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标段号:lgg--002
电能表元器件采购
招 标 文 件
宁夏隆基宁光仪表
12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相关招标货物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具体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
内容要求
1
招标编号:lgg--002
项目综合说明
项目名称:宁夏隆基宁光仪表电能表元器件采购
招标范围:电能表各元器件
交货日期:以商务协议约定为准
质量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技术条款
2
协议名称:详见商务协议
3
资金起源:自有资金
4
投标使用期:要求投标截止日起90天有效
5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1份,共2份
6
投标报价:含税最终目标地价(出厂价+货物抵达最终目标地点相关运输费、保险费和伴随服务费)。
7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宁夏隆基宁光仪表
联络人:梁金梅
电 话:
传 真:
8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按招标日程安排表招标器件当日早晨9:00分前,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9
报到时间:12月15日9:0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12月15日9:00(北京时间)
到时请参与投标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开标地点:宁夏隆基宁光仪表三楼会议室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北路6号)
投标邀请函
各相关企业:
宁夏隆基宁光仪表就电能表器件进行招标,特邀请贵企业参与。
参与此次投标活动单位,请根据《宁夏隆基宁光仪表
器件招标日程安排表》招标日程表通知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宁夏隆基宁光仪表。(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北路6号)招标截标时间后收到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此次招标开标及评标工作定于 12月15日,在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进行。中标器件要求供货时间为2月份至6月份。请投标人到时参与,如投标单位代表无故不参与开标,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招标器件清单下载网址:
招标日程安排请查阅网址:
招标单位:宁夏隆基宁光仪表
联络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北路6号
邮政编码:750011
联 系 人:梁金梅/赵培/马建虎/马小虎/陈丽丽/袁绍华/张冰
联络电话:/9026/9186/9150/9151/9066/9076
传 真:
宁夏隆基宁光仪表
12月1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1
第二章 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量……………………………………………8
第三章 技术规范………………………………………………………………9
第四章 协议条款………………………………………………………………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概况及定义
1.1 项目名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建设地址:项目建设现场。
1.3 资金起源:自有资金。
1.4 招标人:宁夏隆基宁光仪表。
1.5项目单位:宁夏隆基宁光仪表。
1.7 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法人或其它组织。
1.8 买方:在招标阶段称为项目单位,在确定中标人以后签约阶段称为买方。
1.9 卖方:在招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确定其为中标人以后签约阶段称为卖方。
2. 招标范围
2.1此次招标方确定招标范围为电能表元器件,标段设定详见第二章“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量”。
投标人能够投一个、多个或全部包,投标人必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投每个包分别报价。招标人有权依法选择并接收投标人所投任何包。
3. 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必需满足以下全部资格条件):
3.1 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法人,并含有负担招标项目标能力。
3.2 含有ISO9000系列质量确保体系认证书及年检统计。
3.3 含有此次招标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国家要求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
3.4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企业、全资子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只能有一家参与同一包投标。
3.5 应有良好财务情况和商业信誉。
3.6 提供同类设备/材料未因该设备/材料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整改方法及善后处理,并得到验证。
3.7 在中国设备/材料供货协议实施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指同一协议中10%及以上)或严重影响施工,或出现过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整改方法及善后处理,并得到验证。
3.8 在中国设备/材料供货协议实施过程中,未因货物和/或投标人图纸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整改方法及善后处理,并得到验证。
3.9标人资质要求:
(a)投标人企业注册资本金须在5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如为外币,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中国银行公布外汇牌价买入价折算);
(b)投标人应取得(或承诺签署协议前取得)由国家权威部门颁发3C认证证书(CPU卡费控表适用);
(c)投标人应提供(或承诺签署协议前提供)由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和招标产品对应型式评价汇报;
(d)投标人应取得(或承诺签署协议前取得)由国家权威部门颁发和招标产品对应有效证书;
3.14对投标人业绩要求
(a)年生产 万只
4. 投标提醒
4.1 在响应此次招标交货期时,投标人应充足考虑其当期最大剩下生产能力(最大剩下生产能力是指投标人最大生产能力减去其已承接其它用户订货和此次若中标后承接其它订货所占用生产能力)。投标人不应超出自己最大剩下生产能力进行投标,不然将被视为违反商业信用和老实标准。
4.2 国家电网企业技术要求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补充部分,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有明确要求,以技术规范为准,技术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招标人将参考技术要求文件评审,在这种情况下,投标文件不符合国家电网企业技术要求文件要求关键技术要求,将有可能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
4.3 若中标并签署协议,投标人应含有充足资金,确保本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生产供货按协议要求顺利进行。投标人对任何因资金问题造成推迟供货和其它履约缺点负担对应责任。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负担全部和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相关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该费用。
6. 招标方法
此次招标方法为:邀请招标。只有受招标方资质审核合格或邀请投标人才是此次投标人,才能对本工程所需工程设备、材料进行投标。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组成
7.1 招标文件说明了招标设备、材料及招标程序和协议条款。招标文件包含:
