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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触头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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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触头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案目录一、世界贸易组织.3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演变.10三、知识(技术)的定价.16四、知识产品交换的形式.20五、商标的分类.21六、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23七、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26八、知识产权资产确认.38九、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50十、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63十一、公司概况.80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80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81十二、项目简介.81十三、产业环境分析.86十四、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86十五、必要性分析.88十六、法人治理结构.88十七、发展规划分析.98十八、SWOT分析说明.105十九、组

2、织机构管理.113劳动定员一览表.113一、世界贸易组织(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过程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 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 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 币一金融一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 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 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于是,1995年世界贸易 组织

3、成立,1996年开始运作。(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简称马拉喀什协定)开篇提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在于: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 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 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要相称;保护和维护环境。根 据马拉喀什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在于:管理其体制下的贸 易协议;提供贸易谈判的机会;解决纠纷;审查各成员国贸易政策;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问题提供技术帮助和培训;与其他国际组织 配合。(三)世界贸易组织和知识产权1、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知识产权

4、协定世界贸易知识产权组织在协调知识产权国际问题时发挥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但是,发达国家对此非常担心,因为半数以上的成员国来 自发展中国家,那么,在WIPO的框架下,充分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难以达到,这也就促使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时,竭力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它的法律框架是由建立世 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及其四个附件组成。附件一货物贸易 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分 别作为附件1A、附件1B、附件1C出现。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 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诸边协议。根据这些协定,世界贸易

5、组织下管理了三类贸易:商品贸易、服 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而其创立的争端解决制度,大大增加了知识产权 的国际保护力度。2、争端解决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设置中最为重要 的一个。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处理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协 议提起的争端。这样,争端解决机构具有独断的权利以建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作出上诉报告,保持对裁决和建议的执行的监督,在建 议得不到执行时授权采取报复措施。其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世贸组 织成员如有争端,应先行协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必须开 始协商。如60天后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争端的解决 机构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上必须作

6、出决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 立专家小组,只有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反对,专家小组才不能成立。专 家组作出最后报告时,争端方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执行专家报告:履行:即违背其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履行专家小组或上述机构的 建议。如果该方无法立即履行这些建议,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根据请求 给予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提供补偿:若违背义务的一方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建议,引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以要求补偿。或者,违背义务的一方可以 主动提出给予补偿。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 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 其他义务。这就是说,当一方违背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或

7、一个有关 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受侵害的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以提高 从违背义务的一方进口货物的关税,所涉及产品的贸易额应相当于被 起诉的措施所带来的影响。(四)中国和世界贸易组织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 个成员。虽然早自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及制 定,都或多或少参考了世贸组织成立前后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但自加入之后,我国必须履行该条约的义务。2007年4月10日,美国向WT0提起两项针对中国的争端解决的磋 商请求,即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及执行的措施案(DS36 2)和中国影 响特定出版物及音视频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及发行服务

8、的措施案(DS36 3),这也是发达国家第一次向WT0提起针对中国的有关知识产 权的磋商请求。其后,2018年3月23日,美国要求就涉及保护知识产 权的某些措施与中国进行磋商。欧盟也在同年6月1日,就与中国的 技术转让纠纷案件提请WT0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 内,我国不可避免地将要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日益增多的趋势。这 使得我们不得不更加重视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理解与 执行。1、中国一一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及执行的措施案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就“中国一一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 有关的措施”向WT0提出申诉。随后,中美两国就此案进行磋商。磋 商中,美国共就四个方面涉及的中

9、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相关法律 提出磋商请求,它们分别是:(1)中国现行法律对有关蓄意假冒商标 或盗版案件刑事程序和处罚的起点问题:(2)中国海关当局对没收的 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处置问题;(3)拒绝对在中国境内还未被授权 出版和发行的作品的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和执行问题;(4)未能对 仅从事未授权复制或仅为授权发行著作权作品的人适用刑法程序和处 罚。由于第四个问题是美国对我国法律的误读,美国随后将这一诉请 撤销。对于前三个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2007年8月13日,美国请 求WT0就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某些措施成立专家组。2007 年9月25日专家组成立。2009年1月26日专家组报

