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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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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秘7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措施通知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制订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措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升本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2、连续好转,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相关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尤其要求(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相关深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安委办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各类煤矿。第三条 煤矿存在本措施要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第二章 通风可靠第四条 矿井必需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局部通风规范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第五条 建立合理通风系统。矿井含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有稳定充足通风动力、完善合理通风网络、坚实

3、可靠通风设施,并做到三者之间合理匹配和优化。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和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一)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需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计完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需实施分水平、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需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煤和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和开采轻易自燃煤层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取联合部署采区,必需设置最少1条专用回风巷。(二)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严禁“剃头”开采。多水平开采矿井,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不得开掘其它巷道;准备采区必需在采区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需在

4、采区组成完整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倾斜条带部署时,必需最少超前两个区段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合理确定回采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煤和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下山开采。(三)新建矿井进、回风井贯通后,必需立即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未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前,不得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井下。(四)矿井和采区绞车房、变电所、炸药库等硐室必需实现独立通风;回采工作面通风方法选择,应满足瓦斯治理和高温治理需要。回采工作面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也不得长久使用风帘、风障导风处理瓦斯。(五)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需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通

5、风设计及安全方法。巷道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调整期间,必需停止影响范围内一切采掘活动,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六)要定时对矿井进行主通风机性能测定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适时优化、简化通风系统,降低通风阻力,降低通风设施,严禁在角联通风分支安排采掘作业,保持系统简单、稳定、可靠。矿井通风阻力分布要合理,每个风井负压通常不应超出2940Pa。(七)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严禁串联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要求条件串联通风,必需制订安全方法。(八)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泵站应设在

6、新鲜风流中。采取扩散通风硐室,其深度不超出6m、入口宽度大于1.5m,且无瓦斯积聚。(九)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关键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2/3;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3/4,其它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除外)向外20m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3m2。第六条 确保通风设施完好。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确保设施处巷道有足够断面且不失修。(一)企业或矿井要制订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设施安设、验收、维护、拆除制度,确保设施完好,使用正常。(二)永久设施(包含风门、封闭、风窗等)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7、,墙面平整,封闭周围要掏槽,墙内有水封闭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怒煤层采空区封闭要设观察孔、方法孔,孔口封堵严密。临时设施选择顶、帮、支护良好处建立,和煤岩接实。废弃和停工巷道必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密闭。(三)每组风门最少两道,必需装有闭锁装置,能自动关闭。关键风门要安装风门状态传感器,关键进回风联巷风门要设反向风门。(四)合理安设通风设施,确保完好使用,预防风流短路。总回风巷、关键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采区应尽可能降低通风构筑物,降低漏风;建立检验、维修制度,保持通风系统完好。第七条 确保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多种用风地点配风量,必需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

8、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一)煤矿企业应依据具体条件制订风量计算方法,最少每5年修订1次。矿井开拓、准备采区和采掘作业前,要正确估计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确保采掘面配风充足。(二)矿井关键通风机必需含有相同能力,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含有反风功效,通风能力含有一定富余系数,风机选型时风机最大工况点风量应为设计需风量1.11.5倍,实际运行时保持矿井进风量应为实际需风量1.11.5倍。(三)建立矿井测风制度,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采区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1以上,突出危险区域、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或瓦斯异常涌出区域应在1.3以上。设计风速不得超出极限风速80%

9、,实际风速超限视为超通风能力生产。(四)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出26,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不得超出30;当空气温度超出要求时,必需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并给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出30、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出34时,必需停止作业。第八条 加强管理,规范局部通风。局部通风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风机、风筒安设和日常管理必需符合要求,保持连续均衡供风。(一)掘进工作面必需采取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局部通风机及隶属设施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二)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需实现“三专两闭锁”,使用对旋风机时两级均能实现闭锁;用于突出危险区域、石门揭露突出煤层通风机供

10、电要分别来自两个变压器。采取2台风机同时供风掘进工作面,必需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三)高瓦斯区域、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必需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地点供风。(四)局部通风机要保持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并设专员负责,实施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不得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必需有专题通风安全技术方法。排放瓦斯工作要严格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实施,编制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停送电、救护队监护等内容安全技术方法;安设

11、瓦斯排放通风机,要推行试验、验收、移交签字程序。(五)作业规程要明确风筒末端距迎头距离、是否安设风筒状态传感器。第九条 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措施(试行)第十七条要求,煤矿企业在通风可靠性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矿井、采区通风系统不独立。(二)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三)矿井水平、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而从事其它采掘作业。(四)巷道失修严重。(五)风速超限。(六)串联通风、局部通风不符合本措施要求。第三章 抽采达标第十条 强化多措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技术方法,确保抽采达标。第十一条 坚持多措并举。采取地面抽采和井下抽采相结合,

