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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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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第一条 为严格劳动纪律,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措施。第二条 考勤措施(一)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无端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二)校属各单位考勤工作由单位重要负责人或者分管人事工作负责人主管,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记录;考勤成果将作为工资调整、校内津贴分派、奖惩及年度考核根据。(三)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单位应于每月2日前填写湘潭大学教职工月考勤状况汇总表(见附)报人事处劳资科。第三条 教职工请假范围包括病假

2、、事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教职工请假均计入个人考勤。第四条 病假请假程序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一)病假请假程序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而请假,须有医院有效证明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其中3天以上(含3天)病假,必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7天以内(含7天)病假,由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立案;病假超过7天,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同意。2、病假时间计算,30天以内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超过30天包括公休假日。3、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离职治疗和休养,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同意。工伤假须在考勤记录中注明。(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

3、病假在1个月以内,全额发放档案工资,校内津贴按如下公式核减:2、病假超过1个月局限性2个月,校内津贴停发,档案工资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2个月且在6个月以内,从第3个月起,档案工资按如下比例核发:工作年限不满,按档案工资90%核发;工作年限满,按档案工资100%核发。4、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档案工资按如下比例核发:工作年限不满,按档案工资70%核发;满不满,按80%核发;满不满30年,按90%核发,满30年,按100%核发。、获得学校及上级政府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并保持荣誉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病假期间档案工资可按3、4项规定原则提高

4、10%,但提高后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档案工资。6、身患癌症、重度精神病教职工请假,由省级以上人民医院或肿瘤病、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核发档案工资。7、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在住院治疗和休养期间,档案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如下原则核发:休养期3个月内(含3个月),按80%发放;休养期4-6个月,从第4个月起,按0%发放;休养期超过7个月,从第7个月起不发放校内津贴。8、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以及新聘任人员在试用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其见习期或试用期对应延长。第五条 事假请假程序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一)事假请假程序1、教职工在节假日以外,因特殊状况必须

5、离动工作岗位办理个人私事,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2、3天以内(含3天)事假,由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立案;4-30天事假,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同意;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同意。3、事假期间计算,在30天以内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超过30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4、属于下列状况之一,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可以不作为事假处理,但应计入个人考勤:(1)教职工凭学校告知书参与学生家长会;(2)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生提议,已婚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每月给假最多不超过4天;(3)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女职工,每天予以一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种婴儿,每天哺乳时

6、间增长半个小时。(4)因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生病或住院,教职工确需陪护,经医院证明和所在单位同意,在天之内可以不算事假。(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1、事假在一种月以内,档案工资照发;事假超过1天,停发当月校内津贴;事假在1天以内,校内津贴按如下公式核减:2、持续请事假超过1个月,从第2个月起,停发档案工资与校内津贴。第六条 探亲假请假程序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一)享有探亲假条与期限1、校工作满一年以上在职职工,其配偶或父母不在湘潭地区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享有探亲假。2、教职工看望配偶,每年予以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3、已婚教职工看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未婚教职工看

7、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每两年休假1次,假期为4天。4、教职工探亲,原则上应运用寒暑假进行。个别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寒暑假探亲教职工,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可安排其他时间探亲。、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在内。6、初次看望父母路费,凭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报销。看望配偶须提供配偶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结婚证以及配偶当年未享有探亲待遇证明,方可报销路费。7、教职工父母与配偶居住在湘潭以外同一种县、市,每年享有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8、确定职工与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旅程假和来回路费,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根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又不

8、能运用公休假日团聚,可享有探亲待遇。9、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按照湘潭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措施(湘大人发20024号)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出国(境)看望配偶,探亲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经申请延期并获学校同意,一般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探亲假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1、探亲假在寒暑假期间部分,工资、津贴照发,在寒暑假之外部分,核发档案工资。2、教职工看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看望父母来回路费,由学校报销,报销原则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已婚教职工看望父母来回路费,数额在本人月原则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30%之内,由本人自理,超过30%部分由学校报销。3、出国(境)看望配偶,停发档案工资

9、与校内津贴。探亲时间在6个月以内,按期回校后可补发3个月档案工资;探亲时间超过6个月,不予补发。第七条 婚、丧假期限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一)婚、丧假期限1、教职工结婚,婚假为3天,晚婚(男2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双方均为初次结婚)可增长婚假12天。需要到外地结婚,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旅程假。2、教职工直属亲属(包括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其料理丧事,丧假为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旅程假。3、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婚、丧假。(二)婚、丧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同意婚、丧假和旅程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由职工自理。第八条 产假期限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一)产假期限1、符合计划生育

10、条例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天;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种子女为晚育),增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另增长产假30天;难产,增长产假1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长产假1天。产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2、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予以1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予以30天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予以42天产假。3、为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产前假一般从预产前1天开始。产假请假时须提供生育证,婴儿出生后须提供出生证,增长产假还需提供有关证明等。4、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则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

11、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男方可以享有护理假1天,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女职工,每天予以一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种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长半个小时。(二)产假期间工资待遇1、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学校同类人员基本档核发。2、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经医院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待遇,按照病假规定处理;因哺乳需要请哺乳假,经单位同意,可请哺乳假六个月,请假期间,校内津贴停发,档案工资按扣除薪级工资后发放。3、新聘任人员在试用期期间休产假,其见习期或试用期对应延长。第九条 有关旷工处理(一)凡出现如下情形之

12、一均视为旷工。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擅离工作岗位。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同意,逾期不归。3、伪造请假理由、请假证明而请假。4、申请调出校外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不服从工作安排、擅离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校内调动人员,应在规定报到日期内上班。对拒不服从分派,不准时报到上班,由接受单位考勤并按旷工处理。6、无端不参与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一次算旷工半天。不经同意外出或私自调、停,均按旷工处理,教师不经请假缺一次算旷工一天。7、月合计迟到、早退四次以上,以及每次迟到、早退两小时以上,均按旷工半天处理。(二)旷工期间工资待遇1、旷工在1天以内,除核减旷工天数档案工资外,还须按如下原则核减校

13、内津贴:旷工3天以内,核减当月校内津贴30%,6天以内,核减60%,7天以上,核减100%;年度旷工合计10天以上,核减当年校内津贴0%。持续旷工超过1天或年度合计旷工超过30天,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予以解雇。2、凡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收审、羁押人员,由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学校,其工资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执行。第十条 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一)请假1、教职工请假须填写湘潭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阐明请假理由及起止时间,附必要证明材料,安排好工作事务,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审批后方可离动工作岗位。2、处级干部请假均需到党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3、如有特殊状况确实无法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须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如补办请假手续未获同意则按旷工处理。(二)续假请假期满后不能上班,须提前申请续假,续假手续按请假手续办理。婚假、丧假续假作事假处理。(三)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返校后,应立即到所在单位报到上班,并持单位报到证明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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