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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2
第二章 协议通常条款 16
第三章 政府采购协议格式(货物类) 25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28
第五章 投 标 邀 请 49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0
第七章 协议特殊条款 51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54
第一部分 货物需求一览表 54
第二部分 技术规格及要求 55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投标人
1.1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包含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其它采购代理机构。
1.2 满足以下条件投标人是合格投标人,能够参与此次投标:
1.2.1 在中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给能力本国供给商,包含法人、其它组织、自然人及其联合体。
1.2.2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含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1.3 凡受托为采购此次招标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它文件咨询企业,及相关联隶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
1.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任何有价值物品,影响其正常决议行为。一经发觉,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5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责任:
1.5.1 提供虚假资料。
1.5.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6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2. 资金起源
2.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采购人必需取得足以支付此次招标后所签署协议项下款项(包含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
3. 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负担全部和准备和参与投标相关费用,不管投标结果怎样,招标采购单位均无负担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组成
4.1 要求提供货物内容及具体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协议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全部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内容以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协议通常条款
第三章 协议格式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书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七章 协议特殊条款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全部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全部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风险,并可能造成其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收到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并将书面回复发给每个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回复中不包含问题起源)。
6. 招标文件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并对其含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定。
6.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时间对招标文件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编制
7.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使用
7.1 投标人必需对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所列全部货物进行投标。
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取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组成
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附件1——投标书(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7——资格证实文件
7-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7-4制造厂家资格申明(格式)
7-5经销商(作为代理)资格申明(格式)
7-6制造厂家授权书(格式)(四)法人代表授权书
7-7投标人资信证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十二个月度财务审计汇报或银行出具资信证实
7-8 招标文件要求其它资格证实文件
附件8——履约确保金保函格式(中标后开具)
8.2 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含本须知第9条全部文件。
9. 证实货物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文件
9.1 投标人应提交证实文件,证实其拟供协议项下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证实文件是投标文件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证实文件,能够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含:
9.2.1 货物关键技术指标和性能具体说明。
9.2.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要求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需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含备件和专用工具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和技术规格条文偏差和例外。
9.3 投标人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工艺、材料和设备标准,和参考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能够选择替换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换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要求。
10. 投标报价
10.1 全部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国价格法” 。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三)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价格应按下列方法填写:
10.3.1 投标货物包含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出厂价(包含已在中国中国进口货物完税后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0.3.2 货物运至最终目标地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10.4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依据本须知10.3条要求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签订协议权利。
10.5 投标人所报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协议推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0.3条要求,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给予拒绝。
10.6 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
11. 投标确保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 投标总价2% 投标确保金,并作为其投标一部分。
11.2 投标确保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确保金将被没收:
(1)在开标之以后到投标使用期满前,投标人私自撤回投标;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7条要求和买方签署协议;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8条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0条要求提交中标服务费。
11.3 投标确保金可采取下列形式之一:
北京地域:支票、招标采购单位可接收银行保函;
外埠:汇票、招标采购单位可接收银行保函。
11.4 凡没有依据本须知11.1和第11.3条要求,随附投标确保金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给予拒绝。联合体投标,能够由联合体中一方或共同提交投标确保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确保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含有约束力。
11.5 中标人投标确保金,在和买方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
未中标投标人投标确保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
11.6 因招标采购单位原因逾期退还投标确保金,除应该退还投标确保金本金外,还应该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2. 投标使用期
12.1 投标应在要求开标以后90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使用期不满足要求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给予拒绝。
12.2 招标采购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使用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使用期。接收该要求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许可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相关投标确保金要求将在延长了使用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能够拒绝招标采购单位这种要求,其投标确保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回复全部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签署及要求
13.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和副本 4 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在修改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副本可采取正本复印件。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需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3.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示不清所引发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递交
14.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14.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4.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4.3 为方便核查投标确保金,投标人应将“投标确保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确保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4.4 全部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地址。
2)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货物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开标日期、时间 ) 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3)在信封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4.5 全部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方便若其投标被宣告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4.6 假如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识,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地址。
15.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要求,经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全部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截止期。
15.3 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要求投标截止期后收到任何投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16.1 投标以后,假如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采购单位者,招标采购单位将给予接收。
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要求编制、密封、标识和发送。
16.3 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6.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投标使用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不然其投标确保金将根据本须知要求不予退回。
五 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招标采购单位应该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预先确定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全部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相关方面代表参与。参与开标代表应署名报到以证实其出席。