7.1.1 投标邀请函
7.1.2 投标须知
7.1.3 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量
7.1.4 技术规范
7.1.5 协议条款
附件1 投标标书(格式)
附件2 投标价格表
附件3 供货范围和分项价格
附件4 差异表
附件5 投标人承诺函(格式)
附件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附件7 投标人相关资格申明函(格式)
附件8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附件9投标人需要说明其它问题
7.2 投标人应具体阅读招标文件中全部须知、规范、格式和条款。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完整资料,如提交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全方面响应,那么投标人将负担其风险,并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有可能造成投标文件被拒绝。如投标人无特殊申明,则视为投标人已全部了解并接收招标文件要求条款。
7.3 任何要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问题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天按投标邀请函中注明邮政地址以书面(信件/ 传真)形式通知招标方。
7.4 招标方对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天收到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7.5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两天,招标方可主动或在回复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6 招标文件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被邀请投标人,对方应立即以传真形式确定已收到该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7.7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时间考虑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方能够依据实际情况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
7.8 如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和技术规范中内容有差异,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为准,交货期、交货地点、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质保期以商务部分为准。
三、 投标文件编制
8. 投口号言及计量单位
8.1 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投标人和招标机构之间往来全部和招投标相关文件均应以汉字书写。假如投标人提供文件资料以其它语言书写,投标人应将其译成汉字,其它语言文本和汉字译本如有差异,以汉字为准。
8.2 除非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另有要求,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第一部分投标资料、第二部分投标价格表及供货范围和分项价格表等二部分组成,格式见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一律采取A4规格纸幅面(21cm×29.7cm),二部分单独封装,具体内容以下:
10.1 第一部分:投标资料
10.1.1 第一卷 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格式参见附件)
·投标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实书
·投标人承诺函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人资格、资信证实文件
·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印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银行资信证实
·国税证、地税证复印件
·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产品型式试验汇报复印件(汇报需逐页复印)
·产品技术判定证书复印件(证书需逐页复印)
·企业介绍(包含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
·ISO9000认证证书复印件(或产品质量认证证实、产品受控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产品销售业绩及现在实施协议情况
·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及确保
·相关产品现有库存成品、月生产能力说明
·审计汇报及报表
·获奖证书复印件
10.1.2 第二卷 协议条款(见本标书第四章)
本卷不需投标人重新打字印刷。投标人只需表明认同是否,若有差异在附件《差异表》中说明。
10.1.3 第三卷 附件
①相关技术规范说明(参考本标书第三章编写)
②相关交货进度确保说明
③差异表(格式参见附件)
④投标人需要说明其它问题
10.2 第二部分:投标价格表及供货范围和分项价格表(正副本各一份,分别单独封装)。
10.2.1 投标价格表格式参见附件。
10.2.2 供货范围和分项价格表格式见附件。
10.3 投标人所作一切有效补充、修改文件,均被视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部分。
11. 投标文件编写和签署
11.1 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投标函、全部附件、表格。
11.2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投标文件”或“副本投标文件”。若正本和副本存在差异,以正本为准。
11.3 投标文件正本须打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如为授权代表签署须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
11.4 投标人如在投标文件中使用投标专用章,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说明该“投标专用章”和公章含有相同效力证实文件,不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1.5 投标文件中通常不许可有加行、涂行或改字,若有修改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不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1.6 若对技术规范响应存在偏差,应根据11.7条要求提出,不然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响应技术规范要求。
11.7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全部条款、条件及要求任何技术或商务偏差,全部应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如有偏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偏差表格式(详见附件)列明对招标文件全部偏差,不应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技术参数而不提出偏差。如无偏差,投标人应在偏差表中填写“无偏差”。对于投标人提出但未在投标偏差表列明偏差部分,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未提出该偏差。
招标人不接收投标人对于本招标文件中支付条款偏差。
12. 投标价格
1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填写报价表格,并明确标明:
·投标价格
·单价
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列明项目将被认为已包含在投标价格中。
投标价格除包含向中国政府缴纳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含对以下(a)、(b)两项已缴纳或应缴纳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a)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部件和原材料是以前从国外进口;
(b)货物是以前从国外进口。
12.2 特殊条款
