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促进集团公司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党务工作流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试行)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党务工作,是指围绕党的建设而进行的党内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党委会工作职责、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程序、党员发展工作制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费的收缴与管理及组织生活制度等内容。第二章 党委会的职责第四条 重大
2、事项的议定与决策(一)研究和讨论企业重大问题,形成意见或建议交付董事会、监事会,听取经营班子实施和执行董事会决策情况的汇报;(二)传达学习中央、省、市有关重要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决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办法;(三)审议决定以集团公司党委名义发出的涉及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党的自身建设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其他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文件和工作部署;(四)审议决定集团公司有关党的工作会议的主要报告或重要讲话;(五)审议决定以集团公司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六)审议决定集团公司党委的工作制度;(七)研究对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第五条 党
3、员和干部的管理事项(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及奖惩事项;(二)研究对党员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和决定对党员干部违纪的处理。第六条 党组织建设和管理(一)研究和解决党组织自身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讨论决定召开党代会的时间和议题;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严肃党的纪律;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二)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委委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三)审定集团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讨论决定党组织干部管理机制;讨论研究党组织工作的重大事项;(四)研究决定表
4、彰或向上级单位、部门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五)听取辖属企业党委(总支、党支部)(以下统称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集团公司党委提议的问题进行决策;(六)讨论审批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根据管理权限,研究审核或决定辖属企业基层党组织换届及党委(总支、党支部)、纪委的组成方案;(七)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的事项。第七条 党委会办公室是党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二)负责发展新党员事务工作;(三)收缴和管理党费;(四)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五)领导共青团组织的工作,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
5、系第八条 设置原则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各类基层党组织的建制调整,由其上一级党组织提出,按一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支部;党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可由若干辖属企业、部门等联合成立支部。支部的设立或撤销,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员人数在七人以上的,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三至五人,设书记一名,组织、纪检、宣传及青年委员各一名。委员名额较少的支部,委员的职能可以适当扩充,以达到支委履职的要求;工作场所较分散的营业部等基层单位,一般应有一名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6、党员较少的支部(党员不足七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名。党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不设支部委员会时)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一般应有一年以上党龄。支部委员会一般应从基层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党员骨干中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设立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九条 组织体系基层党组织在组织体系上分为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和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是基层党组织的最高权力组织,在基层
7、党组织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由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和处理基层党组织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的决议,向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查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基层党组织的重大问题;(三)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四)选举基层党组织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会议的代表,增补和撤销基层党组织委员;(五)接收新党员;(六)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七)上级党组织授权范围内的事
8、务。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党员进行政治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党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坚持对党员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提高党员素质。(三)强化党内监督职能。加强对党员的监督,检查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促使他们廉政勤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四)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五)做
9、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把群众公认、政治素质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第十一条 领导关系基层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属于基层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或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行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基层党组织报告并接受检查。行政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事前应听取其意见,事后通报基层党组织的决议,必要时可让其列席会议。第十二条 临时基层党组织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并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设立临时基层党组织。临时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组成及产生办法参照常设基层党组织
10、的相关规定执行,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可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指定。临时基层党组织接受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或该党委指定的党组织领导。临时单位的党员接受临时基层党组织领导,同时与原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保持隶属关系。临时基层党组织负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适时向党员原所在单位介绍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做出鉴定并提出奖惩建议。临时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的职权和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职责,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确定。临时基层党组织一般不行使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和党纪处分的职权。临时基层党组织应当接收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并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及时将申请人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和转递。第十三条 党小组党员人数较
11、多的基层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举产生。党小组长主要负责召集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思想汇报并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督促党员执行党支部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象,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第四章 党员发展工作制度第十四条 主要程序(一)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提出入党申请。(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在所在单位支部或党小组推荐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的实际表现,对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全面衡量和讨论,审查同意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三)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指定一至二名正式
12、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进行经常性教育和帮助,并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工作、向党组织经常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等,培养提高其素质能力,使其尽快成熟,真正具备党员条件。同时,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四)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员工意见基础上,经支部组织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五)政治审查和短期培训。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的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同时,协助上级党委
13、对发展对象进行三至五天的短期集中培训,并将发展对象的情况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六)接收预备党员。确定二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形成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七)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及时将上级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和党小组,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通过一年以上的管理、教育、考察后,经本人提出申请,支部应按时、按规定程序讨论表决预备党员转正事项。经上级党委审批同意后,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第五章 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第十五条 会前准备(一)确定会
14、议主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议的主题,一般应提前15天向上一级纪委、党委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党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回复。(二)制定会议计划。会议主题确定后,党组织应制定会议计划,并将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在会议前通知参会人员,让大家做好充分准备。(三)广泛征求意见。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听取党员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具体工作由党委会办公室负责,纪委配合。征求意见可通过座谈会、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形式进行。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班子及成员,并向上级
15、报告。(四)认真组织学习。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五)撰写发言提纲。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党员群众所提的意见,在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认真准备发言提纲,查摆分析个人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对其他班子成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六)开展谈心活动。党委书记、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同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谈心,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推心置腹交流思想,通过互相帮助,增进了解,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充分准备。(七)确定列席人员
16、。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代表、党外领导干部等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会议程序(一)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通报本次民主生活会前所征求的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二)会议一般应由党委书记、基层党组织书记主持。主持人要以身作则,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深刻剖析,带头开展批评,引导班子成员畅所欲言。(三)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结合党性分析和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做出检查和说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四)主持人作会议小结。第十七条 会后要求(一)认真制定整改
17、措施。整改措施要具体,要针对班子及成员存在的主要问题,逐条提出相应的意见,并明确具体责任人负责落实。(二)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在民主生活会上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对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党组织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三)会后,要把民主生活会情况、整改措施分别报上一级纪委、党委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民主生活会的原始记录要妥善保存以备检查。(四)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后,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及时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通报。(五)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第十八条 会议管理(一)指导原则。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建立健全上级党委成员指导下级党组织
18、民主生活会的制度。(二)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以党委会办公室为主,纪委要履行好职责。(三)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基层党组织书记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四)督促检查。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督促和检查。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第六章 党费的收缴与管理第十九条 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第二十条 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支部
19、交纳党费。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账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集团公司党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第二十三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第七章 组织生活制度第二十四条 会议制度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安排一至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召开次数。第二十五条 党课制度党课每年至少安排
20、一次(包括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党课教育),要力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第二十六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也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第二十七条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要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在一段时间内或一个重大事件中的思想认识和行为表现,一般通过组织生活会进行。预备党员还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思想和工作汇报。第二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要对党员在一个时期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和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平等的原则,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学习教育、党员自我评价、党员互评、领导点评、群众测评和组织考察,对党员的表现和作用做出客观评价,评议结果作为对党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党支部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通常由书记或副书记代表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报告履行职责、自身建设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接受党员的评议和监督。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