10、告向WT0各成员 公布,对三项争议措施分别做出了裁决,专家组主要裁定:(1)中国 著作权法,特别是第4条第1句违反了 TRIPs协定第9.1条所纳入的伯尔尼公约第5(1)条以及TRIPs协定第41.1条的规定;(2)中国有关海关措施违反了 TRIPs协定第59条所纳入的TRIPs协 定第46条第4句设立的原则;(3)驳回美国关于中国的刑事门槛违 反TRIPs协定第61条第1句义务的指控。专家组建议中国根据裁定修订其著作权法和海关措施中的相 关内容,使之符合中国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2009年3月29日,争端解决机构正式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我国 于2010年2月26日修改了著作权法,删除了

11、第4条第1款。2、中国一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和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的措施案2008年3月3日,欧共体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39.2 款、GATT 服务 XVI:2(a),XVI:2(e),XVII,XVIII,就我 国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WT0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请求称中 国18月前制定的相关规定限制了路透集团、道琼斯公司和彭博资讯向 中国的银行、政府机构和其他客户出售金融信息的能力。欧共体认为,中国阻止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直接向其客户提供服 务。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必须通过新华社所属的部门审批后才能营运,而新华社最近成立了 一家与外资金融机构同台竞技的金融信息服务机 构“新华08”,中

12、国的有关措施违反了 GATS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和市 场准入承诺,中国的规则为欧共体金融信息提供商的市场准入设置了 严格障碍。2008年4月22日至23日,中方与欧共体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磋 商。2008年H月13日,中方与欧共体在日内瓦签署了有关解决金融 信息WT0争端案的谅解备忘录。2008年12月4日,欧共体撤回请求。3、美国诉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措施案美国于2018年3月23日就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某些措施,向WT0 争端解决机构申请与中国进行磋商。美国援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 程序的谅解第1条和第4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定)第64条提出磋商请求,并指出中国否认在技

13、术转让合同后外国专利权人可对中国合资方行使的专利权。认为中国 还规定了强制性的合同不利条款,这些条款歧视并且不利于进口国外 技术。因此,中国剥夺了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中国就其知识产权获 得保护,以及其在市场条件下自由谈判专利许可和技术相关合同的权 利。2018年4月3日,日本要求参加磋商。2018年4月4日,欧洲联 盟和乌克兰要求参加磋商。2018年4月5日,沙特阿拉伯和中国台北 要求参加磋商。随后,中国通知DSB,已接受了欧盟和日本的要求。2018年10月18日,美国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在专家小组会议上,澳 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埃及、欧盟、印度、日本、哈萨克斯坦、韩 国、新西兰、挪威、俄罗斯

14、联邦、新加坡、瑞士、中国台北、土耳其 和乌克兰保留其第三方权利。2019年6月3日,美国要求专家组暂停 其诉讼程序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6月4日,中国同意美国的 要求。2019年6月12日,专家组批准美国的请求并暂停其工作。4、欧盟诉中国技术转移措施案2018年6月1日,欧盟要求与中国就技术转移措施进行磋商。欧 洲联盟声称中国的部分措施与TRIPs协定第3,28.1(a),28.1(b),28.2,33,39.1和39.2条;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X:3(a)条以及中 国加入议定书第一部分第2(A)(2)段的要求不一致。随后,日本、美国、中国台北要求加入磋商。2018年12月20

15、日,欧洲联盟替换了 原来的磋商请求。在其经修订的磋商请求中,欧洲联盟提供了有关将 外国技术转让给中国的措施的更多细节,并要求进行磋商。欧盟提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关 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与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规定不符。2019年1月15日,中国台北要求加入修订后的磋商。2019年1月18 日,日本和美国要求加入经修订的磋商。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演变本书根据国际性知识产权立法的主要驱动力,将知识产权国际化 立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

