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行业标准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safety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
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公告
第239 号
相关公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规程》公告
现同意《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28-,自 年7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2.1.4、2.3.3、3.1.3、3.1.4、3.3.2、3.3.3、4.1.1、4.1.3、11.3.2、11.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需严格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年3 月15 日
前 言
依据原建设部《相关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通知》(建标[]66号)要求,规程编写组经过广泛调研,认真总坚固践经验,参考中国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关键技术内容是:1.总则;2.通常要求;3.垃圾接收系统;4.垃圾焚烧锅炉系统;5.余热利用系统;6.电气系统;7.热工仪表和自动化系统;8.烟气净化系统; 9.残渣收运系统;10.污水处理系统;11.化学监督;12.公用系统;13.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和消防。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需严格实施。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镇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地址:深圳市红岗路1233号 邮政编码: 518029)
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浦城热电能源 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 深圳市宏发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杭州绿能环境保护发电 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 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规程关键起草人:龚佰勋 曹学义 姜宗顺 崔德斌 郑奕强 雷钦平 沈文泽 徐文龙 昊 立 李兆球 陈红忠 杨海根 潘绍文 汪世伟 沈金健 林桂鹏 任庆玖 易 伟 卢 忠 朱履庆 陈天军 周大伦 王定国 陈跃华 郭祥信
1 总 则
1.0.1 为加强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科学管理,保障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安全、正常、稳定运行,达成节省能源、降低污染、科学管理目标,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适用于采取炉排式垃圾焚烧锅炉作为焚烧设备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和安全。
1.0.3 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和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 一 般 规 定
2. 1 运 行 管 理
2.1.1 垃圾焚烧厂应按本规程和设备技术要求编制本单位运行维护和安全操作规程。
2.1.2 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垃圾焚烧处理工艺设备运行管理要求、技术指标和安全操作规程。
2.1.3 运行人员应熟悉本单位垃圾焚烧处理工艺设备运行要求,掌握本岗位运行维护技术要求,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1.4 运行人员必需进行上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
2.1.5 工艺设备系统启、停前应充足做好检验和准备工作,启、停过程应严格实施操作票制度。
2.1.6 运行人员应定时巡视,做好运行统计,认真推行交接班制度。
2.1.7 运行人员应立即汇报、统计工艺系统和设备运行中出现故障、问题和异常现象,采取对应方法处理;运行管理人员应立即分析、汇报、通知相关人员深入处理。包含安全紧急情况应果断采取紧急方法,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2.1.8 垃圾焚烧厂各项环境保护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等要求。
2.1.9工艺系统和设备大修、小修作业安排应征求运行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意见。
2.1.10 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行管理应按国家和行业对特种设备相关要求实施。