投标价格应已包含制造该产品全部费用和应由投标人支付相关税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包含产品运抵工程现场所发生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货地点卸车费用等)。即投标人报价为现场交货价。中标后,在协议使用期内价格固定不变。
12.3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用图纸、清单和文字来界定供货和服务范围和界限。
12.4 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固定不变价格。投标人未单独列明分项价格将被视为该项目标费用已包含在其它分项中,协议实施中不另行支付。
13. 投标货币
13.1 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14. 投标人资格申明文件
14.1 投标人应按第10条要求,提供投标人有资格参与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推行协议文件。
14.2 投标人提供中标后推行协议资格申明文件应达成招标人要求:
(a)投标人含有推行协议所需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b)投标人有能力在协议条款要求时间内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发生少许缺件、错件、破损件补供工作及售后服务要求内容等。
15. 产品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申明文件
15.1 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证实投标人拟提供产品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申明文件。
15.2 产品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申明文件能够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a)产品关键技术和性能特点;
(b)说明全部细节清单。包含:投标产品型号、规格、技术条件、技术标准、以往是否供给过同类产品、相关试验汇报等;
16. 投标使用期
16.1 自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价格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所述投标使用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使用期不足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被废标。
四、 投标文件递交
17. 投标文件密封、标识和递交
17.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报价部分分别制作、分别包装密封,正本和副本应分开用单独封套密封。内外层封套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a)投标人投标文件依据前附表要求份数提交,应分别密封。封面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址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开标日期前不准启封”字样。信封上应盖投标人公章。
(b)投标报价表根据前附表要求份数提交,应分别单独密封,封面上注明“报价”和“保密”字样。
17.2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派专员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要求地址。
17.3 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正本、副本、投标资料类别和资料名称和“开标日期前不准启封”字样。
17.4 投标资料第一部分:投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价格表、供货范围和分项价格表。
17.5 招标人拒绝接收以电报、电传、传真和邮寄方法提交投标文件。
17.6假如投标文件不按要求密封、标识和递交,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误拆不负责任,招标人拒绝接收提前拆封投标文件。
18.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8.1 全部投标文件必需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要求时间送到指定投标地点。
18.2 依据第8款要求,招标人可依据实际情况推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应权利行使和义务推行期限均作对应延长。
18.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不予接收:
(a)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19. 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替换和撤回
19.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能够补充、修改、替换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应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替换已提交投标文件,应根据第17条要求密封、标识并递交。
19.2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除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外,投标人不得主动补充、修改、替换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主动补充、修改、替换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五、开标和评标
20. 开标
20.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要求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20.2 招标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同时当众检验各个投标人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0.3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全部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均可参与开标仪式。各投标人对开标情况如有异议,应在开标现场当场提出。
21. 评标
21.1 评标由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将本着公平、公正标准进行评标,对全部投标人投标文件评定,采取相同程序和标准。
21.2 投标文件审查
21.2.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文件是否合适地签署,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1.2.2 投标价格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但投标价格和以单价金额核实投标价格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核实投标价格为准,除非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显著错误。如投标人不接收上述修改,则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21.2.3 运行业绩
21.3 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将被废标,投标人不得经过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关条款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如发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21.3.1 不满足此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
21.3.2 投标人投标函或资格证实文件未提供或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1.3.3 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未附有效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1.3.4 投标使用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1.3.5 未按要求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识别;
