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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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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1: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绩效评价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应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进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绩效评价,是指经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摄影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和经营增加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 财政部依据本措施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措施组织实施本级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该遵照以下标准: (一)综合性标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该经过建立综合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进行多角度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标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该充足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同一期间中国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结果。 (三)发展性标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该在综合反应金融企业年度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增加情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和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该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财务会计汇报为基础。 第七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依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汇报数据,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 依据金融企业现在实际情况,本措施暂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金融控股企业4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金融企业经营多个业务,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行业。 第八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责任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关键依据,应该以绩效评价汇报形式反馈给金融企业及相关部门,并以合适形式给予公开。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权重 第九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含: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含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酬劳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6个指标,关键反应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二)经营增加指标:包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加率、经济利润率等3个指标,关键反应金融企业资本增值情况和经营增加水平。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含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和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和净资产比率等6个指标,关键反应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和资产安全性。 (四)偿付能力指标:包含资本充足率、关键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等5个指标,关键反应金融企业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债务风险。 第十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指标关键性和引导功效确定。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权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三章 评价基础数据和调整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关键包含金融企业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及审计汇报、相关经营管理情况说明等资料。 为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应该根据关键性和可比性标准对评价期间基础数据进行合适调整,组织实施单位依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调整说明和相关证实材料对调整事项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评价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判定变更事项对经营结果影响,产生重大影响,应该调整评价基础数据,以保持数据口径基础一致。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评价期间发生资产无偿划入划出,应该根据关键性标准调整评价基础数据。标准上划入资产应纳入评价范围,无偿划出、关闭、破产(含进入破产程序)资产,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心见审计汇报,应该依据审计汇报披露影响金融企业经营结果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负担国家某项特殊任务或落实国家专题政策对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作为客观原因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四章 评价标准和评价计分 第十六条 财政部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报送资料,考虑无风险投资酬劳率等原因,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全国金融企业各项评价指标标准值。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值根据不一样行业及指标类别,划分为优异、良好、中等、较低、较差5个档次,对应五档评价标准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 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参数,反应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值所达成档次。 第十八条 评价计分是将金融企业调整后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根据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础指标得分: 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一档标准值。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经营规模较大,应该给合适加分,以充足反应不一样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管理难度。具体加分措施以下: (一)效益提升加分。金融企业资本利润率增加率超出行业平均增加水平10%加1分,超出20%加2分,超出30%加3分,超出40%加4分,超出50%及以上加5分。 (二)管理难度加分。金融企业人均资产总额超出行业年度人均资产总额给加分,超出行业年度人均资产总额每10%加0.5分,最多加5分。 (三)财政部门认定其它事项。 以上加分原因累计不得超出10分,超出10分按10分计算。 第二十条 对被评价金融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应该给予扣分: (一)重大损失扣分。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出平均资产总额1‰,或资产损失金额未超出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扣3分。正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信息质量扣分。金融企业不根据要求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因所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而受四处理处罚,扣2分。 (三)财政部门认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财政部门应该和金融企业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取得必需证据,并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汇报中给予单独说明。 第五章 评价结果和评价汇报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依据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评价结论,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等级表示。 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 评价类型是依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 评价等级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表现同一评价类型不一样差异,采取在字母后反复标注该字母方法表示。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分数线。 (一)评价得分达成85分以上(含85分)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AAA≥95分;95分>AA≥90分;90分>A≥85分。 (二)评价得分达成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评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85分>BBB≥80分;80分>BB≥75分;75分>B≥70分。 (三)评价得分达成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2个等级,分别为:70分>CC≥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评价类型为低(D)。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评价类型为差(E)。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汇报是依据评价结果编制、反应被评价金融企业绩效情况文本文件,由汇报正文和附件组成。 绩效评价汇报正文应该包含: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及关键事项说明等内容。绩效评价汇报正文应该文字简练、关键突出、层次清楚、易于了解。 绩效评价汇报附件应该包含: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评价基础数据及调整情况。 第六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该于每十二个月5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说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要求。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该提供真实、全方面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关键责任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责任人应该对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金融企业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有意漏报、瞒报和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给警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该于每十二个月5月15日前,分户将上十二个月度当地域金融企业调整后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应该于每十二个月6月30日前公布绩效评价各项指标标准值。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该于每十二个月8月30日前,将当地域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该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 对于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托开展金融企业审计业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实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要求,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合适,并严守金融企业商业秘密。 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要求,造成评价结论失实和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财政部门将责令不再委托其负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提议给对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金融企业开展内部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措施制订具体工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能够依据本措施和财政部其它要求,结合当地域金融企业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措施,报财政部立案。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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