2.l.11 稳定运行三年期内应经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等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2.1.12 垃圾焚烧厂生产设施、设备完好率应达成95%以上。
2.1.13 垃圾焚烧厂年垃圾焚烧处理量应达成设计处理能力。
2. 2 维 护 保 养
2.2.1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实施,并应建立操作规程。
2.2.2 垃圾焚烧厂各类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完好。
2. 3 安 全
2.3.1 运行人员作业时应遵守安全作业和劳动保护要求,并应采取卫生防疫方法,穿戴劳保用具,做好安全、卫生防疫工作。
2.3.2 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3.3 严禁接触正在运行设备运动部位。
2.3.4 作业场所应按要求配置和检验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2.3.5 应急系统设备应确保完好。
2.3.6 应制订防火、防爆、防洪、防风、防汛、防疫等方面应急预案。
2.3.7 作业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
3 垃圾接收系统
3. 1 运 行 管 理
3.1.1 垃圾接收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接收系统通道应保持整齐、通畅,交通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要求。
2 垃圾接收过程中,应预防垃圾污水、臭气、粉尘污染周围环境。
3 应监督垃圾运输车车容车貌,并立即对其进行清洗。
4 垃圾焚烧厂处理特殊垃圾时应采取确保特殊垃圾安全隔离和焚毁特殊方法。
3.1.2 称重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厂垃圾应称重。进厂垃圾量、运输车辆信息等应统计、存档。
2 垃圾运输车在称重过程中应低于限定速度,匀速经过汽车衡。
3.1.3 危险垃圾严禁进入垃圾贮坑,大件垃圾应破碎后进入焚烧炉。
3.1.4 卸料区严禁堆放垃圾和其它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3.1.5 卸料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运输车在卸料区内卸料时应服从指示信号或运行人员现场指挥。
2 垃圾卸料门在卸料后应立即关闭。
3 卸料区应有相关卫生防疫方法。
4 检修期间卸料区进出口应常关隔臭。
3.1.6 垃圾贮坑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监控垃圾贮存量和渗沥液积聚情况。
2 垃圾贮坑新老垃圾应分开堆放,并应形成进料、堆酵、投料动态过程。
3 应采取方法避免垃圾渗沥液排泄口堵塞。
3.1.7 垃圾抓斗起重机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垃圾抓斗起重机,并应预防碰撞、惯冲、切换过快、泡水、侧翻等。
2 运行人员应按垃圾接收设备要求立即清门、堆垛、排水、均匀供料,不得将未拆散捆包垃圾投送入炉。
3 配置两台以上垃圾抓斗起重机应合理分配工作量。
4 自动计量和统计装置应保持完好。
3. 2 维 护 保 养
3.2.1 称重设备应定时检验、维护,应按计量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校验。
3.2.2 卸料区设施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破损地面、墙面或损坏设施应立即修复。
2 损坏、堵塞排水设施应立即修复、清理。
3.2.3 垃圾贮坑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大修时应清空垃圾贮坑内垃圾,并检验垃圾贮坑构筑物磨损、裂纹、渗沥液排液口堵塞、车挡损坏和卸料门损坏等情况,并应立即保养和修复。
2 临时停炉期间应密闭卸料门,并应在贮坑内垃圾表面撒石灰控制蚊虫孳生。
3.2.4 垃圾抓斗起重机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例行检验、保养。
2 发生运行情况异常时,应停机检验。
3 配置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合理安排运行和维护保养时间,应确保最少有一台起重机保持良好运行工况,且单台起重机运行状态仅限于短期。
3. 3 安 全
3.3.1 汽车衡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汽车衡前方限速标志应清楚,减速带完好。
2 汽车衡防雷接地应完好,接地电阻应达标。
3.3.2 垃圾运输车卸料时严禁越过限位装置卸料。
3.3.3 严禁将带有火种垃圾卸入垃圾贮坑。
3.3.4 卸料区应做好地面、坡道安全防滑方法。
3.3.5 垃圾贮坑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渗沥液聚集区应通风防爆。
2 运行人员进人垃圾贮坑和隶属构筑物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检测超标时,不得进人垃圾贮坑。
3 运行人员进人垃圾贮坑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方法,并应佩戴防护用具。