12、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把矿井(采区)投产前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采空区抽采等方法结合起来,全方面加强瓦斯抽采。(一)突出矿井必需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必需建立移动瓦斯抽采站;突出矿井突出危险区和高瓦斯区域、建有永久抽采系统高瓦斯矿井,其穿层、顺层抽采必需使用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进行抽采,移动泵只能作为辅助抽采设备,不然视为抽采能力不足。(二) 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需满足需要。抽采泵站必需配置相同能力备用瓦斯抽采泵,抽采系统管路应和抽采泵相匹配。设计能力要有1.52.5富余系数。(三)矿井要选择适应各开采煤层有效抽采工艺和方法,坚持地面抽采和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层抽采

13、和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和边采边抽、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空间和条件充足抽采煤层瓦斯;要正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法,并依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四)规范移动抽采设计,泵站、管路、计量装置等安设必需符合要求,备用泵能力大于运行泵。(五)完善抽采管路和计量、放水装置,建立健全维护、检验责任制。第十二条 坚持可保尽保。突出矿井必需优先开采保护层,把保护层开采作为区域防突首选方法,严禁直接进入突出煤层掘进。(一)厚度在0.8m以上非突出煤层,含有保护层开采条件,必需优先开采保护层;不含有保护

14、层开采条件,必需经教授论证。提倡和激励开采软岩保护层。煤和瓦斯突出危险性严重煤层,经教授论证在现在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暂缓开采。(二)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其瓦斯抽采工程应能确保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指标中要求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不一样煤层保护层开采,必需对其首采保护层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进行考察。首采保护层块段或工作面开采前,必需将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巷道部署、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被保护层开采前,必需组织教授对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进行评价。(三)新水平、新采区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必需按防治煤和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要求搜集“四项指标”资料,发觉有一项指标超标,必需先按突出煤

15、层管理,再请有资质部门进行判定。突出估计指标靠近临界值,必需按突出煤层管理。(四)突出煤层区域性划分必需由有资质部门进行。要做好矿井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预警工作。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施工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异常现象,和瓦斯压力、突出估计(校检)指标超出要求等情况时,要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方法,并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判定。(五)不含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突出煤层,必需施工煤层顶、底板巷道穿层钻孔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作业必需在穿层钻孔掩护下进行;严重突出危险煤层尽可能选择地面钻井预抽或穿层钻孔预抽。石门(井筒)揭煤预抽效果、范围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指标要求,预

16、抽时间不少于3个月。第十三条 坚持应抽尽抽。通常应该抽采煤层,必需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瓦斯最大程度地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瓦斯含量。(一)煤矿必需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高瓦斯及突出煤层采区设计应编制专门瓦斯抽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案。(二)依据瓦斯赋存情况,分巷道、工作面、采区、煤层,确定必抽量和应抽量,必抽量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实施瓦斯治理工程立案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抽采计量考评,严厉处理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制订地面抽采和井下排放抽采分别统计考评制度。(三)被保护层工作面未受到保护区域,必需采取预抽瓦斯等方法消除突出危险。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必需实施

17、岩巷预抽掩护,岩巷超前100m,预抽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回采范围煤层网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预抽范围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指标要求。第十四条 坚持抽采平衡。矿井瓦斯抽采能力须和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一直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一)含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突出矿井必需制订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计划,调整矿井开采布署,制订矿井开拓、掘进和回采接替计划,和配套瓦斯抽采和治理技术方案;保护层工作面应正常衔接。(二)煤矿企业必需编制生产发展和瓦斯抽采中长久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和考评;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要做到超前计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

18、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三)瓦斯治理计划或设计、方案要贯穿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工作面移交等各个步骤。(四)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包含瓦斯综合治理内容安全专篇,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案。(五)新采区投产前,须含有瓦斯治理各项功效和条件,不然不准投产。(六)矿井生产计划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前置条件,计划开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高瓦斯矿井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安排必需和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七)制订和实施瓦斯治理计划。各产煤市、国相关键煤矿企业要依据国务院安

19、委会办公室相关深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和省相关要求,制订当地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计划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计划,明确瓦斯治理目标、任务和方法,并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年度计划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案,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年度验收考评。高瓦斯矿井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责任人应该每六个月按隶属关系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一次瓦斯治理情况。第十五条 实现抽采达标。经过抽采,使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瓦斯含量等均达成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指标要求标准。(一)立即测定煤层瓦斯参数。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

20、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时,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二)瓦斯抽采要以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60%;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030m3/min,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50%;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20m3/min、大于5m3/min,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40%。(三)煤层经预抽瓦斯后,突出危险性估计指标、抽采时间、瓦斯压力和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必需符合防治煤和瓦斯突出细则和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指标等要求。第十六条 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措施(试行)第十

