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顺县县直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县直部门预算顺利实施,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及行使职能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层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人大常委会依法同意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综合财政计划。 第三条 全部政府非税收入均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属于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须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第四条 部门预算反应部门及所属单位收支情况。部门预算支出包含基础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条 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财务独立核实县直行政机关全部是部门预算编制主体。 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但财务不独立核实行政机关暂由其
2、财务主管部门代行编制部门预算。 第六条 主管部门是其所属单位预算编制责任主体,要严格根据财政部门相关要求负责对本部门预算编制组织、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是财政管理一级预算单位,还未含有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条件要抓紧完善,及早形成“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管理体制。 第八条 编制部门预算基础标准: 1正当性标准。符合预算法和国家相关其它法律、法规,充足表现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在法律给予部门职能范围内编制部门预算。 2综合性标准。对纳入部门预算资金进行“整体捆绑、统一编排”,并根据“先预算外后预算内”资金安排次序编制部门预算。 3平衡性标准。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4关键
3、性标准。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一吃饭、二稳定、三建设”方针,在兼顾通常同时,优先确保法定支出。 5公开透明性标准。要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按定员定额、支出标准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方法编制基础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6绩效性标准。对预算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实施全方面追踪问效,不停提升资金使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主动推进标准。预算要统筹计划、分步实施、循序渐进。 第二章 部门收入预算 第九条 收入预算包含部门及所属单位取得财政通常预算拨款收入、政府管理非税收入和其它收入。 政府管理非税收入包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
4、入、以政府名义接收捐款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利息收入和其它非税收入。 第十条 结合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职能和事业发展计划需要,统筹考虑各方面收入起源,编制部门收入预算。 第十一条 对政府管理非税收入和其它收入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应收尽收标准,切实做到不少报、漏报、虚报。凡应在部门收入预算中反应而未反应收入,均视为“小金库”,一经发觉,按相关要求严厉处理。 第三章 部门基础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基础支出预算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年度基础支出计划,包含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支出包含:基础工资、津贴
5、、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它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包含: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和其它费用;对职员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含: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助、助学金和其它人员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支出和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按国家、省、市、县要求开支标准及机构编制部门同意人员编制内实有些人数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公用经费依据预算单位业务性质,分标准定额部分和非标准定额部分。标准
6、定额部分按财政部门要求定额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人员编制内实有些人数进行编制;非标准定额部分采取据实核定方法进行编制。 第四章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机关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础支出预算之外编制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根据其性质分为行政事业类项目、基础建设类项目和其它类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由行政事业费开支项目。关键包含:国家、省、市、县同意设置相关事业发展专题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专题业务项目,和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它项目。 基础建设类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相关基础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用基础建设资金安排项目。 其它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
7、项目之外项目。 第十八条 对项目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排序,提出项目效益指标、技术指标、动用公共资源、支出标准和测算依据。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按程序审核基础上建立“项目库”,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由财政部门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有限安排急需、可行项目。“项目库”中项目只许可滚动三年。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应该同时含有以下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支持范围行政事业发展项目; 二是要有明确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项目预算,并经过充足研究和论证。 第二十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项目,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能够组织教授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要求实施政府
8、采购项目,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市、县政府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章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应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共同完成。其程序是: (1)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据财政局对口业务股编制部门预算要求,上报相关基础数据和项目汇报等资料; (2)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上报基础数据和项目汇报等资料进行测算、分析和审核后下达编制基础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指标控制数; (3)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编制基础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指标控制数,编报部门预算; (4)财政部门负责对主管部门在财政指导下编制预算再审核,并汇总为预算草案后,提交县政府、县人大审查同意经
9、过后,由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步骤 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据财政局制订相关政策编制部门预算后报送财政局对口相关业务股,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对部门预算收支项目进行核定和审核;财政局预算股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最终经财政局研究经过后上报县政府、县人大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在每十二个月6月底前下达第二年县直部门部门预算编制通知,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在每十二个月10月底之前完成第二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时报送县财政局对口处室。 第六章 部门预算实施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财政通常预算拨款安排部门预算,基础支出按进度均衡拨付,项目支出按年初用款计划拨付。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安排部门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依据收入入库进度情况拨付,标准上不能超进度拨付。 第二十七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必需严格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不予追加调减预算收支指标,确需追加调减预算收支必需按要求程序逐层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