17.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代表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定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确保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投标申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可。
17.3 除了根据本须知要求原封退回迟到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17.4 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统计,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定。
18. 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采购货物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19. 投标文件初审和澄清
19.1 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验和符合性检验。
19.1.1 资格性检验: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实、投标确保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给商是否含有投标资格。
19.1.2 符合性检验: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从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9.2 投标文件澄清
19.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法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显著文字和计算错误内容作必需澄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要求时间内以书面方法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19.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一部分。
19.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和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若单价计算结果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数值和数字表示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数值为准。对不一样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以汉字文本为准。假如投标人不接收对其错误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20. 投标偏离和非实质性响应
20.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组成实质性偏差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能够接收,但这种接收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对排序。
20.2 在比较和评价之前,依据本须知要求,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实质上响应投标应该是和招标文件要求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投标。对关键条款,比如相关投标确保金、适使用方法律、缴税等内容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响应性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0.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经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如发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将被拒绝:
(1) 应交未交或未足额交纳投标确保金;
(2) 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3) 不含有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要求;
(4) 不符正当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它实质性要求。
21. 比较和评价
21.1 经初审合格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深入比较和评价。
21.2 评标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原因:
(1) 商务条款有没有偏离;
(2) 技术规格有没有偏离;
(3) 设计方案优异、合理;
(4) 产品性能、交换性及标准;
(5) 产品优异性、可靠性;
(6) 产品寿命、经营成本;
(7) 维修服务、备件供给;
(8) 运输条件、交货时间和安装完工时间;
(9) 经营信誉、售后服务和质量确保等。
21.3 依据实际情况,能够分别采取下列评标方法:
(1)性价比法。指根据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原因以外其它各项评分原因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给商或中标供给商评标方法。
(2)最低评标价法。指以价格为关键原因确定中标候选供给商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给商或中标供给商评标方法。
(3)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各项原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给商或中标供给商评标方法。
22. 评标过程及保密标准
22.1 开标以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协议止,凡和此次招标相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相关资料和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人员透露。
2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任何活动,将造成其投标被拒绝,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3. 中标候选人确实定标准及标准
23.1 除第25条要求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人。
(1) 假如采取性价比法,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次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次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次序排列。
(2) 假如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次序排列。得分相同,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得分和报价均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3) 假如采取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次序排列。得分相同,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次序排列,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按技术指标
优劣排列。
24. 确定中标人
24.1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评标标准,推荐评标排序,或依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给商。
24.2 审查将依据投标人根据本须知要求递交资格证实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
它必需、适宜资料,对投标人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24.3 假如审查未经过,采购人将拒绝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次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推行协议作类似审查。
25. 接收和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权利
25.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收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权利,且对受影响投标人不负担任何责任。
25.2 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供给商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和其它候选供给商签署协议权利。
26. 中标通知书
26.1 在投标使用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6.2 中标通知书是协议组成部分。
27. 签署协议
27.1 中标人应该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和买方签署协议,不然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7.2 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 均为签署协议依据。
28. 履约确保金
28.1 中标人在签署协议后 10 天内,按招标文件中提供履约确保金保函格式或买方能够接收其它形式向买方提交协议总价 5% (不超出5%)履约确保金。
28.2 假如中标人没有根据上述第27条或28.1条要求实施,采购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选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29. 质疑和投诉
29.1 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应该在中标公告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回复。
29.2 质疑人提出质疑范围只限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三个方面事项。质疑人提出质疑必需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招标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并提出受损害事实和理由。
30. 中标服务费
中标人和采购人签署经济协议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中标服务费收费措施和标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措施》(计价格[]1980号)(货物类)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相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相关问题通知(发改办价格[]857号)实施。
30.1 中标人在签署经济协议后5个日历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付中标服务费。
30.2 中标服务费只收支票、汇票。
30.3 中标人如未按30.1和30.2条要求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确保金。
第二章 协议通常条款
1. 定义
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协议”系指买卖双方签署、协议格式中载明买卖双方所达成协议, 包含全部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其它文件。
1.2 “协议价”系指依据协议约定,卖方在完全推行协议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依据协议约定须向买方提供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含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依据协议约定卖方负担和供货相关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它类似服务。
1.5 “买方”系指和中标人签署供货协议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依据协议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协议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地点。
1.8 “验收”系指协议双方依据强制性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协议约定,确定协议项下货物符合协议要求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技术规范应和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假如有话)及其投标文件技术规范偏差表(假如被买方接收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对应说明,则以国家相关部门最新颁布对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确保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起诉。假如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和第三方交涉并负担由此发生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全部货物,均应采取本行业通用方法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法律、法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因为包装不善所引发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具体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四侧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标汉字字样做出下列标识:
收货人:
协议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标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假如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侧用汉字和合适运输标识,标明“重心”和“吊装点”,方便装卸和搬运。依据货物特点和运输不一样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它合适标志。
6. 交货方法
6.1 交货方法通常为下列其中一个,具体在协议特殊条款中要求。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相关运输和保险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全部货物运抵现场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负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协议要求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协议要求交货期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协议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具体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含协议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和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货物不应超出协议要求数量或重量。不然,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发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应将协议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发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见第二册第七章“协议特殊条款”。