16、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开始 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的缔结之前,工业国家内部兴起的国际 知识产权立法。第二阶段是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的缔结到21 世纪之前,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第三阶段是进入21世 纪的“后TRIPs”时代。(一)知识产权的特征引发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第一阶如本章第一部分所述,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和地域性,无论是权 利主体还是权利内容均需取得国家的授权,并且一国的授权仅在其领 土内有效,无法延伸到其他国家。而知识财产却非常容易被复制,并 在国家间传播开来。那么,在交通非常不便利,国际间贸易非常少的 情况下,各国单独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尚有可能。但随着社会进步、贸易

17、的发展,各国之间差异悬殊的知识产权制度当然的阻挡了含有知 识财产的商品或者知识财产本身在国家与国家间流通。1873年,奥地 利政府依据美国的提议牵头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建立知识产权国 际制度。当时新兴的工业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 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于1883年齐 聚巴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本 意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 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巴黎公约最终成为各 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但即便如此,巴黎公约的开始就是一个“富人俱乐部

18、”。之后,1886 年缔结了保护版权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缔约 国为英、法、德、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各欧洲国家之间的其他知识产权公约也以双边或多边的形式 不断出现。在这一阶段,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是欧洲工业较为 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已经掌握了丰富的知识财产,对这些知识财产 的保护成为共同的利益选择。根据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分别成立有两个联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 尔尼联盟,在两个联盟之下又分别设立国际局。由于两个联盟的性质 相同,故于1893年两个联盟国际局合并办公,几经易名,最后确定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执行两个联

19、盟的任务。联合国际局只 是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秘书处,并且受到瑞士政府的监督,不能 发挥国际机构的应有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联合国际局提议下,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签署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 约(二)发达国家的强力促使主导了知识产权国际化的第二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在原有工业化的基础上开始了第三 次科技革命。以美国为首的原子能领域的突破,还有电子计算机、微 电子技术、航天技术、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工程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标 志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它产生了一大批新型工业,第三产业迅 速发展。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开辟了知识经济 时代,科学技术因素在劳动

20、生产率提高的各种因素中所占的比例越来 越高。西方国家的工业生产年平均增长率在两次大战期间是1.7%,而 在19501972年高达6.1%O 19531973年的世界工业总产量相当于 1800年以来一个半世纪的工业总产量的总和。其中,科技进步的因素 引起的产量值在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起初为5%10%,20世纪70年代增长至60%。在19世纪80年代,美国的制造业的优势 开始下降,经济转向了技术输出,例如1991年美国技术出口总值达到 150亿美元。美国商业周刊报道同年美国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不当而 蒙受的损失达到170亿美元,这些损失集中发生在制药、软件、电影 和图书行业。以美国为首的发

21、达国家很早就希望能够修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 理下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增加有关执行措施,给予知 识产权国际保护更大的力度,但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形成知识产权的 概念,非洲国家尚在为独立而挣扎,社会上聚集的知识财产并不丰富。无知识产权何来保护?因此,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均未建立完善的 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框架下竭力反对,发达国家几度未能成行。至此,发达国家在进行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谈 判之时竭力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议题,并最终成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 分,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就这样,以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第二阶段 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开始了序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作为 世界贸易组织

22、多边协议的一部分,与争端解决机构一起,将以发达国 家要求为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推行到了各成员方。(三)多样化、碎片化、单边化的“后TRIPs时代”进入21世纪以后,就是后TRIPs时代,WTO缔约方对于知识产权 利益的协调和分享,表现了新的政策立场并提出新的权利主张。在围 绕“TRIPs协定”的国际磋商未能取得成功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出现了 绕过“TRIPs协定”的双边主义以至单边主义,使得知识产权法律一体 化格局发生新的变化:(1)多样化。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中,WTO,WIPO继续发挥主导作用,但在主导机制之外,“知识产权造法活动日 趋活跃,参与主体复杂、利益取向多元,规范多样化”的特征愈加

