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使用管理要求(一)摩托车由企业统一安排购置,依据各部门工作需要,报经企业领导审批,由总务部统一调配到各部门使用,使用部门须严格推行领用手续。(二)摩托车使用实施专员使用、专员保管、专员负责标准,使用者必需持有市交通部门发放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使用者不得私自将摩托车交和她人驾驶。 (三)驾驶员必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服从部门领导工作调配,并在技术上接收车队监督指导。(四)驾驶员须珍惜保管自己摩托车,定时进行保养,如人为原因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视情节由本人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五)摩托车各项费用统一由使用部门负责预算报支。大修理项目,由车队统一安排并限指定厂家进行修理。(六)pnb0凡违反本要求造成行车事故及损坏车辆,经济损失在200-500元者,扣发2个月奖金,5001000元者扣发六个月奖金,10005000元者扣发整年奖金和13个月工资。(七)pnb0未经部门领导同意私自出车发生事故后,其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负担(不含保险费),并视情节,给予严厉处理。(八)本要求自发出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