9. 技术资料
9.1 协议项下技术资料(除协议特殊条款要求外)将以下列方法交付:
协议生效后 15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汉字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9.2 另外一套完整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9.3 假如买方确定卖方提供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0 天内将这些资料无偿寄给买方。
10. 质量确保
10.1 卖方须确保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并完全符合强制性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协议要求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10.2 卖方须确保所提供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含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性能。在货物质量确保期之内,卖方须对因为设计、工艺或材料缺点而发生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0.3 依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相关质检机构检验结果,发觉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和协议不符;或在质量确保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点,包含潜在缺点或使用不符合要求材料等,买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10 天内应无偿维修或更换有缺点货物或部件。
10.4 假如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15 天内没有填补缺点,买方可采取必需补救方法,但由此引发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负担。
10.5 除“协议特殊条款”要求外,协议项下货物质量确保期为自货物经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1. 检验和验收
11.1 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具体而全方面检验,并出具证实货物符合协议要求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一部分,但相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2 货物运抵现场后或工程完工后,买方应在 60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 。
11.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1.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需提前通知买方。
12. 索赔
12.1 假如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和协议不符,或在第10.5要求质量确保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点,包含潜在缺点或使用不符合要求材料等,买方有权依据有资质权威质检机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企业或运输部门负担除外)。
12.2 在依据协议第10条和第11条要求检验期和质量确保期内,假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根据买方同意下列一个或多个方法处理索赔事宜:
12.2.1 在法定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协议要求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负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含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和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其它必需费用。如已超出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措施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2.2.2 依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所遭受损失数额,经买卖双方约定降低货物价格,或由有权部门评定,以降低后价格或评定价格为准。
12.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点部分或/和修补缺点部分,卖方应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协议第10条要求,对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质量确保期。
12.3 假如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5 天内,卖方未作回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收。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或买方同意更长时间内,根据本协议第12.2条要求任何一个方法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协议款或从卖方开具履约确保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假如这些金额不足以赔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赔偿。
13. 延迟交货
13.1 卖方应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要求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 假如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协议。
13.3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假如卖方碰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情况,应立即以
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 违约赔偿
14.1 除协议第15条要求外,假如卖方没有根据协议要求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七天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0.5%计收。但违约金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协议价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假如达成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协议。
15. 不可抗力
15.1 假如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要求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推行受阻时,推行协议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时间。
15.2 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立即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合理时间内,将相关部门出具证实文件送达另一方。
15.3 不可抗力使协议一些内容有变更必需,双方应经过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深入推行协议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推行,协议终止。
16. 税费
16.1 和本协议相关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国法律相关要求。
17. 协议争议处理
17.1 因协议推行中发生争议,协议当事人双方可经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要求时间内不推行仲裁机构裁决,另一方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17.3 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 违约解除协议
18.1 在卖方违约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协议。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权利。
18.1.1 卖方未能在协议要求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协议第14.1要求能够解除协议;
18.1.2 卖方未能推行协议要求其它关键义务;
18.1.3 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8.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以下:
18.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接收或索取任何有价值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协议签署、推行过程中行为。
18.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协议签署、推行过程,以谎报事实方法,损害买方利益行为。
18.2 在买方依据上述第18.1条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协议以后,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全部或部分购置和未交付货物类似货物或服务,卖方应负担买方购置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协议,卖方应继续推行协议中未解除部分。
19. 破产终止协议
19.1 假如卖方破产造成协议无法推行时,买方能够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单方终止协议而不给卖方赔偿。但买方必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该协议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方法权利。
20. 转让和分包
20.1 政府采购协议不能转让。
20.2 经买方同意,卖方能够将协议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她人完成。接收分包人应该含有对应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推行本协议责任和义务,接收分包人和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负担协议责任和义务。卖方能够将协议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她人完成。但必需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1. 协议修改
21.1 买方和卖方全部不得私自变更本协议,但协议继续推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外。如必需对协议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协议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22. 通知
22.1 本协议任何一方给另一方通知,全部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并发送到对方明确地址。
23. 计量单位
23.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要求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4. 适使用方法律
24.1 本协议应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5. 履约确保金
25.1 卖方应在协议签署后 10 天内,按约定方法向买方提交协议总价 5% (不超出5%)履约确保金。
25.2 履约确保金用于赔偿买方因卖方不能推行其协议义务而蒙受损失。
25.3 履约确保金应使用本协议货币,按下述方法之一提交:
A.买方可接收在中国注册和营业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附件8),或其它买方可接收格式。
B. 支票、汇票或现金。
25.4 履约确保金在法定货物质量确保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25.5 假如卖方未能按协议要求推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确保金中取得赔偿。质量确保期结束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确保金退还卖方。
26. 协议生效和其它
26.1 政府采购项目标采购协议内容确实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反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标采购协议自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该将协议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立案。协议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确保金后开始生效。
26.2 本协议一式 肆 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买方 和 卖方 各执
贰 份。
第三章 政府采购协议格式(货物类)
政府采购协议(货物类)
协议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合 同 书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
需 (货物名称)经 (招标采购单位)以
号招标文件在中国 (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根据下面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协议。
1、协议文件
下列文件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相互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协议多个文件优先支配地位次序以下:
a. 本协议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协议
d.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
本协议货物:
数量:
3、协议总价
本协议总价为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4、付款方法
本协议付款方法为:
5、本协议货物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6、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确保金后生效。
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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