3、计算休假考评年度为每十二个月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凡进入
企业工作满十二个月职员,均可享受年休假12天(指净占工作时
间);工作未满十二个月职员,从进入企业之日起,每工作满一个
月,休假一天。
4、凡在休假考评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出30天或旷工累计
超出3天者,则取消休假资格。
5、凡含有休假资格因企业工作需要而放弃休假职员,企业另外
发给放弃休假等额工作,其计算公式为:
放弃休假天数
放弃休假工资额 = ×月度标准工资
30
注:月度标准工资是指放弃休假职员本人在发放休假工资年度
元月份标准工资。
6、为便于管理,职员休假时间由企业统一安排在每十二个月春节期间。
放弃休假工资发放时间为每十二个月4月份。
7、休假工资发放措施是由部门经理提供放弃休假人员名单,报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同意发放。
八、 工伤
1、职员因工负伤休息,亦需持医院“疾病休假证实书”,并经部门经理同意、考勤员登记后方可休息(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由个人原因造成工伤,只须医院证实及部门经理同意即可按病
假处理。
3、由她人原因造成工伤,必需填写“工伤汇报”并经部门经理签字,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上报总经理同意,才能按工伤处理(一切待遇不变),并将休假全部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4、因抢救国家或企业财产、救助她人而造成工伤,除工资全部发放并计算有效工作时间外,三年内同时晋级。
九、 停薪留职
1、凡在企业工作满二年以上工作表现良好职员脱产学习,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不满两年只能办辞职),学习结束后视企业发展情况给合适安排。
2、不符合企业产假要求女职员停薪留职,产假结束后,视企业发展需要,决定是否安排。
十、 职员离职、辞职、停薪留职,均需填写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后,方能离去。
十一、 法定节假日
依据《中国劳动法》要求,职员可享受以下有薪节假日:
1、元旦:休假1天(元月一日)。
2、春节:休假3天(阴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休假1天(五月一日)。
4、国庆节:休假2天(十月一日、二日)。
上述节日适逢每七天公休日时,顺延补假。
第三章 缺勤要求
一、 迟到、早退
1、工作时间开始后未上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结束前下班者为早退。
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三天者均以旷工半日处理。
二、 旷工
1、未经请假擅离岗位或假满未续假、未销假者均以旷工处理。
2、伪造出勤统计者,一经查明以旷工处理。
3、连续旷工三日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超出七日者,给予解聘,不发任
何解聘费用。
三、 缺勤工资
1、职员请病假,发给标准工资20%,计算公式为:
标准工资 × 20%
病假工资= × 病假天数
30(天)
2、职员请事假,扣去事假期间全部工资。计算公式为:
标准工资
应扣事假工资= × 事假天数
30(天)
3、符合国家及企业要求产假,发给标准工资40%,计算公式
为:
标准工资 × 40%
产假工资= × 产假天数
30(天)
4、婚假、丧假、婚检假、产检假、汽车司机年审假、年休假及工伤
假,工资照发。
5、病、事假等假期,其它多种补助按天数扣发。
6、职员每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罚款50元;每迟到、早退半小
时以上,或当月迟到、早退(每次半小时以内)累计三次者,以
旷工半日计算,除罚款以外,还扣发标准工资30%。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一、 请、销假制度
1、职员凡因病、事、婚、丧、产休假等需要请假,全部必需事先填
写“请假申请单”,经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必需立即销假,
不然以旷工论处。
2、凡三天以内(含三天)请、销假登记,在部门考勤员处办理;
三天以上请、销假,除在考勤员处登记外还需到人力资源部备
案。
二、 病、事假期限
1、试用期职员病、事假累计不得超出30天,不然给予劝退。
2、正式职员病、事假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出三个月,不然给予劝退(特
殊情况,如:优异人才、特殊人才或特殊贡献者经总经理同意除
外)。
三、 审批权限
一般职员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经理同意;三天以上经部门经理同意后,还必需报企业总经理核准后方能休假;部门经理休假不管天数多少,全部必需经企业总经理同意后方能休假。
第五章 加班制度
一、 加班是指职员在完成额定工作以后,利用业余时间完成领导额外
安排工作所需要时间。
二、 职员加班,必需事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计算加班。
三、 通常有加班部门,必需于每个月10日前填写“加班统计及加班
工资发放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
四、 人力资源部依据企业加班工资发放相关要求发放加班工资。
第六章 考勤及相关报表报送制度
一、 职员每个月2日以前必需将本人上月考勤卡交部门考勤员。
二、 部门考勤员以考勤卡为出勤依据,填写月考勤报表。
三、 月考勤表经考勤员及部门经理签字审核后,于每个月10日前报人
力资源部。
四、 人力资源部以考勤表为依据核发工资,通常未按时上报考勤表
部门,停发当月工资。待上报考勤表后给予补发。
五、 报送考勤报表同时,还需报送以下相关报表:
1、职员请假申请单
2、职员缺勤月统计表
3、工伤汇报
4、加班申请单
5、加班统计及加班工资发放审批表
6、职员调动记录表
7、职员离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记录表
第七章 工作纪律
一、 职员必需自觉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
故迟到、早退。
二、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行为。
三、 不得利用工作方便或业余时间经营和本企业类似或职务上相关
业务,不得兼任其它企业职务。
四、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企业要求其它不得带入生产、工作场
所物品进入企业工作场所。
五、 珍惜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企业财物携出企业。
六、 不得在生产、工作场所等禁烟区吸烟,吸烟必需到吸烟室。
七、 不得利用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企业名义在外招谣撞骗。
八、 任何时候不得用企业电脑玩电子游戏。
九、 全体职员必需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做到八不:不聊天、不串
岗、不吃东西、不高声喧哗、不办私事、不打私人电话、不会私
客、不看和工作无关报刊杂志。
第八章 附则
一、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二、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此页无正文)
山东华为通信技术有限责任企业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抄报:中国合资合作部、毛总
发至:企业各部门
山东华为通信技术有限责任企业
(共印发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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