21、七条要求,煤矿企业在瓦斯抽采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含有开采保护层条件而没有开采保护层。(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不含有开采保护层条件,在石门揭煤、煤层采掘前未按要求进行预抽瓦斯。(三)对煤层瓦斯开展预抽未达要求值。(四)瓦斯抽采系统不完善、抽采能力不足。(五)抽采工程、抽采计量严重失真。(六)非突出煤层估计突出指标超标或出现瓦斯异常,未请有资质部门进行突出危险性判定。第四章 监控有效第十七条 建立装备齐全、运行正常、闭锁可靠、处理立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第十八条 确保系统装备齐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

22、合要求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一)全部煤矿须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二)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光缆)、传感器等设备安装设置须符合要求。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光缆)。(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需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改变、被监控设备通断电状态和各类传感器运行状态。(四)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各类传感器安设数量、地点符合要求,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

23、烷风电闭锁控制。(五)突出危险区域、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安设T1、T2必需是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六)除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及安徽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要求等要求设置传感器外,还应在以下场所增设传感器:1.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T0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和工作面传感器相同;安设位置距巷帮和采空区侧充填带均小于800mm,距顶板小于300mm。2. 长距离掘进巷道,每达500m时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和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相同。3. 采动卸压带、地质结构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

24、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m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必需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由煤矿总工程师依据实际情况确定。4. 瓦斯抽采站抽采主干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必需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按要求测定瓦斯抽采量。(七)新建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揭煤前必需设置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必需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八)瓦斯抽采、关键通风机运行状态等监控要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全省全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需实现联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必需联合值守、统一指挥。第十九条 确保系统运行正常。瓦斯传感器必需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正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应监控场所瓦斯真实状态。(一

25、)建立健全多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订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帐;配置足够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二)监控主机能显示全部传感器信息,信息能真实反应监测对象数值或状态;甲烷传感器必需根据要求位置、地点、报警和断电浓度、断电范围等进行设置,必需按要求周期在井下用正确方法调校,确保数据正确。(三)必需采取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分别调校,确保显示和断电误差在要求范围内。新装备系统必需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并取得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其传感器调校期为10天。(四)矿井安全监控日报内容齐全,矿长和

26、总工程师逐日签字审批,问题和故障实现闭合处理。第二十条 确保系统断电、闭锁可靠。当瓦斯超限时,监控系统必需能够立即切断工作场所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一)正确选择监控设备供电电源和连线方法,确保监控系统断电和故障闭锁功效正常。(二)监控设备供电电源必需取自被控开关电源侧;每隔10天必需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效进行测试,确保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效和断电范围正确可靠。(三)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时间及地点。(四)被控设备安装、拆除等要严格按要求程序实施,不得随

27、意增加机电设备。第二十一条 确保应急反应立即。矿井要制订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快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应对方法,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一)立即分析监控系统所反应瓦斯涌出规律和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建立健全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方法。(二)建立非正常状态处理程序和应急预案,实施井下二十四小时值班,6小时处理故障。(三)瓦斯检验员做到班中校对瓦斯传感器显示数值,监测工落实10天校验制度。严禁井下联网在线修理各类故障传感器。(四)通风调度和监控值班要互通信息,做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严禁自行处理,做到统计完整、真实。第二十二条 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措施(试行)第十

28、七条要求,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监控系统不完善。包含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不全,各类传感器安设不符合要求。(二)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包含系统断电、闭锁功效失常,系统故障率高、传感器误差大、维护工作严重滞后等。第五章 管理到位第二十三条 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完善、实施有力、监督严格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到位。第二十四条 完善责任体系。(一)健全以企业关键责任人负总责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计划、目标、方法制订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落实。(二)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明

29、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员在安全生产中尤其是瓦斯治理工作中应负职责。(三)建立瓦斯治理定时研究和推进机制,明确工作规则、工作程序和实施标准。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关键责任人每个月最少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立即处理瓦斯治理工作中突出问题。第二十五条 健全管理机构。(一)健全以总工程师为关键技术管理体系,设置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二)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必需按要求设置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每个专业队伍必需配置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三)矿井必需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需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提倡突出矿井配置

30、通风矿长,实现技术和行政管理责任分离。(四)逐步建立防突、抽采专业化施工队伍,对瓦斯监测工、瓦斯抽采计量工、突出危险性估计预报和效果检验工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做到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 落实管理制度。(一)坚持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大系统定时审查制度,确保系统稳定、可靠。(二)制订严格隐患排查、瓦斯检验、瓦斯排放、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火区管理、瓦斯抽采、防突估计检验、机电设备使用管理等制度,明确各步骤责任,确保各项制度和方法落实到位。(三)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煤矿矿长和技术责任人必需按时审阅瓦斯日报,立即处理出现瓦斯问题;严格实施瓦斯超限三级排放、三级追查处理制度,瓦斯浓度超