21.3.6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一样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申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方案除外;
21.3.7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废标其它商务条款;
21.3.8 投标文件所承诺交货期严重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1.3.9 投标文件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通常技术参数超出许可偏差最大范围;
21.3.10 投标文件供货范围和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偏差;
21.3.11 投标文件响应和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虚假投标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格证实文件、业绩证实文件、剩下生产能力表、试验汇报、有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技术参数并对其进行响应等,如发觉投标人虚假投标,该投标人参与此次投标全部标/包均给予废标,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投标人在以后一段时间内投标资格);
21.3.12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技术投标文件一部分;
21.3.13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废标其它技术条款;
21.3.14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主动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
21.3.15 投标人在以往推行供货协议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不良履约行为,且项目单位已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就此向招标人提出投诉并经查证属实,则投标人针对该项目单位采购货物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情节尤其严重,该投标人参与此次投标全部标/包均给予废标,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投标人在以后一段时间内投标资格。
21.3.16 投标人在产品质量、交货进度、售后服务等发生过严重违约,将视情况给予废标;情节尤其严重,将取消该投标人在以后一段时间内中标资格。
21.4 评标委员会对供货范围缺漏项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已经有投标单价,将根据该投标人所报单价进行调整;对于投标文件中无投标单价,将按此次招标其它合格投标人对应项目标最高报价进行调整。
21.5 计算评标价格时,以货物抵达招标文件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包含出厂价、运输费、保险费等之和,及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要求商务和技术评标原因,加上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技术服务等全部费用为基础。
21.6 招标方将按本投标书要求对被定为实质性响应投标进行评议。
21.7 为集思广益、公平竞争,招标方将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评标小组。
21.8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充足表现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比维护费用、比工艺、比性能、比交货期等综合评选,全方面分析。评标还将考虑以下原因: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正确签署、投标文件正确签署;
·生产能力、饱和度、交货期、交货地点;
·企业信誉及同类产品供货业绩、运行业绩、试验汇报;
·投标人资格和资信情况、质量确保体系、财务能力、技术和生产能力等;
·运行评价、设备可靠性、故障率、售后服务及承诺、用户证实、维护费用;
·制造厂调研评价;
·对招标文件中协议文件商务条件响应性;
·投标产品技术条款响应性;
·配套件及原材料;
·投标人有产品质量问题或不良履约行为,但还未达成废标条件,评标委员会将在评标时对其作出不利评价;
·投标人产品在监造、抽检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其它违约问题,招标人将在评标时对其作出不利评价;
·投标文件递交和密封是否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和次序递交。
21.9 中标人确实定是依据报价、产品质量、服务、交货期、投标人信誉和其它各方面原因综合评定结果。对未中标原因招标方不予解释。
21.10 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对有效投标采取综合评定法评出投标人综合得分次序。评分标准:评分采取综合评定法。报价和商务技术部分权重分别为70%、30%。
22. 投标文件澄清
22.1 为有利于投标文件审查,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和回复应为书面形式,但对投标文件不得做实质性变更。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澄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23. 和招标人接触
23.1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探询、了解相关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选和相关协议授予意向一切情况。
23.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相关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选和相关协议授予意向进行影响,全部可能造成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24.投标纪律
24.1 从截标日起到授予协议时止,相关投标文件审查、誊清、评议和相关授予协议意向等一切情况全部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和上述评审工作无关人员。
24.2 投标人所申报投标文件全部内容必需真实正确,不得弄虚作假。
24.3 投标人不得营私作弊,哄抬价位或不合理拉低价位,致使定标困难或造成无法定标。
24.4 投标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
24.5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去影响、干扰招标方进行投标评议或授予协议工作。
24.6 投标人若出现上述行为现象,一经查实,该投标将被视为废标。
25.授标
25.1 投标评议结束,在招标方确定投标方所投标书能全方面地和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开标价格合理、有资格能推行协议后,招标方将把标授予中标人。
25.2 招标方在授标时有权对第三章“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量”中要求设备、材料数量和服务给予增加或降低。
26. 定标标准
26.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标人将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a)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b)评标委员会对技术、价格、商务综合评价后,评出最优投标人;
26.2 招标人将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4条要求及中标候选人提交资格证实文件、并充足考虑中标候选人财务情况、生产能力和必需、适宜资料,来确定该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能力合格地推行协议义务,并确定最终中标人。评标过程中,假如投标人所投同类设备/材料出现事故,事故原因查明前,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
26.3 开标价最低投标人有不中标可能。对未中标原因,招标人不予解释。
27. 依法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权利
