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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新版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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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相关印发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通知起源:景府发6号作者: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日期:06-02-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相关单位: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已经12月2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实施。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正当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城市计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军事设施、国家机关非住宅建设和拟出让地块建设项目

2、,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计划区内拟出让地块应实施净地出让,由市国土部门委托含有房屋拆迁资质拆迁单位对拟出让土地范围内房屋实施拆迁。第四条市房管部门应该严把拆迁许可关,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件不齐备,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五条实施房屋拆迁,应该做到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并实施以下六项制度:(一)拆迁公告制度:拆迁现场设置公告栏,公告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赔偿安置方案、拆迁责任人姓名、拆迁上岗人员及上岗证号、办事指南等。(二)信访服务制度:拆迁现场设置信访接待室,专员负责接待,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提议;来信来访有统计、处理信访件件有落实,有问题立即向上级汇报,帮助拆迁户

3、处理困难。(三)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立即回复和处理拆迁户投诉问题;拆迁现场设置投诉举报箱,对违纪人员立即查处。(四)监督检验制度:房屋拆迁所在地监察等部门应该对拆迁项目全过程监督检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情节严重要追究责任。(五)拆迁诚信制度:市房管部门应该建立拆迁单位信誉档案,监督拆迁单位根据拆迁委托协议按期完成拆迁任务,严格根据房屋拆迁程序办事,自觉接收群众监督。(六)“一站式”服务制度:实施“房屋拆迁货币赔偿安置款一票结”,提升办事效率,方便拆迁户。第六条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正当权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署拆迁赔偿安置书及协议,应该使用规范文本,拆迁赔偿安置协议书规范文本由市房管部门

4、统一制作。第七条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时,对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下同)被拆迁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由拆迁人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对承租人,由拆迁人提供大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住房给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居住,并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能够按要求进行房改;拆迁前承租人符合享受廉租待遇,廉租待遇不变。(二)被拆迁人实施货币赔偿,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货币赔偿金额应该确保被拆迁人在低区位地段购置到一套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住房;实施产权调换,由拆迁人在低区位地段提供一套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住房实施安置,差价由拆迁人贴补,超出36平方米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

5、场价购置。第八条市政府将每十二个月安排一定数量成本价经济适用房,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居民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或购置。第九条房屋拆迁赔偿金额应该由拆迁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或委托房产估价机构评定确定,不得单方强制确定。第十条房屋拆迁赔偿基准参考价格为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拆迁赔偿金额及拆迁赔偿价格评定参考价格。确定赔偿金额时,应该以基准参考价格为基数,结合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结构、成新、楼层等原因按公布房屋拆迁赔偿计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房屋成新(即新旧程度)根据使用年数递减。房屋耐用年限根据以下要求确定:(一)框架结构60年;(二)砖混结构50年;(三)

6、砖木结构40年;(四)简易结构。对靠近或超出耐用年限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不得低于三成。第十二条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军事设施、国家机关非住宅建设和经过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项目,需产权调换实施易地调换。实施土地贮备拟净地出让项目标房屋拆迁,需产权调换实施易地调换。第十三条拆迁原为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房屋,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按非住宅用房赔偿。(一)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前已经市计划管理部门同意改为非住宅用房;(二)在10月1日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用房,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第十四条市房管部门应该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计划、法律等方面教授组成拆迁估价教授委员会

7、,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判定。第十五条市房管部门应该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料库,并向社会公告资质符合拆迁估价要求、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第十六条房屋拆迁单位应该依法拆迁,改善工作方法,做耐心细致动迁工作。对不能达成赔偿安置协议,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按要求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对不依法办事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对不能达成赔偿安置协议且包含户数较多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拆迁方法,预防矛盾激化。确需强制实施,必需严格实施法律程序,做好预案。第十八条对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要依法立即处理。第