23、明 显。(2)碎片化。在知识产权多边磋商机制停滞不前的情况下,区域 或双边机制却日益活跃,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缔约方签署了若干区域 自由贸易协定。(3)单边化。在“后TRIPs时代”。部分国家采取单 边主义的做法,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贸易规则即国际法之上,以对 抗、报复代替磋商、仲裁,其实质是“逆全球化”的贸易保护主义行 为。多样化、碎片化、单边化是“后TRIPs时代”影响知识产权法律 一体化格局的重要因素,其根本原因是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深刻变化。在“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谈判机制中,知识产权曾是一个“展现南北 国家清晰分野的领域”。这种二元对立的划分,即是将知识产权世界 简单地划分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

24、国家两大阵营,一边是主张严格保护 的多边知识产权机制,另一边则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规则、排除 领域和过渡期。但是上述分类已经过时,各缔约方保护知识产权的国 际立场悄然发生改变,在不同的议题上通常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在 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乃至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不再是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南北矛盾”的简单划分,而是所谓的“新世界”国家与“旧 世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新旧两个世界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 展中国家。美欧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政策分歧,使得发达国家在知识产 权国际保护领域出现不同声音。不仅影响到“TRIPs协定”实施的有效 性和权威性,也对未来知识产权法律变迁带来了种种变数。当然,对 知

25、识产权国际格局带来最大影响的因素,是“新兴市场国家和一大批 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这是“近代以来国际 力量对比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以中国、印度、巴西为代表的新兴 经济体,其科技、经济水平迅速提高,竞相以知识产权作为本国创新 发展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诸多主张从而 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秩序的动力结构,这些新兴经济体成为知识产权 全球版图重构的重要力量。三、知识(技术)的定价本章仅就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品一一技术为例,来说明知识产品 在市场交换中定价问题的复杂性。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

26、类劳动,决定商品价值 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 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 动时间”;按照“物的有用性就是物的使用价值”推论,商品的使用 价值就是商品的有用性,它构成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内容,而价格是指 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它受市场供需之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以上 是有关商品价值与价格的一般原理。技术作为商品,既要符合一般商品交易的特性,又会有自己的特 殊性。我们在分析技术价值时,无疑也要以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需 考虑到它的有用性;分析技术价格时,离不开价值,也离不开市场中 该技术的供求关系。然而,马克思在自己的时代给商品下定义

27、及考察 商品价值量时,主要基于物化的有形商品,至于今天的无形财产如专 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并没有进入他考量的范围,虽然他强调科学技术 与劳动者结合起来,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使他们过去只能从事较简 单的劳动变为可以从事较复杂的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创造出更多的 物质财富,因为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但他 没有把技术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商品。在技术作为商品的时代,如果简 单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技术价值,进而决定其价格,则有可 能误入歧途。因为技术研发从来就没有像钢铁、电信、轻工、纺织等 行业那样,形成自己的独立行业;技术的个性化特征也不可能让它同 一般商品那样可以规模化生产,如通过

28、生产流水线产出产品那样;因 此,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难以得出科学结论的。结合技术的无形 性、信息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技术价值与技术价格不能根据 一般商品的价值与价格原理来推断。再考虑到技术交易形式的多样性、技术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造成的影响及技术转让涉及法律 的广泛性,决定了技术转让价格的复杂性、易变性和成本的高昂性。由于技术的单一性和垄断性,技术供方常利用技术信息的不对称 性和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施加种种有利于自己的限制,很难确定 技术交易是否为等价交换,因为技术价格常不取决于它的价值(如创 造该技术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量化形式表现为科研投入),而取 决于双方对它所能带来

29、的利润的预期,即双方对受方实施该技术所能 取得的未来利润的判断,因此,它有较强的主观因素和心理表征。技 术价格本质就是受方将所取得的一定收益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给供方的 利益分成关系;而且在不同的区域供方可以将技术提供给不同的受方,并按一定比例同时收取利益。所以通常技术价格远远高于技术价值,而不像一般的商品交换遵循着等价交换原则。知识的价值与劳动者个体的智力、知识及思维能力密切相关。个 人的劳动力输出内容不同决定了知识产品价值量的大小。这一观点有 三个方面规定性:其一,是价值量大小受个体智力发挥程度、知识掌 握程度的制约;其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成为知识产品的价值量 的确定依据,必须有综合性的评

