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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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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招标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GCKF-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公司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确定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必须在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进行强制招标;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可采取自行招标:
1、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2、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3、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
第三条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个。特殊建设工程项目,需向本地区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以进行议标。如公开招标未能确定中标单位,可另行组织公开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议标方式。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勘察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确定招标方式;
2、审定招标工作计划和《招标文件》;
3、确定投标单位;
4、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成员;
5、审定评标报告;
6、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条 评标专家组是勘察招标活动的临时机构,一般由5 人(含5 人)以上的奇数组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依据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推荐候选单位。
第五条 工程部技术专业是勘察招标活动的主办部门,在招标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勘察招标活动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编制招标工作计划;
2、负责向相关的政府部门办理招标申请;
3、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4、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5、负责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
6、负责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踏勘;
7、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决标等活动;
8、负责向相关的政府部门办理招标备案;
9、负责向中标的投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并与其签订《工程勘察合同》。相关部门包括工程部造价专业、开发设计部和项目部,负责会签《招标文件》和《工程勘察合同》。
第三章 招标准备
第六条 招标内容、范围、方式的确定:公司经理办公会或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确定勘察招标工作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也可由工程技术部就勘察招标工作的内容、范围和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第七条 招标工作计划的确定:工程技术部负责编制勘察招标工作计划,报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为组织实施招标工作的依据。工作计划发生调整需经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定。
第八条 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程部需获取以下基本资料:
1、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已落实的规划方案。
第四章 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可以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项招标。
第十条 招标申请:工程部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工程项目勘察招标申请,报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本地区勘察设计管理部门申请招标。招标申请应包括招标人简况、招标工程项目概况、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勘察招标申请得到本地区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工程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技术部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上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和实施地点、招标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技术部可征询有关部门的推荐建议,或直接对有资质、有能力、有诚意、信誉良好的勘察单位发出招标邀请。招标邀请的内容同上款招标公告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由公司工程部负责组织编制。《勘察招标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书:含招标单位、勘察工程项目概况、勘察内容及要求、对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时间的要求、对勘察技术的特殊要求、勘察现场条件的图纸和说明等;
2、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
3、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时间、地点和招投标工作日程安排;
5、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7、其他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和确定:工程技术部组织对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后报名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以往业绩、社会信誉、技术力量、主要设备力量、资金等方面。工程技术部将资格审查结果书面汇总,报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放和答疑:
1、《招标文件》在编制完成、相关部门会签,并报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属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还应将审定后的招标文件向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方可发送。
2、工程技术部组织召开勘察招标的标前会,向经确认合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就《招标文件》的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和解答,并根据投标单位的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补充或修改时,应征得本地区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同意,并至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投标单位。书面的补充或修改内容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真实准确,并应当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勘察方案及说明书;
2、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3、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
4、勘察费用报价;
5、其他可承诺的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后的投标文件递交招标单位指定投标地点。投标文件一经送达不得更改。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 工程部负责编制《评标办法》,并报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投标单位的择优选择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一般由5 人(含5 人)以上的奇数组成,其中外部专家不得少于2/3(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外部专家的选择以从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专家组。工程技术部应将评标专家组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
第十八条 开标由工程部主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评标专家组、公司相关部门、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投标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参加下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 开标时由全体投标单位或推举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工程技术部宣布评标原则、办法和程序,启封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对投标文件的内容有疑义的,投标单位可当众进行解释说明。工程技术部对开标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密封;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
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投标文件逾期送交。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组根据《评标办法》,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位执行规范和规程、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察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进度以及投标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
2、开标记录;
3、符合要求的全体投标单位;
4、废标情况说明;
5、评标原则、方法、标准或评标因素一览;
6、各项因素比较表;
7、投标单位综合评价排序;
8、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名单;
9、签订合同前需澄清、说明、修改、补正的事项;
10、其他。
第二十三条 属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还应将评标报告送本地区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备案。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标报告》,根据评标专家组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名单,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工程部在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3 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应当与工程技术部签订《工程勘察合同》。中标单位逾期拒不签约的,中标无效。《工程勘察合同》除文本合同所做要求之外,还应明确对勘察单位在质量、环境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及紧急、异常情况下的处理方案和责任划分等内容。具体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勘察期间,工程技术部应组织对勘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勘察工作符合公管理体系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技术部开具《不合格纠正单》,责成其及时进行整改。如果不合格重复发生或存在潜在的重大不合格时,执行《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工程技术部对勘察结果进行验收,并保持有关记录,作为对勘察单位的考核依据,并定期对勘察单位进行重新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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