3.3.6 运行人员在操作垃圾抓斗起重机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不得违规作业。
4 垃圾焚烧锅炉系统
4. 1 运 行 管 理
4.1.1 余热锅炉投入运行前必需取得有效使用登记证。
4.1.2 垃圾焚烧锅炉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投入运行前应对汽、水、油、风、电磁、液压、垃圾进料、吹灰、出渣、排灰、保温、密封、点火、热力表计、膨胀指示、视官监督、消声等各子系统进行检验、核定,阀、门、孔、口、挡板调整等应密闭完好。
2 垃圾焚烧锅炉及安全附件应按要求实施检验。
3 余热锅炉给水、蒸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要求。
4.1.3 余热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必需进行水压试验,并应在合格后投入运行。
4.1.4 垃圾焚烧锅炉点火启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火前应进行全方面检验。
2 点火升温过程应符合升温曲线要求。
4.1.5 垃圾焚烧锅炉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料斗应保持料位正常。
2 应保持炉膛微负压运行工况。
3 应依据垃圾特征、燃烧情况调整燃烧空气温度及风室风压、风量。
4 应依据垃圾特征、燃烧情况调整一、二次风量配比。
5 应依据垃圾特征、燃烧情况调整给料行程和炉排速度。
6 观察垃圾焚烧床层火焰情况,调整垃圾焚烧工况,预防垃圾焚烧床层前段黑区过长、横向火焰不均、后段火焰距落渣口过近等现象发生。
7 当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垃圾焚烧锅炉炉膛温度无法保持在850℃ 以上时,应投人助燃器助燃。
8 应避免发生料斗架空、落渣井堵塞等运行故障。
9 炉渣热灼减率应达标。
10 垃圾焚烧锅炉运行应和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协调配合,调整优化工况。
11 应巡查汽、水、油、风等系统及相关工艺设备运行工况。
12 对余热锅炉,应进行连续排污和定时排污。
13 垃圾焚烧锅炉应定时吹灰、清灰、除焦。
14 垃圾焚烧锅炉运行参数应符合设备技术要求。
15 余热锅炉出口蒸汽参数应达成额定值,汽水品质经化验合格后应对其它系统供汽。
4.1.6 垃圾焚烧锅炉正常停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停炉前应进行吹灰。
2 应根据降温曲线停炉。
3 应关闭垃圾焚烧炉料斗挡板。
4 余热锅炉采取湿法保养时,停炉前一天,调整炉水pH 值应至上限。
4. 2 维 护 保 养
4.2.1 余热锅炉维护保养应按相关标准和要求要求实施。
4.2.2 日常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定时巡视,发觉问题应立即处理、汇报。
2 应定时检验各运行设备动作部件,并应按设备技术要求维护。
3 应确保炉墙和各类管道、阀门保温情况良好。
4 应检验炉墙门孔、视镜,确保情况良好。
4.2.3 停炉后应立即清灰、除焦、清渣、消缺、保养。
4. 3 安 全
4.3.1 垃圾焚烧锅炉系统安全附件应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4.3.2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作业,当经过观察孔检验炉内燃烧工况时应注意安全。
4.3.3 垃圾焚烧锅炉系统发生运行事故时,应立即采取预防事故扩大方法。
5 余热利用系统
5. 1 运 行 管 理
5.1.1 垃圾焚烧厂产生余热用于热力发电时,应结合焚烧厂实际情况,并应按国家电力行业要求,编制本单位管理规程。
5.1.2 汽轮机组开启前,旁路冷凝器系统应调整到备用状态。
5.1.3 汽轮机正常运转和停机过程中,旁路冷凝系统均应处于热备用状态。
5.1.4 汽轮机组完成停机程序后应调整旁路冷凝器,撤出热备用状态。
5.1.5 运行人员应定时巡视旁路冷凝器热备用工况,全方面检验天天不得少于一次。
5.1.6 汽机停机时,应确定进入主冷凝器电动常闭阀关闭严密。
5.1.7 主蒸汽由旁路进入主冷凝器时,应立即投入自动盘车装置。
5.1.8 垃圾焚烧厂产生余热用于供热时,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 88相关要求实施。
5. 2 维 护 保 养
5.2.1 应严格实施发电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事故处理等相关标准要求。
5.2.2 应按要求做好辅助设备保养和定时切换工作。
5.2.3 垃圾焚烧厂产生余热用于供热时,供热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应按行业相关标准和设备技术要求实施。
5. 3 安 全
5.3.1 汽轮发电机组开启前全部保护和关键指示仪表应正常。
5.3.2 应按要求做好透平机油、振动、金属等各项监督工作。
6 电 气 系 统
6. 1 运 行 管 理
6.1.1 电气系统运行管理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相关要求实施,并应制订本单位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
6.1.2 电气设备开启前应确保绝缘合格,对备用电气设备,应定时测量。
6.1.3 运行人员进行倒闸操作时应严格实施操作票制度,每张操作票应仅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6.1.4 应定时检测接地电阻值,接地应良好,接地电阻值应合格。