30、价依据;其三,知识产品价值量根据 市场流通状况和应用领域,应用范围和应用频率,以及间接作用所产 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大小确定。我们将知识产品价值定义为:是人类依 靠知识,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智力输出的创造性劳动过程中所消 耗的智力、体力的总和。需要明确的是,知识产品中所凝结的劳动量 以脑力劳动为主,智力输出为主要内容。其使用价值具有间接性、再 生性、共享性、耐用性、增值性等特征。为此,我们可以给技术价格下一定义,即可认为它是供受双方签 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规定的技术受方向技术供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 受方为取得技术特定权利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术价值的货 币表现;对供方而言它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售

31、价或技术投入的回报对受 方而言它是引进一项技术所付出的代价或成本。技术转让中的技术价 格与技术价值并不直接相关,它只是双方约定的转让技术一方向另一 方所应支付的对价或货币补偿或酬金,很多场合由主观因素控制,因 为一项技术的价值缺少客观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价格由双方对技术 的心理预期来决定。一项技术产品可以有多个买主,其价格与其生产出的产品相比是 十分高昂的,且多不是一次性支付;由于影响技术转让的因素很多技 术价格受需求变化影响的弹性较小,即降低价格并不能吸引更多受方,产品价格降低可能有很多人购买,但技术降低价格很少会引起厂家来 购进技术。比如,可乐饮料降低20%价格,消费者会争相购买但制造可

32、乐的技术降价20%未必会有如此效果。技术价格缺乏完整的市场性,即缺乏技术价格的可比性,尤其是 领先技术或市场上仅有该技术时,拥有技术的公司极易对价格进行垄 断。即使有同样技术的厂家,它们在向潜在的客户提供技术资料时也 多是提供不全面、不详细的信息,受方无法对各可能的技术供方的技 术作充分的比较,引进技术时不能做到“货比三家”,受方处于信息 不对称地位,在不充分了解、把握信息的情况下签下合同,显然会处 于不利的地位。概言之,技术价格的高低以双方判断的、利用该技术所能带来的 经济效益大小为转移;而且同样一个技术转让给不同的受方,价格也会不同,甚至会出现巨大的差额,因为它取决于双方谈判的实力比较、受

33、方对技术信息的了解程度、不同受方的市场情况、获取利润的多寡、各国的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下文分析的影响因素。一句话,技术价 格最终取决于谈判的结果。因此谈判时将各种因素尽可能全面地考虑 进去,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居于主动地位,对受方而言,意义尤其更大。技术交换时,以所有权交换的形式较少,而更多的是以使用权的 许可为主要形式;这一点显然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交换。就技术许可而 言,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形式。前者是指只有被许可 人一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范围内使用技术,包括技术所有人在内的其 他任何人均无权使用该技术;中者指技术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可以在一 定时间内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技术,其他人无权使

34、用;而后者则 表示技术可以多次重复地与不同的人进行许可交易。这些使知识的交 换与有形商品的交换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技术交易的客体是以技术 图纸、资料、经验和方法等表示出来的知识产品,注重的是方案、思 想观点,而非有形商品。四、知识产品交换的形式知识产品因其种类繁多,交换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总体上可以分 为市场交换和非市场交换两种主要形式。非市场交换更多地见于基础 研究成果的交流,如学术讨论会或学术年会上与会者将自己的论文汇 集于会议论文中,供他人参阅、了解、分享,同时也参阅、分享、了 解他人的成果;会议中宣读自己的论文,讲解自己的观点,与其他与 会者交流看法等。还有一般同事、朋友之间的口头、书面