27.1 为维护国家和投资方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协议之前有依法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文件权利,而且无解释义务。
28. 中标通知
28.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8.2 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署协议后,招标方将通知落选投标人其投标未被接收。
29. 授予协议时变更数量权利
29.1 项目单位在协议签署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要求货物数量和服务给予增加或降低,法律有严禁性要求除外,并对应地以该中标人投标单价为基础增减费用。
30. 签署协议
30.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中标人应带好全部签署协议所需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技术规范、技术图纸等),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买方签订书面协议。中标人不得和买方另行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它协议。
30.2 假如中标人拒绝按29.1要求签署协议,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协议授予其它投标人。招标人亦有权取消该中标人在以后一段时间内投标资格。
30.3 卖方应在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要求将供货协议复印件递交至招标机构。
30.4 卖方应在中标后根据相关要求将协议履约信息立即正确地提供给招标机构。
31. 腐败和欺诈行为
31.1 招标人投标人等参与招投标活动各方,均应在招标、评标、协议实施等过程中保持廉洁道德水准。具体要求以下:
31.1.1 “腐败行为”指在招标、评标和协议实施等过程中,投标人为影响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组员行为而提供、给、接收或索取任何有价物行为。
31.1.2 “欺诈行为”指为了影响招标、评标和协议实施等过程而隐瞒事实、虚假投标,从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害行为,其中包含投标人之间串通行为,意在使投标价格成为人为、无竞争性价格,并使招标人无法从自由公开竞争中受益。
31.1.3 假如中标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31.1.4 假如投标人在任何时候,被认定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被宣告在一个不定时时间内不得参与相关项目标投标或被授予协议。
第二章 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量
项目名称:国网电能表元器件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单位
数量
重量(吨)
交货期
备注
1
注1:当招标量一览表中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规范不一样时,应以技术参数中型号、规格、数量为准。
注2:不许可投标人拆包投标。
注3:编制投标分项价格表时,如一个标段包含不一样项目(小区),除本标段总报价之外,分项价格表以项目(小区)为单位填写,分别写明设备单价和本项目汇总价格。
第四章 协议条款
第1条 协议标
1.1 卖方依据协议需供给协议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和《技术协议书》。
1.2 卖方确保其供给协议货物是全新,安全、技术水平优异、成熟、质量优良,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设备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要求。
1.3 本协议下供货范围包含全部协议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协议书》。
1.4 假如在实施协议过程中发觉协议约定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而且是满足协议对协议货物性能确保值要求所必需,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部分补上,发生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2条 协议价格
2.1 协议价格包含卖方将协议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推行完其它协议义务所需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识及卖方提供保护方法费用等。协议价格在本协议期限内固定不变。具体价格组成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2.2 卖方若变更本协议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立即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证实文件。
2.4 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价款或履约确保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其它费用。
第3条 交货
3.1交货地点为产品使用地 宁夏 。
3.2 在协议货物备妥发出前二十四小时内(含本数),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法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
3.3 卖方所提供图纸若有错误,应立即无偿向买方提供正确图纸。
3.4 收货单位所开具收货凭证,并不代表卖方交货完成;卖方交货后,应通知买方在7日内(含本数)开具收货凭证。
3.5 卖方负责办剪发运协议货物所需要运输手续及协议货物交付前运输,协议货物运抵并卸至协议约定交货地点前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风险责任及一切费用全部由卖方负担。
3.6 卖方负责办理协议货物从出厂至指定交货地点运输途中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含卖方负责运输全部协议货物,险种为协议货物价值110%“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3.7 产品在运输途中若发生损坏、丢失等,卖方承诺在接到通知时起,急件产品在8小时内发出,通常在二十四小时内发出。
第4条 包装和标识
4.1 卖方交付全部协议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要求及要求。卖方并应根据协议货物特点,按需要采取保护方法,方便协议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协议货物安装现场。
4.2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油漆以显著易见字样印刷以下标识:
(1)协议号/产品工号;
(2)到货站;
(3)收货人名称;
(4)设备及部件名称;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9)其它应标识内容。
包装箱上应显著地印刷“严禁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合适习常见符号和直观标识。
4.3 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预防货物及零部件损坏。
4.4 对于需要确保正确装配洁净加工面货物,其加工面应采取优良耐久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预防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第5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5.1 卖方应根据《技术协议书》约定指派经验丰富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处理协议货物在试运行过程中发觉质量问题。
5.2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2小时内(含本数)给回复并在48小时内(含本数)抵达现场。
5.3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方法(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收现场监督管理。
5.4 买方有权将卖方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和卖方所提供一切相关协议货物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和买方相关各方。