6.1.5 应按要求周期和项目对电气设备进行外部检验。
6.1.6 备用设备应按要求检验、试验或轮换运行。应能确保立即开启。应急备用发电机应定时运行,间隔周期不应超出10d。
6.1.7 应定时检验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自动投人装置。
6.1.8 备用电源不得在工作电源被切断前自动投人。
6.1.9 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故障或不能正常运行时,应依据现场运行规程要求采取对应处理方法。
6.1.10 运行中应亲密观察发电机铁芯温度、线圈温度、轴承温度、冷却系统风温、电流、电压及其它电气设备运行参数,当发觉运行参数不正常时,应依据运行规程要求进行对应操作并立即查明原因。
6.1.11 发电机水灭火装置水压应保持在要求范围内。
6.1.12 对采取空气冷却发电机,其通风系统应保持严密,空气室和空气道内应清洁无杂物。
6.1.13 室内安装变压器应有足够通风。
6.1.14 油浸式变压器储油池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状态。
6.1.15 不得将三芯电缆中一芯接地运行。
6.1.16 对继电保护动作时掉牌信号、灯光信号,运行人员应正确统计清楚。
6.1.17 未经同意,运行人员不得更改保护装置整定值,定值通知单应妥善保管。
6.1.18 发觉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立即汇报,并应立即查明原因。
6.1.19 对应急照明系统应定时进行检验、试验,应保持完好。
6.1.20 电气设备交接、大修或更换线圈后试验,应按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6.1.21 垃圾焚烧厂余热利用发电,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6. 2 维 护 保 养
6.2.1 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相关要求实施,并应制订和实施本单位电气设备维护操作规程。
6. 3 安 全
6.3.1 发电机开始转动后,应预防触电。
6.3.2 当发电机着火时,应使用水灭火装置或其它灭火装置扑灭火灾,不得使用泡沫式灭火器或砂子灭火。
6.3.3 变压器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灭火,变压器上部顶盖着火,应先打开下部事故放油门放油至蓄油坑中,变压器油位应低于着火处;变压器内部着火时不得放油。
6.3.4 电动机着火时应先切断电源,进行灭火处理,不得将大股水注人电动机内。
6.3.5 遇有其它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灭火。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灭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或砂子灭火。
6.3.6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应有确保安全方法,应实施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止制度。
6.3.7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方法后,方可进行工作。
6.3.8 进人垃圾焚烧炉、烟气脱酸塔、袋式除尘器、渗沥液搜集器内部工作时,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7 热工仪表和自动化系统
7. 1 运 行 管 理
7.1.1 应依据焚烧厂实际情况和设备技术要求制订本单位热工仪表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操作规程。
7.1.2 现场仪表应建立标准操作规程,定时巡检。对于关键参数仪表,应建立巡检、维护统计。
7.1.3 需要定时清洗内部就地仪表,应按操作规程实施。
7.1.4 对于设置在外界温度可能达冰点以下仪表或传感器,应有保温防范方法。
7.1.5 热工测量及自动调整、控制、保护系统中电气仪表和继电器运行维护,应根据电气仪表及继电保护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7. 2 维 护 保 养
7.2.1 关键热工仪表和自动化装置,应定时进行现场运行质量检验。
7.2.2 应定时维护计算机、网络通信,备份数据库。
7.2.3 仪表及其附件应保持清洁。
7.2.4 应检验管路及阀门接头,确保无腐蚀、裂缝及渗漏等现象。
7.2.5 仪表应定时校准。
7.2.6 应检验和消除仪表统计故障,保持统计清楚正确。
7.2.7 应定时检验信号报警情况。
7.2.8 应定时进行热工信号和安全保护系统试验。
7.2.9 应天天了解自动调整系统运行情况,并应定时进行定值扰动试验。
7. 3 安 全
7.3.1 应按设备技术要求定时检测、标定、校验计量和指示表计,确保热工仪表和自动化系统运行安全。
7.3.2 应保障不间断电源备量符合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供电要求,并应定时进行充放电试验。
8 烟气净化系统
8. 1 运 行 管 理
8.1.1 烟气净化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依据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和设备技术要求,编制本单位运行操作规程。
2 运行工况应和垃圾焚烧锅炉运行工况相匹配,并调整优化。
