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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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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部令(第39号)——相关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要求 相关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卫生改革和发展决定》和党十六大精神,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关键组成部分,是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关键确保。 第三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含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卫生监督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保障方法。 第四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经过深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停提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该根据精简、统一、效能标准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处理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微弱等问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统一领导,统筹计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计划和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施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应该依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原因科学合理制订。 第十条 卫生监督人员应该含有以下条件: (一)遵遵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含有卫生监督相关专业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新录用人员应含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人员资格考试具体要求由卫生部制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该依据监督任务聘用对应专业人员,不停优化卫生监督队伍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 国家对卫生监督人员实施定时培训和考评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该不停提升卫生监督人员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该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关键任务是: 1、大案要案督察督办; 2、多种专题整改、执法检验督察督导; 3、监督检验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实施情况; 4、检验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人员实施公务时应该根据国家要求统一着装。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该依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条件,负担卫生监督现场检测、执法取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该建立执法责任制,认真推行工作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确保卫生监督公正和效率。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公创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收社会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正当权益。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推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制订相关政策;负责卫生监督工作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关键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包含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活动,整理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负担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关键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卫生监督政策和工作计划,并制订对应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验; (三)开展执法稽查,对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四)组织协调、督察督办相关大案要案查处; (五)组织全国卫生监督抽检; (六)依法承接职责范围内卫生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 (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汇总分析; (八)组织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九)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负担卫生部指定或交办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关键职责为: (一)确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制订对应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对下级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验; (三)依法承接职责范围内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日常卫生监督; (四)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卫生保障; (五)负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卫生监督抽检; (六)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七)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八)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资格审定工作,组织开展资格考试; (九)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十)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根据要求进行公布; (十一)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二)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卫生监督工作; (十三)负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关键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1、承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卫生行政许可; 2、承接公共场所卫生条件卫生行政许可; 3、承接供水单位卫生条件卫生行政许可;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感人员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查处违法行为; 2、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包含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查处违法行为; 3、对公共场所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查处违法行为;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查处违法行为; 5、对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1、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汇报、疫情控制方法、消毒隔离制度实施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查处违法行为; 2、对采供血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验,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汇报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查处违法行为; 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汇报、预防控制方法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查处违法行为。 (四)其 她 1、负责派出机构管理;设区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级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验; 2、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搜集、核实和上报; 3、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负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能够直接调查处理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相关案件,也能够把管辖范围内相关案件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能够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章 保障方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推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包含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相关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意见》(财社[]17号)要求,由同级政府预算依据需要合理安排,确保其推行职责必需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域实施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给合适补助。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同时,卫生部配合相关部门根据公共财政要求,深入完善卫生监督机构财政补助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依据本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该依据国家相关政府和机关改革要求,继续深化改革。 第三十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相关文件和本要求抵触,以本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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