35、交流等也是 常见的知识交换形式。它们无需金钱等媒介的介入,是知识产品非市 场交换的典型形式。大部分知识产品的交换是要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的,尤其是那些 系统、实用的知识。如思想、理论、艺术类的产品(以论文、著作、小说、剧本、乐谱、绘画、棋谱等形式)的广泛传播要借助于报纸、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甚至互联网等载体,消费者或使用者通过支 付费用的方式购得相应的载体,以获取知识产品;艺术品类的著作权 等的拍卖交换也属于市场交换形式。至于技术方案、配方、软件程序 以及咨询服务类的知识成果本身与商业实践紧密联系,它们均以特定 的市场形式进行交换。对于进入公有领域但由一定专业技术人员掌握 的知识产品通常也会以

36、市场交换形式来完成,如计算机、电视、收音 机等修理技术等,只要掌握一定原理的人均可以以有偿服务的形式为 客户提供服务。五、商标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和立法,往往根据商标的不同因素将其分成不同的 类别。一般有:(1)根据商标标志的构成要素不同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声 音商标、组合商标。文字商标包括以各种语言文字、字母、拼音、数 字,或者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出现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颜色组合或者几何图案构成的商标,此类商标题材广泛、包罗万象,不受语言的限制,不论在哪个国家,人们只要懂得商标的图形便能理 解它的寓意。声音商标即以声音或其组合为构成要素的商标。组合商 标是指由文字、图形、记号、数字

37、、颜色、声音等组合而成的商标。(2)根据商标的载体特征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 和气味商标,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仍未将气味商标纳入,世界 上也仅有少数国家将气味作为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以下均为立体商标:BMW(3)根据商标使用的目的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 和证明商标。商品商标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于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 或者经销的商品上(包括在商品的容器上或者包装上)的商标,也就 是说,凡属于商品上使用的用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标记都是商品商标。例如使用在空调商品上的商标有“海尔”“美的”“格力”等。服务 商标,又称服务标志、服务标记、服务标章,是指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

38、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区别于他人提供的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 项目,而用于自己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服务商标使用者多为 从事餐饮、宾馆、娱乐、旅游、广告、金融、保险等服务行业,如金 融业中国银行的标、保险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行 会、工商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社团所拥有的供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是表明其成员身份资格的标志。同时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并不排 除其使用自身所拥有的商标,集体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要既 可以使用集体商标也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标。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 料、制造方

39、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六、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1、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 续展注册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办理手续,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申请续展注册的,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提出申请,如 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 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注销后,原商标就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注册商标每次可以延展十年。2、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1)注册商标的变更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 项,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

40、申请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由 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需要注意的 是,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 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 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2)注册商标的转让我国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转让事宜需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其核 准。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 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 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 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41、。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 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 第2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 的申请。并且,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受让人 自商标局就转让事宜刊登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有权。(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 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

42、方为被许可方。与 注册商标转让不同,注册商标的转让导致原商标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 所有权;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 时,应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要在商标局备 案,也要符合法律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商品质量。同时,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 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 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将第三款修改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 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

4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 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 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在约定的期间、领 域和区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 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 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 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普通使用 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被许可商标 许可给多家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 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

44、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 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七、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一)专利资产的标引维度1、专利资产标引的内涵专利是企业技术实力的重要表征,是企业参与竞争的战略性资源。专利不只是法律上的权利,更是企业高价值的资产。如何发挥专利资 产的效用,从而有助于服务企业的商业策略,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专利资产标引不失为一种值得应用的实践工具。作为一种信息管理工 具和新的专利衡量方法,专利资产标引是根据一定的分类标准给企业 的专利资产标注相应的标签,以方便企业快速检索,并有效利用专利 资产的方法。专利资产标引不同于专利信息标引、专利文献标引或专利数据标 引(简称“专

45、利信息标引”),后者主要是基于专利本身包含的信息 内容(比如技术领域、发明组成、发明特征、发明效果、国际分类、工艺参数、发明人、申请人等信息)定义标引项,并以此分类和加注 标签;而专利资产标引更强调从“资产”的角度,从产品、市场、竞 争等角度测量专利资产,并加以标签化。因此,专利资产标引虽然会 与专利信息标引存在一些交叉重合的情形,但专利资产标引的视角更 为广泛,更符合商业实践的需要。统计数据显示,在2016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位列我国发明专利 申请量第一位,其当年申请发明专利高达4906件。而截至2016年底,华为公司全球范围内累计获得授权专利62519件。如此庞大的专利规 模,如果不进行专