8.1.2 烟气脱酸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石灰品质应符合设备技术要求,充装时应避免扬撒。
2 石灰浆配制用水应满足设备水质性能要求。
3 应预防石灰堵管和喷嘴堵塞。
4 应确保中和剂当量用量,依据烟气排放在线检测结果调整中和剂流量或(和)浓度。
8.1.3 袋式除尘器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投运前应按滤袋技术要求进行预喷涂。
2 检验风室差压,依据运行工况调整、优化反吹频率。
3 保持排灰正常,预防灰搭桥、挂壁、粘袋。
4 停止运行前往除滤袋表面飞灰。
8.1.4 活性炭喷入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严格控制活性炭品质及当量用量。
2 应预防活性炭仓高温。
8.1.5 应定时检验烟囱和烟囱管,预防腐蚀和泄漏。
8. 2 维 护 保 养
8.2.1 烟气净化系统停止运行,应清洗石灰浆贮罐、管路及喷入设备。
8.2.2 反应塔内结垢应立即清理。
8.2.3 临时停运期间,袋式除尘器外壳及灰斗应保持加热状态,内部滤袋应保持和外界隔绝,预防飞灰吸湿受潮。
8.2.4 停运检修时应检验滤袋破损情况,并应立即更换破损滤袋。
8.2.5 应定时检验活性炭喷入系统管道磨损和堵塞情况,并应立即处理。
8.2.6 定时检验、维护在线监测系统,并应确保其正常运行。
8. 3 安 全
8.3.1 应保持消石灰浆配置区清洁。
8.3.2 活性炭贮存及输送过程中应采取防爆方法,活性炭输送管线应考虑设置静电消除设备。
9 残渣收运系统
9. 1 运 行 管 理
9.1.1 炉渣、飞灰应分开,并应立即搜集和清运。
9.1.2 炉灰、炉渣搜集和清运场区,应保持卫生、通畅,交通标志规范清楚。
9.1.3 应巡视、检验炉渣收运设备和飞灰搜集和贮存设备,确保运行正常。
9.1.4 飞灰输送管道和容器应保持密闭,预防飞灰吸潮堵管。
9.1.5 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统计、存档工作。
9.1.6 炉渣运输车辆应密闭带盖,不得沿途撒漏。
9.1.7 自备炉渣填埋场,炉渣填埋作业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要求。
9.1.8 以炉渣为主辅料制作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9. 2 维 护 保 养
9.2.1 残渣搜集、贮存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易磨易损零件应防磨并定时更换。
9.2.2 应定时检验残渣收运设施设备易结垢部位,并应立即清除。
9. 3 安 全
9.3.1 运行人员不得直接和飞灰接触,并应有安全防护方法。
9.3.2 飞灰应作安全处理,预防污染。
10 污水处理系统
10. 1 运 行 管 理
10.1.1 垃圾渗沥液及其产生有害气体应立即搜集、处理。
10.1.2 污水搜集、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预防泄漏和恶臭污染方法。
10.1.3 生化处理污水应按城市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实施。
10.1.4 出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并应优先循环利用。
10.1.5 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量应满足污水量波动要求。
10. 2 维 护 保 养
10.2.1 应定时检验污水处理系统设施设备易结垢部位,并应立即清除结垢。
10.2.2 应立即更换腐蚀部件,并应定时作防腐处理。
10. 3 安 全
10.3.1 应定时巡视垃圾渗沥液处理区域有害气体监测仪,对潮湿环境应做好防范方法,对有害气体工作环境应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方法。
10.3.2 垃圾渗沥液处理区域应有通风防爆方法。
10.3.3 污水处理系统压力管道、容器安全运行维护应符合相关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要求。
11 化 学 监 督
11. 1 运 行 管 理
11.1.1 化验室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建立化验室管理规程,并应按规程要求监督、检测。
2 应建立健全各类分析质量确保体系。
3 检测数据应正确。
4 多种仪器、设备、标准试剂及检测样品应按产品特征及使用要求固定摆放整齐,并应有显著标志。
5 化验报表应按日、周、月、年整理、报送和存档。
11.1.2 化学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依据化学水水质、蒸汽品质检测及锅炉用水量对系统工况进行调整处理。
2 当补给水水质不合格时,应立即切换备用设备,并应对失效设施立即进行处理。
3 热力设备在停(备)用期间,应采取有效防腐蚀方法。
11.1.3 分析仪器应经过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认证,并应在使用期内使用。
11. 2 维 护 保 养
11.2.1 化验室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热值分析仪、物料成份分析仪、汽水油分析仪器、环境保护检测设备等应定时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作技术检验、校核合格。
2 化验室仪器设备应进行维护和检验,保持试验室卫生清洁。化验室仪器隶属设备应妥善保管。