第6条 监造和检验
约定,对本协议货物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卖方应配合买方
6.1 监造
买方有权对卖方此次中标协议产品进行监造。卖方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监造所需资料和必需条件。
6.2 抽检
买方有权对协议货物(包含原材料)进行抽检,卖方应主动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资料和必需条件。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按其要求实施。
第7条 质量确保
7.1 协议货物质量确保期为从协议货物经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含本数)。
7.2 在协议货物质量确保期内,如发觉卖方提供协议货物有缺点,不符合协议约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含本数)书面提出,不然视为认可买方索赔请求。由此产生全部费用由卖方负担。
7.3 本协议实施期间,假如发觉卖方提供协议货物有缺点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因为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修理或更换。需更换货物,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到安装现场换货一切费用。
7.4 在从协议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确保期结束之日期间,如发觉卖方提供协议货物有缺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时,买方有权选择且卖方需采取以下补救方法:
7.5修理
卖方对不符合协议约定协议货物进行修理,以使其符合协议要求,费用由卖方负担。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天内(含本数)完成。
7.6 更换
卖方以符合协议要求货物替换不符合要求协议货物,费用由卖方负担。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5天内(含本数)完成。
7.7 退货
买方将有缺点协议货物退还卖方,卖方负责将被退还协议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卖方应负担买方支出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置替换品差价等费用。
7.8 赔偿损失
除已经有约定外,卖方应赔偿买方因采取上述方法所发生损失。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不推行本协议义务或推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担继续推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8.2 经验收,因为卖方责任,协议货物关键技术参数不能够满足《技术协议书》中约定确保值时,卖方应按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8.3卖方违反协议约定拖延交货,应按以下约定向买方支付拖延交货违约金:
(1)迟交1-3周(含本数),每七天支付迟交货物金额4‰;
(2)迟交4-6周(含本数),每七天支付迟交货物金额8‰;
(3)迟交6周以上(含本数),每七天支付迟交货物金额10‰。
不满1周按1周计算。
拖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成协议价格10%或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货物迟交超出1个月(含本数)时,买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能够依其认为合适条件和方法购置和未交货物类似货物,由此发生额外费用由卖方负担。买方部分终止协议,卖方应继续实施协议中未终止部分。
8.4因为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疏忽,造成买方工期延误,每延误工期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协议价格0.5%违约金。
8.5 协议货物交付后,因为卖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造成买方工程不能按期投运,每延误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协议价格1%违约金。
8.6 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买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协议。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终止部分协议价款,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终止部分协议货款总额20%违约金。
8.7协议实施过程中,出现三个到货批次退货,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对应赔偿。
8.8 协议期内假如卖方出现三次未按供货通知单要求立即供货,买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9条 变更
9.1 在协议实施期间,若非因卖方原因需对协议货物进行重大变更,或扩大供货范围,经买方许可由买方协议实施方向卖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卖方接到上述书面变更通知后,应充足考虑买方意见,并和买方一起立即完成对协议修改。买方变更要求应考虑卖方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费用改变。
9.2 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从以下方面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卖方应实施买方变更要求:
9.2.1 提前、推迟或暂停协议货物交货,但应在交货期10天前(含本数)通知卖方,方便卖方提前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提前、推迟、暂停及重新确定交货时间,协议双方应签署纪要或补充协议。
第10条 协议暂停和终止
10.1 协议暂停
卖方有违反或拒绝实施协议约定行为时,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对违反或拒绝实施协议行为进行纠正,假如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向买方提出纠正计划。假如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实施协议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买方有权暂停推行本协议。对于此种暂停,买方无需另行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一切费用、损失由卖方负担。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协议价款,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卖方暂停部分协议价款。
10.2 协议终止
10.2.1 除本协议已经有约定协议终止情形外,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要求卖方纠正违约行为、按约推行协议通知后15天内(含本数)仍未能采取纠正方法,则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协议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协议。
10.2.2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法终止协议。此种协议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依据本协议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方法权利。
第11条 争议处理
11.1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老实信用标准,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11.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处理,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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