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分公司利益,减少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防止”安全观,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上报、调查、解决作出有关规定,合用于分公司各部门。第二章 事故分类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事故级别原则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普通事故四个级别,在普通事故范畴内,宏声集团公司又细划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四个级别:(一)一级事故,是指死亡1至2人,重伤(含职工中毒)7至9人,或者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二)二级事
2、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4至6人,或者10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或者一次10人以上受轻伤事故;(三)三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1至3人,或者2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10人如下受轻伤事故;(四)四级事故,是指1万元以上2万元如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或一次3人如下受轻伤事故。本条所称“以上”涉及本数,所称“如下”不涉及本数。 第三章 事故上报第四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普通事故(指集团公司划分一、二级事故)发生后,按集团有关规定上报。第五条 三、四级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及时上报安保科、分公司领导。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第六条 发
3、生如下事故之一必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一)火灾事故;(二)因公伤亡事故;(三)生产经营中发生中毒事故;(四)设备设施损失损坏1万元及其以上;(五)交通事故,损失1万元及其以上;(六)被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七)被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八)原辅材料等各类物资损坏事故,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九)各类自然灾害引起事故。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在48小时内提交事故书面报告。第四章 事故调查分析第八条 事故调查、分析必要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掌握事故状况,查明事故因素。第九条 事故调查(一)依法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公司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积极协助事
4、故调查。(二)发生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完毕事故调查报告。分公司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积极协助事故调查。(三)发生四级事故,由分公司经理担任组长,安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会同各职能部门及工会构成事故调查组,完毕事故调查解决工作。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要履行职责,通过事故调查,须查明下列事项,得出事故因素,并按规定完毕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时间和详细地点(二)受伤害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限度;(三)导致事故发生起因物或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导致伤害危险物;(四)事故后果和事故经济损失;(五)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关于人员详细状况,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诲等。 (六
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作业时设备有无缺陷,操作与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七)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与否正常开展;有无防止事故安全办法及管理办法等;(八)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与否合乎规定;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办法,办法与否有针对性;检修与否有筹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行各种减少事故损失办法,并依照事故现场状况,做好与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衔接,以便启动更高档别应急预案。第五章 事故责任认定及解决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认定(一)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应追究部门
6、负责人或关于领导责任:1.工人没有通过安全教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2.缺少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导致工伤;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品不全、不齐、不洁导致工伤事故;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导致工伤事故;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状况下就下令开工导致工伤事故;6.对以往事故掉以轻心,不认真采用办法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7.对检查出安全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治,导致事故;8.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导致工伤事故;9.由于挪用安全项目经费而导致工伤事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关于人员第一责任,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负有连带
7、责任:1.由于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工伤事故;2.由于玩忽职守、违背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导致工伤事故;3.发既有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或不积极采用办法,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背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导致工伤事故;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导致工伤事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关于人员从严惩罚: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迟延报告;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她人;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急救或急救不力,导致更大伤亡;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用防范办法,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5.违背分公
8、司关于制度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解决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解决(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发生人员伤亡普通事故,由政府关于部门依法解决。(二)一、二、三级事故解决,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部门、负责人依照集团、分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惩罚;(三)对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办法,关于领导组织审核后,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贯彻,安保科负责监督,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事故伤亡人员解决(一)对事故死亡人员,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劳资科做好善后工作。(二)受伤人员由医院(具备工伤认定资质)出具诊断证明,到安保科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并报劳资科备案。(三)工伤人员伤残评估,由本人提出申请,安保科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第六章 事故建档与记录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关于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晰,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解决,事故单位按规定贯彻了整治、防范办法,通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第十六条 结案后,对事故调查记录、分析记录、报告书、解决决定、防范办法和贯彻状况等有关资料,要由安保科进行归档,妥善保存。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保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