3 精密仪器电源应安装电子稳压器。不应随意搬动大型检测分析仪器,必需搬动时应做好统计;搬动后应经过国家法定计量部门签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11.2.2 化学水处理系统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验泵运转情况和出人口阀门开闭情况。
2 检验过滤器运行情况。
3 检验各类水处理介质工作情况,无法恢复应立即更换。
11. 3 安 全
11.3.l 化验室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验室应配置多种安全防护用具,并应对运行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
2 多种精密仪器应专员专管,使用前应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表,应按要求认真操作。
3 化验检测完成,应对仪器开关、水、电、气源等进行关闭检验。
11.3.2 化验过程中烘干、消解、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试剂操作必需在通风橱内进行。严禁使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
11.3.3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试剂应有显著标志,并应分类专门妥善保管。
11.3.4 化学水处理系统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和相关操作,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2 危险化学品罐应和其它设施应有显著安全界线,四面应加挂危险化学品标志牌。
3 运行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操作时,应穿戴橡胶手套、防护眼镜和水鞋等,严密谨慎操作。
4 化学水处理区域应设置防滑地面,运行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应注意防滑。
5 失效设施设备处理应严格按工艺要求操作。
12 公 用 系 统
12. 1 运 行 管 理
12.1.1 压缩空气系统运行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空气压缩机 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GB 10892相关要求实施。
12.1.2 空调和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设计规范》GB 50019相关要求实施。并应制订本单位设备运行管理规程。
12.1.3 循环水冷却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水泵运行管理应符合设备操作规程要求,备用冷却水泵应进行试验和切换。
2 应依据具体情况建立冷却水塔运行管理规程,并应严格实施。
3 循环水水质、水温、水量应符合运行要求,多种设备应立即检验。
12.1.4 应定时巡视给水系统设备,确保压力和水位正常。
12.1.5 应建立辅助燃料供给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辅助燃料品质、储量应满足运行要求。
12.1.6 无线通信系统建立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通信通畅。
12. 2 维 护 保 养
12.2.1 空压机系统应制订维护保养规程,并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12.2.2 空调暖通系统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12.2.3 循环水冷却系统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2 应常常检验机械冷却水塔运转情况,检验淋水填料、过滤填料和通流情况。
3 应定时清理,保持清洁。
4 应定时对管道、阀门进行检验,并应活动阀门门杆。
12.2.4 给水系统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泵、工业水泵、除氧水泵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2 对工业水池、工业水塔应常常检验和卫生清理。
3 应定时检验通往锅炉汽包、减温器给水管道上阀门组和给水泵再循环管道阀门。
12.2.5 辅助燃料系统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定时检验、维护辅助燃料储存设施。
2 应定时检验、维护管道阀门。
3 应定时检验、维护和试验连锁安全装置。
12.2.6 应定时检验维护通信系统,确保通信通畅。
12. 3 安 全
12.3.1 压缩空气系统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使用易燃液体清洗阀门、过滤器、冷却器气道、气腔、空气管道和正常条件下和压缩空气接触其它零件。
2 不得使用四氯化碳、氯化烃类作为清洗剂。
12.3.2 空调暖通系统投人使用前应进行试压、检漏。
12.3.3 循环水冷却系统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循环水冷却系统运行时运行人员不得进入冷却水塔内部。
2 冷却水泵切换运行时,应在该切换泵运转正常后,才能停止原运转泵。
3 冷却系统应设有备用电源。
4 停用较长时间水泵投人运转前,应进行试运行。
5 循环水泵因故障检修时,应关闭出口阀门,并停掉电源,挂上明示警告牌。