8、十九条本着实事求是标准,切实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中历史遗留问题。对久拖未完房屋拆迁项目,要督促拆迁人立即完成拆迁;对因为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未能办理拆迁安置房屋全部权证,应该依据现行法规、政策给补办;对政策不明确但属合理要求,要抓紧制订对应方法限期处理。第二十条本细则授权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经实施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要求实施。拆分词条 求援编辑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措施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措施修正案已经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给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9、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措施修正案 一、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负责和城市房屋拆迁相关土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应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需含有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估计所需拆迁赔偿安置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按拆迁许可证实施分期拆迁,在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金融机构资金

10、应该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赔偿安置资金。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该共同签署协议,对房屋拆迁赔偿安置资金实施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使用房屋拆迁赔偿安置资金,由拆迁人书面提出,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证实资金用途后,由金融机构拨付。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拆迁赔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定时检验拆迁赔偿安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切实保障被拆迁人正当权益。存放拆迁赔偿安置资金金融机构应该帮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四、删除第三十五条。 五、删除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另外,对条文次序作对应调整。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措施依据本修正案作对应修订,重新公布。 江西省城市房

11、屋拆迁管理实施措施 (8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 依据7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措施 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正当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计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赔偿、安置,应该遵守条例和本措施。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计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和省关键工程建设需要。 第四条拆迁人应该依据条例和本措施要求,对被拆迁人给赔偿

12、、安置;被拆迁人应该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负责和城市房屋拆迁相关土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应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该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同意文件; (二)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文件; (

13、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赔偿安置资金证实。 第七条拆迁人提交拆迁方案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法; (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拆迁人拟提供拆迁赔偿标准; (四)估计所需拆迁赔偿安置资金; (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树木等采取保护方法。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时,应该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具体计划,不符合具体计划或该拆迁范围还未编制具体计划,不得

14、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第十条拆迁人应该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要求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拆迁人应该在同意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准予延期,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需含有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估计所需拆迁赔偿安置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按拆迁许可证实施分期拆迁,在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金融机构资金应该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赔偿安置资金。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

15、机构应该共同签署协议,对房屋拆迁赔偿安置资金实施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使用房屋拆迁赔偿安置资金,由拆迁人书面提出,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证实资金用途后,由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二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署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凭领款凭证到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支取赔偿款。 当拆迁赔偿安置实际所需资金超出估计所需资金时,拆迁人应该立即向金融机构专门账户追加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赔偿安置任务后,存入拆迁赔偿安置资金还有余额,拆迁人能够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证实提取余款。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拆迁赔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定时检验拆迁赔偿安置资金

16、到位和使用情况,切实保障被拆迁人正当权益。存放拆迁赔偿安置资金金融机构应该帮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日内公布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拆迁人;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后土地用途(含建设项目同意文件号、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文件号)。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同时,拆迁人应该将拆迁方案给予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范围内在建工程必需停止施工。拆迁人应该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该在建工程赔偿范围,以经证据

17、保全范围为准。 第十五条拆迁人能够自行拆迁,也能够委托含有拆迁资格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应该有和拆迁项目相适应熟悉相关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房屋面积测量专业技术人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收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负担房屋拆除工程企业必需含有对应建筑企业资质,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该签署拆迁赔偿安置书面协议。 实施货币赔偿,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法等基础情况; (二)拆迁赔偿方法; (三)搬迁期限; (四)赔偿金额及支付措施和期限; (五)搬迁补

18、助费、其它拆迁赔偿费用及支付措施和期限; (六)违约责任。 实施产权调换,拆迁赔偿安置协议除应载明前款要求第(一)、(二)、(三)、(五)、(六)项外,还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地点、层次、户型、成新、结构、朝向等; (二)搬迁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 (三)过渡用房地点、面积; (四)产权调换差价结算法;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措施和期限。 第十八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赔偿安置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房屋拆迁管

19、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在裁决时,应该就拆迁赔偿估价听取相关教授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要求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该就被拆除房屋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赔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收部分办理提存公证。未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拆迁中包含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第三章 拆迁赔偿和安置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该根据条例和本措施要求,对被拆迁人给

