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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新企业联盟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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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高新企业联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本联盟名称: 中国高新企业联盟。第 二 条 本联盟定位: 在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指导下,中国高技术企业评价网围绕宣传落实国家科技政策、推进科技结果转化等科技经济问题,开展评价理论研究和企业评价实践活动。它聚集中国创新型企业或期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创新研究机构及关联经济实体搭建非赢利性、服务型组织;是研究、评价、服务创新型企业平台,是政府管理和考察企业自主创新助手,是树立创新型企业标杆旗帜。第 三 条 联盟目标: 聚集多方资源,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角度出发,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己任。第 四 条 工作标准:服务、创新、开放

2、、务实、高效。第 五 条 本联盟接收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任 务第 六 条 任 务(一)为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竞争力、加强企业可连续发展提供战略支持平台;(二)聚集信息、交流服务、推广经典、论证实施;(三)反应情况,研究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提议,形成企业和政府间交流,成为制订相关政策推进平台;(四)协调资源,加强互动,促进自主创新社会化网络建立;(五)了解情况,发觉需求,加强企业创新需求深度调查,帮助资源整合,为企业提供自主创新服务;(六)总结经验,加强推广,推进中国外官、产、学、研合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实力;(七)定时公布“最具市场价值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结果,组

3、织顾问赴企业进行创新实践专题调查;(八)建立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数据库,为政府创新工作提供数据支撑;(九)以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主办“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期刊)”为载体,公布政府创新决议、行业信息,刊载企业创新动态结果、实践案例等,并立即反应企业需求; 以“中国高技术企业评价网”为网络载体,公布会员企业基础信息,包含创新产品、研发实绩、市场动态等;(十)帮助企业公布相关信息及多种宣传工作,推广创新实践结果及相关政府公关活动;(十一)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反应会员合理意见、要求和提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十二)组织会员参与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开展各项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 七 条 会员组成(一)企业会员:

4、吸收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及其它期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二)团体会员:创新型社会组织;(三)个人会员:自主创新方面代表性人士、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它相关人士;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台湾地域及海外侨胞从事企业自主创新中著名人士,可参与或被邀请为本联盟个人会员;第 八 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一)拥护本联盟章程;(二)有加入本联盟意愿;(三)在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含有一定影响和能力,并愿意为联盟工作和发展作出努力和贡献;(四)在国家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含有正当法人资格含有一定创新能力或有意愿创新企业。第 九 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填写并提

5、交会员注册表;(二)由秘书处核准后颁发会员证。第 十 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参与本联盟活动;(二)取得本联盟服务优先权;(三)对本联盟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四)入盟自愿、退盟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一)实施本联盟决议;(二)维护本联盟正当权益;(三)完成本联盟交办工作;(四)向本联盟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联盟组织设置第十四条 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 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工作

6、汇报和财务汇报;(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七)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能够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通常为专职,由理事长提名,理事长

7、办公会议经过、报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立案后聘用。第十九条 本联盟设置理事长办公会,由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单位、秘书长组成。理事长联席会议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行使职权。理事长办公会最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第二十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著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担任)、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议和办公会议;(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和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三)

8、代表本联盟签署相关关键文件。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顾问委员会组成及职能:(一)本联盟顾问委员会由中国外经济、管理、科研、技术等各领域、各产业著名教授学者组成。(二)发挥顾问委员会专业性、科学性、前瞻性创新研究和总结优势,为联盟会员提供自主创新研究方面学术支持。(三)顾问委员会不定时到会员

9、企业调研自主创新实践情况,起到对企业创新帮助和纠偏作用。(四)依据对会员自主创新情况总结和研究,定时公布自主创新研究结果,并将结果共享到各会员企业。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二十四条 对本联盟章程修改,经报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立案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经过先予实施,经报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大会追认。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报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立案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核准之日起生效。(一)顾问委员会工作职责;(二)部门设置和工作内容定位;(三)运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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