12.3.4 给水系统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业水泵、除氧器给水泵、锅炉给水泵切换运行时,应在切换泵运转正常后,停止原运转泵。
2 工业水泵、除氧器给水泵、锅炉给水泵因故障停运检修时,应关闭出人口阀门,并切断电源,挂上明示警告牌。
12.3.5 辅助燃料系统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和国家相关要求。
13 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和消防
13.0.1 劳动安全卫生防疫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定时安排运行人员体检,建立运行人员健康档案。
2 应建立定时灭虫消杀制度。
3 停炉检修期间应对垃圾贮坑消杀灭虫。
4 应建立公共卫生事件防疫制度,并应严格实施。
5 应定时检验和维护卫生防疫设施、消杀机械设备,并应保持完好。
13.0.2 消防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 厂区内关键防火部位和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
3 应建立动火票制度。
4 应建立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划分责任区域,专员负责,定时检验维护。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实施本规程条文时区分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一样用词说明以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做不可:
正面词采取“必需”,反面词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
正面词采取“应”,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
正面词采取“宜”,反面词采取“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这么做,采取“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写法为“应符合… … 要求”或“应按… … 实施”。
中国行业标准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规程
条 文 说 明
前 言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规程》CJJ 128-经住房和城镇建设部3月15日以第239号公告同意、公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相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了解和实施条文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次序编排了本规程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觉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地址:深圳市红岗路1233号;邮政编码:518029)
1 总 则
1.0.1 本条文明确了制订本规程目标。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焚烧行业多年来在中国取得迅猛发展,各地已建成、在建和计划兴建垃圾焚烧厂不停涌现。相关部门针对垃圾焚烧技术制订了一系列标准和规范,包含《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建设部、中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年颁发)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等,这些标准和规范只包含垃圾焚烧厂设备选择、设计、建设和污染控制等内容,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参考相关水利(火力)发电厂运行维护规程,显然不利于垃圾焚烧技术健康发展。本规程编制目标在于推进科学管理和科技进步,提升垃圾焚烧厂工作效率,为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0.2 本条文要求了本规程适用范围。
1.0.3 本条文要求了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安全管理除应实施本条文要求外,还应实施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消防、节能、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防疫等方面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 一 般 规 定
2. 1 运 行 管 理
2.1.1 本条文要求垃圾焚烧厂应制订符合本身要求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规程,规程制订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技术要求,使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2.1.2 本条文要求运行管理人员应含有一定管理知识和基础技术知识,提升垃圾焚烧厂管理效率,加强科学管理。
