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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用社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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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工作力度,激发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促进信贷人员勤勉尽责,现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精准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发办〔2016〕82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投入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6〕37号)、《关于做好山西农信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农信办发〔2016〕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向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技能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具体指金额5万元以下(含)、三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资金贴息、享受风险补偿政策条件(同时满足)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  县级行社(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行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建立、健全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并构建与政府相关部门在借款人推荐审核、风险补偿、风险处置等领域的联动工作机制,保障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可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是指对形成不良的扶贫小额信贷业务进行听证后,对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的有关责任人采取免除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从事扶贫小额信贷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以业务办理时遵循的规章制度为基准,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严防道德风险。 第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责任认定部门为县级行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县级行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应按照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规定,具体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责任认定及免责认定工作,并将有关资料留档备查。 第八条  免责情形。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办理的扶贫小额信贷形成不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责任人责任: (一) 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有贷款意愿、有产业依托、享受财政资金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等基本准入条件,且按照本行社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规定,在贷款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环节都勤勉尽责的; (二) 经听证问责工作机构听证后,认为可以免除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不得免责的情形。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一旦发现经办扶贫小额信贷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形,应按照《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开展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工作。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包括: (一)违反扶贫小额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的相关制度规定,未勤勉尽职,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的; (二)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评级授信时,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评级和授信业务,出现随意确定或调整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授信决策过程中超权限或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 (三)为套取国家扶贫资金、风险补偿金或贴息资金等财政资金,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不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 (四)违反回避制度,明显降低贷款条件向亲友及其他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以及存在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以贷谋私等行为的; (五)办理借冒名扶贫小额贷款的,胁迫、唆使、授意、协助他人伪造资料骗取贷款的; (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条  办事处(市联社)负责指导各县级行社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同以前制定的行业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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