46、利资产标引,显然,即使是内部专利管理人,员,也未必能有效掌握公司专利资产的状况。因此,专利资产标引的对象 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的专利资产,而不是整个行业或覆盖竞争对手的 专利数据库。专利资产标引是企业对专利资产进行信息管理的一种方式和工具。专利资产标引作为企业专利管理体系的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技术交底、发明评估、专利组合、专利稽核、专利淘汰、专利交 易等专利管理工作关系密切,并能够为企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和协同支持。因此,重视并执行专利资产标引工作,对于企业专利管理 及专利运营将大有神益。2、专利资产标引的实施时间企业进行专利资产标引的实施时间,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1)根据企业专

47、利规模确定标引实施时间专利资产标引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大多数企业的专利 管理人员数量极为有限,甚至由技术人员兼任专利管理人员,因此,何时开始推进企业专利资产的标引工作,就需要综合考量管理人员、专利规模等各种因素。当企业拥有的专利规模太小,比如仅有10余件 专利,进行专利资产标引的意义并不明显,难以展现标引的价值。而 专利规模太大时,比如拥有500余件专利,此时才开始从头进行专利 标引,可能工作量又相对巨大,使得标引工作困难重重。结合企业的操作实践和对专利管理人员的访谈结果,我们认为,当企业的专利规模达到50100件这个区间时,比较适宜启动专利资 产的标引工作,此时可以有效平衡专利规模扩

48、大带来的管理困扰和专 利资产标引启动带来的工作强度。此后,企业专利资产标引就进入常 态化管理:(1)如果新增的专利不多,可以每年固定一两个时间段对 新增的专利进行一次性系统标引;(2)如果新增的专利较多,可以在每个专利产出的同时即同步进行专利标引。相对而言,我们更推崇第(2)种专利资产产出与标引同步进行的做法。(2)根据专利产出阶段确定标引实施时间专利资产标引显然只有在专利技术产出之后,不可能提前进行。但从技术到专利也至少要经过技术交底(或技术提案)、发明评估(或发明筛选)、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和专利应用(生产、上市等)几个阶段。专利资产标引可以从发明评估甚至技术交底时开始做起当 然,标引工作并

49、非一蹴而就,事实上,在前述五个阶段都可以根据需 要着手标引或重新评估标引工作。在技术交底阶段,通常是由发明人或研发项目团队对技术成果进 行标引,主要观察的维度是技术效果。在发明评估阶段,通常是由公 司技术主管部门或者技术评估委员会对该技术成果是否申请专利或以 何种方式进行保护进行决策,因此,评估的维度可能会从技术、法律 和商业等层面展开,最后也是归结到该技术成果的价值大小。有的企 业则推迟到专利申请时,才根据发明评估的结果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初 步标引,等到专利授权后,再根据当时的情形对前期的标引重新测量 以决定是否调整标引项。等到专利应用阶段,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增 加或调整标引项。比如,根据竞争

50、对手产品的专利侵权情况,就某一 专利进行相应的标引。3、专利资产标引的维度根据企业的商业实践及竞争需求,专利资产的标引有多重维度每 个维度都有自己的信息标签,即标引项。当然,并不是针对每一项专 利资产的标引维度越多越好,关键还是要切合企业的实际需要。下面 介绍几种常见的专利资产标引维度,每个标引维度有其对应的标签或 标引项。(1)基于法律状态的标引维度在企业的众多专利中,除了已经得到授权而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 之外,还有专利处于已提交专利申请但尚未授权或者被驳回、专利权 终止、专利权无效宣告进行中等法律状态。因此,可以将专利资产按 照其所处的法律状态进行标引,以快速识别专利状态,了解该项专利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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