2.1.3 本条文要求运行人员应含有基础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提升垃圾焚烧厂生产效率,保障安全生产,预防错误操作。
2.1.4 本条文要求垃圾焚烧厂必需实施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对各岗位运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可使职员了解本职员作任务和职责,熟悉多种设施设备安全要求,掌握多种设施设备使用技术,是保障安全生产关键手段。持证上岗可明确划分各职员任务和责任,有利于提升劳动生产率。
2.1.5 本条文要求运行人员在工艺设备系统启、停前应对设备进行检验,做好必需准备工作,并按操作票制度要求操作,是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操作票是指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法、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方法制度。垃圾焚烧厂可依据具体条件制订出需要实施操作票工作项目一览表(如:启、停炉操作票,电气操作票等),对应制订操作票,并严格实施。
2.1.6 按时巡视、抄表,统计设备运行数据、掌握设备情况、提供统计和分析数据,交接班过程中认真说明使接班人员明了设备运行情况,指导接班后运行工作,避免系统运行不稳定和发生事故。
2.1.7 运行人员发觉设备运行异常应立即采取对应方法处理并汇报、通知相关人员,方便立即深入处理。包含安全紧急情况应果断采取紧急方法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2.1.8 本条文要求垃圾焚烧厂运行中各项排放指标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1.9 本条文要求设备检修应征求运行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意见,是为设备检修提供在运行中积累信息和提议,有利于提升设备检修质量,深入保障设备稳定运行。
2.1.10 本条文要求垃圾焚烧厂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要求。
2.1.11 本条文要求垃圾焚烧厂应规范管理,在运行三年时间内经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方面认证。
2.1.12 垃圾焚烧厂应依据各自情况制订设备日常和年度检修计划,对设施、设备完好率应达成95%以上要求是设备正常运行关键确保。
2.1.13 垃圾焚烧厂应根据设备设计要求组织生产,垃圾焚烧处理量根据设备设计处理能力要求严格管理。
2. 2 维 护 保 养
2.2.1 本条文要求垃圾焚烧厂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要求实施。
2.2.2 垃圾焚烧厂保持整齐环境卫生,有利于营造良好工作环境,树立环卫行业良好形象。
2. 3 安 全
2.3.1 本条文要求运行人员作业时应遵守《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 年第70号主席令)相关要求,穿戴必需劳动用具,为确保人身安全、健康。
2.3.2 本条文要求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牌,保障安全生产。
2.3.3 本条文要求垃圾焚烧厂进行卫生清洁工作时,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事故发生。
2.3.4 本条文要求垃圾焚烧厂作业场所应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要检验保持完好,方便发生火情时,各器材设备能正常运行。
2.3.5 本条文要求保持厂房、车间生产运行现场应急系统设备尤其是应急照明系统完好有效,提供良好运行条件,保障安全生产。
2.3.6 本条文要求了垃圾焚烧厂应制订在厂区发生异常紧急情况时安全紧急预案,方便在发生忽然停水、停电、设备重大故障、事故、火灾、特大暴雨、雷击、疫情、突发性群体事件等异常紧急情况时能够按预定程序紧急采取对应方法,把损失控制到最小。和此相关法规、标准有:《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第70号主席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国家电网企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中国消防法》(中国1998 年第4号主席令)、《中国防洪法》(中国1997 年第88号主席令)、《防雷减灾管理措施》(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中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措施》(卫生部令第17号)等。
2.3.7 本条文要求垃圾焚烧厂厂房、生产现场应保持通风、整齐,为发明和保持健康良好工作条件,形成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3 垃圾接收系统
3. 1 运 行 管 理
3.1.1 本条文对垃圾接收系统运行管理提出了下列要求:
1 垃圾接收系统道路应通畅,交通标志应规范清楚,方便垃圾车辆进出,交通标志应清楚、明了,符合《安全色》GB 2893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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