31、限在1.5%以下,由当班矿值班责任人组织处理,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方法进行现场排放,并追查处理相关人员责任;瓦斯浓度达成1.5%至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久处于临界状态,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编制安全排放方法,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瓦斯浓度超出3.0%,必需立即汇报,制订瓦斯排放方法,由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 (四)严格实施通风系统管理相关要求。通风系统调整必需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方法,并指定专员进行现场指挥。贯通不明巷道、启封火区时,应由矿山救护队实施,并制订专题安全技术方法。(五)严格实施机电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要求。矿井必需选择经检测合格机电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已严禁使用设备;严格实施机电设备安

32、装、验收程序,制订和完善检验维修制度,果断杜绝失爆,保障供电安全。(六)包含瓦斯治理矿井开拓巷道部署、采掘布署、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方法制订,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需由总工程师负责决议;瓦斯治理专题工程和费用由总工程师负责落实使用;调整、配置“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必需征求总工程师意见。第二十七条 严格监督考评。(一)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建立严格监督检验和考评奖惩制度,有效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实施情况,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确保实施有力;要加强瓦斯治理目标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评,并实施“一票否决”。(二)认真

33、落实煤矿责任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立即处理井下存在突出问题;突出“一通三防”装备和管理监督考评,对违反瓦斯治理制度和管理要求行为实施严格处罚和责任追究。(三)建立先抽后采目标考评制度,关键包含目标逐层考评制度、瓦斯抽采岗位责任考评措施、工程检验验收制度、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第二十八条 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科技攻关。以煤和瓦斯突出估计、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小煤矿机械化开采为关键,开发瓦斯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发挥国相关键煤矿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主动联合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研究和率先采取安全性能可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结合矿井瓦斯灾难和

34、地质特点,充足借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经验和技术结果,主动推广瓦斯治理优异成熟技术和装备,研究探索瓦斯治理技术手段,构建适合当地域、本矿区特点瓦斯灾难防治技术体系,提升瓦斯灾难治理水平。第二十九条 落实瓦斯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汇报和分级监控制度,对矿井通风、抽采、监控、防火、防尘系统等重大隐患登记建档,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保障方法等,实施挂牌督办。第三十条 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措施(试行)第十七条要求,煤矿企业在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煤矿各类安全管理责任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二)瓦斯治理方面安全

35、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三)相关煤矿安全方面设计审查、立案违反相关要求。(四)安全技术方法实施不力、瓦斯超限追查处理不到位、机电设备使用管理不严格。(五)治理重大瓦斯隐患整改方法、资金不到位。第六章 监管监察第三十一条 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将其纳入日常工作关键议事日程,落实相关部门瓦斯治理工作职责,协调处理瓦斯治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第三十二条 强化瓦斯治理行业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按要求组织开展所辖煤矿瓦斯等级判定,严把审核同意关;将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尤其是矿井通风能力、瓦斯抽采能力等作为生产能力核定关键内容和约束

36、指标;督促地方煤矿建设测控仪器区域技术服务中心;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制订并组织实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计划;协调落实瓦斯发电上网、安全投入增值税返还、瓦斯治理工程补助等各项政策方法,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十三条 强化瓦斯治理监管监察。(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深入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要求日常监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方法,并对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验。(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瓦斯治理情况作为监察关键,列入年度监察计划,开展定时监察、专题监察和关键监察。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并酿成事故煤矿企业,依法从严追究责任。第三十四条 提升煤

37、矿开采安全准入标准。(一)将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三同时”审查关键内容。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瓦斯治理工程不配套,不得立项建设;严禁新建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煤和瓦斯突出矿井,正在建设要采取修改设计、工程补套等方法,达不到标准依法退出。(二)加大瓦斯灾难严重矿井整理关闭工作力度。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煤矿,当地政府应组织教授对煤矿治理瓦斯灾难能力进行论证,不含有安全开采条件煤矿,当地政府要实施关闭;资源枯竭国有煤矿要退出市场,不再改制;激励国有大矿吞并、收购小煤矿;埋深超千米煤层暂缓开发;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煤矿,不得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七

38、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依据国务院相关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尤其要求(国务院令第446号)第10条要求,发觉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进行生产,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理,提出整理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要求,煤矿不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本措施要求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理仍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给予关闭,相关部门应该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第三十七条依据国务院相关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尤其要求第18条要求,煤矿拒不实施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执法指令,由颁发证照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由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相关内容若和国家新出台瓦斯治理相关要求相抵触,以新出台要求为准。第四十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专题词:工业 煤矿 治理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军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2月15日印发共印3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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