20、赔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出同意期限临时建筑,不予赔偿;拆除未超出同意期限临时建筑,应该给合适赔偿。 第二十二条拆迁赔偿方法能够实施货币赔偿,也能够实施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第二、三款要求情形外,被拆迁人能够选择拆迁赔偿方法,提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赔偿方法。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隶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货币赔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该对被拆迁人实施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该和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三条拆迁赔偿安置资金由被拆迁房屋货币赔偿金额、实施产权调换房屋折抵货币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

21、费及其它拆迁赔偿费用组成。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拆迁当事人能够经过协商确定货币赔偿金额和产权调换差价,也能够委托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评定。 协商或评定确定货币赔偿金额时,应该综合反应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环境、容积率、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情况和装饰装修等原因。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当地情况,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赔偿基准价格,作为市场评定参考,每十二个月3月底前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赔偿基准价格时,应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房屋拆迁货币赔偿基准价格应该真实地反应市场行情。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赔

22、偿估价由含有对应资格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负担,并遵照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屋评定实施“谁委托,谁付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被拆迁房屋,宜选择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有条件选择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应该以市场比较法为关键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屋估价,应该选择收益法作为其中一个估价方法。 房屋拆迁估价具体技术规范,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八条对实施产权调换房屋进行估价时,应该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利用相同估价方法,对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分别进行估价确定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属期房,该期房按同类地段、环境相同或相近新建商品房价格95进行估价。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需要拆迁赔偿

23、估价,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评定,拆迁人应该将评定汇报送达被拆迁人。 拆迁人应该将被拆迁人姓名(名称)、被拆迁房屋门牌号、拆迁赔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被拆迁人要求不予公告,可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能够自评定汇报送达之日起5日内,要求原评定机构进行复估,原评定机构应该自接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出具复估汇报;被拆迁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能够另行委托其它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进行评定,接收委托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应该自接收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定汇报。 经复估、另行委托评定,仍达不成赔偿安置协议,根据本措施第十八条要求申请裁决。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

24、应该提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应该产权清楚、未设置抵押或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全部权证载明为准。拆迁当事人对房屋全部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有异议,能够申请发证部门重新核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用途,以房屋全部权证载明为准。原作住宅房屋在本措施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赔偿安置。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赔偿,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货币赔偿额应该足以确保被拆

25、迁人在低一等级地段购置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成套房。 第三十五条需要对产权人下落不明、临时无法确定产权或产权不清房屋实施拆迁,拆迁人应该提出赔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赔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六条拆迁设有抵押权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该重新设定担保或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拆迁人应该对被拆迁人实施货币赔偿,并将赔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该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施产权调换,属于现房安置,应该支付1次搬迁补助费,属于期房安置,应该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 第三

26、十八条拆迁人不得私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使用人应该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对自行安排住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该自逾期之日起每个月付给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超出6个月,从超出之日起每个月付给3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使用人应该自逾期之日起每个月付给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发经济损失,拆迁人应该赔偿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省要求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备搬迁费用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合适赔偿。具体赔偿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四

27、十条拆迁人应该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搬迁期限(含强制拆迁限定搬迁期限)结束后,方可对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和其它关键设施迁移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措施,条例已经有处罚要求,从其要求。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措施,拆迁人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含有对应建筑企业资质单位负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除,并对拆迁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房屋拆迁赔偿估价结果严重背离

28、市场行情,评定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定,并对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处罚。对当事人造成损失,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弄虚作假,给被拆迁人办理了手续,所办手续无效,并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措施下列用语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全部些人; (三)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要求拆迁人完成拆迁工作期限; (四)过渡期限,是指实施产权调换且属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迁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搬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止期限; (五)拆迁方法,是指拆迁人实施委托拆迁或自行拆迁方法; (六)搬迁补助费,是指拆迁人补助给被拆迁人用于搬迁费用;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在实施产权调换情况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未提供周转用房,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租用临时住房费用赔偿; 第四十七条城市计划区内集体全部土地上房屋拆迁,应该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计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赔偿安置,参考条例和本措施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措施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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